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計算售後回租融資的成本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此項規定體現了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再區分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但上述政策是有條件的,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
(三)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該項規定從會計賬務處理上再次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此外,融資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亦體現其租賃業務的實質。
Ⅱ 售後回租和銀行融資的區別
從融資性質,操作方式似乎都一樣,僅僅只是出資人不同,抵押貸款一般是銀行來操作,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公司操作,但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也主要是銀行貸款。
Ⅲ 融資租賃與貸款哪個財務負擔輕些
1、融資租賃是以融物的方式融資,貴公司就是購買設備,建議採用融資租賃。貸款就是直接融資,需要佔用公司的銀行信用額度。
2、融資租賃有可能有利率上浮,但折算下來的融資成本不比銀行貸款多
3、融資租賃還款方式靈活(可不等額還款),遇到財務困難時可與融資租賃公司協商還款方式(如延長還款期限,連續幾個月少還等)
4、融資租賃不需要實際抵押或擔保,只重視你的還款能力
5、融資租賃還有售後回租、轉租賃及回購業務,具有較強的退出機制
6、財務處理上也有優勢(可查閱融資租賃會計處理)
強烈建議採用融資租賃方式,支持融資租賃行業。
Ⅳ 融資租賃,特別是售後回租和抵押貸款有什麼區別
本質來說是沒什麼區別,都是吃利息
Ⅳ 關於融資租賃企業售後回租的問題,如果承租人的租賃物價值1600萬,那麼承租人最大能融到的資金大概有
2013年8月1日財稅[2013]37號《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生效前夕,突傳(稅總給地方稅務征管部門的內部文件,糾正征管錯誤的內部文件,外界是很難見到)稅總要求上海征管部門對售後回租(以下簡稱「回租」)本息分開,只開利息發票的行為進行糾正——租金全款開具發票。並追繳補齊以前的未開發票部分。
隨後有些租賃公司接到要求補發票的電話通知(看來不是全部)。這種做法,立即讓融資租賃業界75%左右從事「回租」的租賃企業陷入絕境。
按照增值稅的規定: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財稅〔2012〕86號《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再次強調了這個基本法則。因為該文並沒有特別提及「融資租賃」,因此並沒引起當地稅務征管部門的警醒。仍同意租賃企業按售後回租本息分開方式,只開利息部分發票。
37號文第三十三條再次強調: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還是因為沒有放在融資租賃相關條款上,同樣沒有引起當地征管部門注意,更沒引起業界警醒,依然一如既往地從事「回租」業務。
在37號文生效前夕糾正稅務征管部門的做法,讓業界措手不及,有一種被「斬立決」的感覺,似乎沒有任何招架的機會。
一、為什麼一個文件能扼殺業界的一種交易模式?
「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資租賃法律規范的。但這種經營方式並沒有增加稅源和就業。完全違背稅務部門給融資租賃行業「優惠政策」(筆者認為不是優惠政策,而是我們當時爭取的合理納稅政策)的初衷。他們一直認為租賃公司在從事變相貸款業務,但又找不到法理依據。
這次營改增,稅務部門也用類似方式,按增值稅基本原理,設計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徵收政策。其中,簡單融資租賃業務(以下簡稱「直租」),有進項稅抵扣,稅負與原營業稅差不多。「回租」因沒有進項稅抵扣,因此凡從事「回租」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僅把所賺利差賠進去,甚至連本也被侵蝕:就是我們常說的「賠本賺吆喝」。
稅務用這種方式,引導企業從事能增加稅源和就業的「直租」業務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稅源業務,可以享受原來政策。若做非增加稅源的「貸款業務」就要承擔高額稅負。
二、為什麼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1、政策警示不明
如同文前所述,稅務出台的有關融資租賃政策都在沒有融資租賃標記的文件里,要查找非常困難。因此沒有引起業界警惕。
2011年某全國全國性租賃行業租賃,因營改增問題把稅總在職和不在職的領導和專家學者請來,在會上答疑。當時主管領導就在會上表態:「回租」稅務成本高,是否劃算自己算。能接受就做!
