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境內個人向境外投資公司如何辦理
1. 投資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天津中行開立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該賬戶收入范圍是: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劃入的或購匯存入的證券投資資金、境外匯回的證券投資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圍是:用於證券投資及相關費用的支出、劃入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結匯或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不得存取外幣現鈔。
2.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內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與天津中行簽訂合作協議後,可辦理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見證開戶及代收中銀國際證券代理賬戶開戶申請材料。
3. 投資者應在中銀國際開立證券代理賬戶。天津中行負責中銀國際證券代理賬戶開戶文件的見證,並將申請材料轉交中銀國際。中銀國際根據天津中行轉來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為投資者開立證券代理賬戶。
4. 天津中行為投資者辦理證券投資項下開戶及見證開戶手續時,開戶憑證應保存至關戶後五年。天津中行應盡快完善賬戶區分管理,並設立獨立的會計核算科目。
(二) 投資資金匯入
1. 以自有外匯投資的,應將投資資金劃入本人在天津中行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購匯進行投資的,應通過天津中行及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所購外匯應直接匯入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售匯銀行應憑投資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開戶憑證辦理售匯。
天津中行應嚴格區分投資資金來源。從投資者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劃入的投資款,均視為自有外匯投資。
2. 證券投資項下購匯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售匯銀行應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購匯種類應填寫「外匯理財」,並同時在備注欄標明「境外證券投資不納入年度總額」字樣,相關材料保存5年備查
(三) 交易及清算
1. 投資者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時,應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或證券代理賬戶存有相應的資金或證券。中銀國際不得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境外資金存取及證券轉託管服務。
2. 天津中行應憑中銀國際提交的投資者證券買賣明細清單逐日辦理投資者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收付,並與中銀國際進行資金軋差交割清算。
(四)投資資金撤出及結
1. 以自有外匯投資的,其本金應劃回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如需結匯,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投資收益及購匯投資的本金可劃回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直接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辦理結匯。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直接結匯的資金不納入個人結匯年度總額,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結匯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 投資者辦理投資收益及購匯投資本金結匯,其結匯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余額應不低於以自有外匯投資的本金余額。天津中行為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結匯時,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結匯資金屬性應填寫「證券投資」,同時在備注欄標明「境外證券投資不納入年度總額」字樣,相關材料應保存5年備查。
(五)關戶
投資者申請關戶的,應先關閉在中銀國際開立的證券代理賬戶,再關閉在天津中行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中的剩餘外匯資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條規定劃入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或結匯。
(六)反洗錢報告
天津中行和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有關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七)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1. 通過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對境外進行證券投資所發生的跨境資金收付,申報主體為中銀國際。天津中行應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代中銀國際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2. 天津中行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將證券投資行為引起的存量變動進行統計並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八)報表統計及監管要求
1. 天津中行應於每月初三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報相關業務統計報表(表樣見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於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2. 中銀國際應及時統計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的相關信息,並通過天津中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報送大額、可疑交易情況。
3. 天津中行應在與中銀國際簽訂的業務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中銀國際應嚴格按照本方案的相關要求辦理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業務。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加強對天津中行及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項下業務的監管,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對違反本方案有關條款的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風險控制
(一)堅持投資者風險自擔的原則。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應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向投資者揭示投資風險,使投資者形成風險自擔的意識。
(二)加強風險控制,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應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確保外匯資金封閉運行。投資者證券投資跨境資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之間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劃轉和在境外存取,防範境內外其他外匯資金混入證券投資資金跨境流動。
(四)堅持真實交易背景的原則。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應真實用於境外證券投資。證券交易資金交割清算,必須以實際買賣證券的交易清單為依據。
(五)堅持現金現券交易的原則。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必須以在資金賬戶存有的足額外匯或在證券賬戶存有的足額證券為前提,嚴格杜絕融資融券和買空賣空。
(六)嚴格匯兌管理。嚴格資金劃轉和結匯管理,防止投資者自有外匯通過此渠道規避個人結匯年度總額管理。
㈡ 目前能夠開展跨境人民幣證券投融資的業務主要有哪些
1、境外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
2、人民版幣合格境外投資者境內證權券投資試點(RQFII);
3、擴大熊貓債券發行以及擴大境外人民幣債券市場,如點心債券;
4、發行基金方式,如公募基金;
5、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方式(REITs);
6、人民幣衍生產品,如香港市場上的人民幣無本金交割期權和人民幣貨幣期貨。
㈢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投資運作
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
