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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金融机构体系改革

发布时间:2021-06-06 07:24:12

❶ 结合当下经济、金融形势、谈谈你对中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的看法

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这一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
1.改革开放前的“大一统”模式下的金融体系。这是一种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办法为主的单一的国家银行体系。其特点是:①在银行设置上,全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办理全部银行业务,下设众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统揽一切银行信用。②人民银行集货币发行和信贷业务于一身,既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又兼办普通银行的信贷业务。
2.1979一1982年的金融机构体系。打破长期存在的人民银行~家金融机构的格局,恢复和建立了独立经营的专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与人民银行一起构成了多元化银行体系。
3.1983~1993年的金融机构体系。1983年起在金融机构方面进行了如下改革: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专设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人民银行负责的信贷及城镇储蓄业务;增设交通银行等综合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区域性银行;设立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国际金融机构在加强国际合作,发展世界经济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表现在:①提供短期资金,缓解国际收支逆差,这在定程度上缓和了国际支付危机。③提供长期建设资金,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③调节国际清偿能力,应付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④稳定汇率,促进世界贸易增长。
当然,目前的国际性金融机构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贷款条件比较严格,贷款利率不断提高,加重发展中国家的支付困难。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条件,干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
随着国际性金融机构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它们在国际经济和国际金融领域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❷ 刘光溪:《强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加快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强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创新
加快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云南省金融办党组书记 主任 刘光溪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国实体经济市场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为向经济大国转变奠定了坚实基础。金融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效显著。中央在横向层面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别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经济货币化程度保持较高水平,金融资产成为居民个人重要的持有资产,金融业全面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金融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流动性和风险分散机制,满足了大规模长期性投资和大规模技术创新的需要,促进了市场专业化分工和交换。可以说,如果没有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积极进步,就不可能有实体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金融业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业务运行机制,其市场化改革滞后于实体经济,形成了大经济小金融的发展现状。在非公经济对GDP贡献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上延续了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占据主导地位的发展思路,特别是严格限制民营资本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由此形成一系列的制度体制机制障碍,制约了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的基础性配置,对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转换构成层层的制度性约束。为此,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是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和党的十八报告后,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试点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
一、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是我国经济社会大发展逼出来的结果
建国后,我国选择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金融国有化成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从1952年开始,我国对国民时期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进行全面改造和整顿,各种金融机构由于官僚资本、私人资本等性质被接管、没收、终止或兼并,成为国营或者公私合营金融机构。1959年起,全国各地金融机构陆续并入当地人民银行,从而形成了大一统的金融体制。1978年,我国实行民生改革开放的兴国战略,从上至下对大一统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但基本上延续了人民银行分支式组织结构的特点,国有银行或者保险机构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支式的金融机构,快速有效地弥补了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的问题。
此次金融体制改革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前提条件下进行渐进式的改革,政策性、商业性以及合作式金融机构都毫无疑问坚持了向国有或集体所有制靠拢,成为所谓正规、正统的国字号或准国字号的金融机构。这种国有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基本上排斥各种内生性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则采取了卡压限制甚至禁止等反复无常的态度。特别是面对民间金融蓬勃发展所出现的部分金融风险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不是通过完善金融管理制度,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而是通过强制性行政手段全面取缔、禁止各种民营金融活动。本世纪初,伴随着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在县域一级留下了大量金融服务的空白,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三农经济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迫切地需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放宽金融市场准入限制,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重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当地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30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了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县域正规金融高度压抑以及民间金融高度脆弱的发展格局,导致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不一致。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蓬勃兴起,这种大而不当的金融服务体系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经济与金融服务不协调、不匹配和不适当等问题充分暴露出来。
(一)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导致民生与三农金融资源供给缺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一统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以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为主体,其它金融机构为补充的现代金融体系,并普遍采用分支式的组织结构。这种金融制度安排为农业反哺工业,集中有限资源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导致金融资源高度集中,这在银行业方面特别突出。截至2012年末,我国17家主要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84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63.07%。其中五大国有银行占全国银行资产比重为44.93%,占17家主要商业银行比重为71.47%。17家主要商业银行高度集中银行资源,不仅形成“大而不倒”的发展格局,更为重要的是,加剧了县市一级金融资源供给的缺失。我国主要商业银行高度集中了银行资源,不仅形成“大而不倒”的发展格局,更为重要的是,加剧了我国基层金融服务的缺失。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等具有合作性质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成立的初衷是立足当地,服务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然而,这些地方合作性金融机构不是农户自愿入股、具有合作性质的基层金融机构,主要是从上而下设立的,其改革基本上延续了向集体所有、国有靠拢的模式。地方政府成为实际的出资人,县级分支机构基本上成为准分支机构,出现脱农进城发展倾向,背离了其成立时宗旨,基层金融缺乏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二)区域正规金融分布严重不均需要大力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在大一统金融体制的演进过程中,国有金融机构主要经历了商业化经营和股份制改造两次大的市场化改革。改革的结果是国有金融机构凭借其分支式组织结构的便利,把金融资源从基层向省市集中,从中西部向东部地区集中,投向效率相对较高的省市和项目,寻求更多的利益空间和发展空间,却加剧了金融资源省市一级的分布不均。
在银行业,东部地区法人机构占全国比重仅为27%,却集中了60.2%的银行资产,其中广东、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和江苏六省市的银行业资产总额占全国比重超过50%。同时,全国17家主要商业银行机构的总部全都分布在东部地区。在保险业,东部地区法人保险数量占全国的比例高达86.4%。在证券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的总部设立在东部地区的占比分别为67.6%、97%、69.5%。金融机构总部分布不均为金融资源向东部地区集中提供了便利,东部地区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 53.2%、76%、67.6%。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48.4%银行资产集中在东部10省市。