這種口頭警示因為無下文,大部分租賃公司都沒有認識到危險的來臨,仍在努力地做回租業務。
2、內心畏懼感
2007年,因許多銀行進人融資租賃業,他們把與信貸及其相近的「回租」業務當主流業務做。雖然口頭上說現做「回租」掙飯錢,待生存問題穩定後,再考慮轉型「直租」業務。
但5年過去「飯錢」越賺越多,「直租」業務比例越來越少。租賃規模呈幾何爆炸方式增長,租賃市場滲透率卻依然在低位徘徊。這種不健康狀態就是變相貸款似的租賃在作祟。它預示這中國融資租賃依然在幼稚階段。要健康發展還有很長路要走。
因「回租」與貸款業務相近,技術含量遠不如融資租賃要求的高,不能在短期內上手。因此對「直租」有一種畏懼感和怕擔責任的心態。這些人若不做「回租」,就真不知道該做什麼了。
因此對一切警告置若罔聞,如同透明,左耳進右耳出,眼不見為凈。內心深處就是抵觸、抵觸在抵觸。你有千變萬化,我有我一定之規。強大的銀行背景加法不責眾。這世界誰怕誰?
3、從眾的僥幸心態
以為租賃額越大,做的租賃公司約多,稅務越不敢動,地方政府也得讓幾分。
4、地方保護心態
就算是把租賃當貸款做,沒有其他新增稅源。但融資租賃本身的稅收也是不小一筆。因此願意對租賃公司的要求進行妥協。租賃本金與利息分開的征管方式就是妥協的結果。
征管和被征管沆瀣一氣,國家的稅收存在巨大的損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最終導致稅總不得不發內部文件,讓當地征管部門出面解決。
三、到底誰不懂融資租賃,誰不懂政策
因為租賃公司對營改增政策不滿的吶喊得不到回應,或被批歪理,加上各地征管員素質良莠不齊,征管結果各有千秋。業界常有人說稅務部門不懂租賃。
1、誰不懂租賃
「直租」是最簡單的融資租賃交易模式,任何一種變形創新,都要建立在這個基礎上。「回租」是簡約版融資租賃。若只會做信貸模式的「回租」,不會做「直租」,還認為稅務部門不懂融資租賃。誰真正不懂租賃已經一目瞭然。
凡是在叫喊「消滅『回租』就是消滅全行業」,就是典型的不懂融資租賃。因為一旦失去貸款似的「回租」,他們連最基本的簡單融資租賃都不會做,且最願意說稅務不懂租賃的就是這些人。
他們不了解歷史,不了解我們當年呼籲政策時與稅務官員建立的友情和對融資租賃的深刻了解。制定租賃稅收政策的人要比高級租賃專家還懂。否則一定會讓行業把稅務給算計了。
2、誰不懂制定政策
還有一種說法是:要求租賃公司回租要全額開票,承租人享受二次進項稅抵扣,會虧了國家。借口挽回本息分開,只開利息發票的做法。試想制定稅務政策的人真的那麼小兒科?連這點常識都不懂?非也!
稅務部門在制定政策時,既要考慮國家利益,也要考慮稅務的征管成本。要搞清承租人出售租賃物件是否已經享受抵扣,絕非易事。要用極高的徵收成本和長時間的工作還不一定能搞清。如此下去何時給租賃公司退稅?在退稅環節,租賃公司最承受不起的是時間成本。
藉助融資租賃的自身特點,在采購環節既不交營業稅,也不交增值稅,租賃公司得不到進項稅發票的情況下,稅負突然高漲600%以上!承租人獲得的二次補償好處完全由租賃公司以高稅負的方式買單。國家在這個問題上並不吃虧!反而業界有些公司把自己給賣了還給人點錢到現在還不知道。若早明白營改增後承租人享受二次抵扣紅利是租賃公司承擔高額增值稅負給的,估計打死也不做「回租」
3、買的能有賣的精?
