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真的嗎
銀監會只是金融管理機構之一,你認為國外銀行可以隨便就掌握中國的金融控制權嗎?我在央行的網頁上都沒找到一點相關信息,可見不會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現在網上有很多相關評論,我反正進一步關注吧。但我想,可能不是這么理解的。不說銀行了,國外公司想控股中石油,可能嗎?
繼續關注吧。。。
㈡ 請問,誰有《企業會計准則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徵求意見稿)》正式文件
企業會計准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
(徵求意見稿)
近期,就有關部門、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提出的企業會計准則實施過程中的一些問題,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企業會計准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進行了討論,並就以下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
一、 問:如何認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答: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進行判斷。通常情況下,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是指發生在同一企業集團內部有關企業之間進行的合並。
二、問:企業持有的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產生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余額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如何處理?
答:企業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產生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原制度和投資准則核算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余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調整。
上述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股權投資借方差的余額,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應區別情況處理:
企業能夠明確將該差額區分為商譽和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差額的,應將屬於商譽的金額在合並財務報表中作為商譽列示,屬於因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應在原股權投資差額的剩餘攤銷年限內分期攤銷,作為投資損失計入合並利潤表,尚未攤銷完畢的余額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企業無法將該差額區分為商譽和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差額的,該差額在合並財務報表中一並作為商譽列示。
三、問:首次執行日進行所得稅調整時,如何確定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稅率變動時如何處理?
答:企業在首次執行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以現行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為基礎確定適用稅率。
未來期間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新的稅率對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調整,有關調整金額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或所有者權益。
四、問:煤炭生產企業提取的安全費余額在首次執行日如何處理?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後是否仍需計提安全費?
答:煤炭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的安全費余額在首次執行日不予調整,即原記入「長期應付款」科目的安全費余額在首次執行日的余額保持不變。
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後,煤炭企業應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計提安全費,計入成本,同時記入「長期應付款」科目。
煤炭企業於未來期間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費時,在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時,沖減長期應付款;如能確定有關支出最終將形成固定資產,應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單列項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有關安全項目完工後,對於形成固定資產的,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該項固定資產在以後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五、問:在債權債務清欠過程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通過放棄其持有的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抵償其對上市公司的債務,上市公司作為減資的,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其持有的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抵銷其對上市公司債務,上市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減資的,在辦理有關的減資手續後,應按照減資比例減少股本,所清償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減少的股本之間的差額,相應調整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六、問:首次執行日,企業賬面上原確認的股權分置流通權應如何處理?上市公司對於控股股東給予的股權分置補償款應如何處理?
答:(一)股權分置流通權的處理
1.對與企業持有的對聯營企業、合營企業及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的股權分置流通權,首次執行日應將其賬面余額轉至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2.除企業對聯營企業、合營企業及子公司投資以外,與其他權益性投資相關的股權分置流通權,首次執行日應將其賬面余額及對應的權益性投資的賬面價值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處理,在調整了首次執行日的留存收益後,應同時將該差額自留存收益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其他在首次執行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項目,在首次執行日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3.執行新會計准則後,企業根據經批準的股權分置方案,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權,應當計入與其相關的權益性投資賬面價值,不再單獨設置「股權分置流通權」進行核算。
(二)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時因作出承諾而對上市公司支付的對價(如控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時承諾將不足盈利預測部分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在收到控股股東支付的款項時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七、問:企業自其子公司的少數股東處購買股權應如何進行處理?
答:企業自其子公司的少數股東處購買股權,應區別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分別處理:
(一)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對增加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
(二)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應按照自母公司取得控制權時點開始持續計算的金額反映。因購買少數股權增加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按照新取得的股權比例計算確定應享有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指自母公司取得控制權時點開始持續計算的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份額的差額,調整合並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相關項目(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
八、問:將消耗性生物資產或生產性生物資產重分類為公益性生物資產,企業應如何進行結轉?
答:企業將消耗性生物資產或生產性生物資產重分類為公益性生物資產時,應當考慮其是否發生減值,如果發生減值,應當首先計提跌價准備或減值准備,並以計提跌價准備或減值准備後的賬面價值作為公益性生物資產的入賬價值。
九、問: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後,企業的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如何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如何列示?