在金融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等高度集中在国家层面的背景下,金融资源的过度向东部地区集中,必然导致国家金融政策和调控主要适用于东部发达地区,这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金融发展权。在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条件下,这无疑加剧了金融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均,这不利于面积广大和人口众多的中西部和东北部地区资本的积累与经济增长,很容易导致我国区域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出现所谓的李嘉图陷阱。这迫切需要发展自主内生型的、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民营金融机构,弥补正规金融省市分布不均所留下的空白。
(三)省市地方金融调控权、发展权严重缺失限制了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我国现有分业垂直的金融管理体制是在大一统金融体制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基本上秉承了其高度集中管理的特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不仅主导了全国金融立法权、监管权和调控权,还通过其分支式的组织机构对省市县三级金融实施监管。分支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存在金融监管链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基层的金融信息,金融监管滞后、监管弱化和监管真空在所难免。更为严重的是,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完全剥夺了省市一级地方金融的调控权、监管权和发展权,难以对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民生的民营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管理。这种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只是饮鸩止渴的权宜之计,并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策,只能加剧金融供需不平衡矛盾的积累与积攒。
面对众多分散的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坚持了风险控制优先审慎监管原则,限制民营资本作为主发起人设立金融机构。在过去30年金融体制演进过程中,民营金融屡遭取缔、禁止和打压,只能走向地下、转入灰色,然而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整治而不倒,在夹缝中迅速成长和膨胀起来,成为所谓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但同时也留下一定的金融风险,对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由此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迫切需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赋予省市一级地主政府金融发展权和管理权,规范和引导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四)县域金融高度压抑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留下了大量发展空间
我国县域金融体系是强制性外生供给制度变迁的结果,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总部通过行政手段在县城一级成立分支机构,解决了大一统金融体制下县域金融机构严重缺失的状况。这种金融制度一方面为县域信用资金流出提供了便利化,导致县级银行机构的存贷比过于低下,存在严重的信贷配给现象,利率机制也难以发挥价格机制作用,调节金融市场实现供求平衡。另外一方面,全国对金融机构采用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忽视了各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从某种程度剥夺了基层金融发展权、监管权、调控权等方面话语权,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部分保险机构是县域一级主要的金融服务机构,大多只能提供比较单一的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难以满足民营经济、三农经济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不利于经济薄弱领域的资本积累和实体经济的技术创新。
县域金融制度演进必然导致县域金融出现高度压抑,为民间金融留下了大量发展空间,催生了民间借贷、农村合作基金、轮转基金、民间天使基金、私人钱庄等形式多样的民间金融机构。它们以白色、灰色或黑色的身份自由开展各种金融服务,解决农村地区和经济薄弱领域资金不足的困难,但主要采用分散、隐蔽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管理和借贷形式极不规范,留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地方政府往往成为金融稳定最后处置的直接责任者。
(五)民间金融机构非公开化经营隐藏巨大潜在的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作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外的非正规金融,伴随着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重新焕发了蓬勃的生机。这是一种由下而上的诱导性制度安排,是一种自发的、内生的、贴近市场的金融行为,其活动完全遵循市场运行规则,通过利率机制自动地调节市场供求,真正地体现了金融市场上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是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最直接、最为彻底的领域。上世纪90年代,部分地区民间金融机构扩张过快,出现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对金融风险控制的考虑,通过强制性手段关闭、取缔了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并没有因此而消失,而是由地上走向地下,由公开走向灰色、黑色领域,成为影子银行。
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影子银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快速扩张,融资总规模约为30万亿元左右,略高于五大国有银行贷款总规模。影子银行快速扩张隐藏了潜在的信用危机,2011年8月以来,浙江温州、河南郑州、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先后爆发民间金融危机,最后在地方政府强力介入下才暂时得以稳定。面对民间金融危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推动银行业筑好与民间金融之间的防火墙,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与民营金融机构的合作。这种重防范、轻合理引导其规范发展的监管理念并没有跳出传统压制、限制民营金融发展的思路。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继续以灰色或黑色身份存在,这无疑加大了民间金融运行成本和风险,导致正规金融越压抑,民间金融就越自由快速发展的局面。如果不改革和消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所导致的体制机制障碍,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民营金融机构,新一轮民间金融危机还将会爆发,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造成新一轮冲击。
三、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的主要优势与弱点
民营金融是相对于国有金融而言,但并不是国有金融机构中非国有持股部分,在这里,众多分散的中小股东并不能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和管理发挥决策和主导作用。民营金融机构是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其资本在机构中占据主导或主要控股地位,经营管理行为自主决定,风险自我承担,优势与弱点同样明显的一种原生态金融。
(一)原生态型
民营金融机构主要诞生在正规金融普遍缺乏区域,这些区域的货币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较低,实体经济经营规模较小,信用信息分散且流动相对滞后,需要大量小额、分散、流动性较高的金融服务。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经济薄弱领域设立分支机构,很难与零星、分散的客户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获得相关信用信息需要支付大量的搜索、整理等方面的成本,不能充分发挥大型正规金融机构规模化经营的比较优势。相比较而言,民营金融机构源于民间原始的、散发着自然浓厚乡土气息的信用融资需求,在其诞生的早期是一个过渡性、转轨性和阶段性的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对广大农村地区、农户和中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薄弱地区提供服务,体现草根性、基层性和内生性的原生态型信用本质。
(二)机动灵活性
大型金融机构为大型企业大项目提供服务,小型金融机构为小型企业提供服务,这是世界各国金融机构演进过程中自然分工的结果,它是不同规模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经营特点和比较优势所决定的。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凭借自身较大的规模优势、较高的管理能力和较强的资金运作能力,能够承受较大经营风险,很容易获得规模报酬,主要对大型企业大型项目提供服务。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现有民营金融机构是自发诞生的,所要求的市场准入的门槛相对较低,经营规模较小,所能承受的风险也较小,但具有经营机动灵活的特点,很容易与农户、小微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提供小额、期限相对较短且流动性较高的信用资金,满足其差异化的融资需求。
(三)无担保性
金融机构是以经营资金为主要对象的特殊企业,对贷款发放有严格限制的标准条件,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为贷款偿还提供保证。大型企业具有较大规模经营优势,很容易满足借款条件,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相比较而言,农户主要分布于农村地区,由于地理位置限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较低,能够提供的抵押能力有限。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普遍处于创业前期阶段,经营风险较大,所拥有的资产价值较低,没有规范经营的财务信息。正规金融机构基于成本和风险的考虑,只给予农户和中小微企业较少的融资支持,这导致二者主要依赖于民营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资金支持,这是一种基于信誉、血缘、地缘、友缘的无担保关系型融资。民营金融经营比较灵活,很容易与农户、中小微企业建立相互信任的长期合作关系,提供无抵押担保信用融资,有效解决借贷市场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贷配给,弥补大型金融机构所留下金融服务的空白。
(四)市场性
存在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民间金融屡禁不止的原因是我国经济薄弱领域金融服务普遍缺乏。面对广大小额、分散、流动较高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难以满足薄弱领域正常的金融服务需求。这种状况主要是我国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所造成的,正规金融机构数量有限,提供金融产品单一,存在严重利率管制,导致信贷市场存在严重的信贷配给。相比较而言,民营金融机构是由民间资本自由发起成立的,是一种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性金融机构,特别是灰色与黑色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存在市场准入限制,它们的信用资金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由使用,以满足不同经济主体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中利率成为调节资金供给与需求的主要价格机制,基本上体现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市场原则。民营金融因此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最直接、最彻底的领域。