(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委託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託一個投資機構。 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 合格投資者經國家外匯局批准,應當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託管人應當在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結匯資金(外匯資金來源於境外,且累計結匯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額度)、賣出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債券利息。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買入證券支付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境內託管費和管理費、購匯資金(用於匯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資金不得用於放款或者提供擔保。 合格投資者應當自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三個月內匯入本金,全額結匯後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准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自取得外匯登記證起三個月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的,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准額度;已批准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經批准取得新的投資額度前不得匯入。 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匯入本金滿三年後,可委託託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一個月。
其他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滿一年後,可以委託託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上述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投資額度的本金匯入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的合格投資者,在提交轉讓申請書和轉讓合同並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批准後,可以將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
受讓方在獲得國家外匯局額度批准和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受讓資產值低於外匯局批准額度的,可以按差額匯入本金。 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上一會計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後收益,應當委託託管人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匯出申請書;
(二)收益實現年度財務報表;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收益分配決議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納稅證明;
(六)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託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注冊資本;
(五)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並;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本金已全部匯出;
(二)已轉讓投資額度;
(三)法人機構擬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未通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年檢的,自動失效,合格投資者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交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㈣ 將境外的資金導入國內投資犯法嗎
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據商務部統計,2004年1-10月,我國合同外資金額1189.99億美元,同比增長34.19%;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37.81億美元,同比增長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國累計合同利用外資金額10621.29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552.51億美元。
預計2004年全年我國外商實際投入金額將首次超過600億美元,增幅高於15%。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商直接投資中有一部分並未直接進入實業投資領域。
(4)境內銀行境外證券投資擴展閱讀:
經濟學方面:
在理論經濟學方面,投資是指購買(和因此生產)資本貨物——不會被消耗掉而反倒是被使用在未來生產的物品。實例包括了修造鐵路,或工廠,清潔土地,或讓自己讀大學。嚴格地講,在公式GDP= C + I + G + NX里投資也是國內生產總值(GDP)的一部分。
在那方面來說投資的功能被劃分成非居住性投資(譬如工廠、機械等)和居住性投資(新房)。從I = (Y, i)的關聯中可得知投資是與收入和利率有密切關系的事。收入的增加將促進更高額的投資,但是更高的利率將阻礙投資因為借錢的費用變得更加昂貴。
財務方面:在財務方面,投資意味著買證券或其它金融或紙上資產。估價是估計一項潛在的投資的價格值得與否的方法。投資的類型包括房地產、證券投資、黃金、外幣、債券和郵票。之後這些投資也許會提供未來的現金流,也許其價值會增加或減少。股市裡的投資是由證券投資者來執行。
㈤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條所指的資產規模等條件是:
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基金業務達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於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於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商業銀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資產規模等條件。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應當通過託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草案;
(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准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
(六)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申請人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應當通過託管人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投資額度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一年內未取得外匯登記證的,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於八十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託管人,其實收資本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境內商業銀行申請取得託管人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有關託管業務的管理制度;
(四)擁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術系統的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託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兩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制關於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十五年;
(八)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託管人必須將其自有的資產和受託管理的資產嚴格分開。
託管人必須為不同的合格投資者分別設置賬戶,對受託管理的資產實行分賬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託一個託管人。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託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其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託管人在代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應當持合格投資者的委託書及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等有效文件,並在開立證券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託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用於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結算。託管人負責合格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投資的資金結算,並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㈥ 境內個人向境外投資公司如何辦理求解答
