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幣交易在初始確認時 可以採用什麼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
樓主您好,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希望能幫到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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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統賬制的折算方法
採用外幣統賬法在實際核算時,對非記賬本位幣折算成記賬本位幣,又有「當日匯率法」和「期初匯率法」兩種選擇。 期初匯率法是對當日匯率法的一種簡化,它要求對每一筆外幣業務均在發生時按當期期初的市場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
③ 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採用什麼匯率折算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1
.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另外,結算外幣貨幣性項目時,因匯率波動而形成的匯兌差額也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
.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3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等),
採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後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④ 想問下,記賬本位幣是美元的話,如何填寫企業所得稅表,按什麼匯率來折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摺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⑤ 記賬本位幣的匯率變動
為建立和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從2005年7月21日起,中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基於上述原因,一些用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企業紛紛詢問在人民幣可能升值情況下,是否需要變更記賬本位幣?
關於記賬本位幣變更的相關規定
鑒於記賬本位幣變更是一項會計政策變更,故中國《企業會計准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中的相關規定應適用於記賬本位幣的變更。該准則第5條規定:
「會計政策變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法律或會計准則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2)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此外,記賬本位幣變更應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徵得其同意。
記賬本位幣確定的基本原則
記賬本位幣是記錄和反映一個會計主體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具體計量單位。我們認為,確定記賬本位幣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每一具體會計主體應以其業務收支的主要幣種作為記賬本位幣;
2、在第1款原則的基礎上考慮母公司合並會計報表的需要;
3、其次應考慮盡可能便於會計報表主要使用者閱讀和使用;
4、便於會計人員操作,減少折算環節等。
記賬本位幣變更的折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布的《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對外幣會計報表折算作出了規定,我們認為,在記賬本位幣變更時的會計報表折算,也應按此規定執行。
(一)資產負債表
1、所有資產、負債類項目均按照合並會計報表決算日的市場匯率折算為母公司記賬本位幣。
2、所有者權益類項目除「未分配利潤」外,均按照發生時的市場匯率折算為母公司記賬本位幣。
3、「未分配利潤」項目以折算後利潤分配表中該項目的金額直接填列。
4、折算後資產類項目與負債類項目和所有者權益類項目合計的差額,作為外幣會計報表折算差額,「在未分配利潤」項目下單列項目反映。
5、年初數按照上年折算後的資產負債表有關項目金額列示。
(二)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
1、利潤表所有項目和利潤分配表有關反映發生額的項目應當按照當期平均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合並會計報表決算日的市場匯率折算。平均匯率根據當期期初、期末市場匯率計算確定,也可以採用其它方法計算確定。如果採用合並會計報表決算日匯率,則須在合並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
2、利潤分配表中「凈利潤」項目按折算後利潤表中該項目的金額填列。
3、利潤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以上期折算後會計報表「未分配利潤」項目期末數填列。
4、利潤分配表「未分配利潤」項目根據折算後的利潤分配表其它各項目金額計算規定。
5、上年實際數按照上年折算後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有關數字填列。
關於記賬本位幣變更的利弊分析
如前所述,記賬本位幣是記錄和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計量單位,故在美元與人民幣匯率一定的前提下,無論用哪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及經營成果均不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在人民幣可能升值,匯率有可能變化的條件下,在匯率變動前後,採用不同的記賬本位幣,則可能對會計報表項目產生一些影響。下面就假設人民幣在未來某一時點可能升值,而在這一時點之前把記賬本位幣由美元變更為人民幣可能會對會計報表不同項目產生的影響分析如下:
1、貨幣資金中的非人民幣現金(含銀行存款)在人民幣升值前,按升值前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在人民幣升值後,則會產生匯兌損失;人民幣現金(含銀行存款),記賬本位幣在升值前由美元變更為人民幣是把人民幣還原為本來幣種。