(五)脆弱性
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是同一问题的两面,发展必然伴随着风险的出现。民营金融机构源自于民间自发性内生性的金融服务需求,其快速发展同样滋长了脆弱性,特别是在国家监管部门任其自生自灭的条件下,民营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更加突出明显,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一方面,大多数民营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风险较高的群体,高利贷成为普遍现象,这无疑加大农村地区的生活、生产成本和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同时也加大了贷款收回的风险。伴随着经济周期变化导致经济繁荣与衰退的交替,当经济面临不确定性加大时,容易滋生贷款对象的投机性、庞氏性的融资需求,这导致贷款回收存在较高不确定性。另外一方面,民营金融机构小微型、经营风险较高等特点,在筹资市场上很难与大型金融机构竞争,当面临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加大时,导致信用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周期存在严重的不匹配。如果人民银行和大型金融机构不对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民营金融机构是难以利用筹资市场解决所面临的流动性困难,这容易导致民营金融机构因流动性不足而出现倒闭,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显然,我国民营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脆弱性,是我国金融领域体制机制障碍所造成的,这加大了民间金融正常运行的风险,对经济金融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四、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理论与实践障碍
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经历了鼓励、禁止取缔、再鼓励的伏起宕跌演进历程,这既有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方面所造成的制度性障碍,也有我国金融实践方面的困境,这导致我国民营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在夹缝中寻求生存,难以通过阳光化、规范化的经营,逐步成长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撑和服务保障。
(一)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理论障碍
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在公有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高度集中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种金融体制把民营金融当作异类,完全剥夺了民营金融的基本生存权。改革开放后,伴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我国对大一统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但这是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进行渐近式的改革,对民间资本成立金融机构始终持有不确定、不明明朗的态度。每当部分地区出现金融风险的发展态势时,民营金融机构往往成为最后的受害者。特别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温州地区的民营金融机构获得了蓬勃发展,其灵活的经营模式对正规金融机构经营构成了竞争威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为了维护、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打压限制,最后被迫关闭、被合并与兼并,逐步走向灰色区域。
在非公经济蓬勃发展并对GDP贡献占据主导地位的状况下,金融领域由于经营的特殊性,存在更为严重的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思想束缚和理论束缚,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民间资本只有走向地下、进入灰色区域继续生存,从而构成了我国独特、奇特的民间金融现象,这在世界各国的金融发展史也实属罕见。
(二)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践障碍
我国金融机构分布主要与五级行政管理体制相匹配,自然形成层层分支式组织结构,这导致上下级之间存在层层委托代理,金融管理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造成金融管理信息滞后,这无疑加大金融运行的成本。特别是县城以及乡镇一级金融发展普遍存在管理不足的现象,这不仅加大了基层金融服务的缺失,也导致基层金融风险加大,难以形成正常的金融危机风险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面对基层金融风险出现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基于风险、监管成本、监管信息等方面的考虑,首先禁止和取缔基层金融机构特别是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上世纪80-90年代,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就是采用这种方式限制各种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
2006以来,伴随四大国有银行商业化经营和股份制改造,在县域和落后地区留下大量金融服务空白,民营经济、三农经济、中小微企业存在巨大的资金需求缺口,只能求助于民间金融,由此形成的倒逼机制,要求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解决民生领域金融服务缺失的困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重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表面上看民间资本受鼓励进入金融业,但实际上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民间金融发展。其中,村镇银行要求大型银行机构参与发起设立;小贷公司只贷不存,防止其规模扩张。截至2013年3月31日,全国成立村镇银行共有903家,小贷公司6555家,并且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对于全国37334个乡镇金融需求无疑于杯水车薪。其中,小微型金融机构贷款规模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仅江苏和浙江两省小贷公司的贷款占全国比重高达31.13%。
2012年,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实施细则,但相关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突破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体制性障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并没有从实质上得以解决。结果,现有民营金融机构只是局限在小贷、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典当以及私募股权等几类,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租赁等主要金融领域基本上是国有金融机构一统天下,民营资本只能参与入股,而不是由其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这导致金融市场化改革普遍存在困难。
五、加快推动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几点建议
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我国要推动实体经济的转型、转轨,就必须以党的十八大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为指导,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合理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成立形式多样的民营金融机构,弥补正规金融所留下的金融服务空白,满足不同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才能充分发挥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的配置和引导作用,实现城乡、区域一体化的统筹发展。
(一)要从观念上改变金融机构须有国营、国有的经营观念
金融风险的出现与所有制无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要逐步打破国有与民营的分别界限,消除所有制认识误区在金融领域的负面影响,统一为金融机构。要打破国有金融机构高度集中垄断的现实状况,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推动地方金融特别是基层金融、县域金融市场化改革,消除其金融高度压抑状态。
(二)破除政策法律方面的体制机制隐性障碍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管理者,需要推动放权让利的金融体制改革,降低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特别是要消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完善金融发展的差异化政策,加快金融管理制度建设,为民营资本主发起设立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三)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调整与整合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职能,履行好法律赋予职能与职权,实施好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职能,改变依赖信用资金计划控制进行宏观调控的计划手段,为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留下合法的空间。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职能,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金融监管部门,代替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部门联系会议,改变目前分业垂直的监管模式,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为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提供务实有效的政策支持,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
(四)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调控权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调控权、监管权和发展权,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填补地方金融监管缺失,有效地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和管理,与国家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形成分层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共同推动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强化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五)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支持民营机构的发展
地方政府部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整合金融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建立民营金融机构运行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对民间融资动态跟踪,确保民营金融机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民营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民营金融机构经营负担。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发展。制订支持和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拓宽薄弱领域、薄弱地区的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补贴。

