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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6-08 09:14:45

Ⅰ 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发展遇到了哪些阻碍

据报道,近年来,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发展遇阻,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开展业务掣肘较多,持股比例、设立形式、股东资质、业务范围、牌照数量等方面均有限制。

下一步应更多开放外资银行在境内业务的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健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加快资本市场开放步伐,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融资,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希望中国可以成为世界向往的发展地!

Ⅱ 对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的看法是什么

从改革和开放的关系来看,金融改革与金融开放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是封闭的,金融业完全由国家控制,外资很难进入。我们推行市场化金融改革,为外资参与提供了基本条件。同时外资对中国金融业的参与促进了竞争,强化了市场约束,促使中国金融业接受国际上通行规则,为改革注入了活力。
中国金融开放最先体现为引进。首先是引进机构。1979年我们开始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代办处,1981年开始同意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营业性机构,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推进,引进外资银行的步伐也逐步加快。其次是引进资金。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经常项目出现了逆差,通过引进资金(即资本项目顺差)解决了。再次是引进服务。例如我们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就是我们进口金融服务。如果没有金融体制的开放,这些引进都是很难实现的。
在引进的同时,我们开放了市场。比如,在证券市场上允许个别的外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债,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形式在证券市场上投资,同时还出台了国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以方便境内投资者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分行业来看,银行、证券、保险在入世之前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外开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签订了入世有关协定以后,中国政府兑现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因此在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开放都按预期进行,有的领域开放程度已经超过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地域上来看,由于沿海开放城市金融开放较早,开放程度也比较高,随着我们落实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对外开放领域将从沿海向内陆推进,外资金融机构布局也由沿海向内陆城市推进。可以预见,在不久将来,中国金融业必将迎来全面对外开放的格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金融业开放程度逐渐提高。以银行业为例,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已达1.9%,个别地区外资银行市场份额远高于全国平均比例。金融开放首先发生在沿海地区,所以沿海地区外资银行占银行业市场份额较高,有的沿海发达城市外资银行占当地全部银行外汇贷款的50%以上,人民币贷款占比也相当高且呈逐渐提高之势。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也会增加。近年来,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方式也趋于多样化,除在华设立分支机构外,外资机构还入股了中资金融机构。比如,几大国有银行及其他重要的商业银行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如果考虑这一因素,则外资在中国银行业所占份额不止1.9%。
要进一步推动金融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金融改革和开放的良性互动。首先,我们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金融改革。按照国际通行惯例,继续推进金融机构的改革,进一步改善中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其次,增强包括市场组织者和市场参与者在内的金融市场主体的能动性,扩大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活力,丰富金融市场的交易方式、交易品种,培育市场自主创新机制。再次,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间接调控,还要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扩大市场机制在利率形成和汇率形成方面的作用。
金融业即将全面对外开放,可以想象外资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环境将更加宽松,未来中外资金融机构之间将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中外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将是全方位的,而不单单是高端客户服务领域的竞争。在竞争的同时,中外金融机构合作的空间将会更大。我们将按照世界通行的规则,对中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未来金融业将是公平竞争、互利合作的格局。当然,对外开放不仅仅意味着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服务市场,也意味着中国金融业对世界金融业的更加积极和全面的参与,意味着中国金融业与世界金融业进一步融合。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将更加活跃,中资金融机构也将在世界市场上更加活跃,我们有理由期待这样的前景。

