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分支機構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2012年修訂前的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等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時並未變更原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內容,只是條文順序變更為第48條。針對修訂後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根據該規定,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亦屬於民事訴訟法所指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條雖沒有明確規定,但應認為不影響以上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
㈡ 金融機構到底都需要哪些從業資格證明~
那些證書只有當你去那種事業編制單位時才有用,比如:銀行從業資格證。其他的如證券什麼的沒用。對了,好好學微觀 宏觀 中央銀行 以後無論去哪裡都會用得到的。金融行業最有用的就是CFA,其他的嘛 我個人覺得沒用
㈢ 什麼叫金融機構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專型金融資產屬,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
㈣ 在中國什麼類型的金融機構具備吸儲資格
商業銀行 儲蓄信貸協會 儲蓄互助銀行 信用合作社等 還有些機構只能吸收固定成員的存款 條件就是必須要經過銀監會批准了
㈤ 什麼叫主體資格合法
主體資格:法律術語。
主體: 通常是指從事某項社會活動的人,包括個人或單位(法人)
主體資格: 是指主體從事某項工作、職業、活動時依照法律或專業規范應當具備的相應的資質。
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的人,法律上稱為主體不適格,其所為的行為在法律上可以不被認可。從事報表審計的人,應當具備注冊會計師資格,否則,其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可能不被認可。 從事醫療工作的人,應當具備從醫資格,否則,其行為可能因觸犯禁止性規定而受到法律追究。
㈥ 金融機構體系中的主體是什麼
在西方國家,商業銀行是金融機構體系中的主體,它是依法接受活期存款,並內主要為工容商企業和其他客戶提供貸款及從事短期投資的金融中介。
商業銀行通過辦理轉賬結算實現國民經濟中的絕大部分貨幣周轉,同時能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創造貨幣和收縮貨幣,它始終在金融體系中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
㈦ 什麼是企業主體資格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以企業法人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承擔它在民事活動中的債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業的其他人員在法定代表人委託下所進行的民事活動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獨立」的含義,即任何法人的債務只能由它自己承擔,國家、投資者和法人組織內部的成員不對法人的債務負責,因而,企業法人必須擁有必要的財產作為保證。
企業經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或合法經營權後,並不都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具體地說,企業法人登記是國家在法律上確認企業法人民事主體資格的必經法定程序,是國家賦予企業法人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的法律認可,企業法人登記注冊後,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確立與其他經營主體的法律關系,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並接受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
有些非法人企業雖經登記注冊取得了營業執照,擁有了合法經營權,但它本身並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它的主管法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