答:《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中未單獨設置「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科目。但是,企業在日常核算過程中發生與預提和待攤性質相關的支出,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增設這兩個科目。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對於符合待攤和預提性質科目的余額,應作為「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列示。
十、問:原同時按照國內會計准則及國際會計准則提供財務報告的B股、H股上市公司在首次執行日如何銜接?
答:對於原同時按照國內會計准則及國際會計准則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B股、H股上市公司,首次執行日,可以取得相關資料、能夠對因會計政策變更所涉及的有關交易和事項進行追溯調整的,如持有至到期投資、借款費用等,可以追溯調整的結果作為首次執行日的余額。
㈢ 馬雲約談說明了什麼
金融委會議表示,要落實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尊重國際共識和規則,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既要鼓勵創新、弘揚企業家精神,也要加強監管,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有效防範風險。
監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工作,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要監督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遵守監管規則,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會責任。要增強業務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投資者教育。要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提升市場綜合監管能力。要建立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等基礎制度和標准規范,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3)金融控股公司徵求意見擴展閱讀:
螞蟻集團曾是首批金控公司監管試點的五家公司之一,螞蟻招股書顯示,公司擬以全資子公司浙江融信為主體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並接受監管,並由浙江融信持有相關從事金融活動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權。
《金控辦法》的正式實施,意味著螞蟻納入金融監管,值得注意的是,《准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後續還需配套諸多監管細則的出台,《徵求意見稿》只是眾多配套細則之一。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目前央行正抓緊研究出台針對金控公司的並表管理、資本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細則。
參考資料:銅仁新聞網-資金礦業:四部門聯合約談馬雲、井賢棟等!螞蟻深夜
㈣ 企業在重大決策上要聽取什麼意見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部署,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要求,以明確決策范圍、規范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為重點,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三)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五)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六)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徵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八)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並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九)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許可權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後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十)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十一)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十二)決策作出後,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並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十三)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並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迴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後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總裁)為本企業實施本意見的主要責任人。
(十六)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查批准。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制定或審批國有企業章程時,應當根據本意見明確相關要求。
(十七)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項范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進行嚴格審查,予以批準的,應當在批准後監督其實施。
(十八)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切實加強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九)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在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並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
(二十)「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二十一)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機關,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十三)本意見適用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㈤ 想問一下,2020年上半年貸款行業是不是就要退出市場了,沒有發展的前景了
金融嚴監管 小貸行業面臨洗牌和分化
自2008年《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出台後,小額貸款公司經歷了一輪快速成長期;2017年,《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與《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出台,為促進小貸公司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政策依據;2019年7月,央行會同相關部門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管范圍,嚴格了市場准入和股東資質,強化資本來源真實性和資金運用合規性等。
截止至2019年中國小額貸款行業監管政策匯總情況
數據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行業經營困境 實收資本與貸款余額走勢下行
2018年6月以來,全國范圍內小貸公司的實收資本與貸款余額呈現雙降態勢。據統計,
2019年上半年全國小貸公司的貸款余額9241億元,較年初減少309億元;實收資本8235億元,較年初減少128億元。貸款余額不升反降,顯示經營困境。
相反的是,2019年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持續增長,截至2019年二季度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145.97萬億元,同比增長13.0%。由此不難看出,金融機構與小額貸款公司相比,金融機構的投貸規模遠遠大於小額貸款公司,更為突出的是金融機構在2019年上半年投貸規模在增加,相反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存量規模竟然在下降,降幅在3%左右。
更多數據分析請參考於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小額貸款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同時前瞻產業研究院還提供產業大數據、產業規劃、產業申報、產業園區規劃、產業招商引資等解決方案。
㈥ 央行重磅!2021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公布,涉及房地產等
5月11日,央行發布2021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報告中值得關注的有以下要點:
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