2008-06-

Ⅲ 我国银行业引进外资等非公有资本的原因

二十世纪80年代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以来,截止到1998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网点的城市已达24个。我国正式批准在华外资银行已达172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3家、中外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资、合资财务公司6家。除人民币业务外,金融领域几乎所有业务都已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实际上,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也在积极的试点之中。
由于我国金融服务领域所具有的广阔市场,外资银行本身所具有的完善的基础管理水平及灵活的经营作风,特别是我国政府为外资银行创造的良好的经营环境,使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处于十分有利的竞争地位。具体分析我国“内外有别”政策对外资银行发展的影响如下:
(一)税收和政策优惠为外资银行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地。(1)税收优惠。我国内地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3%,与国际通行水平相一致。我国国家专业银行的所得税率为55%,其他商业银行为33%,而设于特区和沿海地区的外资银行则享受15%—30%的优惠税率,同时营业税也大多获得减免,税收方面明显低于中资银行。不同的税率使本地金融机构在扩大经营规模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导致中外银行竞争中的不平等。(2)业务优惠。虽然外资银行目前尚不能经营某些业务,但与此同时,外资银行却可以合法经营另外一些本国银行不能经营的业务。例如,国内金融机构一律不准在境内经营投资业务,而外资银行则可从事外币投资业务。(3)政策负担上的差别也不容忽视。我们的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时至今日还要承担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法》规定业务内容以外的所谓“社会责任”,已设立的一些政策性银行并没有将商业性银行从社会义务上完全解脱出来。外资银行对国家政策所承担的义务远弱于本地银行,各地政府对外资银行也极少提出政策性贷款要求,而本地银行却经常为此承受巨大压力。此外,外资银行也较少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约束。
(二)金融监管比较薄弱,放纵了外资银行的违规行为。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各地为吸引外资,积极扶持外资银行,而放松金融监管。这就导致了对外资银行监管力度不足和不平等竞争的问题。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比较常见的有:(1)转利润现象严重。一些外资银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总行借款,同时把在中国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汇往总行,从而向国外转利润,致使我国税收遭受重大损失。(2)超比例吸上存款。《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该行在中国境内的总资产的40%”。但目前外资银行超比例吸存款的现象相当严重。(3)营运资金不到位。少数外资银行将营运资金存放于境外,或多次调拨,使营运资金不真实到位。更有一些外资银行的流动资产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按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的流动资产占存款的比例不能低于25%,实际上有的还达不到10%。(4)提取呆账储备不合理。相当多外资银行计提呆账储备不合理,有的不提,有的提取标准不按我国规定,而按其总行规定办,有的则是在有坏账发生或可能有坏账发生时才提取,并按坏账金额大小等额提取或近似等额提取,若无坏账发生,则不予提取。(5)结算业务中违规经营。不少外资银行在结算业务中采用不合理竞争手段,如私下降低手续费标准、邀请客户出国等。在办理汇出业务时缺少必要文件,甚至接受假凭证。(6)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按照我国现行的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规定,外资银行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中国银行交纳存款准备金,但一些外资银行想尽办法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
上述现状的形成,究其根源,主要是我国长期坚持“提供优惠政策与严格进入和限制业务范围相结合”的对外资银行的基本政策。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银行,通过严格限制业务范围保护国内不发达的金融业。贯彻到实践中,这种政策的弊端一方面加剧了竞争的不平等性,“自我”强化了对内资银行的威胁,对中资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发展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使中资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对外资银行过多的业务限制则被对方指责为歧视政策,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这种政策已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原则与要求。因此,改变原先的“优惠政策加业务限制”的做法,采取放宽业务范围与严格监管相结合的办法,以业务吸引外资,以严格监管来制约外资银行的不利影响,扶持本国银行业乃根本出路。
二、外资银行是入我国金融市场的策略引导
为减弱“入世”对银行业的冲击,现阶段我们应当充分利用WTO有关原则和条款,按照放宽业务范围与严格监管相结合的策略,对本国银行业实施适度保护政策。
(一)灵活运用WTO有关原则和条款
1.国民待遇原则的准确把握。在关贸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予以规定的,而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国民待遇是作为一项具体承诺来予以规定的。根据WTO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规则,各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有秩序地开放某些服务部门或分支部门。换言之,作为一项义务,有关成员只在承诺开放并给予国民待遇的服务部门向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国民待遇;在那些只承诺开放而没有提供国民待遇的领域,有关成员可以只依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向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开放有关市场而不提供国民待遇;在没有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各成员就更无义务提供国民待遇了。
2.不对称原则的具体适用。不对称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展中国家“再多参五”,另一个是“逐步自由化”。所谓“更多参与”主要见于第4条,它要求通过协商,使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帮助,增强其国内服务业的能力,并提高其效率和竞争性,以便发展中国家能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而且应特殊考虑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帮助。所谓“逐步自由化”,主要见于第19条,它是指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和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等方面,应根据他们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据此,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可以根据我国的政策目标及银行服务业务发展水平、区域分布状况,择优引进,优化布局,逐步进行,以便为中资银行适度延长缓冲时间。
3.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灵活运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最核心的条款,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仍保持了这一原则,但许多缔约方都坚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主张最惠国待遇应根据各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来确定,或者以各受惠国的不同发展水平而在给予的待遇上有所区别。对于发达国家,还要求其在金融信息的传递、金融服务技术的出售及其在劳动密集型服务的进口方面,根据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差别待遇和特殊发展中国家状况的规定,承担更多的优惠义务。据此,我国一方面可以援引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取得跨国经济的对等待遇,另一方面应积极以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要求对方给予更多的优惠待遇。具体实践中,我国在开放金融市场时,完全可以通过谈判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附加必要的限制条件,并有效利用限制措施,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分布、总数及分支机构数量、控制比例等,防止外资银行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或控制,确保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的份额和地位。
4.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的合理使用。GATS第10条的保障条款规定,由于达成具体承诺后发生了未能预见的变化,以至某项服务的进口规模剧增,从而对国内相同的服务及其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有此威胁时,东道国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已达成的承诺。第12条规定,当东道国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或对外金融领域内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重新实施限制,包括交易支付和货币转移的限制。第14条规定东道国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保护居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诈,保护个人隐私和账户秘密,保证国防安全等需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最后,在附录(四)中规定,东道国出于谨慎的原因,为了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以及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有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这些条款,给我国提供了合理保护国内银行业的机遇和条件。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区别情况,对国内金融业实施有效保护。
(二)实行放宽业务与严格监管策略的法律调整
在国内法规与国际规范的关系上,我国已颁布施行的法规、规章中不少规定与国际公认的准则与规范不一致。例如我国有关外资机构经营人民币必须遵守国内准备金、存贷款利率和资金拆借等规定,均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制定的,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有很大的差距。为适应“入世”的需求,真正对外资银行实行放宽业务五严格监管的策略,金融领域就要加快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潮流的接轨。
1.在市场准入的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经济立法,已由原来的“内外分立”的双轨立法模式向现在“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转化,亦即实行涉外经济立法与国内经济立法的并轨。我国的涉外金融立法也可参考这一做法,例如在《商业银行法》中增加“外资银行机构”一章,从而在国内金融立法与涉外金融立法之间调整好相互关系。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对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明显不协调,而“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可以消除这种不协调,通过将后者最低注册资本提高的办法,使两者统一起来。
2.在外资银行进入管制方面,要通过制定严格的进入标准和审批条件来加以控制。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上,我国目前引进的银行类外资金融机构有3种形式,即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还有一种不能进行实际经营服务的代表处。从金融管理当局的角度看,外国资本参与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处,最危险的形式是分行,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经营为东道国所允许的包括存、放款业务,信托业务在内的各种银行业务,而且分行是外国法人,其业务被列在其总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受东道国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最少,无法加以控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对分行与其他形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不仅没有严格的区分,而且实践中偏重于分行这种形式。要纠天上这种偏向,使外资银行的引进最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必须针对不同开业形式,在审批条件和程序上有所区别。例如,尽可能简化对代表外的审批;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参股的合资银行,但在法律上必须订明外资参股的最高限额;对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的条件,要坚持高标准,其要求比对其他形式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批应更严格;对外资银行实行许可的单独审批制度,许可证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
3.在业务管理方面,在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问题上,适当放宽业务管制,应该是一个有层次性和选择性的渐进过程。首先,要求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是业绩显著、信誉良好、而且在我国经营有一定时间、具有一定规模的外资银行;其次,可选择部分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开放经营人民币业务。