❸ 我国金融体系将加快改革开放吗

在业内人士看来,要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需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设现代化金融体系。未来,应坚持金融监管不放松,实现严监管常态化。黄益平表示,随着近年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我国经济基本面更为健康,为金融风险防范创造了良好基础。同时,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冲击中,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和政策工具。

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将增强我国金融防风险能力。潘向东表示,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一定的垄断特征,这导致了效率低下、防风险能力低。对内开放金融牌照,在扩大民间投资空间的同时,还有利于加强金融体系的竞争,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提高金融业效率。境外金融机构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丰富,扩大对外开放,可以从技术溢出效应和竞争效应两个渠道提高金融业效率。

❹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哪些提法涉及国际金融方面的改革,你是如何理解的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❺ 刘光溪: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重在民生化 加快消除“金融二元制度”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重在民生化
加快消除“金融二元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国实体经济迅猛发展。经济的民间化、民营化、民生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金融体制,虽然实现了横向层面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改革,但整个金融业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市场化程度都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并带来一系列社会民生问题。在关注民生、重视民生、发展民生的呼声下,金融民生化成为当前金融改革必须面对的要求。金融民生化包括了市场化、民营化、基层化的内涵,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由大一统和国有主导的金融体制向民营、民生和草根金融为主的金融体制转变,实现金融体质改革的最大红利。
本文意在分析滞后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市场化发展引发的系列矛盾中最为凸显的县域金融和民间、民营金融困局,力图探索通过由横向到纵向层面的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通过改革大一统的金融市场格局,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化程度;通过大力发展民营金融力量,提高整体金融服务水平和能力。探讨如何以顺应经济发展大势与民生关注要求的金融民生化改革,加快消除金融二元制度,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导向选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金融业发展史及其改革演进历程有其历史必然性。同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深化金融改革在体制方面由横向到纵向,在市场方面由大一统到放权让利,在实施内容方面由国有到民办的导向亦是必然性的选择。
(一)由横向到纵向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构建起来的金融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很多成效,各种专业性、管理性金融机构先后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离出来,并普遍采用分支式的组织形式形成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主线,在横向层面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别的金融管理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由于改革主线是在分业监管体制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上做文章,没有在纵向层面上打破金融垄断,形成中央金融部门长期高度集中各方面的金融权利和金融资源的局面。中央对金融业的高度集权和地方金融高度压抑,致使在金融体制的纵向层面存在着国家金融政策统一制定与地方金融政策制定权和经济差异化发展需求不匹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统一制定与地方金融立法缺失不匹配;国家金融业垂直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权缺失的不匹配;国家金融资源统一供给与地方金融资源缺失和差异化需求不匹配;国家信用资金指导性配额与地方项目市场化资金需求的不匹配的状况。
相对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而言,金融体制改革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金融体制的不健全加剧了城乡金融二元制度的存在,影响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剧城乡经济二元化,影响国家经济结构发展不平衡。纵向结构中省市县一级金融监管力量的缺失,致使民间金融“自由”发展,乱象丛生,民间金融风险积累引发民生问题、社会问题。
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新时期、新的历史背景下,改革开放往前推进必须重视顶层设计。金融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更是面临改革攻坚“深水区”的跨越:即充分认识原有的金融横向改革和横向结构的不足,加快金融体制纵向方面的改革,纵深加快地方金融的组织体系建设,构建纵横交错的金融监管结构,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分层次的,对金融的监管权和调控权,走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所走的三重金融监管体系道路。
(二)由大一统到放权让利
建国以来,我国以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取代了原来存在的以民间资本为主体发起设立的各种基层金融机构。改革开放后,通过对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前提条件下的渐进式的改革,四大国有银行在全国设立了分支式的机构,形成了以银行、保险、证券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现代金融体系。在大一统的金融体制演进过程中,国有金融机构经历了商业化经营和股份制改造两次的市场化改革。改革的结果是国有金融机构凭借其分支组织结构的便利,高度集中了金融资源,加剧了基层金融服务的缺失,加剧了金融资源分布不均。
经过3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我国大部分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基本上实现了市场化,对外贸易实现了自由化。作为稀缺资源配置的金融市场改革,却一直处于从属地位,是其他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工程”,并没有以释放金融独立要素的功能为目标进行改革,其市场化程度远远滞后于其它市场发展,大大制约了相关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和竞争力的提升。
大一统的金融市场格局下,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将民间民营金融排挤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造成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指导政策的金融市场结构不完整。严重的利率管制,丧失了利率作为资金价格对资本市场的调节能力。金融市场无细分,金融业态不丰富,金融融资工具单一,不足以满足经济快速发展中,不同经济实体的不同金融需求,致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长期难以解决。金融对实体经济的资源配置活力严重不足,形成了大经济小金融的发展现状。
现在,犹如走到经济爬坡过坎的“十字路口”,要突破金融市场发展相对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带来的矛盾,就要打破粗线条的大一统金融市场格局,放权让利,培育多层次、多元化、多样性的金融市场细分,提高金融市场化程度;坚定不移的走利率市场化道路,发挥利率作为金融价格的市场调节功能;尊重并引导市场“原创”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将金融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适配能力充分发挥出来。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健全法治、改善公共服务、预警提示风险、完善抵质押登记、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三)由国办到民办
我国金融市场国有式的制度安排基本上排斥了各种内生性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严格限制民营资本为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一系列制度机制障碍,使得蓬勃发展并对GDP贡献占主导地位的非公经济被限制在正规金融领域外,民间资本只有走向地下、进入灰色区域,形成我国独特的民间金融现象。
2012年,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实施细则,但相关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突破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体制性障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并没有从实质上得以解决。结果,现有民营金融机构只是局限在小贷、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典当以及私募股权等几类,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租赁等主要金融领域基本上是国有金融机构一统天下,民营资本只能参与入股,而不能由其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 号)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是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试点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强调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就要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合理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成立形式多样的民营金融机构,弥补正规金融所留下的金融服务空白,满足不同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才能充分发挥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的配置和引导作用,实现城乡、区域一体化的统筹发展。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就要逐步打破国有与民营的分别界限,消除所有制认识误区在金融领域的负面影响,打破国有金融机构高度集中垄断的现状,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推动地方金融特别是基层金融、县域金融市场化改革,消除金融压抑。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县域金融高度压抑、民间金融高度脆弱的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国家放宽金融市场准入限制,重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民生化的重大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5-10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外生供给型金融制度的安排越来越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金融内生需求。更多贴近民生、解决民生金融需求的基层金融、草根金融以自发的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孕育而生、存在和发展。一端是以国有背景为主、规模化经营、对金融资源具有先天垄断性优势、国家宏观货币政策、金融政策的传导者、执行者的所谓的“正规金融”;一端是民间自发、民营为主、经营模式灵活分散、以市场化和逐利性为其显著特征、因市场需求而生存发展的所谓的“非正规金融”,形成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两端”阵营。
