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叢林法則是什麼意思
叢林法則是自然界里生物學方面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優勝劣汰、弱肉強食的規律法則。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不能適應環境,就只能被環境淘汰。
實力弱小的時候,採取結盟不失為一種策略。
同類競爭,異類共贏。
強弱是可以逆轉的,所以時刻要有危機意識。
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屬性。一是它的自然屬性;另一個是它的社會屬性。自然屬性是受大自然的客觀影響,不受人性、社會性的因素影響。
自然界中的資源有限,只有強者才能獲得最多。它體現在植物界方面。它的社會屬性一般體現在動物界。人也可以改變人類的生產、生活、生存條件以及環境、生死存活狀況等。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辯證唯物主義觀點來判別,階級斗爭是決定的因素。而階級和階級斗爭是由世界觀來決定的。
叢林法則只是人類社會的所謂強者們以及甘願被欺凌的弱者們用來欺騙自身的說法,這種說法可能會欺騙多數人,也可能長時間的欺騙少數人,但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1)叢林法則指標副擴展閱讀
也有人認為叢林法則不是完全適用於人類社會,因為畢竟人類社會不同於無序競爭的原始叢林,人類社會是由智慧生物構成的。
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隨著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人與人之間不會一直停留在弱肉強食狀態,強權就是真理在人類社會是行不通的,即使暫時存在也是不能長久的,因為人類不同於低等生物,人類強者或者弱者也都是暫時性狀態,人與人之間也應該是平等的,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天賦的人權。
而人類在自然界,作為食物鏈頂端的智慧生命,更加不可以完全遵照叢林法則,因為從地球生態上來看如果完全按照叢林法則發展行事,那麼人類為了自身的發展可以無限攫取地球資源,那麼這樣最終會毀滅自然界,進而反過來會影響到人類自身生存,也就是叢林法則會毀了人類自己!
② 我看了三體這本書但是有些疑問,書中講的黑暗森林法則,和人們理解的叢林法則有哪些區別,
就是一個意思,就是把地球上沒有道德沒有美感沒有仁慈沒有正確錯誤概念的叢林法則搬到太空中而已,還能被一群小學生吹成理論也是醉了。
③ 什麼是叢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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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林法則》是2016年的法國電影,2016法國電影手冊十佳的第八。《叢林法則》故事講的是蓋亞那雨林秘境中,所催生的一段不可思議愛情。據說是一部諷刺官僚主義的癲狂喜劇片。
④ 什麼是霍布斯叢林法則
霍布斯叢林是科學家托馬斯·霍布斯設想的一種理想的自然狀態,其大概的意思是在社會沒有任何固定的框架和秩序的情況下,人與人之間的事情的判斷和抉擇。
霍布斯(1651年)認為,這種無政府的叢林,是下述令人信服的命題的基礎:所有人都極看重安全,他們把權力交給突然出現的君主,他承諾隨後保護他們。
然而,如果預料到在這強制的市民秩序下,根據他或者她自己的算計,人的狀況將比在無政府叢林中更糟糕,那麼,根本就不會有任何人自願承認君主的強制權力。
霍布斯叢林的「自然均衡」,提供了分配基準,由此出發,個人與君主間才有談判以達成契約的可能。這種退後、退回或退出選擇的存在,對最初談判的契約施加了限制,它也影響到契約在隨後運作時的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建構中,個人的存在先於從而也獨立於與君主的契約,即使這種存在,與君主提供的秩序相比,並不愉快。個人在有序結構中由君主保障的適當福利,與在無政府叢林中期望的福利間的差異,在某種意義上,反映了君主的「生產率」;基於某些考慮,這種差異也可稱為「社會租金」。
