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投資金融 > 非金融機構違規轉貸

非金融機構違規轉貸

發布時間:2021-06-20 08:24:23

Ⅰ 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及法律後果

解釋與後果為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1)非金融機構違規轉貸擴展閱讀: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相關要求:

1、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2、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3、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Ⅱ 關於高利轉貸相關法律問題的咨詢

高利轉貸是指以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將套取的貸款轉貸給他人的行為。筆者認為只要比獲取貸款的利率高就算是高利。對此,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高利就是指比社會中通行或法律認可的利率要高出許多的利率,如果行為人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實施轉貸行為的,不構成本罪。」[1]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高利轉貸他人,是指行為人以比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高出許多的利率將套取的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轉貸他人,如果是一般的轉貸行為,雖然違法但不構成犯罪,這是應當加以區別的。」[2]看來,前述觀點依據的高利標準是不同的。第一種觀點以高利的法定標准來作為本罪中的高利,把高利轉貸等同於民間的高利貸。根據我國銀行管理方面的法規解釋,國家禁止民間高利放貸,對以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4倍以上的利息發放的應定為放高利貸,超過4倍以上的部分要依法追繳,不受法律保護。這里對高利標准有明確規定,適用起來比較統一,但以此標准作為本罪「高利」的標准卻有失妥當,其理由在於:第一,這種民間高利貸的標准建立在以個人所有的資金發放貸款的前提上,其危害性主要在於對金融秩序的破壞,而不涉及信貸資金使用權的侵犯。而本罪是雙重的違法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遠遠大於民間放高利貸,所以用這一標准來衡量不妥。第二,社會中通行的或法律認可的利率只能是合法的民間借貸,如果是單位之間的非法拆借或個人借貸,只能與同期的人民銀行制定的利率水平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存款利率相比較。以這種存款利率作為衡量貸款利率高低的標准顯然不妥。因為銀行存款利率遠比相應的貸款利率低得多,正是如此,商業銀行才可依靠信貸活動牟取利益。第三,本罪構成要件之一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而違法所得必須靠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利率轉貸出去取得。至於高出多少,要根據貸款的基數而定,並不一定要特別高的利率。違法所得數額受轉貸數額、利差及期限影響,並非只由利差決定。實踐中有的單位套取銀行的無息或低息專項貸款,如用國家政策性貸款轉貸,即使其轉貸的利率可能低於一般的商業貸款,也可牟取巨大利益,且社會危害性較大,但適用第一種觀點的高利標准,顯然不利於打擊此種犯罪,所以,如果人為地定一個高利的標准,結果必然會放縱犯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比貸款利率高出許多的利率才能是高利,除有上述標準的不足外,關鍵在於高出許多的標準是模糊的,難以把握,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統一和放縱犯罪。

Ⅲ 哪些非法借貸將被嚴打

日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有關方面充分認識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對相關非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可發放貸款或融資的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應當合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採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民間借貸活動情況復雜、涉及方面多,容易發生監管空白。通知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引導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Ⅳ 日本、韓國怎麼樣防止市領導、縣領導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

一、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立法背景、意義。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該條文規定了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
合同效力問題反映的是法律和人們對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基本態度和觀念,通過有效和無效設定,一定程度上即劃定了人們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邊界。為了維護市場的穩定,我們從歷史的多個立法上看,非金融機構法人及其他組織禁止從事借貸或融資活動。
1998年,國務院實施《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該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明確禁止和取締任何自然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如非法吸收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非法集資以及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及央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活動等均被屬禁止之列。該辦法與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相呼應,是我國積極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我們不難看出,我國以往的法律、司法解釋及部門規章對自然人的借貸活動基本持較為開放的態度,即使有禁止性規范也是當時對一般民事活動的規范或特殊時期的規范,規範本身並未反映活動的特殊性。
2006年《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我們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目的是維護國家對信貸發放及利率的管理,防範高利貸轉貸行為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能更好防範職業放貸人的界定。在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今天,我國民間的職業放貸人已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職業階層,其擁有的資金量,運作的規則和職業放貸機構並不本質區別,但一直缺乏有效的規范。
二、審判實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把握的關鍵點為如何認定「知道或應當知道」。筆者認為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可認定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高利轉貸,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52條「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准,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高利轉貸行為的危害性在於該行為本身,該款的的應用,與職業放貸無效規則不同,套取信貸資金轉貸無效,不需要轉貸行為是營業性、經常性,偶發行為也應認定無效。
在審判實務認定當中,主要出借人自認或者被告舉證證明該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又存在高利轉貸的行為,可認定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三、本案中的實際應用
本案中,原告作為出借人,在庭審中自認本案借款資金來源系通過透支其持有的興業銀行信用卡60000元獲得,符合「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原告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被告,且被告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原告意圖獲取高額利息的行為符合上述合同無效的規定,雙方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該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均對合同無效的後果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於2018年12月31日轉賬兩筆合計借款57000元給被告,被告於2019年6月21日還款4000元。因此,被告謝某應當將剩餘借款53000元返還給原告韓某,對原告韓某主張的其他訴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Ⅳ 高利轉貸後退掉非法所得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設置在刑法的同一條中,兩罪主觀上均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但在客觀行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為人騙取貸款以後再高利轉貸給他人,其行為就可能同時符合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最終選擇適用哪一罪名,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損失等情節。對於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一般選擇認定騙取貸款罪,以突出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對金融秩序的嚴重危害性特徵;如果沒有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行為人通過轉貸牟利的,一般傾向於認定為高利轉貸罪。

Ⅵ 銀行轉貸業務違不違法

當然是違法的。
銀行貸款,要求必須專款專用,同時銀行還要承擔跟蹤貸款使用的責任;如果轉貸的,顯然是違規的。

閱讀全文

與非金融機構違規轉貸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300685上市大約價格 瀏覽:143
山東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229
杠桿如何增力 瀏覽:672
杠桿收購的現金來源 瀏覽:758
金融運營公司 瀏覽:751
南漳農商銀行理財產品 瀏覽:849
平安福保險的傭金 瀏覽:758
期貨莊家操作破解 瀏覽:533
mt4模擬賬戶設置杠桿 瀏覽:603
交易風控員 瀏覽:583
融資費用攤銷做賬 瀏覽:680
大師談外匯 瀏覽:832
公司回購股票未來如何 瀏覽:621
恆逸集團資產評估報告PDF 瀏覽:418
滾動杠桿機構的自由度 瀏覽:802
銀行存款金融服務方案 瀏覽:993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向 瀏覽:753
工行個人信用貸款簡訊 瀏覽:129
昆明外匯招聘信息 瀏覽:482
支付寶帳戶可以付外匯 瀏覽: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