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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如何突破分業經營

發布時間:2021-06-23 06:39:44

⑴ 金融業經營管理模式中,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模式有何區別金融監管與經營模式之間如何選擇

與分業經營對應的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也就是各個行業管理屬於自己的金融機構,而混業經營是更具綜合性和更為一體化的操作模式,不再象分業經營具有明確的行業界限,因此與之相對應的是綜合監管,雖著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各行業間的界限越來越不明顯,比如證券與銀行的一體化,保險與銀行的一體化,因此分業監管模式下的操作就會越來越力不從心

⑵ 為什麼中國金融分業經營

主要是降低風險吧,比如,假設銀行都去做證券投資方面的,遇到個金融風暴就完蛋了。
而且分業經營利於金融監管,比如保險業的證券業務是歸保監會管呢?還是證監會管呢?
中國的國情是人多,資本也比較多,特別是銀行的實力比較雄厚,不需要去做太多風險的業務就能很賺錢,並且,就銀行這塊來說,如果銀行拿他們的大把大把的錢投資某一個市場,然後突然又收回資金,容易造成市場動盪!而國外不同他們需要做其他很多業務增加利潤渠道,所以有的國家的金融機構有點混業經營的味道

⑶ 什麼是商業銀行的分業經營

商業銀行的經營體制主要有職能分工型和全能型。

在職能分工型即分業模式下,只有商業銀行能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且一般以發放一年以下的短期工商信貸為其主要業務。

在全能型即混業經營模式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一切銀行業務,包括各種期限和種類的存款與貸款以及證券業務等。1995年,我國明確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

⑷ 混業經營如何分業監管

「銀行號」基金公司已經呼之欲出,而隨著中行、建行股份公司的相繼掛牌,其未來的發展路徑必然也是向金融控股集團靠攏。可以說,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以及隨之而來金融控股公司已成為中國金融機構從「分業經營」過渡到「多元化混業經營」的現實選擇,中國的金融業已經進入了「混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時代。 實際上,我國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早已經風起雲涌。首先是銀行與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的混合,最近准許銀行設立基金公司就是一個典型。而金融控股集團是目前我國分業體制下混業經營的突出表現,我國出現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 從理論上說,金融機構混業經營所可能導致的風險要遠遠多於分業經營。其中,系統內關聯交易是最大問題。這種關聯交易行為包括系統內部交易,為了避稅或逃避監管而相互轉移利潤,以及系統內部資金和商品的互相劃撥、互相擔保和抵押等。同時,還有資本充足率的風險。如集團公司撥付子公司資本金,這樣一筆資金在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同時反映,造成資本金的重復計算。事實上降低了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影響整個集團公司的財務安全。此外,財務杠桿比率過高等等都是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風險的具體體現。 目前看來,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的架構已經滿足不了對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需要。目前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是各司其職,在各自領域的監管都比較明確,但是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信息的割裂以及工作機制的缺失使其難以對目前的混業趨勢和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有效的監管,而現實發生的一些重大金融事件更是凸現了目前監管體制的缺陷,因此,如何適應市場要求,建立一套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混業經營有效監管的制度,便成為當務之急。 但是,現存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還是基本符合的。想在短期內完全打破這種體制還是沒有太多必要的,也很難設想在短期內就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製作很大的改革。在現有的框架上進行循序漸進的改革才是最現實的選擇。目前,首當其沖應該加強的就是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在這個方面,去年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已經以備忘錄的形式對如何協調進行了明確,但是僅僅停留在這個層面上顯然是不夠的,具體到一個金融機構如果發生擠兌、發生金融風險,怎麼及時地按照一步步的程序走,這方面還不明確,缺乏操作細則導致的就是無法實施有效監管。 此外就是要加強央行在整個協調監管中的地位。目前,央行的宏觀調控能力的發揮只是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無法到達證券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事實上,由於無法參與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監督,其貨幣政策的執行以及維護金融運行穩定的職能已經在某種程度上被削弱。 遵循這個思路,在如何加強各個部門的協調監管方面,應該建立三個層面的協調機制。一是妥善處理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分工,二是監管機構之間應該建立實質性的協調安排,三是中央銀行、監管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這在廣泛的政府層面上,在宏觀管理上處理金融風險是非常必要的。畢竟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真正保證金融機構的安全運行。 從長遠看,應構建打破銀行、證券、保險等分業界限的綜合性監管體系,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也就是要建立一個統一監管的長效機制。目前,盡管各個部門已經開始合作,但是禁錮於傳統的內部架構和行政級別,相互之間的合作還是互有牽制,往往造成效率不高甚至出現監管上的真空。而如果成立金融監管最高權力機構,其監管權利將會覆蓋到銀行、證券、信託、保險等各個方面,其內部機構也按照監管對象分業設置銀監局、保監局、證監局、信託監管局等部門,分別對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業進行監管。同時,中央銀行作為整個金融體系最後貸款人,與國家金融安全監管總局建立協商機制。統一監管的目的在於實現金融立法與執法的統一,這樣既能避免重復監管,又能避免監管上的真空。當然,這一目標必須循序漸進分階段完成,不可急功近利。 (作者為安邦集團研究總部分析師)陳偉