不要跟稅務部門談租賃的「硬」道理,不要自認為稅務制定的政策有問題,我們比稅務專家還行,還能挑出他們立法毛病。與政策專家談制定政策失誤,要先搞清誰是最終買單者,再談是否屬於失誤!否則在他們看來就是稅盲談稅。
反觀稅務制定政策部門,有許多稅務博士、碩士,甚至還有參加04年的《融資租賃法》立法工作,是立法小組成員。別以為他們不懂,一切都在設計中。租賃企業找任何理由,做小動作,得到的就是現在這樣一個結果:租金全額開增票,先征17%的銷項稅再說後面的事情,以前漏開的發票全部補齊。
四、「斷橋」邊的哀曲
協會是企業與政府溝通的橋梁,若出現「斷橋」現象是萬萬不行的。協會不僅要站在企業的角度,還要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待這次融資租賃營改增。既要考慮企業利益,又要考慮國家利益。這樣才能承擔橋梁作用。
本次營改增是稅制改革,是國策。不是行業政策呼籲。協會還像以前那樣,找幾個能說會寫的人打個報告就可爭取到某種符合行業利益的政策。實際上起不到什麼作用。
稅務立法與呼籲行業政策不同。若不是業界主動與他們聯系,他們不會主動下來徵求協會意見。當雙方都不主動接觸對方時,「斷橋」現象是必然結果。此時隔空喊話唱「斷橋」戲,再好聽,也是哀曲。
建議協會調整一下與政府的溝通方式。這邊抗著「回租」大旗,與那邊營改增政策做生死搏鬥(PK),用「回租」規模撼動國家稅收政策,做「生死決」決的方式不可取,最後得到的就是「斬立決」的結果。
五、行業怎樣應對「斬立決」
融資租賃進入中國32年要算上這次,應是第三次進入低點。要不想被「斬立決」開弓已沒有回頭箭。唯一的辦法就是是能否從「死刑」改判「無期」。
要我做「辯護律師」我會說:
1、不能因一指令下,在人家不不白的情況下就宣判死刑。稅務部門在這次營改增中,沒有做預先的警告,到節點時突然就說:「你違法了」,該立即「槍斃」,連申辯的機會都不給,有點不太合適。
政府可以強制設立「王法」,但還應有「王道」。親民和諧也是需要做的。稅制改革處在革命性變革是,應該有輔導期、有適應期和緩沖期。否則大家以營業稅的角度看增值稅,確實對增值稅特不能理解:怎麼5%一下子增到17%?就算租金全額出具發票也是現在稅總才搞清楚上海出現問題,且只是在上海,個別地區、個別地方傳達這個精神。看來「斬立決」有可能展緩執行。
2、輔導期,政府沒說清楚,不管是110號文還是37號文,有關融資租賃的營改增政策讀起來非常困難。多是反推或猜測加上數據測算才能找到結果。看政策文件像看「達芬奇密碼」似,不管是租賃公司還是征管員,能讀懂的人還真不多。包括輔導員也在許多問題上也說不清。
3、適應期從2011年到現在按說也不短。但一個地區一個樣的政策不僅讓租賃公司無所適從,有許多當地征管部門也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
到現在,盡管許多人不願意接受這個現實,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逐漸認識和接受這個現實。但這是需要時間來適應。一下子強行徵收真有造成行業系統性崩潰的猝死,對國家的金融體系危害更大。
4、因此建議,以8月1日為始點,租金都要全額開具發票。誰再做「回租」,再說不知道要承受高稅負,就說不過去了。但對這天以前分開開票等問題,應該酌情逐步清理。要讓其死,也得溫水煮青蛙,不要太激烈引起社會動盪,要給人一個求生的機會。
5、稅務征管部門沒有及時做警示性培訓,反而配合企業採取錯誤的措施,導致「回租」業務難以中斷。出這樣的錯,不全是租賃公司的責任,不能全讓租賃公司買單。就算讓租賃企業通過高稅負買單,在試點階段,買單的金額也不是不可以商榷的。
另可以根據責任大小,做一些相應的減征。最起碼不能讓租賃公司因稅收的征管混亂問題,完全承擔虧本經營責任。要把住這個底線,剩下部分通過地方財政補貼保住租賃公司不虧本,略有盈餘。對國家,對股東都要好交代。大家都承擔點改革成本,才能讓改革平穩過渡。通過這次的教訓,就是最大的警示。今後租賃公司會更加相信稅法,相信科學,相信征管。
否則全行業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與地方政府搞在一起,過去未開票的稅款,還是補不上來。強制推行,強制徵收,征管成本相當高。若逼急企業遷徙,恐怕連這點信貸模式的租賃的稅源都會丟失。
不折騰租賃企業,不折騰地方征管。應該是改革的宗旨。那些把地方建成「全國融資租賃集散地」的地方政府,多擔當點財政補貼責任。負責任地發布類似《豫財預[2013]
188號:營改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指導意見》雖說好處最終都落實在外地承租人身上(可享受二次進項稅抵扣),雖然高稅負是國稅收取的,補貼要用地方財政。但這也是要當「全國集散地」必須要付出的成本。否則租賃公司出現困難你不管,誰還願意在你這里注冊,你哪裡還有凝聚力去建立集散地?