2021 年第一季度,人民銀行堅持穩健的貨幣政策靈活精準、合理適度,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中期借貸便利(MLF)、公開市場操作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投放流動性,及時熨平春節前後現金投放、財政稅收、季末等多種短期波動因素,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春節前不緊,春節後不松,維護市場預期穩定和貨幣市場利率平穩運行。
同時,通過多種方式加強與公眾溝通,進一步提高貨幣政策操作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引導貨幣市場短期利率圍繞公開市場 7 天期逆回購操作利率在合理區間波動,政策利率的中樞作用進一步增強。3月末,金融機構超額准備金率為1.5%,比上年同期低0.6個百分點。
貨幣信貸合理增長
隨著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深入推進,貨幣政策傳導效率顯著提升,信貸投放保持較快增長,有力支持了經濟恢復、穩中加固、穩中向好。3月末,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為186.4萬億元,同比增長12.3%,比年初增加8.0萬億元,同多增 6734 億元。人民幣貸款余額為180.4萬億元,同比增長12.6%,比年初增加7.7萬億元,同比多增5741億元。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節奏把握適度,保持了支持實體經濟的連續性、穩定性、可持續性,增強了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後勁。
推動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序落地
2020 年末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出台後,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指導省級分支機構合理確定地方法人銀行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督促集中度超出上限的商業銀行制定過渡期調整方案。目前,信貸結構優化有序推進,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進入常態化政策執行和實施階段。
房地產行業數據
2021年第一季度,全國房價總體穩定。受上年低基數影響,商品房銷售和房地產開發投資同比出現明顯增長。3月,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價格同比分別上漲4.4%和3.3%,漲幅較上年末分別高0.7個和1.2個百分點。一季度,商品房銷售面積同比增長63.8%,兩年平均增長9.9%;銷售額同比增長88.5%,兩年平均增長19.1%。一季度,房地產開發投資同比增長25.6%,兩年平均增長7.6%;其中,住宅開發投資同比增長28.8%,兩年平均增長9.3%,占房地產開發投資的比重為74.8%。
房地產貸款增速總體保持平穩。3月末,全國主要金融機構(含外資)房地產貸款余額 50.0萬億元,同比增長10.9%,增速較上年末低 0.6個百分點。其中,個人住房貸款余額 35.7萬億元,同比增長14.5%,增速較上年末低0.1個百分點;住房開發貸款余額 9.5萬億元,同比增長5.8%,增速較上年末低2.4個百分點。
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
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起草《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於4月2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附加監管規定》從附加監管指標體系、恢復與處置計劃、審慎監管措施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監管要求,是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的一般性框架。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
2021 年以來,人民銀行積極做好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許可相關工作,於3月31日發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2號),明確由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實行備案管理,規定人員任職條件和備案程序,並加強任職管理,防控關鍵崗位人員風險,規范兼職、代為履職、公示人員信息等行為。
深入推進金融支持穩企業保就業
召開全國主要銀行信貸結構調整座談會,加強政策指導,推動銀行持續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促進小微企業融資「增量、降價、提質、擴面」。加大製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助力製造業高質量發展。
切實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嚴格落實「四個不摘」要求,保持主要金融幫扶政策總體穩定,繼續發揮再貸款的精準滴灌和正向激勵作用,降低「三農」融資成本。做好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繼續落實好創業擔保貸款、助學貸款等政策。做好易地搬遷後續金融服務,研究加大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金融資源傾斜。
著力加大對鄉村振興領域資源投入
做好春耕備耕、糧食安全、種業發展、高標准農田建設等重點領域的金融服務,支持開展農機具、大棚設施、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等抵質押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券,拓寬低成本資金來源。
有序推進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改革重組
努力克服疫情影響,推動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處置取得關鍵進展和重要階段性成果。恆豐銀行改革重組方案順利實施,錦州銀行風險處置和改革重組工作基本完成,確保了關鍵敏感時期金融體系的平穩運行,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加強外匯市場管理
加強非現場監督能力建設,繼續嚴厲打擊地下錢庄、跨境賭博等非法金融活動,重點查處虛假欺騙性交易,有力維護外匯市場良性秩序。第一季度,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661起,罰沒款2.16億元。
主要經濟體超寬松宏觀政策的後續影響和貨幣政策轉向的風險需密切關注
2021年一季度末,美聯儲、歐央行、日本央行資產負債表分別較 2019年末擴張85%、60%、25%,主要是購買政府債券,2020年美國新增國債中超過一半由美聯儲購買。發達經濟體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緊密結合,規模巨大,推動全球資產價格上漲,與實體經濟相脫離,金融風險隱患不斷增加,未來是否會通過主權債務風險、高通脹、匯率利率波動、股市債市估值調整等造成風險轉移,需要密切關注。一季度美國長端利率上行引發全球金融市場震盪加劇,一些基本面脆弱的新興經濟體資本外流和匯率貶值壓力上升。加拿大央行已在4月削減資產購買規模,未來若主要發達經濟體釋放明確的貨幣政策轉向信號,可能產生外溢效應,進一步放大全球跨境資本流動的波動。
全球通脹水平可能繼續升溫
全球經濟回暖拉動大宗商品和原材料需求走高,加上流動性環境極度寬裕,國際大宗商品如鐵礦石、銅、原油、大豆等產品價格上漲較快。疊加去年低基數效應,未來一段時間全球通脹指標的同比讀數可能會普遍趨於抬升,進一步推升通脹預期。
中國宏觀經濟展望
今年以來,我國經濟呈現穩定恢復態勢,穩中加固、穩中向好。第一季度我國GDP同比增長18.3%,兩年平均增長5.0%,經濟運行開局良好,高質量發展取得新成效。「十四五」時期是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第一個五年,我國發展仍然處於重要戰略機遇期,經濟長期向好的基本面沒有改變。
我國經濟發展動力不斷增強,經濟運行中的積極因素增多。
也要看到,外部環境依然復雜嚴峻,我國經濟恢復不均衡、基礎不穩固,經濟社會發展仍面臨不少風險挑戰。
物價走勢總體穩定,不存在長期通脹或通縮的基礎。
下一階段主要政策思路
一是保持貨幣信貸和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
二是落實和發揮好再貸款、再貼現和直達實體經濟貨幣政策工具的牽引帶動作用。
三是構建金融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的體制機制。
四是深化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
五是加強金融市場基礎制度建設,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市場風險。
六是進一步推進金融機構改革,不斷完善公司治理,優化金融供給。
七是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構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長效機制。
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全文哪裡有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行上市條件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二節 規范運作
第三節 公司治理
第四節 成長與創新
第五節 募集資金使用