⑸ 中國金融實行分業經營的好處。

一 國際銀行業經營制度的歷史回顧

19世紀中葉,德國、美國等國在工業化的過程中,都出現了全能銀行即全面經營各種金融業務的銀行。全能銀行以聯邦德國最為典型,可以提供幾乎所有的銀行和金融服務,如貸款、存款、證券、支付清算、外匯、代理保險、租賃與咨詢等業務。

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和金融大危機爆發後,許多經濟學家將危機爆發的原因歸咎於全能銀行制度。他們認為,由於全能銀行將大量的資金長期性證券交易上,從而使其在金融危機中陷入嚴重資金短缺的困境中,最終不得不破產倒閉。在這次危機中,美國有上萬家銀行倒閉,銀行總數由25000減至14000家,銀行信用幾乎全部喪失。為了防止銀行危機的再度發生,美國國會於1933年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案>>,嚴格禁止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尤其是證券的承銷和自營買賣業務,嚴禁商業銀行和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聯營或人員相互兼職。此後,英國、日本等國也紛紛效仿,實行了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分離銀行制度,與聯邦德國的全能銀行制並駕齊驅。

80年代以來,國際銀行業的發展進入了新的時期。在金融自由化的沖擊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監管逐漸放鬆,各種金融機構之間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西方國家的銀行業又逐漸向全能銀行演變。從1987年開始,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先後批准了一些銀行持股公司經營證券業務,1989年又批准花旗等五大銀行直接包銷企業債券和股票,從而使美國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方向的轉變邁出了一大步。

進入90年代以來,美國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的發展步伐加快。1991年美國通過了<<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允許商業銀行持有相當於自有資本100%的普通股和優先股,這表明長期以來限制商業銀行和工商業之間相互滲透的禁區已經被突破。1994年,美國又通過了<<1994年跨州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充當保險和退休基金的經紀人,從而表明對商業銀行涉足保險業的限制也被突破。1998年4月美國花旗銀行和旅行者集團合並,合並後的花旗集團將花旗銀行的業務和旅行者的投資、保險業務集於一身,成為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務公司。

全能銀行的迅速發展有其內在的必然性:首先,激烈的市場競爭促使各金融機構努力拓寬自己的服務領域和提供更便捷的服務手段,各金融機構有實現相互融合的強烈利潤動機,現代通訊和計算機技術的高速發展為這一融合及通過融合降低成本提供了技術保障和物質支持;其次,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傳統的商業銀行服務業已經無法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新需求,必須作出調整;再次,金融創新的發展為突破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范圍和證券業務提供了可能,商業銀行在負債結構和資產配置方面越來越多的依靠資本市場工具,而投資銀行也日益向商業銀行業務滲透,金融創新使二者的業務界限逐漸消失。

美國之所以加快了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轉變的步伐,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是美國銀行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越來越多的受到來自歐洲和日本銀行的競爭壓力。進入90年代以來,西歐和日本的商業銀行已經突破傳統的分業業務,綜合化趨勢日益明顯。例如,原歐共體曾於1992年頒布第二號銀行指令,決定在歐共體范圍內全面推廣全能銀行和分行制;日本則於1996年底推行了名為「大爆炸」的金融業改革計劃,計劃於2001年前全面實現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互交叉彼此經營業務。

