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是不是勞務派遣干滿一個月,企業會給更多傭金給勞務派遣公司么
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除了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用人單位是要支付手續費的。當然,用人單位與勞務公司簽訂的有可能是總額,這樣給派遣的員工支付多少就是派遣公司說了算。你說的情況是存在的。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Ⅱ 勞務派遣員工離職時,和公司有矛盾可以走勞務仲裁一步嗎
和單位無法協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時效是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Ⅲ 勞務派遣員工告勞務派遣單位還是告用人單位不發工資
不發工資應該告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是勞動者是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不過勞動關系糾紛必須先經過當地的勞動仲裁才可以告,除非你有單位工資欠條或確鑿證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工資支付令。。。。。。很多問情況
Ⅳ 和派遣公司去了勞動合同簽了三個月因為有事要離職派遣公司不給他離職單怎麼辦
按照正常企業的離職手續去走流程吧。如果要馬上走,估計企業會扣一些錢,自己要承受!
Ⅳ 勞務派遣員工辭職怎麼辦
1、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
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2、辭職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就行了,單位一般讓你交接好手上工作就行,不會留你一個月的,跟你前幾年合同沒關系.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審議;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摘錄第五章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Ⅵ 請問派遣員工離職需要怎樣辦理離職手續
勞務派遣工離職,要先向用人單位申請,而且辦理離職手續,月底,才能到勞務派遣公司辦理離職證明和社保手冊。
Ⅶ 我是派遣工要離職,但是不給離職單怎麼辦
你這個辦離職的手續是為了什麼?
是沒退掉保險找不到工作,還是想賺點賠償?
一般派遣工如果和中介說好,用人單位同意你離開就可以辦理了呀。要去中介辦理。
Ⅷ 勞務派遣員工辭職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Ⅸ 關於勞務派遣人員離職的經濟補償問題
不用的。勞務派遣員工和用人單位不發生直接的人事關系,在簽訂合約的時候都會寫明,在用人單位公司在效益出現問題的時候可以無條件將外派人員退回派遣公司。
Ⅹ 員工正常離職後工資不發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
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要注意的是:
(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
(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10)派遣員工離職不發傭金擴展閱讀:
員工離職手續辦理了:
(一)離職管理
派遣員工因病或因事辭職時應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辭職申請未予批准前,應繼續工作,不得先行離職。
1、離職員工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並向用工人單位人事部提供書面的有相關人員簽字的移交清單,人事部憑移交清單及當月結算工資並辦理正式離職手續;
2、因合同終止不再續約的或在勞動合同期內要求辭職的,均應按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3、如本單位提出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將按照國家及本單位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支付違約金。
(二)離職程序
(1)試用期內的員工辭職,需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書給用人單位,辦妥《離職報告表》,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企業人才市場,再予以工資結算,擅自離開者,視為自動放棄工資;
(2)正式員工辭職,則需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書給用人單位人事部審核批准,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企業人才市場,然後再辦妥《離職報告表》再予以工資結算,擅自離開者,視為自動放棄工資。不給以辦理相關人事、社保關系轉移。
(三)轉出人事關系
1、轉出人事檔案、黨組織關系、工會組織關系。
2、轉出社保。
實際上只要是公司能夠保證給我們發放離職工資的時候沒有扣扣的這種情形,在處理的時候也要靈活變通一些的。比如公司到了月初因為要核算相關的財務,所以平時如果就是到了月中或者六七號左右才發的,那我們到時間去領取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