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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應當在每一月

發布時間:2021-06-07 17:43:43

1. 證券公司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應當在每個月的前多少個工作日內將上個月業

證券公司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應當在每個月的前多少個工作日內將上個月業?

2. 證券公司的投資收益一般是什麼時候公布每個月的月度報告裡面是否包含投資收益

一般都不會那麼早的啊,怎麼會有這樣的,你想多了,畢竟現在都是季度報這樣來做的,除非是客戶才會這樣做收益按照月來算的啊

3. 在我國根據證券公司向監督機構的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幾個月內

4個月內

4.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的試行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實施合規管理。
本規定所稱合規管理,是指證券公司制定和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培育合規文化,防範合規風險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合規,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並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和准則」)。
本規定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因證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准則而使證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採取監管措施、遭受財產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
第三條 證券公司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公司所有業務、各個部門和分支機構、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樹立合規經營、全員合規、合規從高層做起的理念,倡導和推進合規文化建設,培育全體工作人員的合規意識。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應當包括合規管理的目標、基本原則、機構設置及其職責,以及違規事項的報告、處理和責任追究辦法等內容。
第六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與合規管理有關的職責,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執業行為合規性的監督管理,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的全體工作人員都應當熟知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准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內部有關機構和部門或者委託外部專業機構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及時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評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第八條 證券公司設合規總監。合規總監是公司的合規負責人,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合規總監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務,不得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
證券公司的章程應當對合規總監的地位、職責、任免條件和程序等作出規定。
第九條 合規總監應當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二)熟悉證券業務,通曉證券法律、法規和准則,具有勝任合規管理工作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三)從事證券工作5年以上,並且通過有關專業考試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或在證券監管機構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
前款第(三)項所稱專業考試,是指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或律師資格考試。
第十條 證券公司聘任合規總監,應當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送擬任人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經公司住所地證監局認可後,合規總監方可任職。
證券公司解聘合規總監,應當有正當理由,並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第十一條 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責或缺位時,證券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代行其職責,並自指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作出書面報告。
代行合規總監職責的人員不得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代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合規總監缺位的,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聘請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人員擔任合規總監。
第十二條 合規總監應當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等進行合規審查,並出具書面的合規審查意見。
證券監管機構要求對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合規審查的,合規總監應當審查,並在該申請材料或報告上簽署明確意見。
第十三條 合規總監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並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和公司規定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
合規總監應當組織實施公司反洗錢和信息隔離牆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為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和分支機構提供合規咨詢、組織合規培訓,處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四條 合規總監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機構報告,同時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告;有關行為違反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的,還應當向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對違法違規行為和合規風險隱患,合規總監應當及時向公司有關機構或部門提出制止和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公司應當將整改結果報告住所地證監局;必要時,抄報有關自律組織。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准則發生變動,合規總監應當及時建議公司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並督導公司有關部門,評估其對公司合規管理的影響,修改、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第十六條 合規總監應當保持與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聯系溝通,主動配合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工作。
合規總監應當及時處理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對公司的檢查和調查,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合規總監認為法律、法規和准則的規定不明確,難以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作出判斷的,可以向證券監管機構或者自律組織咨詢。接受咨詢的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應當及時作出答復。
第十七條 合規總監應當將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提供的合規咨詢意見、簽署的公司文件、合規檢查工作底稿等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文件、資料存檔備查,並對履行職責的情況作出記錄。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保障合規總監的獨立性,保障合規總監能夠充分行使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
合規總監有權參加或列席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會議,調閱有關文件、資料,要求公司有關人員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證券公司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序,直接向合規總監下達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分支機構應當支持和配合合規總監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合規總監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為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持。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業務規模、組織結構等情況,設立合規部門或指定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合規部門」)協助合規總監工作,並為合規部門配備足夠的、具備與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合規管理人員。
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可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
第二十條 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按照公司規定和合規總監的安排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合規部門承擔的其他職責不得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
證券公司應當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各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違規舉報制度,保障每一位工作人員都能夠正常行使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
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地向合規總監報告。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納入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范圍。
證券公司應當對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其薪酬待遇。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工作稱職的,其薪酬待遇應當不低於公司同級別管理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於每年8月31日前向住所地證監局報送中期合規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規報告。合規報告應當由公司董事會通過,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情況;
(三)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合規風險的發現及整改情況;
(四)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的評估及整改情況;
(五)證券監管機構要求或公司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合規報告簽署確認意見,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註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證券公司實施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有效的合規管理,主動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積極妥善處理,落實責任追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並及時向住所地證監局報告的,依法免於追究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對於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總監已經按照規定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內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對該公司及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採取監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合規總監支持、縱容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無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制止、報告職責的,依法對其採取監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5. 證券公司是做什麼的

你好,證券公司是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版者股份有限權公司。證券公司主要從事的都是與證券相關的業務,比如證券經濟、證券投資咨詢、證券交易、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
證券公司按照功能可分為三類:
1、證券經紀商:是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會收取一定的買賣傭金
2、證券自營商:是綜合型證券公司,可以代理買賣證券,也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特點是資金實力雄厚。
3、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
目前很多證券公司兼營以上3種業務,所以大部分證券公司都可以滿足投資者買賣證券的需求。

