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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對金融服務貿易的定義

發布時間:2021-06-15 11:14:58

1. gats什麼意思

英文全稱: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GATS. 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為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作為WTO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對服務貿易的定義已被各國普遍接受, GATS 是 1982年 美國在GATT部長級會議上提出進行多邊服務貿易談判的建議,1986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將服務貿易納入談判議題。直到1993年12月「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終於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對服務貿易的定義: GATS以服務貿易的四種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對服務貿易作出了全面的定義(以下稱GATS定義),這個定義已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權威定義。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指服務提供者從一成員的境內向另一成員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貿易方式強調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它與一般的貨物貿易方式非常相似。如在美國的律師為在中國的客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這種形式僅是服務本身跨越國界,沒有人員,物質的流動。 2.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 )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境內向來自另一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即服務消費者移動到提供者境內享用服務。如中國公民到美國旅遊或求學。 3.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境內設立商業機構,為其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商業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商業存在實際上就是一國服務提供者到東道國去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就地生產就地銷售服務。商業存在可以由東道國人員組成,也可由外國人參與,但這些外國人應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例如,一成員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到另一成員境內開設分行或保險公司,提供金融、保險服務。 4.自然人流動(Presenceofnaturalpersons)。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進入另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與商業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資行為,如境外勞務服務等。 GATS對服務貿易的分類 GATS參照《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系統》將服務貿易劃分為12個部門,並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細分出160多個分部門或獨立的服務活動。12個大的服務貿易部門是:商業服務(包括專門服務和計算機服務)、通訊服務、建築和相關工程服務、分銷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包括銀行和保險服務)、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運輸服務、其它未包括的服務,但是GATS不包括政府為實施職能的服務。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四種提供方式的分類並非基於服務貿易部門的劃分,事實上,許多服務貿易部門都可能同時涉及以上幾種提供方式。

2. 金融服務貿易的金融服務貿易的內涵

1.金融服務貿易是商業性的金融服務活動,它排除所有基於公共利益的政府行為,且不管行為主體是國有的或私營的實體;
2.服務的內容涵蓋銀行、保險、證券、金融信息等領域;
3.服務的提供方式為: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國外消費(ConsumptionAbroad)、商業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和人員流動(MovementofPersonnel)。

3. 《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從哪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由三大部分組成:一是協定條款本身,又稱為框架協定,二是部門協議,三是各成員的市場准入承諾單。《服務貿易總協定》本身條款由序言和六個部分29條組成。前28條為框架協議,規定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原則和規則,第29條為附件(共有8個附件)。主要內容包括:范圍和定義、一般義務和紀律、具體承諾、逐步自由化、機構條款、最後條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項和轉撥的資金的自由流動。《服務貿易總協定》適用於各成員採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各項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區或地方政府和當局及其授權行使權力的非政府機構所採取的政策措施。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大全球服務貿易,並促進各成員的經濟增長和發展中國家成員服務業的發展。協定考慮到各成員服務貿易發展的不平衡,允許各成員對服務貿易進行必要的管理,鼓勵發展中國家成員通過提高其國內服務能力、效率和競爭力,更多地參與世界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具體包括四種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2)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3)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4)自然人流動(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服務貿易總協定》列出服務行業包括以下12個部門:商業、通訊、建築、銷售、教育、環境、金融、衛生、旅遊、娛樂、運輸、其它,具體分為160多個分部門。協定規定了各成員必須遵守的普遍義務與原則,磋商和爭端解決的措施步驟。

4. GATS下四種國際服務貿易提供方式的關系是什麼

GATS以服務貿易的四種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對服務貿易作出了全面的定義(以下稱GATS定義),這個定義已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權威定義。
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指服務提供者從一成員的境內向另一成員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貿易方式強調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它與一般的貨物貿易方式非常相似。如在美國的律師為在中國的客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這種形式僅是服務本身跨越國界,沒有人員,物質的流動。
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 )

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境內向來自另一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即服務消費者移動到提供者境內享用服務。如中國公民到美國旅遊或求學。
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境內設立商業機構,為其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商業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商業存在實際上就是一國服務提供者到東道國去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就地生產就地銷售服務。商業存在可以由東道國人員組成,也可由外國人參與,但這些外國人應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例如,一成員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到另一成員境內開設分行或保險公司,提供金融、保險服務。
自然人流動(Presenceofnaturalpersons)

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進入另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與商業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資行為,如境外勞務服務等。

5. 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

.028.1 國際金融與貿易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Trade )
學分數 2 周學時 2
教學目的與要求:
課程性質:非經管類文科公共選修課。本課程需要有相應的經濟學基礎知識。
基本內容:國際金融與貿易是既有聯系又獨立的學科,作為文科學生學習與掌握關於世界經濟基礎知識的一門課程,主要內容包括兩大部分: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一、國際貿易方面:①國際貿易產生與發展的一般規律,特別是國際商品流動的一般規律;②國際貿易的理論與學說;③對外貿易政策、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和原則;④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發展的主要特點。二、國際金融方面:①開放經濟條件下,各國貨幣之間的關系及其對經濟的影響;②外匯供求及相對價格——匯率問題;③外貿信貸與國際信貸;④國際金融體系。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文科其他專業的學生對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有基本的了解,拓寬知識面,加深學習本專業以及經濟學其他課程和專業知識的基礎。
基本要求:理解與掌握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概念,要求比較系統地了解國際貿易與金融發展的一般規律,能夠運用學到的理論和專業知識分析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發展的現狀和貨幣金融的狀況,分析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與貿易關系。

教學方法:以課堂講解為主,結合課堂討論,期末考試或課程論文。

參考教材:
1、 鄒根寶主編:《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 年 月
2、 陳同仇 薛榮久主編 《國際貿易》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7年5月版
3、 姜波克主編:《國際金融新編》復旦大學出版社,1994年9月版
4、 殷醒民編著 《國際金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教學內容:
第一章 國際貿易基礎知識
第一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內涵
第二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統計
第三節 對外貿易與經濟發展
第二章 國際分工和世界市場
第一節 國際分工
第二節 世界市場
第三節 國際價值和世界市場價格
第三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與特徵
第二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和原因
第三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形式
第四章 對外貿易政策
第一節 對外貿易政策的類型與演變
第二節 自由貿易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保護貿易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五章 關稅與非關稅措施
第一節 關稅概述
第二節 關稅的分類
第三節 非關稅措施概述
第四節 非關稅措施分類
第六章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
第一節 關貿總協定概述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
第三節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
第七章 國際收支
第一節 國民收入帳戶
第二節 開放經濟下的國際收支帳戶
第八章 外匯市場與匯率
第一節 外匯和外匯市場
第二節 影響匯率變動的因素
第九章 外貿信貸和國際信貸
第一節 外貿信貸
第二節 國際信貸
第十章 國際金融體系
第一節 國際貨幣體系
第二節 國際金融機構

編寫者:羅秀妹(副教授) 編寫時間:2003年6月

6. 金融服務貿易的介紹

金融服務貿易是指通過金融服務業進行的貿易。金融服務貿易是服務貿易的一種。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金融服務附件的定義,金融服務是指成員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向金融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所有保險和與保險相關的服務,以及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GATS金融服務附件對除保險以外的金融服務詳細列出了12條,包括了所有可能的融資、支付、證券發行、金融中介和咨詢、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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