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投資金融 > 非銀行金融機構現金限額

非銀行金融機構現金限額

發布時間:2021-05-07 00:21:47

⑴ 會計法規上現金使用的限額是多少

《會計法》沒有現金使用的限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1)非銀行金融機構現金限額擴展閱讀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⑵ 請問人民銀行對單位大額現金支票有關的規定

一、嚴格企事業單位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的管理

各開戶銀行應繼續嚴格執行已經頒布的企事業單位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各項規定。

為了便於企業生產和經營,對於企業單位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經人民銀行批准,開戶銀行在《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范圍內,可為開戶單位辦理現金收支。
開戶銀行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在企事業單位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中支付現金。 開戶銀行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單位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中支付現金。
開戶單位轉賬結算起點以上的支付,必須使用轉賬結算。

二、嚴格企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管理
2002年2月1日以前,各開戶銀行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工作。在大中城市銀行開戶的單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量;在縣及縣以下銀行開立賬戶的單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量;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量。各開戶銀行可按以上標准,重新核定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並監督開戶單位認真執行。核定的庫存限額如需調整,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開戶銀行對開戶單位超庫存限額的部分要及時回籠。

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督促金融機構對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形成制度,對於違規的開戶銀行和開戶單位都要給予經濟處罰。

三、加強對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提取大額現金的管理

開戶銀行不得為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將經營性資金轉入個人儲蓄賬戶提供方便,並為其通過儲蓄賬戶辦理結算。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督促開戶銀行將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資金從其個人儲蓄賬戶及時劃入基本存款賬戶進行結算,並不得為其通過儲蓄賬戶支取大額現金提供方便。

各商業銀行必須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落實該規定。

四、加強居民個人儲蓄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管理

除繼續執行人民銀行已經頒布的有關加強居民個人儲蓄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外,對於居民個人一次性支取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大額現金的,或一日數次支取累計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開戶銀行應單獨登記並於次日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五、嚴禁公款私存

各開戶銀行應繼續執行嚴禁公款私存的有關規定。

對於單位付給個人小額勞務報酬等,如附有完稅證明,開戶銀行可以為其辦理轉入個人儲蓄賬戶的業務,否則,不予辦理。

六、加強對銀行卡存取現金的管理

凡是單位持有的具有消費結算、轉賬結算(包括自動轉賬、自動轉存、代發工資、代繳費用等)、存取現金和一卡多戶等功能的銀行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注入資金的,必須從單位的基本存款賬戶中轉入,不得繳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款存入。開戶銀行對持卡人持有的單位銀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現金。對於轉入單位持有的銀行卡中的轉賬支票,收款人必須寫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不得將發卡的開戶銀行作為收款人。

七、加強現金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大額提取現金的管理

企業單位不得使用現金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銀行不得為企業單位簽發和解付現金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因生產經營需要,個體經營者繳存匯票或本票保證金後,銀行可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但每張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的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不含30萬元)。

同一開戶銀行一日內不得對同一收款人簽發兩張(不含兩張)以上的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

如果簽發的每張現金匯票本票的金額超過30萬元或一日對同一收款人簽發兩張以上的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須經開戶銀行上級行批准並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八、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大額現金支取的管理

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金融期貨公司等,是開戶單位,不是開戶銀行。

鑒於以上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上的特殊性,開戶銀行為其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必須報經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准。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保留超過開戶銀行為其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為防止非銀行金融機構坐支現金和違規支付客戶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於當日營業結束前上繳開戶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單位客戶辦理股票交易、債券、保險以及期貨交易業務,必須採用轉賬結算;對個人客戶從事上述業務應委託開戶銀行收取或支付現金。

證券機構不得將客戶轉賬進來的資金通過有關賬戶轉為現金支付。證券機構不得將單位轉入的資金通過股市投資後再轉入個人儲蓄存款賬戶,不得為其支付現金。

九、加強對異常大額現金支取的監管

開戶銀行應對櫃台發生的異常現金支取活動進行登記備案,並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開戶銀行應密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對發生的異常大額現金支取行為進行調查。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應制定本地區異常大額現金支付管理辦法,並報人民銀行總行。

十、加強開戶銀行庫存現金管理

開戶銀行應在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發行庫和業務庫中選擇一個,繳存和領取現金,確有困難的,經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准,可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業務庫繳存和領取現金。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核定當地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的業務庫現金庫存限額,對超過合理庫存的部分,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及時督促商業銀行以及城鄉信用社及時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或業務庫。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發行庫管理制度,採取靈活多樣的出入庫服務措施,及時滿足各商業銀行每日現金收付和繳存的需要,不得以增加業務量為由拒收商業銀行及時繳存的現金。

十一、加快各商業銀行及全國金融系統大額現金支取管理監測系統建設

各商業銀行要改進現有的大額現金支付監管系統,加強科技手段監控力度,完善電子制約程序,堵塞非正常支取現金的漏洞。設置必要的制約程序,防止利用新的結算工具超額大額支取現金。盡快建立本系統內部大額現金支取的檢測網路,系統掌握本系統每月及每日大額現金支取情況。

