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跪求金融租賃公司業務指導手冊和內部管理制度。(內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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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困難,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經區政府批准設立銅官山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為分散金融風險,確保擔保資金安全運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銅官山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是銅官山區政府出資設立並隸屬於區政府,實行自主經營、企業化管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區擔保中心屬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
第三條 擔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會性為基本准則,堅持政府扶持與市場化操作相結合、支持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的原則開展擔保業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為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為的監督管理,防範擔保風險,區政府設立由區財政局(國資委)、經濟發展委員會、審計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監察局、統計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協議銀行及相關單位組成的銅官山區中小企業擔保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銅官山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的監督管理機構。設主任1名,成員若干名,主任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兼任。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作為具體辦事機構。
第五條 管委會負責對擔保中心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批准、修改擔保中心章程、擔保中心會員章程和擔保資金運作實施細則;
(二)審議決定擔保中心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計劃;
(三)審議批准擔保中心年度工作計劃、經營目標及對擔保中心的考核、監督、規范擔保資金的運作行為;
(四)審議批准擔保中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策方案;
(五)審查擔保中心呆壞帳核銷和增減資金規模;
(六)隨時監察擔保資金的運作情況;
(七)決定擔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擔保中心在管委會領導下開展擔保業務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
第七條 擔保中心根據業務經營和管理的需要,設立若干業務部,各部負責人由擔保中心總經理提名,報管委會批准後聘任。
第八條 擔保中心屬於行政事業編制的人員執行政府規定的工資標准,其他聘用人員工資實行風險工資制。其工資福利標准,由管委會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對擔保中心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獎勵,由管委會負責,辦法另行制訂。
第三章 擔保業務
第九條 擔保對象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本區經濟結構調整方向、產品適銷對路、技術含量高、有發展前景、有利於增加就業機會和能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各類所有制中小企業。
第十條 申請信用擔保的中小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稅收入庫級次在銅官山區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較高的資信等級;
(三)被擔保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資源、環境保護要求,有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有較好的財務核算基礎;
(五)工業企業需連續經營壹年以上,非工業企業需連續經營貳年以上,特殊情況由管委會審定;
(六)在協議銀行開立帳戶;
(七)區擔保中心認為必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擔保種類主要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擔保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擔保規模:協議銀行按照協議比例配備貸款(按擔保資金額擴大倍數以內),單筆擔保金額原則上在200萬元以下。
