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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公司抵押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1-06-06 23:33:29

『壹』 债权转让中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是否能一并转移

是的。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等)。

(1)金融资产公司抵押权转让扩展阅读:

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贰』 抵押权人可否为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债务追偿...基础依法公开拍卖或转让,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将抵押财产抵偿给抵押权人。

『叁』 关于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移转 详细

关于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移转 说明:以下论证的前提是债权可以转让,即不存在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且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一般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即抵押权担保的对象是债权而不是债权人。故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移转,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债权全部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 依据《合同法》第 81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物权法》第192 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金融资产公司抵押权转让扩展阅读: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投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抵押权具有附随性。那么,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根据这一规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进行。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肆』 债权抵押权一并转让能否一并转让给担保人

关于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移转说明:以下论证的前提是债权可以转让,即不存在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1,且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一、一般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即抵押权担保的对象是债权而不是债权人。故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移转,具体包括如下情形:1、债权全部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依据《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继续有效。2、债权部分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分割3、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时,适用债权单独转让的相关规定。1《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注:以上分析(规定)同样适用于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二、例外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不移转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担保法解释》第6条规定:(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对外担保的场合,因法律另有规定,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保证担保权、质权)不移转。2、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据《物权法》第192条2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担保法》第22条、《担保法解释》第28条对保证担保的此种情形作了规定。《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作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证担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3、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81条3规定,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学理上解释专属于债权人的担保权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担保,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规定。三、抵押权一并移转的实现条件依据前述分析,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但并非自动移转,需履行通知债务人、重新登记程序始得实现。2《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1、通知抵押人法律规定了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4,但未明确规定是否应将抵押权一并转移事项通知抵押人5。一般而言,是否需通知抵押人应根据抵押人与债务人同一与否而定。若债务人同时为抵押人,则在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时,不需特别通知其抵押权移转事宜。但保险起见,在实践中将此事项特别通知债务人为妥。若抵押权人系债务人外第三人,则应将抵押权转移事宜特别通知抵押人,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抵押人并不知道债权发生转让的事实,在未来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可依此进行抗辩。注: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2、变更登记依据《担保法》第41条6规定,抵押权设立时应进行登记。抵押权的移转实质上系抵押权人的变更,对此是否需进行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第87条7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而相关法律、法规依抵押物的不同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据此,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变更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需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第6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此条规定实为授权性规定,是否办理变更登记系当事人权利而非义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仅对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的变更有变更登记要求8,据此,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人的变更4《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5《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应告知抵押人。6《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7《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8《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第18条规定: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第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据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变更,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体现的,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目前关于此的法律规定存在不统一、混乱现象,从保障抵押权实现的角度,抵押权移转后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债权受让人较为有利,尤其在同一财产向数个债权人抵押的场合9。注:因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无需登记,以上分析(规定)仅适用于抵押。质押担保的场合,则存在动产或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问题。9《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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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抵押物权转移银行效力如何界定求解

但抵押房屋属期房,未办理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只进行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此外,借款合同还约定开发商为办理他项权证前产生的借款人债务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又与第三人发生了债务纠纷,该第三人对该房产申请了诉讼保全。此时,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保证人表示愿意还款,但提出其以第三人名义还款后,银行将债权转移给保证人,抵押权随之转移,以提升保证人对房屋的受偿顺位和效果。 针对本案,银行方有三点疑虑:如果主债权转移,抵押权是否无需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主债权转移后,抵押权转移生效的时间如何确定?预告登记的抵押权转移能否对抗申请保全的第三人? 杨长海(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 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不动产抵押债权转让所产生的银行效力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诉讼实务进行分析: 一是抵押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顺利实现而设立的,如果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是否无需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对该问题,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抵押权与债权一并让与时,抵押权,须经登记,始生让与的效力;抵押权已办毕转移登记,但债权的转移不具备转移的生效要件的,受让人仍不能实行其抵押权。这一理论依据是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抵押权是物权,必须登记公示后方发生变更法律效力。但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据此观点,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而未登记,该抵押权不消灭。只是主债权的受让人若想实现其抵押权,须以进行变更登记为前提。 大部分学者认为,主债权与抵押权之间是主从关系。按民法理论基本原则,从“当然随主权利”转让,这种性质类似或等同于“法定”的转让。《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此转让有效,无须重新进行登记。 二是主债权转移后,抵押权转移生效时间如何确定?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正如前述,主债权转让则抵押权一并转让,无须办理变更手续。受让人受让主债权后,即取得原主债权人的法律地位,理应承继原主债权人包括抵押权项下的全部法律权利义务,受让人受抵押权保护的时间应与原主债权人受保护的时间一致,自其初始登记之日起算,否则,与物权法“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的规定相悖。 三是预告登记的抵押权转移能否对抗申请保全的第三人?在解答这个问题以前,我们首先应理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能否查封?所谓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旨在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能够优先实现而进行的登记,是一种请求权。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权利”也是可以作为被查封的对象。《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也就是说,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财产是可以查封的。 根据上述分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处理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诉讼案件时,通常认定债权受让人即使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登记手续,也在其受让主债权的同时,自然取得了担保该债权的不动产抵押权。这种观点被认为是正确的,与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精神相一致。但由于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基于谨慎原则考虑,银行尽可能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减少对方提出抗辩的空间。 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被查封后,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虽然预告登记的抵押权与正式登记的抵押权有所区别,但本质上是一致的,查封不能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当然也不能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转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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