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有何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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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个人独资、股权转让、各类批文、一般纳税、商标注册、各类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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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王博的个人履历
教育与工作经历
2010.07-至今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讲师
2007.09-2010.06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金融学专业博士
2005.07-2007.07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金融学系,助教
2002.09-2005.07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学硕士
主讲课程与研究生指导:
主要教学课程:
1. 本科生课程,《金融信托与租赁》
2. 本科生课程,《金融理论与实务前沿》
3. 本科生课程,《中国资本市场案例》
4. 研究生课程,《融资租赁导论》
5. 研究生课程,《产业组织理论》
6. 研究生课程,《中级微观经济学》
科研课题:
1.2011年-至今,独立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基于金融史学和政治经济学视角的人民币国际化研究”。
2.2009年-至今,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全球金融危机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子课题负责人。
3.2009年-至今,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国际金融危机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应对方略”子课题负责人。
4.2010年,独立主持南开大学文科创新项目“全球失衡与中国金融的外部调整问题研究”。(已结题)
5.2010年,独立主持中国保监会项目“保险精算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已结题)
6.2008年-2010年,独立主持南开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基金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宏观经济的总体特征研究”。(已结题)
7.2006年-2011年,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深化财税、外贸、金融和投资体制综合改革”子课题负责人。(已结题)
主要著作:
译著
1.《结构化衍生产品手册 第二卷》,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年12月出版。
参编教材
1. 中国精算师考试用书,刘澜飚主编,范小云、王博副主编,《经济学基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12月。
③ 金融类专业有哪些
经济学门分为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金融学类包括以下专业:
1、金融学(专业代码020301K);
2、金融工程(专业代码020302);
3、保险学(专业代码020303);
4、投资学(专业代码020304);
5、金融数学(专业代码020305T);
6、信用管理(专业代码020306T);
7、经济与金融(专业代码020307T);
8、精算学(专业代码020308T);
9、互联网金融(专业代码020309T);
10、金融科技(专业代码02031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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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成功案例的前言介绍
融资困难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同样,资金短缺、融资困难也突出体现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并且已极大地限制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因而解放思想、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中小企业融资的多种模式运作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问题。
王铁军教授编著的《中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2004年10月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一书,发展了中小企业融资理论与模式。为了满足中小企业融资实务运作的需求,我们编著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成功案例》这本书。本书可以看作是上一本书的后续部分。在上一本书中,主要介绍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28种模式。但是从理论到实践还有漫长的路程要走。在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需要有更多具体的实际案例可供借鉴。因此,在本书中我们收集和整理了与上一本书的中小企业28种融资模式相对应的国内外企业融资成功的众多案例,并进行了对比分析与点评。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加深读者对于上一本书的中小企业28种融资模式的理解,切实掌握28种融资模式,使其开阔视野,拓展思路,进行融资实践,并取得融资的成功。.
本书和《中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一书中的28种融资模式的内容相对应,分为四个部分,介绍和分析了28种融资模式的案例:
第一部分为中小企业以债权融资为主的6种融资模式的案例分析,其中包括:国内银行贷款融资案例、国外银行贷款融资案例、发行债券融资案例、民间借贷融资案例、信用担保融资案例、金融租赁融资案例。
第二部分是中小企业以股权为主的9种融资模式的案例分析,其中包括:股权出让融资案例、增资扩股融资案例、产权交易融资案例、杠杆收购融资案例、引进风险投资案例、投资银行投资案例、国内上市融资案例、境外上市融资案例、买壳上市融资案例。
第三部分是中小企业以内部融资和贸易融资模式为主的7种融资模式的案例分析,其中包括:留存盈余融资案例、资产管理融资案例、票据贴现融资案例、资产典当融资案例、商业信用融资案例、国际贸易融资案例、补偿贸易融资案例。
第四部分是中小企业以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为主的6种融资模式的案例分析。其中包括:项目包装融资案例、高新技术融资案例、BOT项目融资案例、IFC国际投资案例、专项资金投资案例、产业政策投资案例。..
在本书中,我们首先概述了每种融资模式的不同特点,介绍了每种融资模式的具体含义、环节和实务运作。然后转入实际案例的描述和分析,并且在案例分析中尽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历史、现实和未来相结合,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同时进行了案例点评。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第一,在案例的编写过程中,个别融资模式的案例在国内比较少见,但是我们克服了各种困难,尽量去挖掘和寻找一些相关的国外资料和历史资料来对此种融资模式做出说明。第二,在现实的生活中,融资模式的运用中也有操作失误者,有很多失败的教训,其借鉴意义反而更大,所以我们没有拘泥于本书的书名“成功案例”四个字,在个别融资模式中列出了失败的例子来分析研究,以期对企业的融资运作起到警示作用。第三,在《中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中介绍的28种融资模式针对的对象是中小企业,但有些中小企业融资的成功案例还没有归纳总结出来,因此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选择了个别大型企业的融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这种选择虽有遗憾,但是我们认为,虽然案例本身不是中小企业的事件,但是融资的模式和运作程序应该是一样的,同样能够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启发。第四,我们非常尊重中小企业融资的现实发展,所以在结尾部分我们又新增加了信托项目融资模式的案例分析,以使我们的理论研究、案例分析与实务运作跟上现实发展的需要。
本书是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教授、研究员、博士、博士生辛勤研究的结晶。分工情况如下:钱宥妮(第一部分的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张琼(第一部分的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四部分的第五章和第六章)、刁天峰(第二部分第一章至第九章)、郜全亮(第三部分的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梁志隆(第三部分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韩汾泉(第四部分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沈雅琴担任副主编,负责全书的统稿;胡坚、王铁军担任主编,负责全书的编审定稿。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引用了大量相关的资料,查阅了诸多网站,我们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水平所限,本书一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同时,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对融资28种模式的理解与运用,推动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运作与发展壮大。
编者
2006年3月18日于北京...
⑤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关系: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
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金融租赁
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二者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关系描述: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资料来源:http://www.cnnsr.com.cn/jtym/swk/20140804/2014080405514399372.shtml
⑥ 信托和基金是什么
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⑦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金融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2、监管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3、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参照资料来源:网络-金融租赁
参照资料来源:网络-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