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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股東持股有什麼要求

發布時間:2021-08-01 02:43:59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的法律法規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3、《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 號》中的相關規定

(一)對入股股東(包括增資股東或者股權受讓方)入股行為的審慎性監管要求

(1)出資意願真實。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證券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的風險等信息,投資預期合理,不存在被誤導投資入股的情形。

(2)股權權屬清晰。入股後股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以及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3)具備出資能力,出資真實合法。入股股東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出資款須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從以股東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劃出。
入股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入股股東對其他企業的長期投資余額(包括本次對證券公司的出資額),不得超過入股股東的凈資產,國有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具備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並且能夠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不存在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

(5)信譽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入股股東最近3 年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

(6)程序合法。入股行為已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證券公司和入股股東的內部決策程序和應當由上級單位或者監管部門批準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損害老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存在潛在法律障礙或者糾紛。

(7)符合信息披露和審批監管要求。入股股東的股權結構應當披露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人關系應當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經披露實際控制多個持股5%以下股東,規避對持股5%以上股東資格審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機構未經批准間接持有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8)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政策。入股股東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2 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1 家。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金融機構參股證券公司的政策要求。(註:根據《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同一單位、個人或者受同一家單位、個人實際控制的多家單位、個人,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9)有明確的持股期限。為避免短期投資套利、鼓勵戰略投資和長期投資,確保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相對穩定,入股股東應當有明確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受讓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60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36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48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准依照《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執行。持股日是指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或者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日期。因證券公司發生合並、分立、重組、風險處置等特殊原因,股東所持股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發生轉讓的,不受其所承諾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老股東對公司進行增資或者受讓其他股東所持有股權的,證券公司無須提供老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的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
上市證券公司以公開發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和公開增發股票)、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轉股、公開發行的認股權證行權等形式增資擴股的,對增資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東的增資行為,免除上述審慎性監管要求。

(二)對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格條件要求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項審慎性監管要求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資格條件。具體包括:

(1)財務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的凈資產、凈資產與實收資本的比例、或有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等財務數據與指標符合法定標准,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具備持續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較高者作為計算依據,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誠信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信譽良好,最近3 年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
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二是對保持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範不當利益輸送,
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確的持股期限,承諾自持股日起60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⑵ 求助,《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以下簡稱97號文)

在「冰凍」3年之後,城商行上市有望重啟,並在明年上半年掀起上市潮。 9月10日,多位接近監管層的消息人士向本報透露,財政部聯合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於近日正式出台《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下稱97號文),釐清了城商行上市前內部職工持股的清理規范標准。 「我們日日夜夜盼望的文件終於出來了!」9月10日,一家擬上市城商行高管表示,「這意味著城商行上市正式重啟。」2007年9月後,監管部門因等待該文件出台而暫停了城商行上市審批。 但城商行上市的「造富效應」將明顯減弱,按照97號文,「單一職工持股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或50萬股(按孰低原則確定)」,這意味著,「上市後城商行高管的身家至多達到幾百萬元級,而不太可能超過千萬。」一位券商分析師稱。 同時,市場之前盛傳的「股東人數200人紅線突破」的消息並未得到97號文確認。前述擬上市城商行高管稱,這也就意味著,上市前城商行的股東人數仍然不能超過200人,「除非得到國務院特批」。 目前排隊上市的城商行包括杭州銀行、盛京銀行、上海銀行、大連銀行、重慶銀行、吉林銀行等,一位券商分析師預計,今年上市成功一家的可能性較大,更大規模的上市潮可能在明年上半年。 擠壓造富效應 2007年寧波銀行、南京銀行、北京銀行三家城商行上市後,寧波銀行高管持股巨大財富效應,以及北京銀行出現大量「娃娃股東」,引發社會熱議,後續城商行上市計劃遂全部擱淺。在城商行上市的3年「冰凍」期,監管部門啟動了內部職工持股規范的制定,並於近日正式出台。 97號文專門就「內部職工持股在資本市場的上市和流通」進行了規范。 其一,「加強公開發行新股的審查」。97號文規定,由原合作制金融組織改制形成的存在內部職工持股的金融企業,如提出公開發行新股申請,應採取回購內部職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東和機構投資者轉讓等方式,進一步降低內部職工持股的數量和比例,回購或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城商行多為原城市信用社重組而來,分析師稱,屬於「由原合作制金融組織改制形成的存在內部職工持股的金融企業」。 內部職工持股的具體標准為,公開發行新股後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單一職工持股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或50萬股(按孰低原則確定),「否則不予核准公開發行新股」。 這意味著,城商行高管持股最多不過50萬股。類似寧波銀行上市後,眾多高管身家千萬以上的「造富神話」將難重演。按9月10日收盤價,三家上市城商行中股價最高的為寧波銀行,每股12.89元。「假定一家城商行上市後,股價達到寧波銀行的水平,50萬股也不過才600多萬元。」這位分析師稱。 同時,97號文還規定「加強二級市場的流通管理」,城商行上市後,高管「套現」受到重重限制,要完全「套現」至少需要5年以上。 97號文規定,已上市和以後上市的金融企業,對金融企業高管和其他持有內部職工股超過5萬股的個人,應採取措施規范其持有內部職工股的二級市場轉讓。 具體限售規定為,金融企業高管和個人要在承諾自金融企業上市之日起,股份轉讓鎖定期不得低於3年,持股鎖定期滿後,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過持股總數的15%,5年內不得超過持股總數的50%。」 200人股東紅線未破 城商行由重組城市信用社而來,普遍存在股權結構分散、自然人持股、員工持股過多的問題。之前市場傳言,以2006年新《公司法》施行為界,施行新老劃斷,即2006年前成立的城商行若申請上市,股東數可以超過200人。 但97號文顯示,紅線並未突破。97號文全文未就股東人數問題進行明確表述,但是開宗明義指出,「各項工作必須符合《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 而2006年開始施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同期頒布的《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證券,並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 前述擬上市城商行高管稱:「97號文層級較低,肯定不能和《公司法》《證券法》沖突,而又沒有明確表述,應視為200人紅線沒有突破。」 但從寧波銀行和北京銀行上市的案例來看,獲得國務院特批也並非全無可能。2007年寧波銀行和北京銀行上市,股東都超過200人。 「但如果在2006年後繼續增資擴股而形成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獲得特批的可能性幾乎為零。」一位券商分析師稱,新《公司法》從2006年開始施行,「就算是特批,也可能只針對2006年前的情況」。 據本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正在排隊上市的城商行包括杭州銀行、盛京銀行、上海銀行、大連銀行、重慶銀行、吉林銀行等。盛京銀行和杭州銀行較早遞交上市申請,排位靠前,有望先上,但上海銀行也可能拔得頭籌。 之前有觀點認為,鑒於銀行股市值過大,監管部門可能會暫緩銀行上市。「但是城商行市值較小,對總市值影響並不大,」前述分析師預計,今年先有一家城商行上市成功的可能性較大,「而像2007年一樣的上市潮,可能出現在明年上半年」。