(一)金融民生化改革,加快消除金融二元制度,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现新突破
城乡经济结构二元是社会历史进程到工业化、城镇化阶段必然出现的,而由此带来诸多二元制度现象,最为明显的是“金融二元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金融二元制度共同存在,互为因果,又相互影响。要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就必须走城乡统筹的道路。城乡统筹发展需要“三农”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支撑和服务保障,才能优化资源配置,改善长期以来城乡金融割据、农村基层金融发展规模与结构严重失衡、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所造成城乡二元金融差异,促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变,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但是在我国分业垂直的金融体制下,县域金融却脱离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商业化经营逐渐成为国有银行的主要追求目标。在利润最大化驱动下,国有银行分支式组织结构为将县域资金向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集中提供了便利,导致贴近基层、贴近三农,投放于县域的信用资金普遍缺乏,加剧了县域金融资源稀缺。“一行三会”作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分业垂直的分支式组织结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和市场化改革,使得大多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主要集中于省市一级。人民银行成为大多数县级唯一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但由于职能受限,不可能对县域金融实施有效管理。无论是商业性或者管理性金融机构都是垂直型分支式的组织结构,不受地方政府管辖,只对上级行负责,造成了县域正规金融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利润最大化和监管风险最小化双重驱动下,导致县域金融脱离县域经发展,县级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很难获得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支持,严重剥夺了县域金融对实体经济配置的活力。
据统计,1980年信用社农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17亿元,到2000年这个数字翻了近106倍,达到12355亿元,而同期贷款余额仅从50亿元增加到3588亿元,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数量上都远远落后于存款余额.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渠道大量流出,流出量逐年增多。农民没有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与足够的满足实际需求的贷款,而只有转向民间借贷。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的基本策略后,国有银行从农村收缩网点,全国近3.2万个邮政营业网点获得了巨大的吸储空间,年吸储额度从1998年的557亿元剧增到2002年的1465亿元,其中65%来自县(及以下)地区,乡镇及所辖地区农村占34%。但邮政网点的主营业务是吸收储蓄,只有少数邮政网点可以发放少量贷款,所以大部分邮政储蓄资金通过转存央行或投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而直接流出农村。正规金融向农村索取金融剩余多,而金融供给不足。1979年至2003年这25年来,农村净流出资金年平均达到498亿元之多。
国家社会经济进程发展到工业化、城镇化阶段,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和城乡金融二元化现象。各国政府都通过政府引导、国家补贴等政策措施和手段解决农村金融的稀薄问题,保障农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农村金融服务。但在我国金融体制的不健全却加剧了这一现象。从2001年到2005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得比重都在15%左右,而同期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却仅维持在5%左右,农业部门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国家金融部门对其的支持极不相称,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农”工作一直备受中央重视,近几年来,在多个部门、多项政策的共同支持下,信贷对“三农”的投入,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力度持续加大。截至2012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为14.5万亿元,同比增长19.7%,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21.6%,较2007年末增长188.6%,5年间平均年增速为24.4%;农户贷款余额为3.6万亿元,同比增长15.9%,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5.4%,较2007年末增长170.1%,5年间平均年增速为22.3%;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为2.7万亿元,同比增长11.6%,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4.1%,较2007年末增长81.1%,5年间平均年增速为13.4%;全口径涉农贷款余额为17.6万亿元,同比增长20.7%,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26.2%,较2007年末增长188.2%,5年间平均年增速为24.3%。
在推动农村金融创新方面,人民银行于2011年7月分别印发《关于建立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专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建立了按季度监测制度,动态、全面掌握各地推进创新工作进展,加强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全面提高信贷政策对“三农”的导向力。银监会2012年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启动“三大工程”,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差异大、抵押担保物缺乏等特点,研发新产品,探索新服务。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用“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概括了2013年农村工作目标,连续十年中央一号文聚焦“三农”经济。“三农”经济既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又是牵系广大农村千家万户的民生经济,是国之根本。“三农”经济发展需要“三农”金融提供支撑和服务保障,但深受高度集中高度垄断的金融体制的影响,“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始终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难以满足“三农”经济多样化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提升,“三农”问题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障碍。如何以“改革创新”的方式构建适应“三农”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实现“惠民生”的目标,成为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金融民生化改革,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民营经济所作的贡献,在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税收、进出口总额、城镇就业人员中的比重都超过1/2以上,不少占到2/3左右。我国的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低技术的行业为主,仅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就集中了民营企业的75%。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无论是在其初创期,还是发展期,主要是依靠自我积累、自我筹资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这些企业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创利能力弱,要进一步发展,都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制约。民营企业有着巨大的资金需求,然而,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总量的2%;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的民营企业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中约只占9%左右,这里还不包括那些以较高昂的代价购买别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曲线上市的;在债券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则几乎为零。民营企业的融资难,突出表现为中小企业难、中西部地区难、小城镇难,而这又恰恰是我们经济发展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重要环节。
近几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民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的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民营企业目前融资难问题。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融资仍受到诸多限制,其融资难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主要表现为:1.直接融资方面:资本市场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有限,门槛过高。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尚存一定的缺陷,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加上民营企业规模小,承担不起股票发行的费用,也不易取得公开发行上市的资格。中小企业板固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途径,但并不会成为上千万家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至于发行债券,目前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利率固定,期限较长,主要用于进行资本密集型大规模项目的投资,带有政府主导垄断的推动型色彩,一般民营企业难以进入。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二板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对多数高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来说只是雷声大、雨点小。可为广大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和风险资本市场这类小型资本市场的从全国范围来看堪称缺失,使中小民营企业失去了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主要靠民间借贷市场、私募股本、企业互保加债转股等非正规、小范围的集资或股权融资取得,此类融资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使投资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❻ 经济体制改革的金融体制改革