2、應收款項中的非人民幣債務,在人民幣升值前,按升值前匯率折算為人民幣,由於外幣債務最終收回的還應該是外幣,故在人民幣升值前未收回外幣,或雖收回外幣,但未兌換成人民幣,則在人民幣升值後,會產生匯兌損失;應收款項中的人民幣債務,在人民幣升值前記賬本位幣由美元變更為人民幣,亦是把其還原為本來面目。
3、存貨及待攤費用、無形資產項目,在人民幣升值前,按升值前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在人民幣升值後,其價值不會發生變化。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結果會導致如果人民幣升值前的上述資產在升值之後因領用或攤銷而進入當期的費用,則會影響領用或攤銷當期毛利率降低(因為上述資產是按升值前匯率折算的,而當期美元等外幣收入是按升值後匯率折算的)。
4、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項目,在人民幣升值之前按升值前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在人民幣升值後,其價值亦不會發生變化。但這樣處理的結果會導致人民幣升值後,折舊費用增加,而利潤減少。同時因為房產稅是按照房產原值的一定比例計算交納的,從而會增加企業的稅負。
5、負債項目中的非人民幣負債,在人民幣升值前,按照升值前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在人民幣升值後,會產生匯兌收益;而人民幣債務折算後則還原為本來面目。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在人民幣升值前不變更記賬本位幣,即人民幣債務繼續按美元反映,則在人民幣升值後償還債務時,會發生匯兌損失(因人民幣債務要按債務發生時的人民幣數額償還)。
6、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等權益類賬戶,在記賬本位幣變更或不變更其後折算時,均應按發生時的市場匯率折算,故記賬本位幣變更對其應不會產生影響。
7、未分配利潤項目,因為本期「凈利潤」按折算後的利潤表中的該項目的金額確定,而「年初未分配利潤」,是按照上期折算後的會計報表「未分配利潤」項目的期末數確定的。從實質上看,未分配利潤項目的計算仍然是按照損益發生當期的匯率為基礎分段計算確定的,所以記賬本位幣的變更對其應亦無影響。
8、利潤表中所有反映發生額項目的折算均是按照當期平均匯率或折算日的市場匯率折算的,故記賬本位幣的變更對其應無影響。
在假設人民幣升值的前提下,在升值前將記賬本位幣由美元變更為人民幣,各有利弊。但從總體上看,我們認為弊大於利。考慮到即就是將記賬本位幣由美元變更為人民幣,母公司合並會計報表時仍需要重新進行折算。所以我們認為,在人民幣匯率變動前,變更記賬本位幣不是十分適宜的。
⑥ 匯率如何折算
根據新准則第19條第十一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一)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⑦ 關於企業外幣折算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三章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十條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第十一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7)非記賬本位幣折算匯率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折算:
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在境外經營不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 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⑧ 記賬匯率按中間價還是(買入價+賣出價)
為了防止因為匯率波動給記賬匯率帶來的計算不便,記賬匯率價格統一按照中間價進行計算。
1、記賬匯率:對非記賬本位幣的現金、銀行存款、銀行借款和各種應收應付款項的增加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入賬時所採用的匯率,即記賬時採用的匯率。在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收進外幣現金和外幣存款、借入外幣借款和發生外幣結算的各種應收應付款項時,應將外幣增加金額按記賬匯率摺合為人民幣記賬。
2、財務制度規定,外幣業務的記賬匯率可以選用業務發生時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記賬,也可以選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做賬。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出國人員帶回大量的不同日期的形式發票,會計人員在報銷時就會碰到這樣的選擇:是用業務發生日的基準匯率,還是用當期期初的基準匯率。首先,公司財務制度應當規定下採用那種匯率,當期期初或者是業務發生日的匯率,二選一,且定下來之後就不能隨意變動,選用期初的匯率,操作簡便,非常方便,但是這樣以來,匯兌差異就可能較大,時間間隔越長匯兌差異就大,會計信息就得不到及時准確的反映;因此,我認為盡量的選用業務發生當時的匯率,選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可以有不同的幾種理解:第一,發票日期當天的匯率,第二,報銷當天的匯率,那麼,到底用哪天的匯率呢?對此,我認為應當在影響重大的業務上採用發票日期當天的匯率,對於金額較小或非重大的業務,為了處理的簡便,特別是那些日期不同的大量小額的發票,完全可以採用報銷當天的基準匯率折算。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記賬本位幣是如何規定的
《會計法》第十二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對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9)非記賬本位幣折算匯率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採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所有項目折算為變更後的記賬本位幣,折算後的金額作為新的記賬本位幣的歷史成本。由於採用同一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因此不會產生匯兌差額。
企業管理當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記賬本位幣只能有一種,該貨幣一經確定,不得改變,除非與確定記賬本位幣相關的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⑩ 新准則規定,所有外幣交易的外幣金額在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時,均應當按照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
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