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公司将资金借给其他公司使用,按借款协议收取利息,请问这部分利息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文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如不属于上述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则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㈡ 关联公司间相互借款是否免征营业税
只有一种情况可以。 根据国税发[200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㈢ 国税发13号文2002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
2002-02-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十日
㈣ 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资金往来是否缴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7号 2000-0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二月一日
㈤ 企业资金外借,取得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吗
企业资金外借,取得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016年5月1日,就全面营改增了,没有营业税了。
㈥ 总公司从子公司收取的债券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总公司发行债券,目的是把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子公司的项目上。总公司从子公司收回的利息用于支付应付的债券利息,请问如果借给子公司的借款利率与发行债券利率一致,总公司从子公司收回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参照统借统贷的模式免交呢?
专业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的问题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第十一条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针对的是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情况。由上可见,总公司从子公司收取的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
㈦ 税务局对我集团统借统贷利息收支差异征收增值税,又如何做分录呢
1、集团统借统贷利息收支差异征收增值税是不对的。
(1)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2)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增值税。
2、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平稳过渡)
3、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