六、租賃企業全額開票的顧慮
現在租賃企業最大的憂慮還不是補多少稅問題,畢竟稅額是有限的。關鍵時候什麼時候退,能退多少?是否退到收益不抵稅款?因退稅延遲產生的資金成本是多少?由此造成虧損由誰補?
不是租賃企業對稅務部門的不信任,稅務部門只征不退的做法不僅過去有,營改增後還有。租賃企業真害怕了!17%的銷項稅如果不退,那要用多少利潤才能補回來?就退稅款,每拖欠1天,按照現在的租賃規模也是天文數字。
要求租賃企業開全票,必須要在退稅上讓他們清楚、放心!這是所有融資租賃人的心聲。
七、規范租賃企業先要規范稅務征管
現在已經到了稅總該出台《融資租賃營改增征管指引》的時候。正人先正己,這樣才有不給租賃公司鑽空子的機會。否則這種亂象很難改變。協會也很難在這方面配合政府工作。
就算租賃企業專做「直租」,也不是全沒有問題。如:進口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由承租人交納,按13號文卻要由出租人抵扣這個問題怎樣解決;非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地方政府平台融資租賃的問題、不動產融資租賃的問題是否在營改增范圍內?若不在,是不是依然按照原來的16號文差額納稅的政策執行?車輛融資租賃因上牌問題租賃企業被迫採用回租的車輛原始發票抵扣問題怎樣解決?等問題都需有個說法。
Ⅵ 售後回租,售後回租與抵押貸款有什麼區別
融資性的售後回租與設備抵押貸款,是一對極其相似的融資工具。
在我國《合同法》未對融資租賃進行專章規范之前,不少判例對其異同存在截然相反的認識(比如說,將售後回租判為抵押借款)。今天,不少銀行信貸工作者、擔保從業者仍
不能充分理解二者的差異,客觀上阻礙了該項目業務運營的推進(被誤認為租賃公司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放高利貸)。
售後回租與設備抵押貸款的區別:
一、法律關系不同
租賃(包括售後回租)關系的建立有兩個合同、三個當事人。即采購和租賃兩個合同,
涉及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回租業務中承租人與供應商是同一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參與的最全,參與的環節最多。而信貸關系更簡單,只有一個合同(借貸合同)、兩個當事人(借款人和貸款人)。
二、現金流不同
租賃開始時,出租人首先向供應商付出貸款,采購租賃物(回租業務中只是向承租人購買出租物),獲得物權。而在租賃關系中,出租只有物流(交付租賃物),沒有現金流出。
而信貸業務開始時,債權人向債務人友真實的現金流出。租賃與信貸的債權方只有在回收債權過程中,現金流在質上才是相同的,即都是現金的正流人。
三、讓渡的標的物的不同
融資租賃和信貸都是有相同的時間期限,有價出讓標的物的使用權。但租賃出讓是物(多為有形的機器設備),信貸出讓的是現金。
四、租賃物與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債權人(出租人),回租的標的物雖然在出售前和租賃期內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將該物的所有權通過出售行為轉讓給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賃關系而享有該設備的使用權。而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機使用權)仍屬原所有者(即抵押人,通常為貸款人),設置抵押只是使債權人享有該物品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期內的所有權不歸債權人,而歸債務人。
五、會計核算不同
抵押物在抵押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由抵押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融資性租賃物在承租人(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並由承租人計提折舊,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管理資產;而經營性租賃物則在出租人(債權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有出租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
六、償還的資金來源、稅賦的不同
租賃費直接作為經營費用,在成本中列支。而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只能是折舊和稅後利潤。