⑶ 公司持股與公司股東持股有什麼區別

你所指的公司持股是公司持有本公司自己發行在外的股票,這種股票俗稱庫藏股票,在公司發布業績時把這些庫藏股票從總股本中扣除後才計算每股收益,且這些庫藏股票在股東大會中不具有投票權,一般這種做法是防止某些惡意收購,使收購者無法得到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而作為公司的股東持股(即非本公司自己的持有人)屬於具有在股東大會中投票權利的股票。

⑷ 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 原文

只能有這么多了。
部分內容: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
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
財金[2010]97號

……
二、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執行內部職工持股的比例規定
1、按現行規定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比例。……二是城市商業銀行的內部職工持股,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城市商業銀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8]815號)有關規定,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0%,單個職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
2、對違規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內部職工股由金融企業回購或依法轉讓。對違規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內部職工股,金融企業可予以回購並按規定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向其他法人股東、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依法轉讓。實施回購的,回購價格按實際出資額加同期存款利息確定(利息以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基準利率為准)。
(二)妥善解決內部職工持股的歷史遺留問題
1、規范內部職工以各種方式實施的間接入股。 內部職工通過信託計劃或其他信託方式、控股企業法人等方式間接入股的應更正為職工本人,其他按照內部職工身份入股的自然人,如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存在代持股權情形的,可不更正為職工本人。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然人不能成為相關金融企業股東的,可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允許內部職工間接持股,但不能採取控股企業法人的方式。本通知引發之前經國務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實施內部職工持股的金融企業,已經上市的,內部職工應按原批准方案繼續持股;還未上市的,內部職工可按原批准方案繼續持股。
2、規范內部職工認購股份的資金來源。內部職工持股的認購資金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由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應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1年內收回本金,並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收取利息。由金融企業提供補貼的部分應確認為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補繳個人所得稅。對購股價格低於當時凈資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補繳,計入資本公積。
(三)規范內部職工持股在資本市場的上市和流通
1、加強公開發行新股的審查。由原合作制金融組織改制形成的存在內部職工持股的金融企業,如提出公開發行新股的申請,應採取回購內部職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東和機構投資者轉讓等方式,進一步降低內部職工持股的數量和比例,回購或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公開發行新股後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單一職工持股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或50萬股(按孰低原則確定),否則不予核准公開發行新股。……

⑸ 股份制公司對股東的持股比例有什麼具體要求,尤其是控股股東,謝謝!

股份制公司對股東的持股比例法律沒有給出具體的要求,原則上要求股東之間協專商協議來約定,屬控股股東的話建議在公司上市之前控制在51%。
公開募集並上市後,由於股份數量增加,都會導致原股東持股比例相對降低,降低多少,要看股份增加了多少。具體計算方法是用新增股份占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乘上原股東發行前的持股比例。
補充舉個例子:假定原總股本也是1億,新增1億則
願大股東的新持股比例=80%*50%=40%
原其餘2位各佔新持股比例=10%*50%=0.5%
說明上市後原股東股份比例相對上市前降低了。

⑹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有年齡限制嗎

截止2019年2月沒有相關法律對公司股東的年齡進行限制。

但是,作為公司法的一般法,我國民法通則對公民包括公司股東的行為能力有明確的規定。未成年人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時候,必須經過監護人同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討論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並無意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7〕131號):「經請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意,現答復如下:《公司法》對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6)金融企業股東持股有什麼要求擴展閱讀

1、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為了避免在被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東會中的身份重合,進而危害任職企業的利益,《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做出如上禁止性規定,這也同《公司法》第149條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本公司競業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這是為了便於公司設立責任的承擔和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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