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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發布時間:2021-09-07 02:06:28

㈠ 創業貸款如何貸

1.先搜索進入本省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如圖所示

(1)重慶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創業貸款的重要意義:

維護社會穩定:為貧困百姓提供金融扶持,可使貧困人口看到希望,創業貸款既是確保社會穩定的一劑良方,又是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

促進經濟發展:創業貸款是百姓脫貧致富的金融杠桿。發放創業貸款不僅可以充分運用和發揮好金融的杠桿作用,對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幫助百姓脫貧致富,而且還可以增強全社會的信用意識。

深化金融改革:創業貸款符合國情,是催化金融觀念變革、加速民族復興的推動力,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獨特金融產品。

擴大對外開放:中國是貧困人口大國,創業貸款的開辦將在信貸扶貧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

㈡ 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怎麼還

個人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按季結息,借款人應於每個季末月的20日前在其存款賬戶中備足付息資金,以便本行及時收息。個人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歸還時,實行利隨本清,即結清還本部分的相應利息。
個人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期限分為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六個月至一年(含一年)兩個檔次,具體按照借款人的還款收入來源和實現周期計算確定。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可以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同意展期由貸款人決定。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超過原貸款期限。

㈢ 創業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創業貸款申請所需條件:

1、身份及營業場所證明

貸款申請人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在貸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的證明,以及固定的住所或營業場所。固定住所的證明可以是房產證(父母名字的房產證也可),營業場所的證明應該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說明正在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資金證明

貸款申請人的投資項目要求已經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這是銀行衡量是否借貸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創業貸款金額要求一般最高不超過貸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流動資金,以及購置小型設備及特許連鎖經營所需資金總額的70%。

3、結算賬戶

貸款申請人必須在所貸款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營業收入要經過銀行結算。而且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行信貸政策規定,不允許用於股本權益性等其他投機性投資項目。

4、貸款擔保

貸款申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包括房產抵押、存單質押以及第三方擔保三種形式,另外盡可能提供一些自己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以及貸款投資方面的信息給銀行,這樣會增加貸款誠信度,以便於順利地獲得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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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聯合通知要求:確保創業貸款真正用於創業就業

2018年10月23日,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監測分析工作,進一步推動創業擔保貸款規范發展,確保貸款真正用於創業就業。

通知要求,各經辦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創業擔保貸款信貸業務管理,依託現有信貸管理系統,加快履行內部程序,於2019年2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在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現有貸款業務品種中區分「創業擔保貸款」品種。

二是在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中,區分10類借款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根據通知,各經辦銀行應將本行開展的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及時、完整、准確地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數據時,應保證數據真實可靠。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篡改、毀損、泄露或非法使用創業擔保貸款數據信息,不得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惡意串通,提供虛假數據。

㈣ 重慶想要申請創業貸款容易嗎

申請條件
身份及營業場所證明
貸款申請人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在貸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的證明,以及固定的住所或營業場所。固定住所的證明可以是房產證(父母名字的房產證也可),營業場所的證明應該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說明正在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資金證明
貸款申請人的投資項目要求已經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這是銀行衡量是否借貸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創業貸款金額要求一般最高不超過貸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流動資金,以及購置(安裝或修理)小型設備及特許連鎖經營所需資金總額的70%。
貸款申請人必須在所貸款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營業收入要經過銀行結算。而且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行信貸政策規定,不允許用於股本權益性等其他投機性投資項目。
貸款擔保
貸款申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包括房產抵押、存單質押以及第三方擔保三種形式,另外盡可能提供一些自己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以及貸款投資方面的信息給銀行,這樣會增加貸款誠信度,以便於順利地獲得貸款。

㈤ 重慶市小微企業社保政策2019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微企申報流程
(一)創業申報。
1.創業者先登陸重慶市工商局官網進行網上預申報。
2.預申報通過後向擬創業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以下資料:(1)《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2)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屬於「九類人群」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5)經營場地證明(經營面積40平方米)。
(二)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企業登記材料准備齊備後交工商所。
(三)核發營業執照。
(四)區微企辦組織創業培訓。
(五)申請人辦理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設銀行帳戶。
(六)開業兩個月後,工商所實地查看,區微企辦組織集中評審。
二、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1.財政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經評審通過並公示,給予5萬元以內的財政補助。
2.稅收扶持政策。從微型企業成立起,向財政部門按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計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以微型企業注冊資本金等額為限。微型企業憑納稅證明和營業執照,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
3.融資擔保扶持政策。微型企業可在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等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15萬元以內,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準利率執行。
4.行政規費減免政策。微型企業辦理證照,三年內免收行政性收費。

