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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關於外幣匯率的約定

發布時間:2021-09-14 19:43:13

A. 外幣折算中用不用到合同約定的匯率

外幣交易是指企業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計價或結算的交易。外幣交易折算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兩個環節,一是發生外幣交易時的初始確認與結算時差額的確認;二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對相關項目的折算。
外幣折算交易日的初始確認企業發生外幣交易時,應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匯率變動不大的,除外幣投入業務外,也可採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通常為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折算。企業主要外幣交易發生時的會計處理如下:向銀行買入、賣出外幣時,在兌換當日按即期匯率折算入賬並確認匯兌損益;買入或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勞務時,在交易日以即期匯率(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入賬,在收付款項結算時確認匯兌損益;取得或歸還外幣借款時,均按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入賬,不產生匯兌差額;收到外幣投入的資本,無論是否有合同約定匯率均應採用收款日即期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貨幣 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折算差額。
資產負債表日依據項目類型進行分類調整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將外幣項目按照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分類調整其會計處理。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時,會產生匯兌損益。除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記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以及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有條件地予以資本化外,發生的匯兌損益應當記入當期財務費用。外幣非貨幣性項目應當根據其不同的計量模式,採取不同的會計折算處理方法。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歷史匯率)折算,不做調整;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外幣非貨幣性項目,採用公允 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後的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以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的存貨等外幣非貨幣性項目,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的可變現凈值與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存貨成本進行比較,以較低者作為報表反映金額,差額作為當期損益。此外,對於外幣交易頻繁、外幣幣種較多的金融企業,也可以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雖然分賬制與統賬制的賬務處理程序存在差異,但同一外幣交易事項最終產生的匯兌差額應該一致。
外幣財務報表中將折算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於擁有境外經營機構的企業,在編制合並報表前,需將以外幣表示的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進行列報。外幣財務報表折算的技巧可歸納為兩點:選擇現行匯率作為折算匯率,將折算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具體折算方法如下: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未分配利潤」以折算後利潤分配表中該項目的金額直接填列。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按上述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作為「外幣報表折算差額」項目列示。需要注意的是,在對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前應首先調 整境外經營的會計期間和會計政策,根據調整後與企業相一致的會計期間與政策,編制相應貨幣的財務報表。

B. 關於外幣現金投資匯率應如何確定

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外幣現金投資摺合人民幣記帳,匯率應如何確定? 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第二十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外幣現金投資,應按繳款當日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近據一些單位反映,在實際執行中,因匯率變動等原因,按上述規定摺合的人民幣金額,會改變合營合同中規定的各方投資比例,為此,財政部研究後又補充通知: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以外幣現金投資的,在企業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和金額收到投入的外幣款項時,其摺合人民幣的匯率,可以採用收款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也可以採用合營合同(或有關協議)中規定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匯率。在採用收款當日匯率的情況下,於按規定期限和金額收到外幣時,如因匯率變動造成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按出資比例計算的人民幣金額不一致時,其差額一般作為匯兌提益處理,但合營合同中對此另有規定者,可以從其規定。 、二、合營各方逾期繳付的外幣現金投資,企業於收到時,仍可按上述規定摺合人民幣。但應由逾期繳付或欠繳投資的一方向合營企業支付的遲延利息或賠償的損失,另按有關規定處理。

C. 為什麼即使在合同約定匯率的情況下,實收資本的金額仍按照發生當月的匯率計算

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摺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合同約定匯率的情況下,實收資本的金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計算.

D. 「約定匯率」的規定出自哪個文件

第十二章 外幣業務

第六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以及計價等業務。
外幣帳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和債務(如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應付股利等),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帳戶分別設置,並分別核算。
第六十一條 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除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帳戶(包括外幣帳戶和對應的非外幣帳戶)無論增加或者減少,均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採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摺合匯率,也可以採用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作為摺合匯率。
第六十二條 月份終了,各種外幣帳戶(不包括按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帳戶)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應當通過籌建期間匯兌損失帳戶單獨核算。同期匯兌損失和匯兌收益相抵後,如為損失凈額,應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攤銷,攤余價值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資產類下單列項目反映;如為收益凈額,其會計處理方法可以由企業在下列三種方法中選定:
1.自企業投入生產經營起按照5年分期平均轉銷;
2.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年度虧損;
3.留待並入企業的清算收益。
籌建期間匯兌收益的帳面余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負債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所購建的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峻工決算之前,應當計入有關資產的購建成本。
第六十三條 在外匯調劑中賣出或者買入外幣,應當按照實際調劑價記帳。
賣出外幣的實際調劑價與該外幣帳戶的原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應在月末時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一並調整。
買入的外幣應當按照實際調劑價單獨記帳,並在支用時按照帳面調劑價摺合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採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逐筆認定等方法確定。
第六十四條 購入的外匯額度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流動資產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購入的外匯額度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登記入帳。以購入的外匯額度和配套人民幣資金買入的外幣,對於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的企業,應當按照購入外匯額度的帳面成本和配套人民幣金額入帳;以外幣為記帳本位幣的企業,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如果實際收到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不一致,則為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按當日或當月1日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入帳。出讓外匯額度所得價款與其帳面成本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企業在銷售業務中取得的外匯額度,應當在輔助性備查帳簿中登記,並在資產負債表的附註中予以說明。將該項外匯額度通過外匯主調劑賣出取得的收入,應當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E. 海外工程建築工程合同中約定了匯率可以按實調整,在其後簽證的補充協議中約定「除另有規定外,本補充協

「補充協議」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沖突時,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於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協議的條款優先適用。
因此,既然在補充合同對於匯率的問題進行了重新約定,即視為主合同中的相應約定條款已變更,那麼也就不存在以原合同中的條款作為「另有規定」來解釋了。

F. 如果合同約定了應收賬款的結算匯率,各期還需要計算匯兌損益嗎

假設你的記賬本位幣是人民幣,某銷售合同約定計價貨幣是美元,金額USD100萬,90天結算,約定與人民幣的匯率6.5,即對方無論用什麼貨幣支付給你,你收到650萬人民幣就算合同價款結清。那麼,對你來說,應收賬款的債權金額其實是固定的人民幣650萬元,而不是其他幣種金額,此債權不屬於會計准則所指的需要計算匯兌損益的「外幣貨幣資產賬戶」

G. 什麼時候用市場匯率 什麼時候用合同約定匯率 二者區別是什麼

中間匯率亦稱「外匯買賣中間價」。買入匯率與賣出匯率的平均數。它是不含銀行買賣外匯收益的匯率。是參考用的,主要用即率。望採納。

H. 出口貨物離岸價與人民幣匯率牌價及合同約定匯率

出口貨物美元,人民幣匯率有在岸價和離岸價嗎

「匯率」亦稱「外匯行市」或「匯價」,是一種貨幣兌換另一種貨幣的比率,是以一種貨幣表示另一種貨幣的價格。由於世界各國(各地區)貨幣的名稱不同,幣值不一,所以一種貨幣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貨幣要規定一個兌換率,即匯率。從短期來看,一國(或地區)的匯率由對該國(或地區)貨幣兌換外幣的需求和供給所決定。外國人購買本國商品、在本國投資以及利用本國貨幣進行投資會影響本國貨幣的需求。本國居民想購買外國產品、向外國投資以及外匯投機影響本國貨幣供給。在長期中,影響匯率的主要因素主要有:相對價格水平、關稅和限額、對本國商品相對於外國商品的偏好以及生產率。

I. 以外幣對外支付時,匯率應如何確定

問:以外幣對外支付時,匯率應如何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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