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人知道郵政公司的金融櫃員主要是做什麼的嗎
主要做:櫃台上的存、取款業務;個人結算、匯兌(大、小額匯款);個人理財;代理業務等。
2. 郵政儲蓄屬於什麼郵政服務還是金融服務
中國郵政儲蓄全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於2007年3月20日正式掛牌成立,是中國第五大銀行,[1][2]是在改革郵政儲蓄管理體制的基礎上組建的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承繼原國家郵政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經營的郵政金融業務及因此而形成的資產和負債,並將繼續從事原經營范圍和業務許可文件批准、核準的業務。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是中國領先的大型零售商業銀行,定位於服務社區、服務中小企業、服務「三農」,致力於為中國經濟轉型中最具活力的客戶群體提供服務。郵儲銀行在全國31個省(市 、自治區)全部設立了省級分行,在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設有5個計劃單列市分行。 2012年2月27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於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體變更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1月初,郵儲銀行擁有近4萬個營業網點,服務個人客戶達5.65億戶。
3. 雲南郵政公司的金融崗具體是做什麼工作的和郵政儲蓄是什麼關系謝謝~
你的啥情況都不清楚,咋說,做會計要有會計證。。銀行的就是櫃台儲蓄員多吧,或者後勤打雜的,證券的?沒聽說郵政還有這個。 看自己喜歡及想做哪方面了。
4.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可以扶貧貸款嗎
可以。
貸款申請條件:
1、要有固定收入,要看工資明細;
2、年滿18-65周歲;
3、如果貸款用於經營或購車,要有擔保人和抵押;
4、徵信良好。
貸款申請資料:
1、貸款人身份證;
2、貸款人近半年徵信信息,且徵信信息良好;
3、貸款人名下近半年的銀行卡流水,無中斷;
4、貸款人居住證證明(租房合同、房產證、近三個月水、電、費煤氣發票);
5、貸款人工作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
6、社保、保單、公積金月供也可貸款。
如果想貸更高的額度,可以做抵押貸款,例如房、車等。
5. 郵政公司的金融櫃員主要是做什麼的
向客戶推薦郵政的金融理財產品等。
郵政公司金融櫃員具體職責如下:
1、行使普通櫃員職責,主辦個人類客戶櫃面業務,做好儲蓄會計核算、櫃面銷售和客戶服務工作,確保分管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2、確保所記錄的流水帳日終(日中)軋帳試算平衡,帳款,帳證相符。
3、正確保管使用本崗位的的2號業務公章、2號辦迄章、本櫃印章包鑰匙。負責保管使用本崗位的各種登記簿,保證登記清楚,內容齊全。
4、收集對私大客戶的資金信息,及時匯報給支行負責人,與客戶建立溝通聯系,關注客戶的資金往來。
5、做好本櫃台殘損現金的整點,合格後交龍頭櫃員湊把(卷)上繳。
6、積極開展優質服務工作,為客戶提供差別化服務,創零有效投訴。
7、堅持業務合規性操作,嚴格防範和控制操作風險。
8、負責管理好本人辦公設施、用品用具的維護和辦公責任區的各項相關工作。
9、努力完成支行核定的各項工作考核目標。
10、他由櫃員主管及負責人交辦的工作。
11、擔任兼職安全員,負責生命門的開啟,檢查是否及時關閉,每日登記《安全員登記簿》,保管維護好本網點的安全器材,每日營業終了負責檢查安全隱患,電源、火源的關閉。
12、負責投資金條樣品等重要物品的保管,每日營業終了,放入保險櫃保管等。
(5)郵儲公司金融扶貧擴展閱讀:
郵政公司金融櫃員的招聘信息
一、派遣工作地點
根據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所屬各網點用工需求實際,結合應聘人員個人情況、應聘意向、家庭住址、整體報名情況及考試成績等因素,擇優篩選確定應聘人員具體派遣工作網點。如果是定向招聘,應聘人員被錄用後,指定在被錄用的網點工作。
二、薪酬、福利待遇
1、薪酬構成:基本工資+績效薪酬。
2、薪酬水平:試用期後月平均為3000-4000元,不同工作地點薪酬水平會略有差異。
3、社會保險及公積金: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住房公積金。
三、招聘條件
(一)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品行端正,無不良記錄和不良嗜好。
2、具備良好的綜合素質及市場開拓能力,身體健康,具有較強的學習能力、溝通能力、敬業精神和團隊協作精神。
3、同等條件下,應聘人員實際居住地址與招聘網點地址一致的優先考慮。
(二)學歷條件
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三)專業、畢業時間和年齡
1、專業:金融類、財經類、會計類、企業管理類、計算機類、電子商務類等相關專業。特別優秀的專業(非音樂、體育、舞蹈專業)可適當放寬。
2、畢業時間:應屆生和往屆生均可報名應聘。
3、年齡:18-30周歲,特別優秀的可放寬1-2周歲。
(四)其他
1、成功應聘者須在體檢合格後,方能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派遣到郵政企業所屬網點工作。
2、優秀學生幹部、中共黨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3、應聘到農村網點的,在同等條件下家庭住址與應聘地點一致的優先考慮。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郵政金融員工談十八大以來的變化
6. 金融業、郵政業、電信業的相關稅收政策
金融領域稅收優惠政策一:銀行業、非銀行金融機構
2012-6-27
1、增值稅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2、營業稅
◎對1998年及以後年度專項國債轉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債轉貸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20號)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2號,已廢止)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於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9]7號,到期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66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此款到期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
◎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
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是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託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銀行貸款業務不徵收營業稅的具體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4]88號)
◎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
◎「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是指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准,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收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
