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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

發布時間:2021-06-21 14:03:14

㈠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會被處以下列哪些刑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追訴:
一、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二、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㈡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從事公務的人員的區別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性質是黨政機關,位在三會(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之上。
除總行部分職位招錄納入國考外,其餘全部是內部人事司自行統一組織全國招錄。
人行總行是公務員編制
通過國考統一招錄,各分支機構全部是參公管理的行員編制,出發點一是保持央行獨立性,二是為內部員工謀福利。
人行分支機構不歸地方政府管,垂直系統。
人行分支機構員工雖然不屬於公務員編制,但會進行集中大型招聘,進入後也屬銀行正式工,待遇自然也不會差。
人行待遇怎樣?
首先人民銀行行員制大多地方的工資比一般的公務員工資高,由於沒有公務員的政策限制,地方人行職工的待遇中績效工資空間較大,受政策限制較少,這也是人行目前待遇普遍高於公務員的主要原因,同時人民銀行的考試壓力相比公務員較小,相比商業銀行競爭較大,往年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總招3000+人,報名人數破8W萬。所有有意向參加人民銀行招聘的同學要及早准備,錢多活少離家近,高薪體面無壓力的工作一定不要錯過。
中國人民銀行招聘對象既包括應屆生,也包括社會人員。詳細地說,包含納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含當年畢業生,以及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延緩派遣的前兩年畢業生;不含定向培養、委託培養畢業生)、具有2年以上商業性金融機構、經濟部門或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的社會在職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

㈢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

偽造貨幣罪,是指仿造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以印刷、復印、描繪、臨摹、拓印等方式,製造偽造的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無論是偽造人民幣、港幣還是外國貨幣,都構成偽造貨幣罪;只有偽造正在流通的貨幣才能構成偽造貨幣罪,偽造已經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不能構成偽造貨幣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一)數額與情節:
《追訴標準的規定》:
十六、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七、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八、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解釋二) 為依法懲治偽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持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偽造貨幣的總面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製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成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第三條 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處罰。
第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不足五千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五千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四千元或者幣量不足四百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14),(2000年4月20日法釋(2000)26號)

㈣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犯罪和金融機構犯罪是不是犯罪主體不同

是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犯罪,
犯罪主體
是機構的工作人員,屬於
職務犯罪
。而金融機構犯罪其主體是金融機構,是單位而非其中的某些或所有人員,屬於
單位犯罪

㈤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處理的刑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追訴:
一、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二、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㈥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保函等 ,會被處以什麼刑罰

銀行或者其他抄金融機構的工作襲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保函等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金融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㈦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票據法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

1、給予處分;

2、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票據法中,關於玩忽職守的定義:

是指對某項工作負有特定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敷衍塞責,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行為。

三、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是什麼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應審查而不審查或不認真審查票據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簽章、記載事項是否欠缺、辨析票據的真偽以及票據的背書是否連續、票據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額、持票人是否為票據記載的權利人等事項,而輕率予以承兌、予以付款、予以保證的行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誤。對此,應當給予處分。

三、處分的種類

是指金融機構內部的紀律處分,一般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四、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89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五、賠償責任

票據法還規定,因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金融機構作為被委託人,因自己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而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使委託人仍然要對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債務,資金受到損失,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金融機構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也要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貼現或者保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是指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二者都負有賠償的責任,當其中一方履行了這一賠償義務時,有權要求另一方償付他應當擔負的份額。這樣規定,對於促使金融機構嚴格管理與監督自己的工作人員是非常必要的。

㈧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中心和當地人民銀行報告

應該是D吧

㈨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如發現交易與監控名單所列國家地區組織各有關應首先向誰報告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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