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五條非法經營罪期貨總金43萬
《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萁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①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貳』 我朋友在深圳因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證券罪)被拘留了,該罪名嚴重么請律師解答
本人處理過多起非法經營證券、期貨的刑事案件,你說的賣炒股軟體是這類犯罪的基本形態,但不一定構成犯罪,要了解具體細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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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
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沒什麼 太大的事情。 你是做股指吧嗎?
『肆』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分別達到多少,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追究其非法經營罪之刑事責任。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1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伍』 全國非法經營保險案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自然人或單位,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是夠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對於何謂「非法經營活動」,刑法第225條有明確規定,即(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在1997年刑法頒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釋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頒布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刑法第225條進一步補充,對「非法經營活動」作了進一步列舉,主要包括: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對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行為也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品等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羅侖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品,擾亂葯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及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佔用或者徵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但對於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但是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對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台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對擅自經營國際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電信業務或涉及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1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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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怎麼理解
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是指有關公司或個人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的活動。
1.未經批准非法從事或變相從事期貨交易活動。例如,個別單位利用電子化交易系統變相開展黃金等品種期貨交易活動。例如以黃金投資為名,利用交易軟體,自設交易平台,採取放大倍數的杠桿交易,強行平倉等機制,吸引投資者從事變相黃金期貨交易。
2.未經批准非法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如有些非法經營網點,以「網上交易中心」、「證券投資服務部」、「期貨代理點」、「期貨俱樂部」等形式出現,提供技術指導,收取會員費,致使許多不明真相的投資者上當受騙。
3.以承諾收益或保底形式吸引投資者,直接代替客戶操作,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利潤分成。
4.部分機構以境外期貨代理的名義,用低手續費、低保證金等手段招攬客戶從事境外期貨交易活動。
溫馨提示:請遠離非法集資、違法配資、代客理財、虛假或誤導性宣傳/誘導交易、非法咨詢/喊單、提供交易軟體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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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非法經營都包括什麼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捌』 非法經營金融行業的罪量刑標准
目前有追訴標准,量標標准不明確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
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玖』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的監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犯罪發生地派出機構負責牽頭(當地證監局),根據當地證監局所屬部門受理及處置、移交司法及審判機關。
公司監管處:負責轄區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運作事務日常監管、協調處置轄區上市公司風險、負責轄區防控內幕交易工作等。負責轄區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發行人、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等的監管工作。負責對公司類各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工作等。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在轄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等。
機構監管一處:負責轄區證券經營機構和投資咨詢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包括行政許可審核、風險監管(包括監測、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全面檢查、例行抽查、問題或風險觸發型的專項檢查、信訪核查等。負責對轄區證券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監管,包括風險防範、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
機構監管二處:負責轄區期貨經營機構日常監管工作,包括行政許可審核、風險監管(包括監測、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期貨經營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全面檢查、例行抽查、問題或風險觸發型的專項檢查、信訪核查等。負責對轄區期貨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監管,包括風險防範、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法人主體進行日常監管,包括信息披露、治理情況、內部控制、經營規范、執業活動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法人主體的現場檢查等。
稽查處:負責自立案件及證監會交辦案件的立案、報備、調查、復核、送達、執行等工作;辦理證監會系統內外相關單位案件協查工作;牽頭承擔轄區證券期貨行業反洗錢相關協調工作。負責與轄區公檢法等機關的協調工作。
法制工作處:負責自辦案件的審理、聽證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監管措施等的法律審核工作;負責轄區普法及誠信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對轄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管;負責涉及本局有關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等。負責組織開展轄區投資者保護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轄區投資者保護檢查和調查評價工作,監督管理轄區市場主體投訴處理工作,支持推動轄區糾紛調解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轄區打擊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協助司法機關做好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的性質認定工作。
綜合業務監管處:負責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相關工作;負責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協調監管工作。負責轄區資本市場的信息收集、統計、分析與發布、報送等工作;負責轄區市場發展研究等工作;負責中央監管信息平台的相關維護協調工作等。負責基本處室職責以外的其他監管工作,或根據工作需要,由局黨委靈活調整的其他職責。
『拾』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罪八十條一般判刑幾年
不是刑法八十條,《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刑法》第八十條: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