1.投資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天津中行開立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該賬戶收入范圍是: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劃入的或購匯存入的證券投資資金、境外匯回的證券投資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圍是:用於證券投資及相關費用的支出、劃入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結匯或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不得存取外幣現鈔。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內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與天津中行簽訂合作協議後,可辦理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見證開戶及代收中銀國際證券代理賬戶開戶申請材料。3.投資者應在中銀國際開立證券代理賬戶。天津中行負責中銀國際證券代理賬戶開戶文件的見證,並將申請材料轉交中銀國際。中銀國際根據天津中行轉來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為投資者開立證券代理賬戶。4.天津中行為投資者辦理證券投資項下開戶及見證開戶手續時,開戶憑證應保存至關戶後五年。天津中行應盡快完善賬戶區分管理,並設立獨立的會計核算科目。(二)投資資金匯入1.以自有外匯投資的,應將投資資金劃入本人在天津中行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購匯進行投資的,應通過天津中行及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所購外匯應直接匯入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售匯銀行應憑投資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開戶憑證辦理售匯。天津中行應嚴格區分投資資金來源。從投資者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劃入的投資款,均視為自有外匯投資。2.證券投資項下購匯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售匯銀行應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購匯種類應填寫外匯理財,並同時在備注欄標明境外證券投資不納入年度總額字樣,相關材料保存5年備查(三)交易及清算1.投資者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時,應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或證券代理賬戶存有相應的資金或證券。中銀國際不得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境外資金存取及證券轉託管服務。2.天津中行應憑中銀國際提交的投資者證券買賣明細清單逐日辦理投資者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收付,並與中銀國際進行資金軋差交割清算。(四)投資資金撤出及結1.以自有外匯投資的,其本金應劃回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如需結匯,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投資收益及購匯投資的本金可劃回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直接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辦理結匯。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直接結匯的資金不納入個人結匯年度總額,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結匯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2.投資者辦理投資收益及購匯投資本金結匯,其結匯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余額應不低於以自有外匯投資的本金余額。天津中行為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結匯時,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結匯資金屬性應填寫證券投資,同時在備注欄標明境外證券投資不納入年度總額字樣,相關材料應保存5年備查。(五)關戶投資者申請關戶的,應先關閉在中銀國際開立的證券代理賬戶,再關閉在天津中行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中的剩餘外匯資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條規定劃入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或結匯。(六)反洗錢報告天津中行和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有關規定報送相關資料。(七)國際收支統計申報1.通過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對境外進行證券投資所發生的跨境資金收付,申報主體為中銀國際。天津中行應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代中銀國際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2.天津中行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將證券投資行為引起的存量變動進行統計並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八)報表統計及監管要求1.天津中行應於每月初三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報相關業務統計報表(表樣見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於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2.中銀國際應及時統計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的相關信息,並通過天津中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報送大額、可疑交易情況。3.天津中行應在與中銀國際簽訂的業務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中銀國際應嚴格按照本方案的相關要求辦理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業務。4.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加強對天津中行及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項下業務的監管,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對違反本方案有關條款的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四、風險控制(一)堅持投資者風險自擔的原則。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應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向投資者揭示投資風險,使投資者形成風險自擔的意識。(二)加強風險控制,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應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三)確保外匯資金封閉運行。投資者證券投資跨境資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之間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劃轉和在境外存取,防範境內外其他外匯資金混入證券投資資金跨境流動。(四)堅持真實交易背景的原則。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應真實用於境外證券投資。證券交易資金交割清算,必須以實際買賣證券的交易清單為依據。(五)堅持現金現券交易的原則。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必須以在資金賬戶存有的足額外匯或在證券賬戶存有的足額證券為前提,嚴格杜絕融資融券和買空賣空。(六)嚴格匯兌管理。.請各位高手幫個忙
㈦ 比較一下境內投資者採用QD2進行境外證券投資與自行開立海外投資賬戶的差異及
首先,我國有外匯管制的問題。例如,個人每年買賣美元只有5萬美元(買賣共用一個額度)。也就是說加入個人沒有其他途徑獲得外匯的情況下,自行開立海外投資賬戶每年能投資的金額有限制。而投資QD2是用人民幣,所以對於個人沒有外匯額度的限制。
投資QD2就是投資基金,所以輪不到個人投資者想投什麼就投什麼。而自行開立海外投資賬戶,投資者可以按照個人意願來投資。由於市場,語言,規則的不同,個人投資者自行投資的風險也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