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开发商与银行串通虚假贷款逃避债务咋样认定虚假贷款
央行贷款买地不开发,以“通知”要求,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金融机构禁止贷款专门用于支付的土地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家商业银行信贷部
中国的理解是房地产经理:“监管部门主要是为了防止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贷款给开发商买地开发人员能够轻松创造大量囤积,推高地价,一旦房价下跌,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加大。“
中国另外,”通知“要求,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的商业地产开发商不贷款;购买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不发放住房贷款。
中国全国性商业银行信贷部负责人表示:“现在就开银行贷款的财产的非常小心,遵循总量控制,有保有压,批准面积贷款的想法,为了更好的合作通常较高的信誉度,继续支持房地产企业,但一些小的房地产开发商融资更加困难。房地产行业将会形成大开发商战略选择,小开发商面临的图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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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一份报告,大多数银行都在链条实现了快速增长的房地产贷款余额,兴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占首位的14.29%。据悉,上海,北京,一些银行已经开始做压力测试,环境因素在房价银行可以承受多大的风险。
❷ 买房子,开发商说从金融公司贷款,而不能从银行办有这样的情况吗
您好,你的情况如果没有
房产证
。是无法再银行做主房贷款的。像您这种属于特殊情况。开放商涉嫌咋骗。房产局有监管部利的责任。您可以直接去房产局去找人投诉。
❸ 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既然是借你的名义向银行贷款,那么借款合同等都是你的名义签订,且都有你的签名吧?
这种状况,银行起诉的话肯定以你作为第一被告。
参考:《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你可以不去开庭,这种状况法院会采取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参考:《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银行的担保一般都是连带保证责任,既然有抵押,如果你表哥不能偿还借款,则法院可以拍卖房产用以抵偿。
参考:《担保法》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这种状况下,其实起诉了之后也是可以和解的(1)劝你表哥赶紧还钱;(2)自己不用去开庭,自己名下别有过多的财产以防到时候被执行,也不用去开庭了,直接让你伯父他们去处理;
❹ 我逾期还银行贷款的违约责任和开发公司有关系吗
规定跟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你和银行签订了住房按揭贷款,你所买商品房已经抵押给了银行,银行已经把你的房款给开发商了,跟开发商有啥关系,如过你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逾期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并按合同收取你房屋总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或将房屋另行出售,这只是你和银行产生经济纠纷,给开发商没有一点关系,不要签开发公司的补充协议。如果开发商要求必须签补充协议的话,你也可以到房地局或工商局投诉开发商,最好是房地局。 如果还不能解决就到法院起诉开发商。
❺ 客户买房子不还款,银行起诉了客户和我们地产公司,我们开发商把贷款还了,然后开发商在法院走的执行,接
1、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客户之间会有个回购协议,客户违约时,开发商代偿,触发回购协议,开发商将房子回购;2、没有一的情况下,开发商代偿属于承担了担保责任,可以向客户追偿。
❻ 因开发商原因,银行年底不放贷,无法按时按揭房款,属于金融政策变化吗
这个不属于金融政策,有许多的原因,
❼ 购房者与银行开发商在法律上有什么样的关系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与银行之间是金融借款合同关系。
❽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银行作为第三人答辩状
给你一份样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2011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2012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13年9月27日
❾ 银行诉讼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请问答辩状怎么写啊 我们公司开发的房地产 购买房子的人贷款没有按期还
这种需要律师案件有针对性的写才行,属于法律文书了,
❿ 贷款买房过程中与开发商纠纷寻求懂法的大神帮助
1、房贷是你与银行之间的事。银行一次性借你钱,你慢慢偿还。
银行已经履约。所以不允许终止房贷。
2、你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院向开发商发起诉讼,终止房产合同。
3、如果可以撤销房产合同,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然后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