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准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凈資本計算標准、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調整之前,應當公開徵求行業意見,並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於未規定風險調整比例或者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內控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對不同類別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和某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數據的生成過程及計算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六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准。
證券公司應當在開展各項業務及分配利潤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確定有關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對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審計,並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凈資本是指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
凈資本基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其他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計算凈資本。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專項說明資產減值准備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證據表明公司未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補充提取資產減值准備並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金融資產合並計算,按照金融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的金融資產投資,按照金融資產的分類和流動性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金融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對於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資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提高風險調整比例。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投入資金的數額、期限和承擔責任等進行約定,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根據承擔的責任相應扣減公司投入的資金。
第十五條應收款項按照賬齡的長短和可收回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賬齡應當從業務發生時點起算。應收款項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有證據表明難以收回的存出保證金項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資金和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項目,應當並入應收款項項目並按照應收款項的扣減原則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對於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對於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扣減或有負債。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對控股證券業務子公司出具承諾書提供擔保承諾的,應當按照擔保承諾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凈資本。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子公司可以將母公司提供的擔保承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證券公司向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並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計入凈資本的具體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債務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准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三)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四)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計算各項風險資本准備。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照託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准備;經營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按照有關業務規模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准備;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應當計算分支機構風險資本准備;應當按照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計算營運風險資本准備。證券公司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項目和比例計算相應的風險資本准備。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二)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
(三)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四)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計算自營規模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營投資的類別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計算。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單一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二)對單一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三)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前款所稱融資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資金的本金合計;融券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證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計。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第二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置預警標准,對於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對於規定「不得超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第二十六條設有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以母公司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以合並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半年度、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
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
在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對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報表上註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確認後,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董事會簽署確認,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並至少獲得主要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文件。
凈資本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30%以上變化或不符合規定標准時,證券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轄區內單個、部分或者全部證券公司在一定階段內按周或者按日編制並報送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化超過20%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化原因。
第三十一條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准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分別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成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 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或者帶有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證券公司應當就涉及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涉及事項不屬於明顯違反會計准則、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說明該事項對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涉及事項屬於明顯違反會計准則、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限期糾正、重新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證券公司未限期糾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於規定標准。
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於規定標准。
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其出具監管關注函並抄送公司主要股東,要求公司說明潛在風險和控制措施;
(二)要求公司採取措施調整業務規模和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凈資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專門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四)要求公司合規部門增加對風險控制指標的檢查頻率,並提交有關風險控制指標水平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個工作日制定並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未按時報送整改計劃的,派出機構應當立即限制其業務活動。
整改期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證券公司採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業務;
(二)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三)限制分配紅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整改後,經派出機構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
(二)責令暫停部分業務;
(三)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六)認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風險控制指標情況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有關業務許可。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無法達標,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業整頓;
(二)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
(三)撤銷經營證券業務許可;
(四)撤銷。 第四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資本准備:證券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
(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研究單個或者多個因素的變化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判斷是否會導致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預警標准或規定標准。
(三)負債:指對外負債,不含代理買賣證券款。
(四)資產:指自有資產,不含客戶資產。
(五)或有負債: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者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六)權益類證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
(七)固定收益類證券:指債券和主要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包括債券、債券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
(八)存出保證金:指證券公司因辦理業務需要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款項。
(九)重大業務:指經過測算,可能導致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貳』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五條 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主要根據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動態風險監控、信息系統安全、客戶權益保護、信息披露等6類評價指標,按照《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准》(見附件)進行評價,體現證券公司對流動性風險、合規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技術風險及操作風險等管理能力。