(4)叢林法則指標副擴展閱讀
霍布斯的建構是猜想的和非歷史的。人們過去不、現在也不認為它是過去或當前的現實的描述。
個人從未生存於某集體單位、大家庭、部落或者游牧群體的約束之外。霍布斯採取簡化的步驟,設想出自主的個人;我們可根據理性選擇的標准,來分析這自主個人的行為。這種方法有助於問題的分析,又不會嚴重損害分析的意涵。
對現代社會科學家來說,共有悲劇是比霍布斯叢林更熟悉的起點,我第一章的分析就是由它開始的。當然,在這兩種背景下,參與者間互動的形式結構,是相同的。經典的囚徒困境,最生動地概括了這種結構。
在這里,堅持單獨占優勢的策略的參與者產生的結果,與別的有多種供選擇的策略的參與者的產生的結果比,對全體當事人更為不利。然而,我想說的是,盡管它的結構相同,但這兩類社會互動的典型模型,對理解私人或單獨的財產權(制度)的作用來說,意義並不相同。
現在,我們來分析典型的共有悲劇。有種能夠創造價值的潛在資源,由全體參與者共同使用,每個參與者遵循效用最大化的考量,超出如下界線,擴大個人對資源的使用:這個界線是,在資源使用由集體決定的理想情境下,人們將一致同意的每個參與者應有的最適當份額的邊界。
當私人選擇與公共使用結合時,資源就遭受到了過度的使用;每個參與者的行為,都處於資源使用的相應邊際,這就給共享資源群體中其他人的福利,造成了外在的不經濟;如果通過他們自己的協議,集體地決定對私人的選擇施加某些限制,則所有參與者的境況都將有所改善。
在這典型的例子中,將相關外部性內部化的一種潛在方法是,將共享資源分割給單獨的使用者,用對特定被分配的資源份額的私有的或分離的財產權替代資源的共同使用。這一步驟意味著,以明顯的獨立的私人使用為取向,在資源的使用上,取消所有的公共或聯合。
在典型的後私有化背景中,個人不再有效用最大化的激勵,去過度擴大資源的使用;在修正後的私有財產權背景下,個人只是依據效用最大化的考量,以「最適宜」或者「最有效的」途徑使用資源(財產),因為,任何對效率的背離,都對做出使用決定的人,直接和排他地強加了機會成本。
在私人所有權制下生產的產品的價值,與在資源共同使用之背景下生產的產品的價值間的全部差異,可稱為「社會租金」,它產生於私人財產權體制的制度化。
形式上,這「租金」相當於霍布斯標本中的由和君主訂立的契約生出的「租金」。這租金,一方面,衡量著私有財產權制度的生產率,另一方面,衡量著君主制度的生產率。
然而,並置這兩種人們熟悉的模型,似乎有些矛盾。共有資源的私有化表明,有效改革的方向,是增加個人獨立(減小依賴),相反,與霍布斯式的君主訂立契約的個人間的協議則表明,有效改革的方向,是通過共享君主制下的成員資格,來增加個人的依賴。
在這里,表面的分歧,在於兩種模型的重點不同。共有悲劇的比喻,主要關心的是向個人分配獨立的排他權利、獨立的私人領域。這種比喻會忽視(分配一旦完成)相互獨立權利的實施問題。
相比之下,無政府叢林的比喻,最初關心的是,個人獨立要求權的實施和保護的必要,這些要求權被假定是確立於某種先在的「自然均衡」之中。分配問題本身,從概念上講,處於與君主訂立的契約之外,除非將它適用於因要求權之有效實施生出的租金。
兩種模型的差異,在解釋和規范的潛能方面,都很重要。霍布斯模型,在為強制的政治-法律秩序推演合法性理論而言,具有更強的解釋力:這種秩序源於參與該秩序的個人的最初協議;這種模型還表明,在權利的分配上,君主的政治權力受到個人的一套先在要求權的限制。
相比之下,共有模型的解釋力就不周全。依這種模型,私有財產權的捍衛,僅僅以效率標准為基礎,而且這與實施問題也無直接關系。也許人們不必吃驚,這種模型似乎更投合現代福利經濟學家的意氣,他們總樂於假定,政治權力會仁慈行事。
在對共有資源的份額的獨立個人要求權的定義上,共有模型依然非常模糊,從而,對於可被集體用來做出最初分割的基礎標准,共有模型也同樣模糊。這種模型隱含的意義,似乎是說,份額分配本身,有些專斷,且受制於集體單位不受約束的選擇。
也就是說,受到這種模型鼓勵的心靈,似乎樂意接受這樣的主張,即國家「定義財產權利」。當然,對可能產生於共有悲劇的契約手段的更完整的分析,必然會遇到這類問題。但是,就推演私有財產權利的根本邏輯而言,這類因素的缺席表明,共有悲劇的比喻,屬於非契約論的傳統(不是契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