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基本上遵循着先机构、后市场、再产品的顺序。金融机构改革经历了从银行体系到银行与非银行机构并存的多元化体系,再到分业管理框架下不同金融机构明确的分工体系,以及近年来着手试验的综合经营体系这样一个变革过程。在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方面,经历了从计划管制到市场化、从试点到推广、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金融产品则经历了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具体来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从1978年中国农村改革开始到随后的企业改革过程中,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基本上处于研究和探索时期,实际上的改革相对滞后一些。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金融机构的框架体系,逐步形成多元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其中,监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系统包括国家专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信托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各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但这一时期,金融市场没有发展起来,市场化程度很低。从90年代中后期到2002年,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形成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监管系统发展到一行三会。在银行系统中,又成立了三大政策性银行,发展了股份制银行,建立了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2001年中国入世后也加快了进入步伐,再加上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存款贷款类金融机构,整个银行系统呈现出多层次相互竞争的格局。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得到空前发展,出现了一些非银行金融中介,如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社保基金等等。同时,随着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等的建立,改变了以前我国金融体系中有机构无市场的境况。分别于1990年底和1991年4月在上海和深圳成立的两个交易所,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形成,成为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从2003年至今,为金融机构企业化改革和服务于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时期。面对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我国开始对金融机构进行企业化改造,使其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具体内容包括,剥离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国家向国有银行注资,建立商业银行资产经营负债体系,强化以资产负债比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监管;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等等。近几年,一些新型的服务于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机构,如各种基金管理公司、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快速发展;各种新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创新,更加丰富。总之,这一阶段的改革,使我国的金融机构初步建立起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金融风险隐患基本得到控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平均约为5%以下,税后利润大幅增长;新型非银行机构发展迅速。三十年来我国金融体制的渐进式改革,既保证了整个转轨时期经济的平稳发展,也实现了自身的改革目标,改革的成就从整体上可以概括为:建立了分工合作的金融机构体系,以及由货币、证券、保险、外汇组成的金融市场体系;宏观金融调控已从直接控制信贷规模,转向了利用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金融监管明显加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人民币汇率稳定,形成了面向全球开放的金融市场新格局。三十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大致可概括为如下几点:(1)金融体制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2)加强宏观调控、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是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条件;(3)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基本保证;(4)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协调发展,是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基础;(5)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6)立足本国实际、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是推进改革的有益尝试。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正在蔓延的新形势和国际金融体系的不断变化,展望未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给予高度关注:一是实现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大力发展以股权融资为主的直接融资;二是进一步深化利率及汇率的市场化改革;三是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四是推动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五是创新农村金融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六是进一步规范金融监管,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

