1.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1)國際匯率合同法律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2. 國際匯率對國際結算方式的影響
國際匯率對結算方式的影響主要是因為匯率風險(又叫做外匯風險。)匯率風險是經濟實體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因外匯匯率波動,使其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或負債發生漲跌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外匯風險產生於包括本幣、外幣和時間三大因素,一般時間結構越長,外匯風險就越大。
外貿中,進出口商從訂立買賣合同到結算支付貨款通常要經過一段時間。在浮動匯率制度下,如果計價結算貨幣匯率上漲,進口商將承擔外匯風險;如果匯率下跌,出口商將承擔外匯風險。例如歐元,因美國次貸危機導致的金融危機,導致歐元的急速貶值對我國出口企業帶來致命打擊。外匯風險是指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會計風險,國家風險等。
我國國際貿易中的結算方式有匯付、托收(D/P、D/A)和信用證(L/C)。信用證中的即期L/C最符合安全及時收匯的原則,外匯風險最小。D/A(承兌交單)方式的安全性和及時性最差。D/P(付款交單)也會面臨進口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所以,安全和及時是結算中最主要考慮的問題,企業在了解對方資信的情況下,靈活謹慎地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遠期L/C收匯雖然安全有保障,但收款不及時,企業只能辦理貼現押匯,故匯率發生波動的概率當然高。
托收屬於商業信用,能否收到款完全取決於進口商的信用,收款的安全性差。
3. 外資企業合同霸王條款有些還違法 怎麼說服他們應該按中國的匯率來辦事遵守中國的法律呢
要看主動權是否握在自己手中,如果沒有主動權,強權或關鍵技術即是真理!就只有受人擺布。
4. 操盤手與公司簽的外匯合同法律承認嗎
首先外匯交易在國內本身就屬於灰色地帶,如聚眾交易等更是不被允許的,情況嚴重者甚至屬於違法行為,因此操盤手與公司簽定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只能靠雙方自覺遵守,公司如涉及灰色地帶也不想與你打官司,如果你交易水平很高,大可不必擔心這個問題,因為這類公司有可能是真的在尋找合格的交易員,而合格的交易員在這市場中基本上是鳳毛麟角的存在。
5. 個人之間簽訂的外匯投資理財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6. 如何控制匯率國際結算和信用證結算風險
這實在太多了
一.通過貨幣選擇、組合防止外匯風險的原則與方法
1.本幣計價法:以進或出口商以本國貨幣計價(看買賣雙方的地位)。
2.硬幣計價法:硬幣指其匯率具有上升趨勢的貨幣。出口商或外幣債權人使用硬幣計價,可以使自己得到匯率變動帶來的利益從而規避風險。
3.軟幣計價法進口商或外幣債務人選擇匯率具有下降趨勢的軟貨幣計價,可以使自己避免或減緩匯率波動可能帶來的損失。
4.多種貨幣計價法 可以一半的貨值用硬幣,另一半貨值用軟幣,使買賣雙方互不吃虧平等互利。
二.提前收付或拖延收付法:
它是遲收早付或遲付早收法的簡稱,指企業根據有關貨幣匯率的變動情況,變更該貨幣收付日期的一種防範外匯風險的方法。提前支付貨款,有債務的公司可以得到折扣。因此,提前付出貨款相關於投資,提前收取貨款相當於借款。提前收付與拖延收付的折扣率由進出口雙方協商而定。
三.平衡法(或平衡抵消法)
指在同一時期內,創造一個與存在風險相同貨幣、相同金額、相同期限的資金反方向流動。
四.組對法。
某公司具有某種貨幣的外匯風險,它可創造一個與該種貨幣相聯系(維持固定匯率)的另一種貨幣的反方向流動來消除某種貨幣的外匯風險。另一種貨幣雖與某種貨幣流向相反,但金額相同,時間相同。
平衡法與組對法的區別在於:作為組對的貨幣是第三國貨幣,它與具有外匯風險的貨幣反方向流動。具有外匯風險的貨幣對本幣升值或貶值時,作為組對的第三國貨幣也隨之升值或貶值。
五.多種貨幣組合法.指在進出口合同中用兩種以上的貨幣來計價以消除外匯匯率變動的風險。
六.價格調整法.
