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同一個人可以擔任兩個企業的董事長嗎
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簡稱,指的是由個人擔任公司的法定的代表人;一個公司可以由多個股東組成,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個。一個人可以同時擔任兩個或者多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關法律對此沒有禁止。但在以下情況不適用:第一第二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三法律無禁止性規定,就是允許。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B. 董事長可以兼任監事長嗎
董事長是不可以兼任監事的。
董事長可以兼任經理。
C. 董事長和總經理可以同時兼任嗎
董事長和總經理
可以同時兼任。
可工作太多忙
不過來。
D. 請問銀行的董事長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擔任董事長或董事嗎
銀行的董事長不能夠在其他金融機構裡面擔任董事長或者董事,銀行正式工作人員不能夠在其他盈利機構兼職。
E. 同一人是否可以同時擔任幾個公司的總經理
可以。
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簡稱,指的是由個人擔任公司的法定的代表人;一個公司可以由多個股東組成,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個。一個人可以同時擔任兩個或者多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關於這一條文,關鍵的字眼在於「他人」和「同類的營業」。「他人」指前述的兩家公司由不同的投資方(或股東)出資設立,「同類的營業」指這兩家公司的經營范圍里有相同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很明顯違反了《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一般來說,董事長擁有如下權利: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 中的重大事項;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4、提名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決定報酬、待遇以及解聘,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5、審查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
6、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7、簽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8、簽署對外重要經濟合同、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F. 城市商業銀行的董事長能否是兼任的即還有其他職務
商業銀行法,不得兼任,或兼任但必須得到原單位的認可,並不得得到超出正常勞動付出的薪資回報。
不過還是有辦法進行實際意義的兼任
G.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能否是一人兼任
可以由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該條規定中所述及的董事會成員包含董事長。
另外一般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立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也可以兼任公司的總經理,依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
(7)金融機構董事長可同時兼任嗎擴展閱讀:
高管人員的資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