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持票人只要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而不必問
票據??那要看什麼票據,支票匯票等是"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的!
2. 解釋一下無因證券。通俗易懂一點~~
無因證券,又叫"不要因證券",是指證券效力與作成證券的原因完全分離,證券權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證券的原因為要件的一類證券。
各類證券自有其作成的原因,如因為買賣、借貸或者贈與等,這種作成證券的原因,可能是合法有效,也可能是不合法而無效的。這樣,就會存在證券的效力是否受證券作成原因的影響的問題,證券作成原因無效,證券也因之當然無效,是一種情況;證券作成原因無效,證券本身仍可有效,則是另外一種情況。屬於前一種情況的,叫做"有因證券"或"要因證券",也就是以作成原因的有效性為證券有效的必要條件的證券。在各類證券中,提單、倉單等就屬於有因證券。相反,為第二種情況的,稱為"無因證券"。
3. 依票據法原理,票據被稱為無因證券,其含義是指什麼
佔有票據即能行使票據權利,不問佔有原因和資金關系
解析:對無因性的理解。票據作為無因證券是指票據上的法律關系只是單純的金錢支付關系,權利人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持有票據的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須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
4. 什麼是無因證券,通俗易懂舉例說明
無因證券,又叫「不要因證券」,是指證券效力與作成證券的原因完全分離,證券權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證券的原因為要件的一類證券。票據就是無因證券,不管原因,只要你持票去銀行就能兌現
5. 舉例說明文義證券和無因證券
文義證券是指證券上的權利義務僅依證券上記載的文義而確定的證券
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於我國目前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票據為無因證券,付款人見票付款,而不必知道其來源和途徑.
6. 為什麼設權證券等於無因證券
設權證券
設權證券是體現票據在使用過程中所具有的特點的另一名稱。票據的權利義務,由票據的設立而產生。票據一經設立,票據的權利義務隨之而確立。如原來是賒銷關系的就轉化為票據的權利義務,並與原來因賒銷產生的對價關系分離而獨立存在。在票據可以轉讓的情況下,即使原來的對價關系有缺陷和問題,也應另行解決,票據到期應無條件支付。由於票據具有這種因設立而構成獨立的權利義務與原來的對價關系相分離。[1]
中文名
設權證券
外文名
無
分類
設權證券和證權證券
設權證券包括
匯票、本票、支票等
證券可以分為設權證券和證權證券。
權利義務產生於證券作成.證券的作用在於創設一定權利的,為設權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
設權證券是指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本來不存在,而是隨著證券的製作而產生,即權利的發生是以證券的製作和存在為條件的。而證權證券是指證券是權利的一種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作為權利的載體,權利是已經存在的。例如,股票是證權證券,它代表的是股東權利,它的發行是以股份的存在為條件的,股票中介把已存在的股東權利表現為證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創造股東的權利,而是證明股東的權利。股東權利可以不隨股票的損毀遺失而消失,股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
設權,是與「證權」相對而言。有價證券中的提單、倉單、記名股票等,屬於證權證券,如提單證明由運輸合同所發生的物品返還請求權。票據則是為持票人創設了一個新的金錢債權而不是證明原有之債權。
糾錯
參考資料
7. 票據基本特徵有幾項.a,流通性 b,無因性 c,文義性 d,要式性 e,結算性
正確答案:ABCDE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與一定的財產權利或價值結合在一起,並以一定貨幣金額表示其價值,票據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開。票據的權利隨票據的製作而發生,隨票據的出讓而轉移、佔有票據,即佔有票據的價值;不佔有票據,就不能主張票據權利。(2)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格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必要形式製作,票據才能有效。(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票據的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須說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只要佔有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至於取得票據的原因,持票人無說明的義務,債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即使取得票據的原因關系無效,對票據關系也不發生影響。票據的無因性,有利於保障持票人的權利和票據的順利流通。(4)票據是流通證券。除票據特別註明外,票據在到期前,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而流通。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基本特徵。(5)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准。有關票據債權人或票據債務人,均應當對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變更票據上文字記載的意義。(6)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是創設權利,而不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票據一經做成,票據上的權利便隨之而確立。(7)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所創設的權利是金錢債權,票據持有人,可以對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向票據的特定債務人行使請求付款權,因此票據是一種金錢債權證券。
8. 我國對「票據的無因性」有哪些保留,請舉例說明。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原創
焦點問題
雙方之間不存在關系而抗辯票據的無因性
案情簡要
2010年5月,南方公司需要三個月內加工生產一批服裝,由於時間緊,量比較大,南方公司限期內無法完工,於是南方公司找到東方公司,委託東方公司按照南方公司要求的成色以及規格代為加工生產部分服裝。