㈥ 重慶微型企業補助申請流程

重慶微型企業補助申請流程:

一、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

1、居住證明;

2、身份證明;

3、戶口簿;

4、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5、屬於「九類人群」的證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居住地與身份證明或戶口簿載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請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二、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無在辦企業;

2、具有創業能力;

3、屬於「九類人群」;

4、具有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

5、屬於「九類人群」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6、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三、扶持補助比例

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資金、區縣(自治縣)配套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並向申請人撥付資本金補助資金。

補助比例控制在注冊資本金的50%以內,具體補助辦法和標准由各區縣(自治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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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微型企業扶持對象:

1、屬於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九類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碩士、博士)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移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等;

2、具有創業能力,即應當具備年齡、行為能力條件,並經創業培訓,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3、與他人創辦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且在合夥企業或公司中的份額或投資比例不低於50%。

㈦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政策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及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微型企業的融資需求,大力促進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是指雇員(含投資者)在20人以下,投資者投資金額10萬元及以下的重慶市轄區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九類人群,即大中專(含中專、職高、大專、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移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是指承貸金融機構根據重慶市微型企業有關政策向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以下統稱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主要指由指定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也包括微型企業直接提供抵、質押或保證擔保的貸款。 第五條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擔保是指微型企業作為擔保申請人,擔保公司依據本辦法規定受理其申請,並經審批同意後為其在銀行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貸款提供保證擔保。 第六條 市級財政在工業和信息化、商業、外貿、中小企業、農業、科技、旅遊等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部分微型企業創業融資專項資金,用於貸款貼息和風險損失補償。第二章 創業扶持貸款基本規定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貸款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由具有重慶市戶籍且屬於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九類人群」遵照相關規定創辦,如與他人創辦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在合夥企業或公司中的份額或投資比例不低於50%; (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取得標注「微型企業」的營業執照; (三)注冊地及經營在重慶市范圍內; (四)具備創業能力,即應當具備年齡、行為能力條件,並經創業培訓,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五)企業及其投資者信用記錄良好,無惡意逃廢銀行債務、信用卡惡意透支記錄,無涉黑、涉賭、涉毒的不良記錄; (六)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卡; (七)有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八)承貸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按《意見》規定對科技類、文化創意、軟體開發及服務型微型企業給予重點扶持,並不得向國家禁止的行業或項目發放微型企業貸款。 第九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微型企業可在農行市分行、重慶農商行、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確定一家開戶銀行,辦理相關貸款業務。 第十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含財政補助資金)的50%。 第十一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主要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貸款。 第十二條 對申請貸款的微型企業可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三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以貸款上賬日計算,借款人應按時還款。借款人貸款期滿後還需貸款的,可直接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商業性貸款,不再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利率可參照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執行,即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 第十五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可採用按期結息到期還本法和分期還款法,貸款逾期應按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計交罰息,罰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第十六條 借款人申請微型企業貸款可選擇由承貸金融機構認可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或直接提供抵、質押及保證擔保。專業擔保公司需符合承貸金融機構的准入條件,並簽訂擔保合作協議,對擔保總額度、合作期限、雙方責任等進行約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質押及保證擔保應符合承貸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前,借款人自有資金須先於貸款資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條 對逾期無法收回的微型企業貸款本息,經工商、財政、承貸金融機構等部門共同認定後,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區縣(自治縣)財政專項資金各承擔1/3,餘下1/3由承貸銀行及擔保機構協商承擔。第三章 創業扶持貸款辦理程序第十九條 借款人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微型企業貸款之前,應按照《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完成工商登記注冊。第二十條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承貸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提出貸款申請,承貸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門申請查詢借款人申辦企業及經營活動的有關資料。擔保公司對微型企業擔保申請原則上應簡化審查流程,經內部審核後在5—7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擔保,承貸金融機構經擔保公司審核同意擔保後簽訂借款合同並發放貸款。 第二十一條 承貸金融機構應簡化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發放流程,對審批同意的貸款,在完善擔保手續和簽訂借款、擔保合同之後,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需求放款。原則上貸款審批期限應在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根據實際用款需求使用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共同做好貸後管理及追償工作。 第四章 創業扶持貸款貼息程序第二十三條 微型企業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基準利率產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業自行承擔,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財政貼息。貼息資金由市 級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融資專項資金承擔。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內按期償還本息,最後一次結清本息後,委託承貸金融機構憑結息清單或憑證到當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經財政部門審核並劃撥貼息資金後,承貸金融機構將貼息資金一次性劃入借款人在承貸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內。 第二十五條 貼息資金由各區縣(自治縣)財政於每年3月底前對上年度的微型企業貸款貼息憑證和確認清單進行復審匯總後報市財政,由市財政審核後據實劃撥。此款只能用於微型企業貸款的貼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創業扶持貸款擔保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業擔保公司採取下列方式為貸款人提供擔保:(一)三峽擔保公司成立專門部門負責微型企業貸款擔保,並單獨制定該部門的績效考核制度。 (二)三峽擔保公司在有分支機構的區縣(自治縣),對符合擔保條件的微型企業經分支機構審核後提供直接擔保。在其他區縣(自治縣),由經三峽擔保公司審核授信的專業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由三峽擔保公司為其提供再擔保。 第二十七條 擔保額度。單戶微型企業貸款擔保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第二十八條 年擔保費率。參與微型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公司按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准且不高於擔保額的2%收取擔保費。 第二十九條 擔保期限。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期限為1—2年。第六章 創業扶持貸款監督管理第三十條 工商、財政、金融行業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及承貸金融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對借款人及貸款資金進行監督與管理。工商部門負責微型企業的申請、培訓、注冊及評審推薦;財政部門負責微型企業發展財政扶持資金、融資專項基金的安排,牽頭做好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風險損失的處理;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信貸資金的落實;承貸金融機構建立微型企業貸款獨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機制和微型企業貸款發放的綠色通道,提高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工作積極性。工商、財政、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作、各司其職,充分發揮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解釋並組織實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七章 附 則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及擔保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㈧ 如何申請創業貸款,小微企業貸款

