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存款的区别
1、概念不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是银行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非结算用途的本外币同业资金存入或存出业务。同业存款是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
2、业务不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包括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两类。结算性同业存款是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存款业务。
3、条件不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的客户需通过我行业务准入资格审核。结算性同业存款则不是。
(1)开立投融资同业账户扩展阅读:
特点:
1、实行专营。同业存款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总行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委托代理。同业专营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行代理市场营销、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
3、逐笔审批,集中核算。同业专营部门对同业存款业务进行逐笔审批,审批内容包括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并集中进行会计处理。
4、统一授权。总行对同业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非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同业存放
Ⅱ 融资融券客户需要在证券公司开立的帐户有哪些
1、所在券商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2、 在所在券商开户满18个月,资产满50万元。
3、 带: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
4、 风险测评、风险承诺书。
5、通过后,签《融资融券合同》,开信用账户。
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大于50万就可以。风险测评为积极型就可以。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当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5%(紧急平仓线)时,将会对帐户进行实时强制平仓。
(2)开立投融资同业账户扩展阅读: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是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时,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账户。
业务风险
1、杠杆效益: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放大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损失。
2、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交易的成本除了佣金外,还有利息费用,交易成本比普通交易高。
3、合约期限:每笔融资融券交易的合约期限为180天,到期未了结合约,将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4、强制平仓:当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30%平仓线时,需要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品,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在150%以上,否则我们将会对您的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Ⅲ 中信建投融资融券开户条件有哪些
一般证卷公司开户都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炒股交易满半年,一个是开通信用账户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资产有五十万。
Ⅳ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Ⅳ 同业投融资账户能否开通网银功能
满18周岁即可开通,开通网上银行有以下方法:
网上开通:
1.登录银行网站,在个人网银下方点击“注册”;
2.一般会有“网上自助注册须知”,看完注册须知后点“注册个人网上银行”;
3.填写注册卡账号、密码、验证码,提交;
4.之后按提示操作即可。
注:网上自助注册的网银没有支付功能,只能查询账户信息。
柜台办理:
1.持本人银行卡和身份证到开卡银行当地网点签约开通网银即可;
2.填写开通网银申请表,提交材料;
3.输入个人信息,绑定手机,工作人员协助开通即可。
注:开通网银的同时即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如果银行卡有理财功能,还可以签约开通网上理财功能。
Ⅵ 融资融券如何开户
开通融资来融券账户需满足以下自条件:
1、在任何一家券商首笔交易满6个月;
2、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含现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3、已开立实名普通证券交易账户。满足相应开通条件您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件交易时间前往开户营业部柜台临柜办理,建议先行致电营业部咨询可能需要携带的其他开户资料。
Ⅶ 什么是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Ⅷ 结算性账户和投融资账户区别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Ⅸ 基金公司在银行开立一般账户还是同业账户
基金公司的托管账户存款是同业存款。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属于对公存款种类,一般情况都会对其进行利率浮动,浮动比例与银行协商。
同业存款可分为国内同业存款和国外同业存款两方面。国内同业存款,是指国内各银行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方便结算,在各自有关的结算地点开立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笔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
国外同业存款,是指各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了便于国际业务的收付,在某种货币的结算地点开立的该货币的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
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凡专业银行间的资金划拨和结算,应根据双方协议,相互开立往来账户,一般称为跨系统资金划拨,其核算应以“同业往来”科目往来账户清算。
往来账户的存款余额,相互逐日通过“人民银行往来”科目存款户进行清算。各行处如果资金有多余或者资金临时不足,与其他专业银行发生临时拆借时,可开立同业拆借账户,“以同业往来”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