2010年7月26日,東方公司加工完畢後,將其加工的服裝直接交由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向東方公司支付了現金 139000元,出具了工商銀行轉賬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531000元,出票人為南方公司,收款人處空白,出票日期為2010年8月16日。
當東方公司在支票收款人處填上公司名稱向銀行提示付款時,被證明是一張空頭支票,東方公司因南方公司支票賬戶資金不足被退票。經多次交涉未果後,東方公司一紙訴狀將南方公司告上法庭。
東方公司主張:2010年7月26日,南方公司向東方公司出具工商銀行轉賬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531000元。但因南方公司存款不足,在東方公司向銀行請求付款時退票,致使東方公司沒有取得支票上的款項。東方公司提交轉賬支票一張證明上述主張。
裁決剖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對於南方公司可否以雙方之間不存在關系而抗辯票據的無因性,具體剖析如下:
對於東方公司的主張,南方公司辯稱,南方公司是向東方公司支付了一張轉賬支票,是其要求南方公司為其加工服裝的預付款,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東方公司並沒有為南方公司加工服裝也未交付服裝;南方公司並提起反訴,請求依法判令東方公司返還其交付的轉賬支票一張。
東方公司就南方公司的反訴辯稱,加工服裝屬實,東方公司交貨時南方公司沒有出具收貨單,當場給了現金和一張轉賬支票,轉賬支票是一種債權證券,很重要的性質之一是流通性,具有支付、結算等作用。所以,東方公司沒有要求南方公司出具收貨憑條,南方公司既然出具了支票東方公司也就沒有再出具收條的必要;但是,南方公司出具的轉賬支票沒有兌現現金,應當承擔繼續付款的責任。
在本案中,東方公司在對票據法的理解上、在對支票證明作用的認識上,存在明顯誤區。很多當事人都以為交付支票意味著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交了貨物對方支付了票據相當於當時「貨款兩清」。
實際上,這也是很多中小型企業、個體經營者進行交易的一種商業習慣。但是,一旦票據因空頭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兌付款項出現糾紛時,對方如果以未收到貨物或者加工物為由即以基礎關系進行抗辯時,東方公司往往無法提交交貨的相關證據,就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因為在票據糾紛中一般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是票據關系,二是票據基礎關系。
票據關系是指因票據行為而產生的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比如票據被拒絕承兌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或前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時,持票人與出票人或前手背書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東方公司行使的即是票據追索權。
票據的基礎關系,是指票據法律關系賴以產生的民事基礎法律關系,它是一種非票據關系。票據原因關系是票據基礎關系的一種。票據原因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的原因、理由。本案票據原因關系即是雙方之間存在的服裝加工關系。
一般情況下,票據關系獨立於票據原因關系,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票據原因關系相分離,票據原因關系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對票據權利的效力都沒有影響。這也就是票據法理論上所稱的票據無因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票據簽發或背書轉讓等票據行為只要具備《票據法》所規定的條件,即產生有效的票據關系,即使票據的原因關系存在缺陷、或被解除、或被撤銷,均不影響票據關系的有效性。
二是票據債權人行使權利時,無需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一般只要合法持有票據就可以了。
三是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原因關系的無效或缺陷等事由來對抗非直接當事人的善意持票人。通俗的理解,票據的無因性即「不問原因」,只要合法持有票據,就享有票據權利。即持票人可以僅憑借持有的票據請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額。
但是票據的無因性也存有例外,在特定情況下,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又是有聯系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接受票據的當事人之間、債務人可以用原因關系對抗票據關系,即主張票據抗辯。
二是無對價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得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票據債務人可以與前手之間的存在抗辯事由向其行使抗辯。
三是持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即持票人在取得票據時,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或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仍取得票據的,票據債務人對前手的原因關系的抗辯可以延續對抗此種知情持票人。
四是為了清償債務而支付票據時,原則上,票據債務不履行,原債務不消滅。
五是票據上的請求權如因時效而消滅,並不意味著原因關系消滅,可依民法上的關系予以請求。
上述第一種情形即是票據無因性例外的典型,本案東方公司與南方公司雙方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加工關系,是直接授受票據的當事人,即是該種情形。
依據法律規定,對於票據無因性的例外情形,持票人向出票人或者前手主張票據權利,而出票人或者前手以不存在原因關系進行抗辯時,持票人就應對自己已經履行了約定的義務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東方公司僅以對方為出票人的支票作為唯一證據來證實雙方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在對方否認,自己又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的情況下,證明力顯然不足,其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其訴求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南方公司與東方公司雙方握手言和,都同意讓步,並自願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