❼ 请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

金融体制改革

一、金融体制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20年来,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走过了一段漫长的路程。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分设;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现,到证券市场的运营;从拆借市场的兴起,到期货市场的发育;从贷款规模的取消,到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等,中国金融业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要求,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金融国际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但归纳而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进展到现在,实际上只剩下三大重要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率市场化,分业与混业经营。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由于银行业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一方面导致了国有银行改革动力的不足,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非国有银行发展滞后,难以满足非国有经济的融资要求。目前非国有部门占了74%的工业增加值,63%的gdp增加值,但是在整个金融资产中所占比重尚不足20%。因此,要对现有的金融体制实施改革,首先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发展新的体制。没有新体制的发展,没有竞争的发展,改革是不会成功的。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非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金融机构。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针对非国有产业融资的非国有银行、非国有金融机构,放宽市场进入和退出“壁垒”,让那些效益良好的经济实体进入金融市场交易,让那些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甚至是违规经营的经济实体从金融市场上有序地退出。当然,国家在发展非国有银行、非国有金融机构时,一定要妥善解决存款担保和行业监管两个问题,把它和国有银行、国有金融机构一样公平对待。

(二)利率市场化。从中国整个价格体系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有效导入,所有价格基本上都放开了,而惟独作为金融产品价格之源的利率没有放开,没有市场化,还是由国家指令性调整。利率制定的非市场化,不仅直接影响到基础货币的调整,使得判断宏观货币供应量的多少和货币政策效果好坏缺少了最准确的标准,还影响到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所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国宏观经济改革都要求建立一个在市场条件下比较有效的利率调整机制。