因此歸還一元的貸款,企業的現金流出事實上是大於一元,多出的部分就是稅後一元錢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正因為租賃還租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租賃才具有延遲納(所得)稅的功能。
七、物的處置程序不同
承租人違約(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賃關系,直接去會租賃物。而貸款人違約(不歸還貸款),債權人要獲得抵押物償債,只要債務人有異議,還須經過訴訟程序,才能處置抵押物。
八、租賃物和抵押物滅失後的處理不同
租賃物滅失,出保險責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責任。而抵押物滅失,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重新設置抵押或擔保,否則可中止借貸關系,收回債權。
Ⅶ 融資租賃到底有多強大,城投都要依賴它了
城投平台「聯姻」融資租賃,最大的意義便是降低負債率。通過租賃代替部分貸款,曲線從銀行獲取資金,以緩解城投項目的資金難題和債務風險。但城投項目普遍周期長、投資大、回報慢,以至於資金收入與支出存在明顯的期限錯配問題;且總體上依附於政府,政策變化直接牽動違約率,這些都是融資租賃不得不面臨的風險。
城投平台因政府融資而生,但在強監管、緊融資及「去政府化」的背景下,城投平台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特別是銀行、信託等融資渠道受阻,城投平台不得不尋找新的融資出路。業界稱,今年城投平台的融資壓力非常明顯,「目標是能夠先借到錢,成本已經不是最主要考慮的問題。」於是,資產出表、資金到賬快、成本較高的融資租賃成為城投平台的「座上賓」。
成本走高
2014年以來,國家接連發文規范城投融資平台,一方面試圖剝離融資平台信用與地方政府信用關系,使融資平台走向市場化;另一方面禁止政府機構為融資平台提供擔保或相關土地抵押,以期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化解地方債風險。不過業界分析,盡管「去政府化」是大勢所趨,但城投平台的地位短期內難以取代。在監管和融資環境趨緊的背景下,部分財政實力較弱的平台可能出現流動性緊縮問題,「找錢」依然是各家城投平台的頭等大事。
以往,城投平台主要通過銀行貸款和發債獲取建設資金,融資成本相對較低,對融資租賃其實並不待見。但眼下,地方債務風險逐漸暴露,銀行授信渠道受阻,「找到一家能通過立項並且有錢放款的租賃公司就謝天謝地了。」
與此同時,融資租賃的態度也在發生變化。「融資租賃的資金主要來自銀行,就算有一部分自有資金,也不可能全部用到城投平台上。」上海一家融資租賃公司負責人表示,銀行對城投平台授信約束同樣傳導到了融資租賃行業,租賃公司會對城投平台挑挑揀揀,從原來的縣級往市級甚至省級走,並設有GDP等指標要求。
「2017年以來,城投平台融資成本一直在走高,要求也更加嚴格。」華東地區的一位信託公司負責人稱,根據項目評級不同,主體評級AA和債項評級AAA的平台融資成本相對低些,其他項目融資成本都比較高,有些地方國有資本追求高收益,忽視高風險,這類信用風險較大、歷史違約率較高的地方城投平台已被公司列入了禁止融資黑名單。
前述融資租賃負責人告訴新金融記者,城投項目利率主要是根據銀行給融資租賃的授信利率水平而定,銀行給金融租賃的貸款利率通常在4%至6%之間,國有融資租賃在6%至8%,民營融資租賃則在7%以上。而租賃公司在這個基礎上至少會加上4%至6%的利率平衡風險,同時越往西部偏遠地區,討價還價的空間越小,成本更高。
記者注意到,城投平台通過售後回租方式融資的成本比銀行貸款、發債、信託方式更高。具體來看,城投平台獲取銀行貸款利率在7%左右,但銀行已經大幅削減投向城投平台的項目貸款,流動性貸款受限;城投債目前的平均發行票面利率在6%左右,部分地區達到8%;信託貸款的資金成本約8%;而金融租賃的融資成本處於8%至12%區間,其他融資租賃的綜合成本一般在10%以上,偏遠地區甚至達到14%至16%。
綜合來看,城投平台分化明顯,一方面西南、西北等偏遠區域的城投平台投資人較少;另一方面北上廣深等財政實力強勁的城投平台仍受追捧,像上海浦東新區、北京朝陽區等經濟條件良好的區域項目,融資租賃公司本身也很難獲得。
多渠道增信