1999年5月和7月,<<金融現代化法案>>的通過,表明廢除<<1933年銀行法案>>,實現全能銀行制已是大勢所趨。

二 全能銀行或混業經營制的優勢分析

當年在美國全面否定全能銀行的同時,德國的調查報告卻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認為對全能銀行導致銀行危機的指責是不成立的,因此德國始終堅持全能銀行制度。此後,在1975至1979年間,由聯邦德國政府組織的專家組對全能銀行制度進行了全面的調查,結論如初。根據德意志銀行高級經濟學家特洛文博士的研究,「全能銀行制度無論對客戶和銀行,還是對經濟發展都是非常有利的」。特洛文將全能銀行制的優勢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全能銀行可以為客戶提供最佳服務。全能銀行具有能為客戶提供全面金融服務的特點,客戶在一家銀行就能享受到最廣泛的金融服務,而不必與多家經營內容不同的銀行打交道,同時客戶還可以利用全能銀行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來選擇最佳的投資機會,從而不僅有利於節約時間,減少費用,而且有利於增加收益。

其次,全能銀行可以使銀企關系更加密切。全能銀行通過全面的金融服務,使客戶與銀行之間更加互相了解,加強了雙方的聯系,有利於鞏固銀行與客戶的聯系。

再次,全能銀行能促進儲蓄的發展。全能銀行能通過其眾多的分支機構為廣大的客戶提供多種形式的儲蓄機會,特別是為其提供了可作為投資的各種證券,使每家全能銀行都能與成千上萬的儲戶聯系在一起,從而使全能銀行更好的充當儲蓄和投資者的中介人。

最後,全能銀行具有內在穩定的特徵,有利於降低金融風險。由於全能銀行的業務多樣化,銀行的一部分業務虧損可由其他部分業務的盈利來彌補,這就降低了銀行風險,使銀行經營更穩健,有利於整個銀行體系保持穩定。全能銀行不僅可以利用內部補償機制來穩定銀行的利潤收入,而且還可以通過這一機制增加向客戶提供最客觀的可行性建議的機會。

有意思的是美國經濟學家懷特在1986年的研究表明,「1933年銀行法是對一系列確實存在但被曲解問題的過激反應,這些問題實際上只涉及數目相當小的一部分銀行。」這是因為,美國在1930年至1934年宣告破產的銀行占當時銀行總數的26.3%,但其中207家從事證券業務的只有15家宣告破產,所佔比重為7.2%,遠遠低於其他銀行破產的比例。即使從破產的15家從事證券業務的銀行來看,從事證券業務也不是其破產的主要原因,因為他們在證券業務上的投資僅占其總資產的很小部分,通常在10%以下,而且這些投資的總額如果與美國銀行業資產總額相比,簡直是微不足道。顯而易見,把商業銀行參與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活動作為30年代大危機的主要原因,說服力不足,所謂全能銀行導致危機的說法可能是一種誤導。
三 中國銀行實行分業制的歷史原因分析

1993年以前,中國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是中國證券市場創立之初的主要參與者之一。1980年國務院下達了<<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暫時規定>>,提出「銀行要試辦各種信託業務」,同年中國人民銀行下達了<<關於積極開辦信託業務的通知>>。各家銀行陸續以全資或參股形式開辦了大量金融信託機構。1990年和1991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成立。銀行在證券市場形成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表現在資金、技術、人員和組織管理的支持。商業銀行參與證券業務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資或參股的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從事的主要業務是企業證券的發行、代理買賣、和自營。

1992年下半年開始,社會上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銀行大量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進入證券市場,導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亂,因而從1993年7月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首先在1991年11月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銀行業與證券業實行分業管理」;隨後,1993年12月<<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出了具體的規定「國有商業銀行不得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國有商業銀行「在人財物等方面與保險業信託業和證券業脫鉤,實行分業經營」;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此作了更具體而完備的規定。