(三)分业与混业经营。自1929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领域出现分业格局,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英国和日本。1986年,英国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1998年,日本发生了金融“大地震”,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1月12日,美国以新的银行改革法案代替沿用了50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戈尔法案》,允许成立金融服务集团公司,组建全国范围的“金融超市”。至此,分业金融的三巨头都走过了一个由混业到分业,再由分业到混业的历史过程,混业模式成为大势所趋。我国是在 1995年通过《商业银行法》后才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在加入wto的新形势,势必面对国外金融业强有力的挑战。同样,国内的各家银行目前也面临着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增大、间接融资比重下降的问题。由此引起的业内竞争加剧,造成银行利润率下降、业务风险增大,迫使许多银行不得不考虑从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寻求自身的业务发展,于是各种取向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已经悄然涌现,混业经营成为国内金融企业的必然选择。但是,鉴于混业经营制度曾经一度对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在法律体系尚不十分健全、金融市场监管和内部控制能力较弱的状况下,要稳妥地做好混业经营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第一,在初步建立金融业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尽快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第二,完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机制,使得各种经营行为都有必要的约束和合理的激励,第三,加快金融企业的上市进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来扩张资本规模,以应对外资金融百货公司的竞争,第四,重视人才培养,要将一批知识结构新、管理能力强、适应激烈竞争的年轻人充实到金融企业的领导和骨干的岗位上;第五,要逐步增加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渠道,加强两市场的内在联系。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一)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为了加强央行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中央政府已提出两项重大举措:一是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人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保留或适当合并现有地、市分行,加强分行或支行的金融监管,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具体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1)进一步完善央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制定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并改善管理办法,(2)健全金融监管责任制,(3)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4)制定统一的商业银行会计科目,(5)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努力提高统计的精确性和实效性。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积极推进专业银行的组织制度改革。要按照现代公司制度模式,将现在实行的全国一个独立法人,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的各专业银行,改造为数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众多地方性商业银行。具体做法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当放出一部分分支机构,组成由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其中地方性商业银行由全国性商业银行控股或持股,但不是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各自仍实行总分行制,拥有分支机构,但规模比目前的各专业银行已大大收缩。国有商业银行的重点是面对大城市和大中型企业,地方性商业银行主要为地方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服务。第二,强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主要措施是:(1)国有商业银行要有法定的资本金,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1998年,政府已采取措施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2)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事会和董事会监督下的行长负责制。1998年,央行已决定在国有金融企业中建立监事会。(3)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由总行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察体系,完善资产负责比例管理,贷款审贷分离、贷款担保抵押制度和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责任制。(4)按市场规律和谨慎会计原则反映金融企业的有效资产,参照国际惯例,完善银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考核办法,修改金融机构呆坏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第三,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由于所有制结构单一,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还依然存在着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如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最终的现实选择是实行股份制。

(三)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改革方针下,必须从体制外新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注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如一些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向全国发展,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一批外资银行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这一切都为体制内的不足做了必要的补充。因此,在对外开放前,必须对内开放。对内开放的重点是大力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在国有独资银行的贷款向大中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大力发展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使地方性商业银行彻底摆脱政银不分、银企不分的局面。这不仅有利于疏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四)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发展金融市场既要循序渐进,又要加快步伐,突出重点。当前应该把短期融资市场作为发展重点。目前商业信用不规范,商业票据流动性极差,极大地限制了金融市场的深化。近期内,需要加快开发票据市场,为企业短期融资提供市场条件。同时,扩大同业拆借市场,使金融业的短期资金融通以市场融资为主,相应缩小中央银行贷款,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扩展创造条件。在“十五”期间以及未来更长的时期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是长期资本市场,使中国的资本市场进入规范化的发展阶段,并相应地发展产权流动市场和投资银行产业,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在规范投资基金管理的基础上,发展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发展开放式投资基金,逐步开放投资基金市场,扩大证券市场容量,使证券融资与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

(五)实行利率市场化。目前,中国的利率结构呈现出两头固定、中间变动的格局,即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的利率是放开的,已经市场化了,再贷款利率是央行控制的,这是必要的;而存贷款利率也是由央行决定的。由于央行控制着两头 (再贷款利率和存贷款利率),加之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较小,交易主体有限,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已经放开的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形成一个孤岛,起不了太大的作用。既然再贷款利率由央行控制,不能也不必市场化,那么,利率市场化的选择就只能从另一头进行。由于目前放开存款利率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利率市场化的关键在于放开贷款利率。

放开贷款利率,有几种不同的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完全放开,不加任何限制,这是一种真正市场化的办法,二是规定利率的最高限或最低限,三是规定利率变动的幅度。第二、三两种办法在一定范围内都实行过,是一种半市场化的方式,局限性较大。因此,最好的选择也许是采取第一种方式,如果要选择第二、三两种中的一种,则希望上限不要定得太低,下限不要定得太高,活动幅度不要定得太小,否则,利率市场化的意义不大。

❽ 32.如何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一是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推动已改制的国有商业银行等各类国有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和增长方式,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管理。理顺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正确处理好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切实提高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质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是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鼓励各类银行设立不同形式的小企业信贷服务机构,完善落实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抓紧制订《放贷人条例》。 三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回购等政策措施,推进发行制度改革,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完善债券市场发行规则与监管标准。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 四是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农业再保险和巨灾保险体系建设。稳步发展与住房、汽车消费等相关的保险,积极发展建工险、工程险等业务。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推动健康保险发展。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强化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责任。 五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加快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继续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六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继续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跟踪和评估,高度关注国内金融市场流动性状况、金融机构流动性及资产负债变化,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维护市场秩序,确保金融体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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