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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要求

发布时间:2021-06-05 09:59:01

『壹』 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都要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吗

资本充足率是银监会定的,不是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而非商业银行,不用执行资本充足率要求。
商业银行必须达到,否则银监部门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今年1月1日,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经开始实行。

『贰』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多少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
1、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即:
核心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4%
2、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即:
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8%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不仅包括原有的8%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还提出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的新规定。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补充了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的要求。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叁』 巴塞尔协议III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是多少啊

根据2010年9月在瑞士召开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 《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该方案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巴赛尔协议II》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为8.5%。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加上资本留存,最低达到10.5%。这一要求需要最迟在2019年达到。

具体要求如下图:

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即总资本的最低要求

『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什么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四、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五、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六、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伍』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要求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陆』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吗

第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柒』 资本充足率原则是什么

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是指贷款准备金。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
(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
(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
(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加权风险资产是根据风险权数(权重)计算出来的资产。1994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附件二《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把金融资产划分为现金、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授信、对公共企业的债权、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同业拆放和居住楼抵押贷款等六大类表内资产,按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类,以此来计算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
除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规定外,人民银行在其与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中更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即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之间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8%;核心资本月末平均余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4%。

『捌』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商业银行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玖』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后达到标准是多少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商业银行: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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