6. 證券公司的行為准則是什麼求大神幫助

摘自《證券市場基礎知識》 中國證券業協會編著 1.保證性行為: (1)熱愛本職工作,准確執行客戶指令,為客戶保密。客戶是證券業的職業對象,客戶的指令代表著客戶的投資決策,關繫到客戶的投資利益。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准確、及時、完整地執行客戶的指令。客戶的資金和證券是他們的合法財產,證券經營機構依法受客戶委託代為保管這些財產,除非涉及違法行為,除有關法律特別規定外,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就客戶的投資、資金、持有證券的情況嚴守秘密,不得隨意泄露給他人。 (2)努力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證券業務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又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要求,同時又不斷地開拓創新,推出新品種,發展新業務。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扎實的專業知識功底和較寬的知識面,要不斷地學習,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知識水平,以適應證券市場對從業人員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為客戶服務的同時,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 (3)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證券業務的各項制度。證券業是一個與國家利益、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業,國家的有關法律及證券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各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證和制度保證,也是證券業務運作的依據。證券業從業人員應該自覺遵紀守法,以此來約束和規范自己的行為。 (4)積極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珍惜證券業的職業榮譽。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證券業的職責,也是證券業賴以發展壯大的基礎條件。「一切為客戶著想」既是商家制勝的關鍵,也是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的根本。樹立職業榮譽感,珍惜證券業的職業榮譽,是每一位證券業從業人員應有的行為。 (5)文明經營,禮貌服務,保證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文明經營、禮貌服務既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體現,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證券業作為「窗口」行業,證券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要滿腔熱情,積極主動,耐心周到,禮貌待人,工作效率高,服務質量好。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是證券市場的生命,是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的基本原則。只有維護「三公」原則,才能保證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才能為證券業樹立良好的信譽,才能使證券業得到規范發展。 (6)服從管理,服從領導,維護證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不僅行情瞬息萬變,而且突發性的事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往往迅速而有力。紀律是事業成功的保證,在處理各項業務時,必須顧全大局,從國家利益、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出發,服從領導,迅速、准確地執行指令,自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7)團結同事,協調合作,妥善處理業務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證券業務的運行有很多環節,需要從業人員團結一致、相互協作,發揮團隊合作精神,碰到問題和矛盾時以平心靜氣的理智態度解決,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才能適應證券市場快速變化的要求。 (8)熱心公益事業,愛護公共財產,不以職謀私,不以權牟利。證券業從業人員要時刻記住自己所從事職業的崇高使命,樹立社會責任感,不僅不能在職業活動中以職謀私、以權牟利,而且要自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關心他人,幫助他人,為社會公益活動奉獻自己的愛心。 2.禁止性行為: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三公」原則,也違反國家法律。由這種約定而獲取的收益為不法收益,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後果具備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應由客戶獨立作出抉擇。證券業從業人員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對客戶很不負責的行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證券公司的小團體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不僅敗壞證券業的信譽,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託。接受客戶委託,應按規定的標准收取各項費用,若在接受客戶委託的同時分享收益,性質上屬於參與客戶投資,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也違背了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買賣的有關規定。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證券投資的風險就是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任何人都難以保證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會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並可能導致實際收益水平與預期收益背離。顯然,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有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 (7)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NiY_券投資的客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對其賬戶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性質上屬於代客戶投資決策,違背了上述規定。 (8)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夥伴還是競爭對手。

7. 證券公司需要繳納什麼稅

證券公司經紀人傭金收入需要繳交哪些稅費 :
證券公司的收入 需要繳納的是地稅為主的。
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城建稅按交納的營業稅7%繳納;
教育費附加按交納的營業稅3%繳納;
印花稅: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合同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總額)繳納25%.
個人所得稅實行全員全額代扣代繳,稅率從0-45%。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元的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貳仟元後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余額。)

8.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每年進行一次,評價期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涉及的財務數據、業務數據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經審計報表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信息為准。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分類按照證券公司自評、派出機構初審、中國證監會復核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自評。證券公司應結合自身情況,對照評價指標與標准,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及被採取的監管措施,經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簽署確認後,將自評結果上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證券公司自評的基礎上,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對證券公司自評結果進行初審和評價計分,將初審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並與證券公司核對情況,確認事實。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在派出機構初審的基礎上進行復核並確定證券公司的類別,於每年7月15日之前將分類結果書面告知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對其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分類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申述。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述後1個月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自評時隱瞞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證券公司,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主要負責人視情節輕重採取監管談話等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對證券公司發生的違規行為和異常情況應及時調查、迅速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並記入監管檔案,在此基礎上對證券公司進行客觀、公正的初審和評價計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及時、充分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以及證券公司分類初審的質量,是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考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公司監管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出現異常且足以導致公司分類類別調整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情況及時對相關證券公司的分類進行動態調整;證券公司也可以向派出機構提出調整分類的申請,經派出機構初審後報中國證監會復核確定。
上述分類調整屬於調高證券公司類別的,證券公司評價指標應當持續6個月以上滿足與調高類別相應的標准。

9. 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

1984年,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代理發行公司股票
1986年,沈陽信託投資公司和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率先開始辦理櫃台交易業務。
1987年,我國第一家專業性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
1988年,國債櫃台交易正式啟動。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後正式營業,各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開始轉入集中交易市場。
1991年8月,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
1998年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出台。
由於市場持續低迷和結構性調整,資本市場發展出現問題。
2004年1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綜合治理後的具體成果表現在:第一,有效化解了歷史遺留風險;第二,平穩處置了一批高風險公司;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礎性制度;第四,進一步健全了法規體系和監管機制;第五,積極推進了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實施,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公司設立制度。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09家,證券公司資產的總規模和收入水平都邁上了新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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