「從事擔保業務收入」是指本條第一敖所稱單位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7號)
3、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上述所稱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國際金融組織;所稱優惠貸款,是指低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的貸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2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金融租賃公司)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1)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四川、甘肅、陝西、重慶、雲南、寧夏等6省(自治區、直轄市)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徵企業所得稅。
上述汶川地震災區是指《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地震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害范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所規定的極重災區10個縣(市)、重災區41個縣(市、區)和一般災區186個縣(市、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聯)提取的符合條件的特別風險准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可能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銀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總額(以下簡稱清算總額)計算提取。清算總額的具體范圍包括:ATM取現交易清算額、POS消費交易清算額、網上交易清算額、跨行轉賬交易清算額和其他支付服務清算額。
(2)按照納稅年度末清算總額的0.1%計算提取。具體計算公式:
本年度提取的特別風險准備金=本年來清算總額×0.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特別風險准備金余額
中國銀聯接上述公式計算提取的特別風險准備金余額未超過注冊資本20%的,可據實在稅前扣除;超過注冊資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25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
◎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獨資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的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所屬小額貸款公司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3號)
◎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級農村信用聯合社每年度為履行其職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差旅費、利息支出、研究與開發費以及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應統一歸集,作為其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後由基層社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0號)
◎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患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
4、個人所得稅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上述所稱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1999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2號發布,2007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2號修訂並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
◎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
5、房產稅
◎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770號)
6、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770號)
7、契稅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前擁有的房產產權,轉讓至改制後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時,可免徵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8、印花稅
◎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
對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財稅字[1988]255號)
◎國家開發銀行經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國家開發銀行對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可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1995]47號)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後,其在外國銀行分行已經貼花的資金賬簿、應稅合同,在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貼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7. 郵政貸款對扶貧戶有規定嗎
肯定是有規定的呀,只要是這個扶貧戶的經濟條件不是特別好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去申請郵政的貸款的。
8. 郵政金融業務有哪些
郵政儲蓄銀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回或全部金融業務答。①吸收本外幣儲蓄存款。②辦理匯兌。③從事銀行卡(借記卡)業務。④代理收付款項。包括代發工資和社會保障基金、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和代收稅款等。⑤代理發行、兌付政府債券。⑥代理買賣外匯。⑦代理保險。⑧代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特定業務。⑨辦理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大額協議存款。⑩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票據。承銷政府債券和政策性金融債券。提供個人存款證明服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如發放貸款、小額信用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