第六節 上市條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四章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五章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監管與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 「發行人」或者「公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發行程序。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保薦人等證券服務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等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道德規范和業務標准,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上市條件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七條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成立後歇業、被勒令停業整頓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導致主營業務中斷的,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從恢復營業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九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人民幣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三十;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比上一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增長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一千五百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五十;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第十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者重大不確定性。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 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未發生重大變化。最近一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第二節 規范運作
第十四條 最近三年內發行人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得有嚴重影響本次發行上市或者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獨立。
第十八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應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
發行人應當規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發生的關聯交易,不得有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節 公司治理
第二十條發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確保相關內部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夠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四節 成長與創新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和較強的核心競爭力,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和發展前景;
(二)發行人的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者服務;
(三)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營銷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和工藝;
(五)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主要資產;
(六)發行人的管理團隊和人力資源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在技術、經營、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創新能力;
(二)發行人用於自主創新的費用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例;
(三)發行人的科技研發人員或者創新人員儲備;
(四)發行人的創新體系和創新機制。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四)公司資產全部或者主要為現金、短期投資或者長期投資;
(五)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確保現金流量能夠滿足公司正常運營需要,發行前一年經營現金流量凈額為負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閱的表明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現金流量能夠滿足正常運營的報告。
第五節 募集資金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的擴大生產規模、開發新產品或者新業務、補充流動資金等。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第二十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條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六節 上市條件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申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五)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 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四十條發行申請核准後、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四十一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設立創業板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依照《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創業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第四十三條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中國證監會可以委託證券交易所對創業板發審委的日常事務管理以及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應當不少於三十五人,由專職委員和兼職委員組成。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原則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場的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五條 創業板發審委以現場投票方式對創業公司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七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五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五票為未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對創業板發審委的未盡事宜,參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創業板設立咨詢委員會,受證券交易所或者創業板發審委的委託對發行人的行業發展、技術水平、創新能力和經營模式等提出獨立咨詢意見。
第四十八條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由證券交易所聘任,證券交易所負責對創業板咨詢委員會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由三十五人組成,委員可從國家部委、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單位聘請。
第五十條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沒有表決權,其專業咨詢意見對審核工作不具有約束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針對創業企業的實際特點,按照重要性原則對發行人在生產經營、成長性、財務狀況和持續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風險因素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
第五十四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
第五十五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公司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進行聲明。
第五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將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並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備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五十九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並置備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七章 監管與處罰
第六十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一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字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㈧ 巴塞爾協議的概念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准。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