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吸收活期存款。
凹非銀金融機構的區別不僅在於是否吸收活期存款,還有些其他的一些區別,比如說銀行有放貸款的權利,非銀機構是沒有
2. 存款類金融機構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區別
1、籌集資金的途徑不同
銀行類金融機構通過吸收存款來籌集資金,專而非銀行金融屬機構則以非存款方式籌集資金。
2、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
銀行在其業務中,既是債務人,又是債權人,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交易角色則比較復雜,如保險公司主要是充當保險人,證券公司則多作為代理人和經紀人,信託公司則主要充當受託人。
3、開辦的業務不同
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是存款和貸款,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方式則呈現出多樣化、專業化的特點,如證券公司主要從事股票、債券和期貨投資業務,保險公司主要從事保險業務,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業務,租賃公司則主要從事租賃業務。
4、內部機構不同
非存款性金融機構一般包括:投資類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障類金融機構(各類保險公司和社會保障基金)、其他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擔保公司、資信評估機構以及金融信息咨詢機構等)。
5、運營風險不同
存款類金融機構涉及市場風險和其他風險的管理比較高,非存款類只是增加了發生呆賬的可能性。
3. 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別
銀行可以接受任何金額、任何期限的存款,可以開支票賬戶。
其他金融機構不可以。
4. 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是否納入商業銀行一般存款核算
因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無權進行存款業務,只能在其他商業銀行開戶,而存入的資金,就屬於商業銀行的對公存款,商業銀行屬於人民銀行管理,其吸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納入一般存款核算。
5. 信用社可以吸收存款嗎他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那麼
信用社與銀行
相同點: 都屬於金融機構。辦理存、貸款業務和資金結算業務
不同點: 1、信用社業務范圍一般是向農村、城鎮人口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品種如「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等存貸款業務。銀行一般是向大集鎮及縣城以上人口提供理財服務的,品種較為豐富。 2、 信用社是以縣級聯社為一個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在縣級以下設立分支機構;銀行是有許多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的營業單位,一般是二級法人單位。
他不屬於銀行,就比如郵政儲蓄,他是獨立的.
6. 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是不是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非存款性機構。
1、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有儲蓄信貸協會、儲蓄互助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
2、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所以你提問的答案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7. 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別有哪些
一、性質不同
1、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2、非銀行金融機構: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
二、作用不同
1、銀行:銀行是經營貨幣的企業,它的存在方便了社會資金的籌措與融通,它是金融機構裡面非常重要的一員。
2、非銀行金融機構: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三、產生不同
1、銀行:通常認為最早的銀行是義大利1407年在威尼斯成立的銀行。其後,荷蘭在阿姆斯特丹、德國在漢堡、英國在倫敦也相繼設立了銀行。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銀行得到了普遍發展。
2、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隨著金融資產多元化、金融業務專業化而產生的。早期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大多同商業銀行有著密切的聯系。1681年,在英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保險公司。1818年,美國產生了信託投資機構。
8. 現在可以吸收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哪些合法的
全國各省、市、縣、鎮(鄉)農村信用村營業機構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依法辦理各項存款、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其他的都屬於是銀行機構(郵政儲蓄現在也成為銀行了)。
9. 非銀行性金融機構有哪些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小額信貸公司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通常包括典當行、擔保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9)非銀行金融機構能吸收存款嗎擴展閱讀: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銀行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