由於創業貸款市場需求大,因此此類貸款的申請門檻也就比較高。申請人多,但拿到錢的人卻很少。原因在於銀行畢竟是商業機構,發放貸款首先考慮的還是資金的安全。出於貸款資金安全的考慮,往往把門檻稍微抬高了一點,或者說嚴格了一點。 
因此貸款評估嚴格也就成為創業貸款的特徵之一。銀行向個人或企業提供貸款一般需要質押、抵押、擔保三種條件。如果你能提供銀行規定的資料,能提供合適的抵押,得到貸款並不困難。一般在提供完備的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之後,一個月內就可以取得資金。 
申請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和貸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證明,有固定的住所或營業場所;(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從事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穩定的收入和還本付息的能力;(3)借款人投資項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資金;(4)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行信貸政策規定,不允許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5)在本行開立結算帳戶,營業收入經過本行結算。 
此外還有開辦行的一些要求,如必須要本行開立的結算帳戶,以便通過辦理行進行日常結算等。
申請材料 
在申請此類貸款時,有三點比較重要: 
第一,貸款申請者必須有固定的住所或營業場所。第二,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穩定的收入和還本付息的能力;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創業者所投資項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具備以上條件的方能向銀行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供的資料主要包括:婚姻狀況證明、個人或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等還款能力證明文件;貸款用途中的相關協議、合同;擔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權屬憑證和清單,銀行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質)押物估價報告。 
除了書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較多,可以是動產、不動產抵押,定期存單質押、有價證券質押、流通性較強的動產質押,符合要求的擔保人擔保。發放額度就根據具體擔保方式決定。 
金額要求 
創業貸款金額要求一般:最高不超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流動資金、購置(安裝或修理)小型設備(機具)以及特許連鎖經營所需資金總額的 70%; 
期限一般為 2年,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生產經營性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最長為1年; 
個人創業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期限貸款利率,可在規定的幅度范圍內上下浮動~

