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互聯網金融 債權轉讓 受限制了嗎
網貸債權只要是屬於合法有效的債權,那就是可以轉讓的,其轉讓行為合法。合同法明確規定如下情況不得轉讓債權: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由擔保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由於擔保合同是從合同,由從合同所產生的權利是從權利,從權利只能隨主權利一同轉移,因此,根據擔保合同的性質,擔保債權不能單獨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這有兩種情況:其一是禁止性約定,即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轉讓;其二是限制性約定,即對轉讓規定了條件或期限等,在條件未滿足或期限未屆至時,不得轉讓。例如,合同中規定轉讓必須經過合同另一方同意,則未經對方同意,不得轉讓。
㈡ 我是掛名法定代表人。公司被口頭轉讓了,不知道咋辦,現在公司不知道在哪兒,公司被起訴了咋辦
解答,
從描述來分析,
口頭轉讓是無效的。
法定代表人顧名思義,
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人,
建議還是盡快咨詢一下律師吧,
這種情況律師遇到比較多,
知道如何處理。
㈢ 深圳錢包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注冊號:****所在地:廣東省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程明宇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狀態:登記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海一路1號A棟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明宇
成立時間:2015-03-30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1245510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海一路1號A棟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㈣ P2P網路借貸純中介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有哪些風險
根據借貸交易發生流程及原理的不同,P2P平台可以分為純中介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兩種。純平中介模式,即資金出借方根據自己的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選擇資金需求方。平台本身布參與交易,只負責信用審核、展示及招標,以收取賬戶管理費和服務費。債權轉讓模式,又稱「多對多」模式,是指借貸雙方不直接簽訂借貸合同,而是通過第三人(一般為個人)先將資金借給資金需求方,再由該第三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一般而言,該第三人為P2P平台的內部核心人員。P2P平台將該第三人的債權進行拆分和錯配,打包成債權包產品,供資金出借方選擇購買。在該模式下,P2P平台也承擔著資金需求方的信用審核以及貸後管理等相關職責。
法律風險有如下:
對於純中介模式而言,由於平台並不參與借貸交易,只是一個中介的角色,與之相對應的是較小的法律風險。對於該模式,主要的風險在於平台對資金需求方的失察之責,畢竟平台作為事先審核了資金需求方的信用等資料,因此其必須為自己的調查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發展論壇」提出P2P行業監管的十原則(以下簡稱P2P行業監管十原則)可知,P2P平台性質應界定為信息中介,它不是信用中介,更不是交易平台。另外,P2P平台還應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錢」。
對於債權轉讓模式,與純中介模式相比,平台的法律風險較大。首先該模式面臨的是合規風險,在債權轉讓模式下,債權的拆分與資金的期限錯配,有資金池之嫌。根據P2P行業監管十原則, 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其次該模式還面臨的債權處置風險,即在該模式下,最終的債權僅為該第三人,如果借款人大量違約,該第三人乃至公司將會面臨極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