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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04 21:17:33

❶ 高管薪酬制度

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啊,有章可循。

但是,如果是管理科学呢,发明国家、发起国家、发展国家、最发达国家美国,世界第二号管理科学皇帝,纳德利,就是管理科学,一贯遵循的成功范例生效法则和游戏规则。

你给他每年1亿美元年薪+奖金+股份鼓励,他就带起来世界第一大公司帝国的最大部分。

你不给他到1亿美元/年,他一走,世界最大的家得宝就倒闭。

你只给他一美元,克莱斯勒,就跟如法炮制一样,又倒闭了第三次。

如果说,世界有高官薪酬制度的话,就是:

股东,喜欢多挣钱,就多化点钱,请最好的职业经理人。

要是,碰上不想挣钱的,就不化钱请最好的,只保证挣钱的,倒闭了就倒闭了,没了就没了。

只是呢,克莱斯勒特殊,是美国,世界最强国必保的。只是因为,美国是长在汽车轱辘上的国家,如果没有了美国车,美国,就再也不是美国了。也许就是丑国了。所以呢,一说汽车业三大公司要一起倒闭,国家就让给外国卖的多的找麻烦,让人家停产,少卖,给美国人留点空。给美国三大国有化,赔钱,也要保三大重生。这,就是世界最伟大的美国精神。美国精神,就是汽车精神!

❷ 财政部为什么有权力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高管进行薪酬分配的规定

央行或银监会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监管。而金回融机构还包括证答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和工资标准均由财政部制定,因此由财政部制定金融机构高管薪酬规则是合适的。

❸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废止了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详见第7版)。该《办法》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证监会曾于1998年颁布实施《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相应地对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执业能力、执业水平和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都要求通过加强动态持续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建立激励机制来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的行为,促进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新《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分别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证监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主要内容、方式、手段、相应程序及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新《办法》有以下主要特点:(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一是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除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外,还对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办法》将高管人员界定为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二是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除要求高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担任管理职务的年限外,还必须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三是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新《办法》明确规定不适当人选的具体标准,更加重视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职务,任何公司两年内不得选聘其为高管人员。

四是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办法》明确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主要体现在:(一)监管关口前移,以加强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实质性审核。《办法》规定拟任高管的个人应事先取得高管任职资格,公司选聘有高管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必须及时备案,并要求证券公司在做出选聘和解聘高管人员动议前,应征求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取得认可。

(二)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办法》将原来由公司提出申请改为个人直接申请高管资格,取得任职资格人员信息自动进入证监会建立的高管人员数据库,证监会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披露,各证券公司和有关单位可以查询,并从中选聘人员担任高管。

(三)加强日常监管。申请人员一经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监会即开始对其实行持续动态监管,要求其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不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下,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办法》还规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高管人员未能尽职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下,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据悉,为配合《办法》的实施,证监会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贯彻落实办法的一些操作问题和过渡期的有关安排进行了说明。

❹ 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的标准:

1、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具体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

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4)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受理机构

1、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2、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3、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保监局