Ⅳ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3,证券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Ⅳ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回答来自:V大张(价值立方)
国内金融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金融业五大业,金融五大业是指银信保证基
1. 商业银行。银行业包括外资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2. 信托。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信托的本来含义是“受人所托、代人理财”,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至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行业内的主要金融机构主体是信托公司,目前已衍生出了很多类型的投融资业务。目前上市场上存在的是68家信托公司。
3.证券业。证券业是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并为双方证券交易提供服务。
4. 保险业。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5. 基金业。基金业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行业。行业内最主要的主体是基金管理公司(公募)
其次是其他金融子行业。其他金融子行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及其下属监管机构;其他还包括金融控股集团,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期货、金融租赁、担保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

Ⅵ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属于我国金融体系吗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内行:

1.中国工容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Ⅶ 我国金融机构四大类别是什么呀

我国金融机构四大类别是: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内行。

第二类容: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华夏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民生银行等)
注解:根据分类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会有不同的划分方式。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类: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主要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营业性分支机构

Ⅷ 简述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

3、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5、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6、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8)我国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产生和发展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银行,它起源于古代的银钱业和货币兑换业,货币兑换业规则是现代银行业的先驱。古代银钱业及货币兑换交易大多发生在寺庙周围,及在中世纪西欧数月依次的定期集市上。从商人阵营中逐渐分离出来的货币兑换商,最初只为各国的朝拜者和国际贸易兑换货币,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持续扩大和发展,为避免自己保管货币和长途携带货币的不便和风险,部分异地贸易商和国际贸易商便将货币交由拥有良好保管设施的货币兑换商保管,并委托后者办理异地支付、结算业务。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当时,地中海沿岸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贸易也异常活跃,处于地中海中心的意大利成为当时世界的贸易和金融中心,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此后,随着世界商业贸易、金融中心逐步北移至荷兰的阿姆斯特丹,银行业扩展至西北欧其他国家。

社会的日趋细密,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其引致的多元金融需求,促成了其他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各类专业银行,如投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逐步出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典当行等专业化金融机构,也渐次出现并在各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Ⅸ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那些

我国金融机构按抄其地位和功能袭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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