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致使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如何維權
需要找金融銀監會協調解決。因為現在很多消費者購買的金融產品都是有風險提示的,風險小的自然效益低,效益高的自然風險也會很大。所以人們要時刻謹記投資需謹慎。
⑵ 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這兩個概念如何區別呢
可以從以下兩點來區分這自兩個概念:
1、兩者的定義不同:金融產品是指投資標的,即為投資項目。而金融服務是指投資者參與整個投資所享受道德服務。
2、兩者的內涵不同:金融產品是指股票、期貨、外匯、現貨、貴金屬等投資項目。而金融服務,包括在做投資之前,給予投資者所需要投資的項目產品介紹,開戶,後期服務等。
⑶ 根據《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引起》的規定,多項選擇題,在線等
根據中證協《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 》(2012年12月30日發布)
第十條 證券公司根據了解的客戶信息,可以將符合以下條件的客戶劃分為專業投資者:
……(四)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類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2、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期貨、黃金、外匯等相關市場投資交易的經歷,且過去12個月中證券交易不少於40次;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設計、投資或保險精算、金融風險管理工作經歷;
3、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經證券公司評估為最高等級。
因此答案選擇ABC.
⑷ 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這兩個概念如何區分
可以從以下兩點區分這兩個概念:
1、兩者的定義不同:金融產品是指投資標的,即為投資項目。而金融服務是指投資者參與整個投資所享受道德服務。
2、兩者的內涵不同:金融產品是指股票、期貨、外匯、現貨、貴金屬等投資項目。而金融服務,包括在做投資之前,給予投資者所需要投資的項目產品介紹,開戶,後期服務等。
⑸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所指的金融資產包含哪些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法》不可能規定出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法規如果過細,很可能與實踐脫節。為此,就要按照簽署「責任狀」的邏輯,緊緊抓住經營機構這個「一肩挑兩頭」的主體,明確經營機構既要按照《法》規定和自律組織規定對投資者分類,又要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應該說,能否准確分級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是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既要面對籌資者,又要面對投資者,既要參與規則的制定,又是重量級的規則執行者,堪稱市場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須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它們盡到應盡責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參與市場的種子。《法》從適當性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內部管理義務、普通投資者保護義務等方面細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履責要求。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法》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可以說,《法》是一部「有牙齒的立法」。如果這部法規能夠切實落地,至少買賣不對等、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⑹ 互聯網金融平台如何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原則
金匯金融遵照監管要求,篩選滿足產品風險等級條件的合格投資者,並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⑺ 看到互聯網金融對投資者適當性的管理有要求,具體是怎樣做的啊
比如為金匯金融,遵照監管要求,篩選滿足產品風險等級的合格者,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切實保障合法權益。
如制定了「風險問卷調查」模型,幫助認識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適合購買的產品類型。通過綜合評估「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等財務狀況、職業、經驗、目標和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將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劃分為保守型、穩健型、平衡型、成長型、進取型五類。在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初次評估後,在賬戶的「個人信息」中,即可查看到屬於自己的風險承受類型以及適合的產品類型。
⑻ 我國金融界有投資者適當性原則么
有!
上海證券交易所已於2013年3月26日發布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
上交所表示,該《辦法》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上交所現有產品或服務已經 實施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如融資融券交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債券回購交易、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證。
二是上交所未來開發的 新產品或服務。為了滿足投資者差異化的投資性需求,上交所未來將開發並向投資者提供結構相對復雜、具有一定風險的產品或服務,這些產品或服務並不適合所有 的投資者。在向投資者提供該類產品或服務時,證券公司應當遵守《辦法》的規定,實施適當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