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理财刚性兑付是什么意思
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刚性兑付在房地产信托、政府融资类信托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被执行,而证券投资类信托并不受此约束。
监管层要求确保兑付的初衷是为了推动新业务,让投资者消除疑虑,也是为了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防止因信托投资亏损诱发群体性事件。
Ⅱ 工商银行信托产品一定只赚不赔吗
信托产品有风险,建议您谨慎投资。
(作答时间:2019年7月10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Ⅲ 如何打破刚性兑付
深受海内外关注的中诚信托30亿元矿产信托产品兑付危机,也化险为夷。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信托业最严重的一次单项兑付危机。虽然初步结局有惊无险,整个事件的警示意义却十分显著,表明影子银行刚性兑付蕴藏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大,危机正在逼近。
中诚信托在三年前发出的诚至金开1号信托产品,存续三年,筹资30.3亿元,预期收益率10%,至今年2月1日存续期满。中介机构也收取了较高的中介费用。不过,此项目的收益基础,以信托发行时的高煤价保持不变为前提,而近年来煤价出现了周期性下滑。项目融资方山西振富集团,更在早年卷入非法集资,去年即陷入系列债务纠纷,实际控制人王彦平去年5月已因此被捕,案件涉资利滚利之后已高达70亿元。
此外,当初这一项目最令人看好之处,就是振富集团据称有可能通过关系,搞定吕梁地区的白家峁煤矿。这个优质焦煤矿山,当年估值在70亿元,如今仍值30亿元。不过,直到去年底,此事仍只是振富集团一厢情愿,并未获得山西省政府同意。早年曾发生过血案的白家峁煤矿利益纠葛十分复杂,矿权至今属于村办集体企业(参见本刊第4期封面报道《非刚性兑付》)。
有此背景,则振富集团矿业危机爆发实属必然。依法办事,让市场做决定,发行人、委托人和投资人理应承担投资失误的严重后果,发行人和委托人的责任尤其重大。不过,就在最后一刻,此信托项目再次以刚性兑付承诺而告“解决”,中诚信托与投资者达成协议,承诺如期兑付所有本金和大部分利息。
至于其解决方式,又是“以时间换空间”——该项目的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和委托人中诚信托寻找第三方接盘,把信托资产卖给资产管理公司等国企。这种做法,与2013年以来十多起规模相对较小的信托兑付危机的解决方案无异,正是多年来“政府背书+风险后移”传统思路的继续。
近期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屡次强调打破刚性兑付、理顺风险定价机制,有意强化“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化意识。市场舆论对此也相当认同。故中诚信托风波发生后,业内也曾预计,此事可能成为首次允许自然违约的断腕之举。但是,真实的考验来临之时,监管者徘徊于监管责任和“社会稳定”等诸多选项,仍未能破釜沉舟;涉事其中的工行、中诚信托和地方政府,更无意坦然面对风险、承担后果。主事各方联手,再次制造了皆大欢喜的假象,融资企业的真实风险水平仍无从测知,投资者获得了本无可能收获的几乎全部预期收益,道德风险重新蔓延开来。
“大而不能倒,小也不能倒”的结局反复出现,虽有其必然性,也不能不使人深以为忧。对此次中诚信托风波,相关方均应反思教训、严肃问责、一查到底。在金融机构一方,中诚信托和工商银行均为业内翘楚。但是,在这一矿产信托的履职管理环节中,两机构虽然收取了高额中介费,却在尽职调查、风险审查、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诸多环节均有明显失职。其中,中诚信托作为委托人的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但以银信合作每由强势银行主导的惯例,工行虽仅以项目发起人、代销行和资金托管行身份出现,仍无法撇清自身重大责任。
此次风波阶段性平息,金融和制度成本都极为高昂。特别是地方政府涉身其中,承诺将把白家峁煤矿批给相关项目,为项目延续、第三者接盘提供了关键条件,有形之手的作用何其显著。显然,在涉及房地产、矿产等事项的金融风险事件中,由于交易不透明、有法不循相当普遍,地方政府的权力操作空间很大。地方领导人对于“地方金融信用”的考量,地方政府与国有银行的明暗交易,在金融博弈中均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来监管部门如有意直面局部风险,打破刚性兑付僵局,让市场实现风险定价,则应以切实措施切断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的链条。
近年来,中国以银行理财和信托理财为主的影子银行不断扩张,有海外机构估测其总规模约为40万亿元。在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2014年金融违约事件将不可避免。金融系统的存量风险如何化解,成为摆在监管者和利益相关方面前的紧迫任务。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究竟坏账几何,单个项目的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系如何,依然缺乏系统的、科学的评估,缺乏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若不能打破刚性兑付,有效切割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相关各方绑架政府,继续抱薪救火,则等于所有的影子银行都以政府和国有大银行持续背书,风险将越来越大。
解决这些严峻问题需要专业素养,更需要责任担当。国办2013年底的“107号文”试图解决影子银行的问题,但对于存量风险化解,仍需更明确的方案。中央政府应该提出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和系统办法,对监管部门加强问责与赋权,才能防止蚁穴继起,危及千里之堤。这既是金融治理的当务之急,也关乎金融改革的长久之计。
Ⅳ 信托刚性兑付怎么理解
信托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专托计划出现属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刚性兑付在房地产信托、政府融资类信托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被执行,而证券投资类信托并不受此约束。
监管层要求确保兑付的初衷是为了推动新业务,让投资者消除疑虑,也是为了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防止因信托投资亏损诱发群体性事件。
Ⅳ 信托刚性兑付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以银监发2004年91号文为标志。因为在那份文件中据说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有集合产品到期不能兑付的,虽然监管机构基于产品投资属性,不会为投资者买单,但可以基于“风险管理失当”原则对信托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一单出问题的,暂停业务资格三个月,连续两单出问题的,取消集合信托业务资格。绝对是“砸牌子”的规定,因此使得大家有了一个共识,就是如果可以那固有资金或者股东资金垫付的,总比砸了牌子要强。
但更普遍的看法是,有了集合产品那一天,实际上就已经有了刚性兑付的存在。因为信托业存在的时间太短暂,对应的信用体系完全没有建立起来。在一个短期的、连续的市场互动过程中,信托公司要建立自己的信誉,取得投资者的认同,就不可能出问题。因此,刚性兑付实际是信托公司自身在目前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初期,存在、发展的客观需要。
Ⅵ 银监会关于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文件
银监会并没有对信托产品实行刚性兑付的相关文件, 而是信托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刚性兑付”。
所以才说固定收益的信托风险是很低的,信托的风险仅次于国债以及定存。 信托是非常受稳健性投资这亲睐的。
Ⅶ 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神话将被打破吗
现在基本上没有那个公司去敢打破,不想做第一人,这也是所谓的信托刚性也就是一个给予投资者的安全性,放心的词。真正的项目全部兑付不了信托公司也有可能会有很大的问题
Ⅷ 中国信托已经取消刚性兑付了,现在还有那个国家是刚性兑付。买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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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信托产品刚性兑付怎么理解啊
是投资者市场上购买的信托产品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不兑付的情况,这也是很多高回净值客户选择购买信托的答主要原因。刚性兑付是信托行业的潜规则,截止目前还没有哪个信托公司敢做第一个打破刚兑的,主要担心自己的声誉影响,当然前提是现在基本即使延期或者暂时有能力垫付都是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在自己能承受的现金流之内;当然终有一天会打破的,客观来说,打破刚兑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投三六零提供信托产品。
Ⅹ 什么是刚性兑付啊关于信托的
就是到期本息足额兑付!
其实就是到期了本息都按时给你
不会拖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