(一)資本充足。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凈資本以及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情況,體現其資本實力及流動性狀況。
(二)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情況,體現其合規風險管理能力。
(三)動態風險監控。主要反映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及各項業務風險的動態識別、度量、監測、預警、報告及處理機制情況,體現其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統安全。主要反映證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體現其技術風險管理能力。
(五)客戶權益保護。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客戶資產安全性、客戶服務及客戶管理水平,體現其操作風險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體現其會計風險及誠信風險管理能力。
第六條 證券公司市場競爭力主要根據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成本管理能力、創新能力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評價。
第七條 證券公司持續合規狀況主要根據司法機關採取的刑事處罰措施,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及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情況進行評價。
『叄』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第三章 評價方法
第八條 設定正常經營的證券公司基準分為100分。在基準分的基礎上,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准、市場競爭力、持續合規狀況等方面情況,進行相應加分或扣分以確定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
第九條 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扣分:
(一)被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每次扣1分;
(二)被採取出具警示函並在轄區內通報,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監管談話的,每次扣1.5分;
(三)被採取出具警示函並在全行業通報,責令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限制股東權利或責令轉讓股權的,每次扣2分;
(四)被採取公開譴責,限制業務活動,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暫停核准新業務或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申請的,每次扣2.5分;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每次扣3分;
(六)被採取警告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的,每次扣5分;
(七)被採取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業務許可等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永久性市場禁入的,每次扣8分;
(八)被採取撤銷部分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措施或被刑事處罰的,每次扣10分。
證券公司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被直接採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證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納入母公司合並評價的,子公司被採取的監管措施,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
第十條 證券公司被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一條 就同一事項對證券公司採取多項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復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除外;就不同事項採取同一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應當分別計算、合計扣分。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動態風險監控、信息系統安全、客戶權益保護和信息披露等6類評價指標存在一定問題,按具體評價標准每項扣0.5分。如已被採取監管措施的,按本規定第九條執行,不重復扣分。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市場競爭力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證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或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二)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銷與保薦業務、並購重組等財務顧問業務凈收入或股票主承銷家數或債券主承銷家數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的,分別加2分、1分;
(三)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凈收入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四)證券公司上一年度凈利潤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五)證券公司創新成果評價期內在行業推廣的,單項或累計最高可加5分。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如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採取本規定第九條第(六)至第(八)項措施的,不適用本條第(一)至第(三)項加分。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未履行上市保薦和持續保薦法定職責與義務情形的,不適用本條第(二)項加分。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公司最近2個、3個評價期內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持續達標的,分別加2分、3分;
(二)公司最近2個、3個評價期內未被採取過本規定第九條第(六)至第(八)項措施的,分別加2分、3分;
(三)公司凈資本達到規定標准5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數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四)公司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准備之和的比例達到規定標准2倍及以上的,分別加0.5分;
(五)凈資本收益率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中位數以上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落實專項監管工作情況,對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每項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可以申請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以下簡稱專業評價機構)組織專家對其專業管理能力、信息技術系統的穩定與安全、客戶服務與管理水平、投資者教育等方面進行專業評價;專業評價機構可針對證券行業內發生的重大事故、技術故障、業務糾紛與客戶投訴等情況,對涉及的證券公司進行專業評價。證券公司專業評價的標准和辦法另行制定。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專業評價結果,對證券公司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每項專業評價最高可加3分。
經專業評價機構評定,證券公司發生的重大事故、技術故障、業務糾紛、客戶投訴是由於證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進行扣分。
『肆』 證券公司風險管理方法系統介紹
一、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二、風險控制指標動態監控系統
三、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機制
四、業務規模的適時調整機制
五、風險量化分析
『伍』 誰知道國內證券公司評級中的2A 3A是什麼意思,評價標準是什麼
AAA(3A)信譽極好,幾乎無風險 表示企業信用程度高、資金實力雄厚,資產質量優良,各項指標先進,經濟效益明顯,清償支付能力強,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可能性極小。
AA(2A)信譽優良,基本無風險 表示企業信用程度較高,企業資金實力較強,資產質量較好,各項指標先進,經營管理狀況良好,經濟效益穩定,有較強的清償與支付能力。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 第五條 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主要根據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動態風險監控、信息系統安全、客戶權益保護、信息披露等6類評價指標;
按照《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准》(見附件)進行評價,體現證券公司對流動性風險、合規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技術風險及操作風險等管理能力。
(5)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擴展閱讀:
證券信用評級作為信用評估的一個項目,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一,證券信用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的信息,減少了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成本,並成為投資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
其二,證券信用評級為上市公司之間的比較提供信息,促使其擴展資源,改善經營管理。
其三,證券信用評級能引導股民投資趨於理性化,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其四,證券信用評級可對資本市場起到監督的作用,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有利保證。
然而,當其他信用評估項目在國內外得到發展的時候,傳統的證券信用評級方法卻舉步維艱,需要創新改進。傳統的證券信用評級的缺陷主要是證券信用評級在生存和發展的道路上,面臨信息的價值、評級指標的選取、信息的加工及市場四個方面的困境。
『陸』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標准怎麼理解
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准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三)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四)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二)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
(三)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四)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計算自營規模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營投資的類別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計算。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單一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二)對單一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三)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前款所稱融資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資金的本金合計;融券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證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計。
『柒』 請問券商風險管理部的量化分析崗都做什麼工作
券商的風險管理部主要研究開展新業務或者實際業務開展中,是否對公司造成風險。這風險是否可以度量,是否可以接受。其中包括流動性、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信息系統風險等方面的風險。
量化分析類崗位的工作內容一般包括:
1 負責研究和開發金融產品估值定價模型並計算相關風險指標;
2 負責研究和開發市場、信用風險計量模型
3 負責研究和開發數量化分析工具、對部門各組數量化分析需求提供支持
『捌』 A、B、C、D類證券公司是什麼意思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B,C,D,E等5大類11個級別。
被依法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等風險處置措施的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為0分,定為E類公司.評價計分低於60分的證券公司,定為D類公司.
(一)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最高,能較好地控制新業務、新產品方面的風險。
(二)B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較高,在市場變化中能較好地控制業務擴張的風險。
(三)C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其現有業務相匹配。
(四)D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
(五)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採取風險處置措施。
(8)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的分類:
證券經紀商: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
證券自營商: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