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机构如何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
什么是规范化管理?著名管理学家舒化鲁是这样归纳的:以达到“八零”境界为目标;以满足“十化”行为要求为基本标;通过健全完善一套公开透明、上下认同的游戏规则;为管理的实施构造一个抓手,以保证“4E”控制标准的实现;在达成“十化”措施上不断努力;以协调企业发展的利益关联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诱导他们为企业发展贡献自己资源的意志行为。
楼主如果是企业管理者,我建议你可以看看舒教授的专著《规范化管理标准体系》,一定会受益匪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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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业务
开展跨省票据业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违规,但异地承兑、贴现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21号文)。据此,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形,应该要防范三个合规风险:1、贸易背景是否真实;2、异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异化的授权。如果贸易背景真实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实异地授信制度和差异化授权是否具备即可。本身该笔业务没有风险敞口的话,信用风险到不是问题。另外,您可以关注“诚拙云学堂”我们再详细交流。
C.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则由实施现场检查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和主查人可以兼任。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1.检查组组长工作职责。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其所属机构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如果有关计划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检查中有重要事项需要与主监管员会商,由检查组组长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主查人工作职责。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1.提前或者进点时向被查单位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通知书》由银监会统一格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负责《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工作。
3.《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印章。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是与《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用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发出《检查前问卷》。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在收到被查单位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审核问卷材料的完整性。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被查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立项,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主监管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1.《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2.《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3.《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4.实施检查过程中,在获得检查组所属机构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5.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实施步骤
1.进点会谈。
(1) 进点会谈的程序。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3) 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向被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汇报;就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向被查单位进行了解和质询;向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4) 进点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见附件格式1),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2.检查实施。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 评价定性。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结束现场作业。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单位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以免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并知会被查单位。
(二)检查方法
1. 总体查阅。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 现场审查。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1)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2)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3)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 调查取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1)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3)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其所属机构报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5)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三)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检查需要逐次调阅。
检查组调阅资料需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见附件格式2)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向被查单位取得上述检查资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各执一份。检查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格式3)。检查人员通过编制工作底稿描述检查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
(1)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要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 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人员通过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格式4)向被查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由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事实确认书。
(2)事实确认书经主查人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3)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单位篡改或销毁原件。
(4)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单位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四、检查报告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1.各检查小组初步形成分项目检查事实与评价。各检查小组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问题和事实的性质,形成检查小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提交主查人。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检查的,可以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2.检查组对初步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由主查人组织撰写对被查单位总体的《检查事实与评价》。