人民銀行將建立全國大額現金支取監測網路,監測全國大額現金支取情況。

十二、開展一次大額現金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監管機制
各商業銀行要在2002年2月1日前開展一次大額現金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大額現金有關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制約機制和監管機制的運作情況。通過檢查,找出漏洞和管理的薄弱環節,並通過典型案件教育從業人員。

根據大額現金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各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行內現金管理制度和完善管理措施,固定管理崗位,確定管理人員,強化內部控制制度,使相關崗位能夠互相制約和監督,並對部分大額現金審批崗位實行輪崗以及進行離崗審查。健全和完善開戶銀行臨櫃大額現金管理、審批、登記以及備案制度,定人定崗,落實責任。

建立健全各商業銀行現金收支統計制度,按時上報現金收支情況。

各商業銀行不得以放鬆現金管理特別是以放鬆大額現金支取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的競爭。

各家銀行要迅速將本通知轉發至下屬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要認真落實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轄區大額現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同時,要組織本轄區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認真學習和落實有關規定,分析當地現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加強大額現金支取管理的具體措施,明確現金管理責任。

⑶ 關於銀行辦理大額現金存取款的規定

1、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系指單筆存款或取款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業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轄內情況,在1萬元至10萬元內規定專項管理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的金額起點。

2、大、中型儲蓄所應開設大戶室或服務專櫃辦理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

3、櫃員制儲蓄所辦理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必須雙人辦理,款要復點,帳要復核。

4、上機儲蓄所的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作為高級別業務處理。

5、上機儲蓄所對儲戶當日在同一儲蓄分戶帳里存款累計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業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轄內情況,在1萬元至10萬元內規定專項管理此類業務的累計金額起點)要雙人辦理,核對賬款,並作為高級別業務處理。

(3)非銀行金融機構現金限額擴展閱讀:

在銀行提取大額現金注意事項:

1、最好使用廢報紙、塑料口袋提款,往住成為攜帶巨款的信號,易被犯罪分子跟蹤,而且容易被搶走。建議取現金盡量使用斜挎包,走出銀行時一手護住包身,一手緊握背帶,讓犯罪分子難以下手。

2、大額取款應盡量減少步行路程,最好選擇門口可以停車或容易招到計程車的銀行。

3、取款後應低調,切忌邊數邊走甚至大聲宣揚自己身上有錢。

4、如果提取現金額過大,群眾可以要求銀行提供相關服務,到貴賓廳、大戶室進行操作,或提供押鈔保安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大額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儲蓄存取款憑條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

⑷ 關於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1. 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 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3. 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4. 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5.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6.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貸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7.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8.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9.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10.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11.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露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拓展資料: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條例,已經1988年8月16日國務院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並發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於2011年1月8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所修訂。

⑸ 現金結算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你是指企業對外支付的現金還是從銀行提現的限額?
如果是企業對外支付的現金,按照1988年的企業現金管理條例,不得超過1000元,但是實際工作當中只要不是數額過於巨大的都可以使用現金。
如果是從銀行提現的金額,不同的銀行有不同的規定,一般是每張現金支票不得超過5萬元。

⑹ 關於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企業不允許坐支現金,如果特殊情況應事先報開戶銀行審查批准。
國務院發布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交大醫學院財務處2007-5-23 10:35:36 瀏覽次數 13613

(1988年9月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帳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帳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帳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帳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貨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 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 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限期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帳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帳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帳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字體大小【大中小】

⑺ 現金使用限額由人民銀行核准為什麼不對

單位的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核定,而不是人民銀行核定。
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對此有明文規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⑻ 稅局哪好文件規定企業現金支出的限額

國稅總局沒有此方面文件規定,只要國務院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

⑼ 現金賬年末余額有規定嗎多少

公司賬上的庫存現金余額,首先看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再看公司業務使用現金的具體情況,最後可以用幾個月零星使用現金的情況進行平均或估算。如果超出很多,應該及時存入銀行,防止現金被盜或丟失,保存大量現金風險還是很大的,具體以公司規定為准。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3-2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閱讀全文

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現金限額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小板融資融券標的股票名單 瀏覽:382
理財產品計提利息怎麼做分錄 瀏覽:326
可融資參與配股嗎 瀏覽:816
新保利股票 瀏覽:539
炒外匯找別人借身份證 瀏覽:432
期貨老人交易心得 瀏覽:845
期貨的結算制度有 瀏覽:137
威廉指標東方財富手機 瀏覽:362
洛陽銀行理財推薦碼 瀏覽:66
2019中國金融服務發展 瀏覽:281
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 瀏覽:882
期貨近遠月價差 瀏覽:754
天津杠桿汽車租賃 瀏覽:842
理發剪刀費力杠桿 瀏覽:74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公司排名名單 瀏覽:349
廣永期貨客服電話 瀏覽:96
網易貴金屬賬戶怎麼注銷 瀏覽:269
2016中國外匯交易額 瀏覽:406
深圳豐連金融有限公司 瀏覽:14
摩托車頭盔概念股票 瀏覽: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