資料搜集和實際調查的結果表明,中國實行分業經營的主要緣由,來自於1993年之前混業經營實踐給金融體系帶來的危害。自九十年代證券市場形成發展以來,銀行體系中出現了較為嚴重的資金運用問題,即相當一部分銀行通過其全資或參股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將信貸資金和同業拆借資金挪用,投放到證券市場或房地產市場,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影響,增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助長了投機行為和泡沫經濟,增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助長混亂不當行為,影響銀行信譽和形象。但造成危害的關鍵原因並不是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而是商業銀行利用其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進行的信貸資金、同業拆借資金轉移投機。

四 發展全能銀行是我國商業銀行的必然選擇

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轉變的步伐需要加快,這是我國商業銀行行為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競爭應對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商業銀行在我國國民經濟市場化進程不斷深化的過程中,謀求商業銀行自身發展和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1 發展全能銀行是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競爭力的要求。與西方主要國家全能

⑹ 為什麼說分業經營是中國現階段金融發展的現實選擇

金融的分業或混業,本身並沒有優劣之分,這也是金融分業制度能夠產生的原因,一個國家或一個經濟究竟是採用分業制度還是混業制度,只是一種特定經濟情況下的利弊權衡,這種權衡會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調整。我們現在所執行的分業制度,應該說是與當前中國經濟中的一些現實條件分不開的。(一)風險控制風險控制是分業經營制度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分業制度的出發點和優勢所在,中國證券市場僅僅發展了十年時間,市場始終處於不成熟狀態,而二級市場幾年來動輒百分之幾百的年換手率和年振幅,顯示市場投機氣氛濃厚,整體風險較大,因此,防範風險成為了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歷史經驗表明,金融風險往往有在不同金融機構之間迅速傳染的傾向,從切斷金融風險傳播鏈條的角度出發,分業經營所設置的金融防火牆仍是迄今最直接和有效的辦法。(二)法律環境滯後與金融業同時起步的中國金融法治建設一樣處於不成熟期,雖然以《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等為代表的金融法律體系框架初步建成,但它們共同具有的粗線條的特點要求一系列的配套法規加以落實,而目前的這些配套法規在完備性和立法質量上還亟待提高。在立法滯後的同時,中國的司法效率低下已是不爭事實,司法效率低下直接制約中國金融業所處的整體法律環境。法制環境是風險控制最重要的制度保證,美國之所以能夠在60多年後重拾混業經營的政策,與其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在金融立法領域幾十年的努力是分不開的,中美兩國在金融法律環境上的差距,正是兩種金融業模式選擇的重要原因。(三)監管能力不足中國的金融監管採用分別監管制,銀行、保險、證券各有其監管機關,如果實現混業制度,中國現有的監管能力將受到考驗。各監管機構間權利和職責的劃分、監管任務的協調、監管信息的共享等問題都難有一個妥善的保證。因此,從監管效率的角度出發,也需要給監管機構一個適應混業經營制度的時間。而且,即便是在實行綜合監管制度的英國、日本和韓國,其綜合監管機構的運作效果也有待實踐的檢驗。(四)金融機構內控制度脆弱。出於金融安全的考慮,混業經營同樣要求各金融業務間保持相對的獨立性,這就要求金融機構不但有良好的業務素質,更要有一套保證不同業務獨立運作的機構、人員、管理和監督制度。我國的金融機構或剛剛完成從計劃到市場的轉變,或剛剛實現創業初期的規模擴張,在內控制度建設上還不完善,加之國內企業普遍存在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國內金融企業的內控機制整體上處於弱勢狀態,這直接制約了混業經營制度的實施。(五)專業化分工雖然混業經營最終也能通過市場選擇完成金融業的分工,但分業制度在專業化方面的功效無疑更直接,這一點對需要從無到有發展證券市場的中國尤為重要。如果由銀行兼營證券業務,銀行出於安全、成本等的考慮,有堅持既有業務的傾向,同時業務多元化必然導致資源分散,使得銀行在證券業務上的投入可能不如專業證券公司那樣多,這對發展後起的證券市場無疑具有消極影響。分業經營使得國內的金融機構可以集中有限的資源專注於某一項業務的發展,對促進國內金融機構服務質量的專業化提升大有裨益。

⑺ 試論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經濟法分論考查題)

主要有以下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7)金融機構如何突破分業經營擴展閱讀: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

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

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

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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