3.《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4.《检查事实与评价》在递交被查单位之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字。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1.《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检查人员还应通知主监管员参加会谈。由主查人向被查单位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2. 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 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单位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三)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1. 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后,主查人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3. 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其所属机构审定,并移交给主监管员。
五、检查处理阶段
(一)检查处理的方式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组所属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组所属机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单位。
1.《现场检查意见书》依据银监会关于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3)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主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监管员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六、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一)建立检查档案
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报告;检查事实与评价及其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现场检查资料应根据检查的程序或性质等进行编号和整理,以便查阅和后续检查时参考。
(二)编写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目录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以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2.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制作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当精心装订,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见附件格式5),封装成册。
1. 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4. 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五)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备参考。
七、 附 则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但检查组到达被查单位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后续检查的程序参照一般检查项目执行。
(三)银监会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同时,境外检查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D.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内设结构的总结
2014年,市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人民银行总分行工作会议精神与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依法、高效履行基层央行职责。按照“能力提升、基础支撑、创新引领、项目拉动、党建保障”的整体工作思路,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深入推进“四型中支”建设,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有力支持和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认真贯彻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搭建平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不断提高。
2014年,市人民银行主动谋划、组织和推动全市金融机构开展了“金融干部进千企、金融产品(政策)进万户、金融服务进千村”三大活动,构建了“人行推动、银行主动、县区联动”三位一体的工作推进机制,有效引导金融资源投向实体经济,实现了信贷增量合理增长。
(一)搭建“金融干部进千企”活动平台,打造“金融强企”工程。以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对象,组织全市金融干部深入走访企业1282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859户),实施“一对一”的信贷辅导和金融服务2380次,帮助企业制定融资计划551份,累计贷款38.75亿元,贷款余额55亿元,有效促进了全市实体经济的发展和转型,为转变行业作风,促进银企对接交流,塑造新型银企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受到政府、银行和企业的普遍好评,《金融时报》、《工作》等媒体进行了专题报道。[转自第一公文网:gongwen.1kejian.com]
(二)搭建“金融产品(政策)进万户”活动平台,打造“金融惠民工程”。以持续深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重点,组织金融新产品、服务新方式和金融新政策深入各类经济实体(尤其是与民生相关的经济领域),提供“面对面”的金融服务,全市金融创新产品达47种,累计支持各类小企业和示范农户8.31万户,累计贷款192.79亿元;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比年初增加42.29亿元,增长28.85%,高于全市平均信贷增速8.63个百分点。活动的开展有效促进了全市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提高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也为宣传金融政策,促进社会更好地了解金融提供了新的载体。
(三)搭建“金融服务进千村”活动平台,打造“金融助农”工程。以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为着力点,积极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试点建设,全年全市批设服务点2147个,覆盖了全市1206个行政村,提前实现了“汇农工程村村通”目标,填补了我市乡镇以下金融服务空白点,使农民足不出村就可享受到便捷的取款、缴费、转账、查询等金融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项目列入了市政府年度“十大惠民实事(工程)”。
(四)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管理,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持续提升。主动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政策激励约束作用,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按照合意贷款要求均衡安排信贷投放。加强利率市场化微观机制建设,开展了法人金融机构利率风险定价能力现场评估。宣传、培育直接融资市场主体,实现直接融资32亿元,同比多增24亿元。
二、金融管理与服务机制建设扎实推进,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
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两管理、两综合、重大事项报告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2211”工作),把“2211”制度与机制建设作为年度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增强依法履职有效性和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和抓手,辖区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呼应和配合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人民银行相关政策的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机构信用代码推广、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一)深入推进“2211”制度机制建设。制定并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13个配套制度和办法,形成了以“2211”工程为主体,以“指导意见为统领、服务办法为支撑、执法评价为保障”的金融综合管理与服务体系;注重发挥“2211”项目联动效应,对银行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实行“一行一通报”,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一对一”谈话,对评为C类的2家机构启动了综合执法检查,连续第6年开展了综合执法实践活动,综合执法与单项执行比较分析的专题调查报告被总行条法司采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现金融机构、县域全覆盖,探索开展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现场核查,金融机构累计上报重大事项118件,协调处理金融消费纠纷27项。
