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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金融機構查詢許可權

發布時間:2021-07-02 23:31:17

『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機關的許可權包含了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章對審計機關的許可權作出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章 審計機關許可權: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貳』 審計局的基本許可權

《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賦予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許可權比較廣泛,主要包括: 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
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即需要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有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權移送司法機關;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被審計單位執行的違法規定;
有權向有關立法機關、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加強與改進宏觀調控的建議; 即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叄』 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有哪些許可權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根據 《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主要具有下列監督檢查權:

  1. 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 有權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 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 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5. 對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財政、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 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7. 有關機關協助。

『肆』 審計機關的許可權有那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 審計機關許可權」做了如下:
一、要求提報資料權。「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檢查權。「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三、調查、查詢權。「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四、制止權。「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審計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五、建議權。「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六、通報、公告權。「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七、提請協助權。「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伍』 審計機關的審計機關的許可權

為了保證審計機關能夠順利地履行其職責,《審計法》賦予了審計機關相應的許可權,這些許可權主要有:
1.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採取該項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5.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陸』 審計部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查詢單位賬戶和個人存款過程要求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6)審計機關金融機構查詢許可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審計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柒』 國家審計機關許可權的種類有哪些

一、要求提報資料權。二、檢查權。三、調查、查詢權。四、制止權。五、建議權。六、通報、公告權。七、提請協助權。

『捌』 論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機關的許可權包含了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章 審計機關許可權內容如下: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以及其他部門(含直屬單位)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的預算,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以及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向所屬各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年報,以及決算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包括:
(一)弄虛作假騙取的財政撥款、實物以及金融機構貸款;
(二)違反國家規定享受國家補貼、補助、貼息、免息、減稅、免稅、退稅等優惠政策取得的資產;
(三)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有價證券、實物;
(四)違反國家規定處分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
(五)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並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後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
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審計機關經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可以在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中,一並公布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核查的結果。
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玖』 有權機關在查詢個人存款信息時必須提供什麼機構簽奀

昨天(8日),審計署與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對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工作進行規范。 今年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審計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審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為進一步落實上述規定,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有權依法向有關金融機構查詢單位賬戶和個人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內容,主要包括其開戶銷戶情況、交易日期、內容、金額和賬戶余額情況,以及交易資金流向等記錄。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說,與原審計法及有關規定相比,審計機關的查詢許可權得到進一步擴充,即從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擴大到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並新增加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則應當依法協助審計機關辦理查詢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此外,對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個人存款的情況和內容,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保密,不得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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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審計機關金融機構查詢許可權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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