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關於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公司法對利潤分配的新規定:
從2006年1月1日起稅後利潤只需按10%提取法定公積金,不用再提取法定公益金。2005年底的法定公益金如有餘額,應將其轉至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2006年余額應為零。
舊的公司法對利潤分配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㈡ 針對新准則對利潤分配的相關規定有那些考慮
一、新會計准則下利潤表的作用
新利潤表,又稱為收益表或損益表,它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
首先,新利潤表主要用來充分反映經營業績的來源和構成,進而有助於報表使用者判斷企業凈利潤的質量及其風險,有助於報表使用者預測凈利潤的持續性,從而作出正確的決策。
其次,新會計准則下的利潤表採用「功能法」列報,有助於報表使用者了解費用發生的活動領域。
最後,使用者可以通過利潤表提供的財務成果等會計信息與資產負債表中的信息相結合,還可以提供進行財務分析的基本資料,及時反映企業資金周轉情況及企業盈利能力和水平,從而為報表使用者判斷企業未來的發展趨勢,作出經濟決策。
二、利潤表的基本結構
新利潤表的格式一般有兩種:單步式利潤表和多步式利潤表。我國實施的新會計准則要求企業採用多步式編制利潤表,即要求通過對當期的收入、費用、支出項目按性質加以歸類,按利潤形成的主要環節列示一些中間性利潤指標,分步計算當期凈利潤。
首先,新利潤表各項目按「本期金額」和「上期金額」兩欄反映。
其次,項目計算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計算利潤,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另一部分是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利潤表格式詳細內容見例題答案)。
新利潤表中利潤部分的格式分為三步:
第一步,以經營收入為基礎,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加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和投資收益(減去投資損失),計算出營業利潤;
第二步,以營業利潤為基礎,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計算出利潤總額;
第三步,以利潤總額為基礎,減去所得稅費用,計算出凈利潤(或凈虧損)。
三、新利潤表的編制方法及舉例
為了方便說明新利潤表的編制方法,本文通過如下實例祥解新利潤表的編制過程。
一、關於「利潤分配」科目明細科目的設置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利潤分配」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其他轉入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略)
5.(略)
6.(略)
7.(略)
8.(略)
9.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10.應付普通股股利
11.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12.未分配利潤
年度終了,企業應當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科目;同時,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後,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由此可見,上述明細科目中,2至11為利潤分配項目。之所以在進行利潤分配時不直接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其原因主要在於使利潤分配的全過程在「利潤分配」科目中得到更為清晰的反映。
如果按題中所設想的做法,那麼,在進行利潤分配時,由於各分配項目直接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雖然「貸方余額一看就知道是還沒有分配的利潤」,但是,企業當年可供分配的利潤數據可能會被掩蓋。其實,根據會計制度進行利潤分配核算,如果要查詢尚有多少未分配利潤,完全可以通過查詢「利潤分配」科目總帳余額得知。
二、關於「盈餘公積」科目明細科目的設置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盈餘公積」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法定盈餘公積
2.任意盈餘公積
3.法定公益金
4.(略)
5.(略)
6.(略)
在核算各盈餘公積時,應當分別各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在動用各明細項目時,可直接借記該明細科目。
關於補充問題。
假設期初未分配列潤為10萬元,企業當年實現凈利潤100萬元,合計可供分配利潤110萬元。企業按規定提取法定盈餘公積10萬元、法定公益金5萬元,根據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30萬元、派發現金股利10萬元。如果將利潤分配項目全部直接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則該科目帳面記錄為:
期初余額:10萬元
加:「本年利潤」轉入:100萬元(當前余額110萬元)
減: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10萬元(當前余額100萬元)
減:提取法定公益金:5萬元(當前余額95萬元)
減: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30萬元(當前余額65萬元)
減:派發現金股利:10萬元
期末余額:55萬元
這樣的話,在企業分配利潤過程中,當進行完某一項利潤分配項目後完成全部利潤分配工作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余額已被遞減,不再反映企業當年可供分配的利潤數額。
㈢ 簡述利潤分配的原則
一、利潤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依法分配的原則 企業利潤分配的對象是在一定會計期間內實現的稅後利潤。稅後利潤是企業投資者擁有的權益,對這部分權益的處置與分配,應當以《公司法》為核心的有關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充分反映了國家制定的利潤分配中的各種限制因素;並制定了繳稅、提留、分紅的基本程序。企業的稅前利潤首先應按國家規定做出相應調整,增減應納稅所得額,然後依法繳納所得稅。稅後利潤的分配應按順序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利潤激勵的原則 在保障投資者應分配利潤的前提下,如何確保經營者和職工的利益,則應通過利潤分配時確定的激勵政策,以提高職工的主人翁意識,調動職工的積極性,是現代企業管理層面臨的重要而又特別的課題。我國現行法規規定,在稅後利潤應當提取公益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開支;在現行企業中,使用稅後可供分配利潤對具有一定工作年限或做出較大貢獻的職工發送紅股,使員工也成為企業的主人參與企業利潤的分配。這種紅股雖然在其轉讓、繼承等方面作了一定的限制,但對提高職工的歸屬感和參與意識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也有部分企業試行的「內部職工股」與「期權」,是一種積極有效的探索。
權益對等的原則 企業在利潤分配中應遵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中只有以其股權比例享有合法權益,不得在企業中謀取私利,企業的獲利情況應當向所有的投資人及時公開,利潤的分配方案應交股東會討論,並充分考慮小股東的意見,利潤分配的方式應當在所有股東中一視同仁。
二、利潤分配順序分配原則
1.支付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各項稅收滯納金及罰款 2.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3.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4.提取公益金 5.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㈣ 利潤分配是怎麼分的具體
一、利潤分配,是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順序,在國家、企業和投資者之間進行的分配。利潤分配的過程與結果,是關繫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企業能否長期、穩定發展的重要問題,為此,企業必須加強利潤分配的管理和核算。
二、企業利潤分配的主體一般有國家、投資者、企業和企業內部職工;利潤分配的對象主要是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利潤分配的時間即確認利潤分配的時間是利潤分配義務發生的時間和企業作出決定向內向外分配利潤的時間。
三、利潤分配的順序:
利潤分配的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一般應按照下列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
(1)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2)提取法定公益金。根據《公司法》規定,法定公益金按稅後利潤的5~10%提取。提取的公益金用於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
(3)向投資人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本年度分配。
四、會計分錄
1將本年利潤轉入利潤分配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所得稅的繳納,比例25%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
3、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稅後利潤的10%以上)、公益金(稅後利潤的5%以上)和任意盈餘公積(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計算)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公益金
——任意盈餘公積
如有優先股。應在『任意盈餘公積』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據董事會決議)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
貸:應付股利
5、結轉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分配利潤——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應付股利
6.以盈餘公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借:盈餘公積
貸: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