我國融資租賃起步晚,但2008年以來發展迅猛,年增速一度高達80%以上。據中國租賃聯盟和天津濱海融資租賃研究院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國融資租賃企業(不含單一項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購海外的公司)總數約為9090家,同比增長27.4%;合同餘額約為60600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3.7%。作為融資融物的典型行業,融資租賃以設備租賃、直接租賃起家,產融結合優勢明顯,但隨著行業競爭加劇,售後回租等「類信貸」模式盛行。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企業主要賺取利差收益,而非服務和管理收益。業界稱,該模式下的企業得到資金後存在被挪用風險,對交易雙方造成損失。
受訪人士稱,目前融資租賃公司和城投平台合作項目幾乎都是售後回租模式,很少直接租賃,其中銀行系金融租賃的城投項目約占其業務總量的20%至30%。
目前來看,城投項目新募集的資金大部分還是償還到期負債。事實上,城投平台「聯姻」融資租賃,最大的意義便是降低負債率。通過融資租賃代替部分貸款,曲線從銀行獲取資金,以緩解城投項目的資金難題和債務風險。但城投項目普遍周期長、投資大、回報慢,以至於資金收入與支出存在明顯的期限錯配問題,靠借新還舊維系流動性;加上城投平台總體上依附於政府,政策變化直接牽動違約率,這些都是融資租賃不得不面臨的風險。
「城投平台通常代表政府進行市場融資,一旦出現違約,其所對應的污水管網、河道、綠化等租賃標的物根本無法處置與變現,走法律程序與社會曝光也很難起作用,且費時費力,而租賃公司投放的資金一般來自銀行,還款壓力持續存在。」在睿悅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總經理方之庠看來,為降低風險,融資租賃經手的城投項目大多引入了擔保機制,小平台融資時必須要有大平台做擔保,比如一個縣級平台融資+市級平台來擔保,同時還有設備抵押、土地抵押等增信措施。
今年2月,發改委、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嚴格防範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業內稱「194號文」),提出嚴禁申報企業以各種名義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其市場化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等要求。這意味著,政府不再為城投項目兜底,城投平台應建立市場化的投資回報機制,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業界分析,194號文出台後,城投平台企業債融資難度加大,發行利率抬升,融資租賃作為替代渠道有望成為城投項目的「救命稻草」。
Ⅷ 售後回租業務相對於抵押貸款和直租業務有何優勢
售後回租與抵押貸款及直租屬於不同的業務類型。
1、售後回租是指購房人以一定的價格購買一個物業的產權,開發商或者職業的物業管理公司再以一定的租金水平在一定的期限內租用該物業的使用權(經營權),由開發商或者職業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經營管理。購房人(即產權人)擁有該物業的產權及租金收益。在出租過程中,不能解除與開發商或者職業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租約,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可以用該物業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某個物業的產權人以其所有的物業為自己或其他個人、公司等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提供抵押物;
3、直租是指購房人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個物業的產權後,由產權人自行尋找承租人出租該物業的使用權以獲取收益的行為,租賃期間可以用該物業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售後回租一般在購買的時候,其價格會比周邊類似物業的價格高,但是之後的租賃期租金收益較穩定,租金損失較小,因為是整體經營招商,物業的發展和升值一般也較快。
Ⅸ 通常情況下我們所說的售後回租與設備抵押貸款的區別是什麼了
不同點有以下幾點,法律關系不同,讓渡的標的物的不同,租賃物與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會計核算不同,償還的資金來源、稅賦的不同物的處置程序不同,租賃物和抵押物滅失後的處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