第十三條 擔保中心為企業提供擔保,被擔保企業應向擔保中心支付擔保費。收費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收費標准為:擔保期限在6個月以內收取擔保資金數額的0.5%;6—12個月,擔保額在50萬元以下的收取1.3%,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收取1%。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擔保中心應建立健全嚴格的擔保操作管理責任制,從內部控制風險。開展擔保業務應確保資金安全運營,控制減少損失,將當年代償總額控制在資本金的5%以內,實際賠償總額控制在資本金的3%以內;超過控制界限,必須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條 建立限額審批制度。單筆擔保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擔保中心評審通過後報管委會主任審批;10萬元-30萬元(含30萬元)的項目,由管委會會議集體審核批准;30萬元以上或特殊的擔保項目,經管委會研究提出意見後報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准。
第十六條 為有效分散風險,擔保中心在與協作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對擔保資金實際損失,應按協作合同約定分擔。
第十七條 實施反擔保措施。被擔保企業在擔保中心申請擔保時,應當以其合法、有效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擔保,按合同額提供等額的反擔保。不得重復抵押。
第十八條 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擔保中心根據業務開展情況,逐步從經營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風險准備金,分別用於沖抵擔保發生的經營虧損、代償支出和彌補擔保呆壞帳損失。風險准備金的具體計提比例由管委會確定。
第十九條 區國資委、經發委、財政局等部門應對擔保資金的投向和運營加強引導和監督。擔保中心應建立審、保、償、監相互獨立,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當被擔保人出現信用惡化信號時,擔保中心應加強與協作銀行的合作,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擔保中心履行代償義務後,協議銀行協助擔保公司追償債務。
第二十條 協議貸款銀行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作為主債權人的貸款管理責任,監督借款企業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協議貸款銀行如不履行主債權人義務,擔保中心可向貸款銀行提出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證責任的要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負責對擔保中心績效考核評價和擔保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擔保中心各項擔保業務的運作進行定期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報告區政府。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財務審批制度。擔保中心經費開支單筆金額1000元以下的,由擔保中心總經理核批;1000元以上的,由管委會主任審批,擔保中心不得人為分拆單。購置大件物品(達政府采購標準的)需經管委會主任同意進行政府采購。購置房產及車輛的,需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准。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局應切實履行對擔保中心的財務監管職責,制定和完善各項財務管理措施。擔保中心應建立並完善與擔保業務相適應的財務制度,按規定要求向管委會和區財政局報送報表。
第二十四條 擔保資金存入協議銀行,實行專戶管理。擔保資金嚴禁向企業或項目直接投資。
第二十五條 對擔保資金、負債、收益、費用等項目實行規范管理。擔保中心經營利潤按照國有資產經營收益的分配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擔保中心經營業務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盡一致,或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擔保中心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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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管理制度辦法的集合,是管理控制措施的綜合體現,是管理者實現控制目標的重要手段。因此,設計一個基礎好、結構佳、適用強、易操作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需要做大量工作,而隨著客觀情況和管理控制手段的不斷變化,對管理控制內容也需要不斷加以補充、修訂和完善。因而在對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與完善的過程中,應務必注意以下問題。
1.體例設計應能滿足修改完善的需要
內部控制制度體例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和骨架,如果考慮不周、設計不好,會有可能因某種變動或修改而對整個制度體例傷筋動骨,以致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去解決。非特殊情況和特殊需要,內部控制制度的體例是不需要做重大調整的。因此,對體例設計就應充分考慮它今後能適應不斷修改完善的需要。比如,根據管理需要增補或刪除一些業務流程、控制步驟或控制點,調整某些控制方法,完善某種控制手段等等。僅以內部控制制度條目的編號排序為例,體例設計中運用諸如1.1、1.2、2.1、2.2……等排序方法,就可較好地解決對業務流程、控制步驟和控制點隨時進行增補、修改或刪除的需要。另外,在文字描述方面,凡屬普遍適用的內容,如基本原則、要求,一般規定、方法,盡可能在制度大綱中描述,而不宜在業務流程中描述。對可能或必然會發生變化的方法及運作要求等,可以在文體大綱中採用指向的方法加以明確,如「參見某某方法」、「執行某某規定」、「另行制定」等。對內部控制制度體例設計作上述考慮,無外乎是確保制度整體結構在一定時期的基本穩定,以適應不斷修訂和完善的情況。