指承擔外匯風險的一方,通過在貿易談判中調整商品價格,以減少使用外幣結算給自己帶來的損失的外匯風險管理辦法。
七。外匯保值法:1)計價用硬幣,支付用軟幣2)計價與支付都用軟幣但簽訂合同時明確該貨幣與另一硬幣的比價。3)確定一個軟幣與硬幣的「商定匯率」。
八.利用外匯與借貸投資業務,防止外匯風險的方法:即期合同法、遠期合同法、掉期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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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人民幣匯率的法律制度
人民幣匯率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幣匯率制度概述
一國貨幣匯率的高低,不僅體現了本幣對其他貨幣購買力的相對強弱,還涉及資源分配等利益問題。因此如果沒有必要的制度約束,各國在確定本幣匯率時常從本國利益出發,趨利避害,損害他國利益,不利於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為了維護各國共同利益,促進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的持續發展,在世界范圍內對匯率的變動作出一些合理的規定,從而形成了各國共同遵守的匯率制度。
所謂匯率制度指的是一個國家的貨幣當局對本國貨幣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出的規定。按照匯率變動幅度的大小可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當一國政府為了防止資金外流或流入,改善本國國際收支和穩定本國貨幣匯率時會進行外匯管制。
二、貨幣政策概述
貨幣政策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貨幣政策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其特定的經濟目標而採用的各種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或信用量的方針和措施的總稱,包括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和外匯政策。廣義的貨幣政策指政府、中央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所有有關貨幣方面的規定和採取的影響金融變數的一切措施。
貨幣政策分為擴張性的和緊縮性的兩種。積極的貨幣政策是通過提高貨幣供應增長速度來刺激總需求,在這種政策下,取得信貸更為容易,利息率會降低。因此,當總需求與經濟的生產能力相比很低時,使用擴張性的貨幣政策較合適。消極的貨幣政策是通過削減貨幣供應的增長率來降低總需求水平,在這種政策下,取得信貸較為困難,利息率也隨之提高。因此,在通貨膨脹較嚴重時,採用消極的貨幣政策較合適。
三、人民幣匯率制度與貨幣政策的沖突
克魯格曼三角形
保羅·克魯格曼認為,一個國家的金融政策有三個基本目標,即本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匯率的穩定性和資本的自由流動,而這三個目標是不可能同時實現的,這就是克魯格曼的三角形。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理想的選擇當然是保住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匯率的穩定,而放棄資本的自由流動,也即實行外匯管制。然而,外匯管制存在種種弊端,或者由於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如對外開放,或者由於外力——特別是WTO、IMF和發達國家——的推動,往往不得不解除外匯管制。這時,就只好放棄匯率穩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從改革後的人民幣匯率機制來看,現行的匯率制度決定了人民幣匯率水平只能在合理的、均衡水平上基本穩定。
8. 我想咨詢一下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問題,現在的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下進行國際貿易的法律風險
其他法律我也不懂,只知道貿易規則:
你如果賣一批貨給老美,老美約定按美元計價為1萬美元(假如按當前匯率價計為人民幣7萬元)。但你做出這批貨需要6個月時間,而在此期間如果人民幣升值、美元貶值,則待你6月後交貨收到對方1萬美元,此時有可能1萬美元只值人民6萬5千元。如果你利潤很薄的話,損失五千元就是一個很大的比例了,輕則你賺不到錢、重則你有虧損。
規避這種風險的辦法就是以人民幣計價(因為如果你從中國出口到美國貨物,你想賺的是人民幣、而工人工資及原材料采購也是人民幣,所以收人民幣會相對穩定你的利潤率),或以其他比較穩定的外匯價格計價。
9.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