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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回購股票

發布時間:2021-06-01 05:03:20

『壹』 高管離職股份如何回購

我單位是「有限公司」,我現在想要求公司回購我的股份理由:1、我離職有3年了,...把我們的股份給高管和管理層的增股.我們任為不合理,這是國家在轉制時給我們...

『貳』 公司內部股票如果離職後該怎樣處理

轉讓也可以,
繼續持有也可以,
還可以要求發行者回購,當然這得售買雙方同意

『叄』 離職了股份能直接丟了嗎

今年25歲的馮某持有青島某銀行29000股股份,離職後被銀行回購。馮某稱,銀行以不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強行回購股權,因此訴至法院。由於馮某離職時,銀行回購股份未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市南法院一審判決,29000股股份仍應歸馮某持有。 馮某稱,她於2007年6月14日以每股1元的價格取得了青島某銀行29000股股份,因她後來申請與銀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交回股權證銀行就不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她也就無法找到新工作單位,因此被迫交回了股權證。馮某表示,她拿回股權證後發現上面的29000股股份已經被註明收回。馮某認為,銀行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益,所以訴至法院。青島某銀行對此表示,銀行出售的股份針對員工,富含大量優惠政策,該股份明確了附帶義務和條件,如果購買人在購買股份後三年離開銀行,銀行將有權按相應價格收回股份。馮某在購買股份的過程中,是明確知道附帶條件和義務的。因此,馮某離職時,雙方按約定辦理相關股份收回手續,符合雙方最初的約定。市南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 15日,青島某銀行董事會表決通過《員工認購待處股份實施方案》和《員工認購待處置股份管理辦法》。2007年5月 24日,青島某銀行公布了這兩份文件,7天後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文件中規定,具有認購資格的是該行2007年3月 31日在崗職工,認購價格為每股1元。本次認購股份設定3年鎖定期;員工申請調離或被解除合同的,鎖定期內的股份由銀行進行回購。2007年6月 1 日,馮某申請認購股份29000股,並填寫《認購申請書》,上面載明自願遵守銀行公布的兩份文件。同年10月29日,馮某申請辭職。兩個月後,馮某與銀行簽訂協議書,同意以29000元的股份及利息支付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銀行將馮某股權證中關於持股29000股的記錄畫掉。2008年4月 17日,銀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鎖定期內辭職、辭退的員工所認購的待處置股份應當由銀行回購。市南法院認為,銀行回購股份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2007年12月 13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的內容是債務抵消,即銀行回購股份,但由於雙方簽訂協議時相關回購方案未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回購股份的法定決議程序沒有履行完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雖然銀行在2008年4月 17日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決議,但該股東大會決議並不具有追溯力。因此,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有關銀行收回馮某股份的約定沒有法律約束力,29000股股份仍應歸馮某持有。

『肆』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拓展資料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伍』 入股合同上寫如果離職最大股東對價回購我的股份怎麼理解

就是如果要退股的話就是最大股東可以花錢買你的股份的,就是這個意思,能理解嗎!是這樣的!

『陸』 員工離職後持有的公司股份如何處理

看職工和公司持股合同的約定
允許繼續持股的,可以按合同約定持股、分紅
合同要求離職股份單位回購的,可以按離職時股權價值由公司回購
職工持股要求是職工和單位雙方協商約定,沒有統一要求。如果有糾紛直接法院起訴,不屬於勞動糾紛,不用先申請勞動仲裁

『柒』 公司應該如何回購離職員工手裡的股權

股份回購機制怎麼建立?
企業實行股權激勵,需要同時建立對離職人員的股份回購機制。
站在企業的角度,是需要對離職人員的股份進行回購的。站在員工的角度,股份也只有能夠退出才更有價值。
股份的經濟利益除了分紅,還有股份增值,員工手裡的股份只有能夠退出,才能體現出股份增值的價值。
那麼,企業應該如何回購離職人員的股份呢?
企業在與員工簽訂股權激勵協議時,需要明確員工離職時企業可以回購員工的股份以及約定回購的價格。
同時,公司保留不回購的權利,即員工離開公司時沒有要求公司必須回購股份的權利。這一點對創業公司很重要。
創業公司如果最終沒有做起來,先期離職並退股的人可能是創業團隊中唯一賺了錢的人,這對其他合夥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
確定股權回購價格是建立回購機制的關鍵點。
確定股權價格要公平,體現企業的經營業績。企業不應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跟員工約定一個很低的回購價格。因為這么做將導致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果降低,破壞員工對公司的信任感。
確定股權回購價格還需要考慮到公司出現經營危機時,員工集中離職退股的情形。
由於員工,尤其是一些關鍵崗位的員工,對公司的經營狀況非常了解。如果這些員工預知公司將面臨重大經營危機,而提出離職退股,不僅將加重公司危機,而且對其他股東也是不公平的。
為對應這種情況發生,可採取的策略是分期退出,比如分四期,每季度可退出四分之一。這樣通過一年的時間方能完全退股,使公司面臨的經營危機充分反映到股權回購的價格上來。
事實上這種分期退出的方式也是對員工的一種保護。由於公司保留不回購的權利,公司就可以一直不回購,而是等到公司價值有顯著增長之前進行回購。分期退出機制也能避免公司的這種不道德行為。
對員工的股權回購價格不能是外部風險投資機構對企業的估值。
外部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一家企業時會有眾多的風控、增信條款,比如企業業績不達標要求賠償的對賭條款、一定期限內未上市要求回購投資機構股份的回購條款、投資機構優先獲得剩餘資產的優先償還條款、投資機構可要求與創業團隊一同出售的隨售條款、投資機構出售股權時可要求其他方一同出售的托售條款等等。
正因為外部風險投資機構擁有這么眾多的權利,企業出售給他們的股權的價格通常是很高的。
因此,對員工的股權回購價格不能是外部風險投資機構對企業的估值,但可以參照這個估值,是這個估值的一個打折,比如20%或30%。

『捌』 集團公司離職員工,擁有集團公司股票,請問公司在回購股票時只回購在職員工的股票,請問是否合理

1合理2不合理3通過市場
1和2的法律依據是證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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