(二)持续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体系建设。推动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并完成相关机构考核评估,依法规范对建行改革效果、萧县信用联社稳健性以及泗县农合行内控管理现场评估,对央行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一类联社给予支农再贷款限额奖励与支持。支持金融机构网点向县域延伸,核准淮海村镇银行、本富村镇银行等8家新设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系统,促进新设机构相关业务规范开展。
(三)积极预防和处置风险,金融稳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深化银行、证券、保险业风险监测与预警,开展了流动性风险市县两级联动综合应急演练;密切关注非正规金融组织发展,主动参与了小额公司开业审核和业务辅导,参与实施了寄卖行等类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建立了地方非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库,召开了第四届公检法司暨类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动态掌握非正规金融组织状况和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三、认真落实外汇改革政策,促进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
(一)认真落实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各项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对企业进出口逐笔核销制度,构建了以总量筛选、动态监测、分类监管为特点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对全辖103家外贸企业进行了改革政策培训,完善了外汇政策宣传QQ群,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运行顺畅,行政效能、透明度以及监管效率有效提高。企业出口退税时间与改革前相比提前了一个月左右。
(二)加强外汇业务合规性管理。创新非现场核查方法,利用非现场检查系统开展申报数据专项核查。督促外汇指定银行切实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加强对开户企业外汇企业辅导。
(三)严格外汇市场准入管理。不断完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验收内容,对辖内48家备案银行网点结售汇市场准入情况进行了回访,及时掌握了各银行网点结售汇最新情况。
(四)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积极宣传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领域,成为省首个人民币境外投资的地级市。
四、不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提升
(一)国库管理与服务职责切实履行。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国库经收处评比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对商业银行国库经收业务全面考核,由财政每年拨付专项考核经费并通报表彰,国库监管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在皖北经济产业园区中率先设立和营运了现代产业园区国库,国债承销机构星级认证经验全省推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实现全覆盖,初步实现了税款直达入库、支出即时到账目标。
(二)人民币流通环境进一步优化。开展了银行对外误付假币和“加大残币回笼优化流通环境”两个专项活动,按季开展缴存款钱捆质量抽查,督促建立残币兑换绿色通道,加大了原封新券投放力度。
(三)支付科技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平稳,清算系统实现了安全高效运转。积极推进银行卡芯片化迁移工作,全市3614台POS机具受理金融IC卡功能改造完成,ATM机具改造完成率达78.47%。发卡机构增至5个,累计发行金融IC卡43231张。启动了金融IC卡加载社保功能工作。
(四)反洗钱工作标准化体系不断完善。确立了反洗钱履职标准(共6类21项),反洗钱标准化管理体系推广至证券保险行业和县域金融机构,对6个金融机构开展了反洗钱现场检查。落实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
(五)金融研究和调研信息扎实推进。持续开展了“百人百题”调研竞赛、金融法制调研竞赛、农字号特色金融研究,完善了重点调研课题管理和调研信息共享机制,45个调研课题全部完成。政务信息工作在分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委、市政府考核中均位居前三名,干部职工研究工作、破解难题、推动发展的能力有了新的提升。
(六)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持续改善。积极争取县成为省首批6个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之一,制定了金融生态县活动方案,推动市政府召开了金融生态县推进大会,持续推动了市县政府签订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责任书,对各县区政府落实情况开展量化考核并下发通报。与市团委联合开展了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活动,强力推进机构信用代码发放工作,进度和质量在全省储蓄保持领先位次。
六、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和内部管理,确保中心支行系统稳健、高效履职
(一)党委班子领导水平不断提升。坚持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为着力点,班子凝聚力不断增强,完善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位一体”的职工民主管理体系。坚持以促进科学发展为中心点,班子引领力不断增强,探索形成了“四位一体”(谋划―执行―反馈―提高)的工作推进机制,完善了“三化同步”(基础工作规范化、重点工作项目化、创新工作特色化)的工作推进路径。坚持以勤政廉政建设为关节点,班子凝聚力感召力不断彰显。签订并扎实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书及项目维修责任书共3类37人(次),行风评议满意率达100%。
(二)干部队伍履职水平不断提高。认真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选任了科长4名,支行行长1名,副科长4名、支行纪检组长1名,副主任科员10名(含支行2名)。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对1名不能遵守劳动纪律的干部进行了辞退处理。完善了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工资收入分配机制,努力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推动学习型中心支行建设,建立了金融宣传、调查研究等7个子人才库,入库人员125人(次)。积极实施教育培训三年工作规划,实现了参训率、满分率“双百分”的学习目标。
(三)党的建设全面加强。以迎接党的十八大为契机,全面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召开了党建工作大会,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年、创先争优、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等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了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创先争优公开承诺、“一先双优”评选表彰和宣传活动,中心支行机关16个支部123名在职党员按照“五带头”的标准开展公开承诺、践诺和评诺活动,党员中坚与骨干作用进一步显现。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的工作思路,有效激发了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勤勉奋进的工作热情。
(四)内部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开展了异地轮岗试点,强化基建项目检查辅导,推进公务卡报账管理,强化集中采购过程监督。强化日常监督,下发事后监督通知(提示)书7份,较好地发挥事后监督“屏障”作用。推动内审转型,完成审计项目8个,开展飞行检查6次。开展制度集中梳理完善活动,增加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27项,修订73项,删减7项。开展了“整改提高月”活动,开展审计咨询服务5项,提出建议54条。强化安全管理,实现了安全无事故,荣获省保卫业务知识竞赛团体二等奖。强化机关行政服务职能,规范办事程序。
(五)党风廉政建设继续加强。以深化制度执行力专项建设为重点,不断加强教育,改进作风,提高效能。党委带头倡导理论学习之风、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厉行节约之风和廉政勤政之风,认真执行行长接待日和行长信箱等制度。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突出党内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对新提任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开展了“制度完善月”、“整改提高月”活动,全面落实分行巡视、民主生活会、履职审计三项检查整改措施。
2014年,市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稳中求进,基础工作扎实推进,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全行干部职工争先创优意识和氛围进一步浓厚。2013年,市人民银行将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紧紧围绕主题主线,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推动中心支行和辖区经济科学、和谐发展。
E.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F.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G. 金融机构应对涉恐的哪些内容作出规范
最典型的就是大额款项频繁进出,其他的就是久悬不动的账户突然启动,且有大额资金进出。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