❺ 金融高管薪酬标准怎样制定 从何而来、多少合适

金融高管在金融危机中仍拿高薪的行为引发了全球声讨。在中国,最近的新闻是,财政部下发了国有金融行业高管最高年薪不得高于人民币280万元的规定。
规定背后还有更详细的注解,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时,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则确定;2008年度业绩下降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0%;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
高薪是否合理
2008年,国有控股银行中,中国银行行长年收入为154.4万元,工商银行行长年收入153.5万元;股份制银行中,交通银行行长年收入175.08万元。股份制合资银行中,深发展行长年收入418万元。
当然,在金融界高管高薪现象不仅仅局限于银行业,在证券行业、投资领域和保险领域也存在这一现象。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董事长高国富2007年度年薪为295.21万元,2008年度年薪虽然同比降低了将近4成,但仍有177.1万元。
对于我国金融高管高薪现象,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认为要有严格的限制。他认为,我国的金融业是有严格的市场准入的,是国家管制并参与其中的。在这样一个前提下,他们的业绩并不是他们做得好坏的结果,很多是由行业的垄断性和特殊性以及国家占有的基础所决定的。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教授刘昕则认为,金融高管的高薪也有合理之处:金融业本身属于资金密集型、人才密集型的行业,是一个承担风险的行业,他的薪酬相对会高一些,高管的薪酬也会相对比较高。但他也指出,企业的盈利与高管的努力有多大关系其实是很难衡量的。他认为在这方面是应该有一个界限的,企业盈利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是和高管的努力有关系的,超出这个范围的盈利,则更多的可能是市场和政策的原因。
高薪从何而来
在我国,薪金的制定标准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变化历程。国家发改委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介绍,上世纪90年代期间,一批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外企负责人薪酬差距甚大,为了留住人才,经济理论界推崇国有企业应提高管理层薪酬,即放权给企业自定薪酬。
中央财经大学的张苏教授称,我国以前采用的是固定工资制度,这限制了企业高管充分发挥管理才能来创造财富。在80年代,管理学研究领域引入了西方的契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对企业家根据其业绩进行排名,“就像运动会一样,谁跑得快就拿得多”。我国国有企业引进了西方这一模式,叫做“锦标赛”制度。
2000年前后,我国金融行业盛行给管理层发股票、长期股权,将高管收入和企业业绩挂钩,以此来鼓励高管努力提高企业业绩。但是后来发现,由于中国金融领域的市场化程度不够,高管的能力与企业的业绩相关不大,所以对这一制度也就进行了调整。现在各金融企业的薪金制定原则,一般是根据净利润,按职位高低进行分成。
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高管收入是有明确规定的。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高管收入被规定不能超过员工平均水平的6倍;2002年,当时确定的国企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是12倍。
安平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关安平说,通常金融业高管定薪是根据前一年的经营状况制定下一年的奖金,再预测本年的经营状况,就定下了一年的薪金标准。但以他的实际经验看,落实到操作层面由于缺乏监管,相当一部分高管定薪就是“拍脑门”。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杨帆说,“他们这是自己给自己定,自己给自己拿高薪。这都是从华尔街学的,自称是华尔街文化,所谓的经理人阶层的利益集团,是华尔街投资银行制造的世界特殊利益集团。”
年薪多少合适
对于金融高管的年薪,国家财政部制定了280万元的封顶标准。其依据是: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基本年薪的最大值为70万元人民币,最小值为5万元人民币。绩效年薪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其绩效年薪一般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由此得出,金融企业负责人总薪酬不应大于其对应的基本年薪的4倍即280万元人民币。
从现实看,很多国有金融机构的高管年薪,距这一“最高标准”还有很大的“升值”空间。
对于国家的限薪政策,张苏教授认为“这种导向是对的”,金融高管的年薪应该和相应级别的国有实体经济企业高管年薪趋同,不应“虚高”。“毕竟虚拟经济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
刘昕认为,在我国金融高管属于中组部干部,经常被调动,高管属于一个岗位,如果按市场定薪酬,其长期股票激励收益在调动后的将会变得混乱而无法管理。他认为对金融高管薪酬与利益挂钩不应当采取类似“销售佣金制”,利润每增涨一个百分点工资就相应的涨多少。“毕竟很多情况下盈利是因为是市场整体原因或是政策原因,而不仅仅是高管个人的努力”。
在刘昕看来,应该采取基本年薪加浮动年薪奖励,即参考国外市场化体制下金融高管的薪金水平,结合国内银行业职工的平均水平和我国普通民众及公务员的薪酬水平,取一个多方都能接受的折衷值。高管将会根据其企业的盈利幅度获得浮动年薪,既能够激励高管,也能限制其薪酬。
而关安平建议,不但要考察财务业绩,还要综合考虑企业整体经营水平,让他们给企业、社会创造大量财富之后“再拿到自己的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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