2.流程設計應與企業控制目標相適應
針對控制目標,業務流程可以有多種設計思路和方法,如:按會計科目設計,按經濟業務類型設計,按經營單位或管理部門設計等。按會計科目設計,是以會計科目為基礎,根據經濟業務事項對會計行為等進行控制;按經濟業務類型設計,是以經濟事項為基礎,結合管理部門和管理行為對經濟事項進行控制;按經營單位或管理部門設計,是以管理控制主體為基礎,結合經濟事項和管理行為對單位或管理部門進行控制。無論按照哪一種思路和方法設計業務流程,都有其無法迴避的缺陷,都有交叉或重復的內容,需要設計者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結合控制目標,進行比對權衡。在上述三種模式下,可以單一模式進行設計,也可以兩種以上相結合的模式進行設計。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採用哪種模式,都應對交叉或重復的內容作適當調整,否則會在檢查評價過程出現重復計分或重復扣分的情況,這樣也會影響評價結果的客觀性。
這里有兩點還需提及,一是在進行流程設計前應對企業現有經濟業務進行科學合理地分類、整合與提煉,避免因經濟事項不同但控制過程和控制手段完全相同的業務重復設計流程,進而使業務流程顯現出分類不清、雜亂無章的情況。二是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之初,由於經驗和認知程度所限,以及經濟業務未定型(如改革調整和業務變化)等原因影響,致使出現有些業務流程暫時還難以著手設計,或是雖然能夠設計但難免有紕漏的情況,這正是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增補和完善而應努力去做和不斷去做的工作。
3.控制步驟與控制點設計應關注重點
從嚴格意義上講,每個業務流程就是一個業務鏈,這個業務鏈可能是自成一體的閉環,也可能與其他流程連接後形成閉環。在這條業務鏈上,按照管理行為屬性可以分割成若干段即流程步驟,每個步驟又可以分割成若干執行點即控制點。若將控制步驟與控制點在一個流程中進行細分,可以分出很多,好比一個人從甲地步行到乙地,每一步都可以設為控制點並分出若干步驟一樣,若不加分析地按照自然狀況去設計,業務流程將會很冗長,點位過多則會使控制點分值普遍偏低或過小,重點不突出,同時給檢查評價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因此,按照重要性原則,建議忽略那些既無關緊要、又無特殊要求的一般作業點,強化那些管理要求的重點、關鍵點和「拐點」,並將這些點進一步劃分出關鍵控制點和一般控制點。同樣按照重要性原則,在控制點分值設計上,賦予關鍵控制點以較高的分值,以突出和強化重點,進而引導執行者和管理者提高對控制重點的關注程度。這樣做的目的,不僅可以使流程設計重點突出,也可以使業務流程設計和檢查評價工作相對簡化,提高檢查評價工作的效率。
4.控制點設計應與控制點檢查相結合
內部控制制度所規定的內容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將隨著管理環境、管理條件和管理手段的變化而變化。內部控制制度對控制點的規定,有可能被實際控制中更加嚴格合理的要求打破,因此需要對制度規定的控制點進行修訂或完善;相反,制度對控制點的規定是先進合理的,則實際控制方法必須遵循制度規定。制度規定的調整變化是絕對的,不變是相對的,這是制度規定與實際操作的辯證關系。從嚴格意義上講,檢查點設計應與制度規定的控制點一致,若制度設計本身尚暫時存在一定缺陷,對控制點的檢查設計就不能拘泥於現行制度規定,而應根據管理實際進行設計,進而以此為基礎對制度規定進行修訂或完善,以使兩者進一步相互一致。控制點設計與控制點檢查是相互作用的關系,因此在控制點設計時注意結合控制點的檢查。
控制點設計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管理控制要件。從管理學的角度講,有管理控制手段,就應有相適應的管理控制要件,管理控制要件是實現一定管理控制手段的有效載體,是充分必要條件。檢查評價實際是根據經濟業務事項針對管理控制要件及其關聯情況進行檢查評價,管理控制要件是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以及檢查評價的關鍵之所在。管理控制要件一般包括:經濟業務事項的原始憑單,會計記錄,工作台賬,工作記錄,執行文件,制度規定,會議紀要,處理依據,相關批件,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控制、約束與限定手段。
5.崗位不相容設計與控制許可權的設定
崗位(職務)不相容與控制許可權要求,是內部控制制度的精髓。內部控制就是強調對一項經濟業務,不能由一個人或一個部門包辦,必須要有牽制、制約和相互監督,以確保一項經濟業務嚴格按照確定的流程全程貫通,實現管理者管理控制的目標。崗位(職務)不相容與控制許可權設計,必須滿足控制目標的需要,同時兼顧工作效率問題。在這兩者中,滿足管理控制要求是第一位的,萬不可只因考慮工作效率,而削弱相互牽制和監督的作用。企業在崗位(職務)不相容設計中,可能會因為人員不足或定編所限難以設定,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不相容崗位(職務)設計可以有幾種方法,如:可以在同一層級的不同部門間設計,也可以在不同層級的不同部門間設計等,目的就是要做到不相容,做到相互牽制和相互監督。
對控制許可權的設計,應遵循重要性原則並區分應承擔的責任,在明確控制許可權時,對於必須經由集體研究討論的重大經濟業務事項,必須經過集體研究討論一致後才可審批;按照所承擔的責任,對於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某一層級負責人審批或審定且不允許授權的事項,必須由法人代表或該層級負責人審批或審定;對於某些允許授權審批的重要事項,可以實行授權審批形式,但制度中必須明確不能因為被授權人的不同而將授權人的責任轉移
④ 工商銀行的金融資產服務業務主要是指
主要包括賬戶集中管理(即您登錄網上銀行後可對本人名下任一介質、賬戶進行集中查詢與統一管理);綜合對賬服務(您可訂制綜合對賬單,並可根據需要選擇名下部分賬戶訂制組合對賬單);聯名賬戶服務(即您可與家人、合作夥伴共同開立本外幣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