㈨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編輯本段渝辦發[2010]192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編輯本段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促進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再就業,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微型企業的申請創辦、扶持發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創辦微型企業可享受財政扶持、稅收扶持、融資擔保扶持、行政規費減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條 市政府和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分別成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的發展工作。 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微企辦),具體負責微型企業的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創業申請第五條 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 (二)屬於「九類人群」; (三)具有創業能力; (四)無在辦企業; (五)屬於「九類人群」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 (四)居住證明; (五)屬於「九類人群」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與身份證明或戶口簿載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請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將審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上出具同意推薦意見。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將上述材料提交擬創業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條 工商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工商所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和相關前置許可等注冊登記手續,相關部門的前置許可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將申請審批資料移送當地微企辦。 工商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的審查和資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創業培訓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收到工商所報送的申請審批資料後,應當對申請人組織開展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已經接受創業培訓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申請人可不參加。 市微企辦牽頭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年度計劃,由市微企辦和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文下達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和人力社保局實施。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納入全市創業培訓計劃。 第十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實行定點培訓,凡具備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辦學條件,且願意承擔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均可向市微企辦申報。 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對全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符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相關規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准給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 培訓補貼由微型企業創業培訓機構向同級微企辦提出申請,微企辦牽頭與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後,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十二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合同簽訂及風險的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劃書製作及答辯等內容的培訓。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當出具結業鑒定意見。 第四章 創業審核第十三條 創業審核按照盡職審查和集中會審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申請人向擬創業所在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提交創業投資計劃書後,微企辦審核人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提交由工商、財政、稅務、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貸銀行、擔保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審核小組集中會審。審核小組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會審1次,並審定財政資本金補助比例。 第十四條 創業審核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培訓機構結業鑒定意見(按本辦法規定不參加創業培訓的除外); (二)擬創辦企業及申請創業者自身基本情況; (三)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情況; (四)擬創辦企業的人員及組織結構; (五)市場預測; (六)營銷策略; (七)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生產管理計劃; (八)資本金補助資金使用計劃等財務規劃; (九)注冊登記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十)創業投融資計劃; (十一)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微企辦應當及時將審核結果通過網路、報紙、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廣泛公示。 第十六條 申請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是否通過審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市微企辦申訴。 第十七條 各級微企辦、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冊登記第十八條 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後,應在擬創業所在地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等銀行中選擇一家開戶銀行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開設賬戶,並將投資資金存入該賬戶。 第十九條 申請人通過創業審核,且投資資金到位後,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本金補助。財政部門按照微企辦審定的補助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本金補助資金轉入申請人開設的賬戶。 第二十條 創業者投資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應當按照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將相關資料轉到企業注冊登記辦理機構,5個工作日內辦完營業執照。 工商部門依法進行注冊登記的同時,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和相關前置許可進行審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第二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市微企辦確定的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將補助資金切塊下達給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 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資金、區縣(自治縣)配套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並向申請人撥付資本金補助資金。補助比例控制在注冊資本金的50%以內,具體補助辦法和標准由各區縣(自治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微型企業成立次年起,財政部門按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計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以微型企業獲得的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額為限。 微型企業憑納稅證明和營業執照,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具體審核、撥付工作由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辦理,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財政局書面報送辦理情況。按現行財政體制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部分,由市級財政通過年終結算的方式補助給區縣(自治縣)財政。 第二十三條 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的5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準利率執行。貸款發放原則上應在借款人向銀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第二十四條 具備抵押或擔保條件的微型企業,在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時,可按照《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渝就業辦[2008]16號)規定,持工商、稅務核發的工商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抵押物清單或擔保合同以及有效證件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申請。 第二十五條 市三峽擔保公司負責全市微型企業貸款擔保工作。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指定當地專業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的,由市三峽擔保公司為其提供再擔保。 擔保公司按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准且不高於擔保額的2%收取擔保費。 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並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投資計劃書使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的; (二)採用欺騙手段取得被扶持資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資格的; (四)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抽逃注冊資本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微型企業申請變更或注銷,應當經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審查,並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工商、財政、稅務、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微型企業資金用途、開業狀況、關閉注銷、僱工情況等實行全過程監管,嚴厲查處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惡意騙取、套取、挪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應當記入企業徵信系統或個人徵信系統。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採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條 各級微企辦、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質量、培訓補貼資金申領的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培訓機構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訓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助費用的; (二)當年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創業培訓目標任務的; (三)連續兩年培訓合格率低於90%或結業鑒定準確率低於80%的; (四)連續兩年培訓學員的滿意率低於80%的。 第三十二條 各級微企辦、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申請、審批、資金發放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九類人群」包括: (一)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未就業的全日制中專、高職、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含本市集體戶口)。 (二)下崗失業人員。指持有「下崗證」或「職工失業證」的本市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等三類人員;持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和「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的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的本市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三)返鄉農民工。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從事務工經商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外出務工經商證明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 (四)「農轉非」人員。指因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的本市居民。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戶籍關系已遷出本市的人員除外。 (五)三峽庫區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安置的長江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水淹移民和佔地移民。 (六)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並具備創業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鄉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創意人員。指從事文化藝術、動漫遊戲、教育培訓、咨詢策劃及產品、廣告、時裝設計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術人員。指從事互聯網服務、軟體開發、信息技術服務外包服務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居住證明」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和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居住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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