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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不退傭金

發布時間:2021-09-17 01:50:49

㈠ 關於非吸案業務員的退還提成!

業務人員一般作為直接責任人,可能會被認定為從犯。你說自己完全不知情,並不是以你的說法為判斷標準的,至少應按照一個理性的普通人的標准去判斷是否具有違法犯罪的人認識可能性,也就是說普通人覺得這個事可能會犯法,那就可以認定當事人具有認識的可能性了。關於提成問題,屬於違法犯罪所得,退還是必須的,至於你向自己公司投資的錢,由於你自己也參與到了非吸,可能會被認定為用於犯罪的財產而沒收,所以無法對沖。綜上所述,積極退贓,委託律師,爭取酌定不起訴。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

㈡ 交易不成傭金不退算詐騙嗎

2000年以前股票交易有的券商在自助端收刷卡費和委託費,那隻是每次0.1元。現在正規券商股票不成交已經不收任何費用,說說你遇到的具體情況,也許會幫到你。

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間人拿傭金犯法嗎

明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故意介入拉取業務獲得傭金的,可能被定性為共犯,涉嫌刑事犯罪問題,建議謹慎對待,切勿加入。

㈣ 非吸案分公司高管提成無能力再退賠,如何量刑

遭受到非法集資如果不報案的,公安機關無法知道有非法集資的行為,公安機關就不能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從而無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4)非吸不退傭金擴展閱讀

近日,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對「聚金財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公開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其他7名被告人根據犯罪地位、作用、從輕情節等均被判處緩刑,並處罰金;尚未退賠的投資人損失8000餘萬元,責令8名被告人退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8月間,被告人時某糾集劉某、黃某等人以股東身份,在常州市設立多家公司,自2012年11月以來,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以設立的公司為載體,先後向社會公開招募理財經理為其提供業務推銷;

謊稱採用「陽光易貸」P2P平台模式為他人提供投資理財、股權投資、生態農業及健康產業投資等服務,以年化收益率為7.5%-15%的回報並承諾保本付息為誘餌,誘騙社會不特定人員820餘人進行投資。至案發時,累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億元,在償付本息後,造成投資人損失8000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時某等8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均屬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並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從輕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隨著經濟發展,資金流動性大,許多投資人沒有太多投資渠道,容易輕信打著高息幌子的投資項目而深陷非法集資的陷阱,該類案件一旦資金鏈斷裂就可能導致本息全無,投資人應當加強甄別,做到理性投資,切莫貪圖高息而蒙受財產損失。

據了解,51歲的時某(女)是常州本市人,案發前是江蘇與時聚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聚金財富」)股東、法定代表人。據介紹,聚金財富旗下擁有常州點石成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江蘇春韻江南農業生態科技有限公司、江蘇順時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春之蕊花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上海、江陰等地還設有分公司。

今年4月9日上午,江蘇與時聚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時某、劉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在武進法院開庭審理。時隔兩個多月,該案件終於迎來了宣判。據起訴書指控,2012年7、8月份,時某等人經預謀設立上述公司並通過加盟「陽光易貸」P2P平台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納資金,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從中牟利。還通過舉辦講座、客戶聯誼、參觀游覽、口口相傳、發放傳單等形式誘騙不特定的人員到上述公司投資,非法吸收巨額資金。

據天眼查顯示,2017年07月03日,聚金財富因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按規定報送2016年度年度報告,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㈤ 理財師退傭金是否證明就是非吸

真正的理財師沒有幾個,一般打著退傭金什麼的與非法吸收存款差不多!

㈥ 保險退保為什麼要退傭金

因為保險公司傭金較高,而14天內退保沒有損失。如果不退傭金,會有很多人違規套保險公司的錢。

㈦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退繳提成最後會怎麼處理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嫌構成犯罪的,業務員退繳提成並向司法機關主動自首的,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

不能確定借款時間的借貸相關金額不被計入該罪認定的總金額;借款人數相對較少,借款對象范圍較小且相對特定,所借款項大部分為被告人主動提出,並非以散布吸儲方式來吸引他人把錢存放在其處的,亦不被認定為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存款。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解釋,需符合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拓展資料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㈧ 非吸業務員工資加提成27萬沒錢退法院怎麼判能判緩刑嗎

非法吸收存款已經涉嫌違法。業務員增加工資與法院沒有關系,必須由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是否能夠判緩刑,看其社會危害、到案經過、認罪態度以及返還受害者的損失如何,是否能夠得到受害者的諒解等等因素進行。裁決供參考。

㈨ 非吸公司底層業務員的錢也在公司,沒錢退所得和提成,怎麼辦

業務員沒有提成的話是很辛苦的,因為業務員的底薪都是不高的,最主要就是要看提成了的,如果沒有提成的話那麼就沒什麼工資了

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業務員沒被抓之前就把客戶的傭金退客戶了 國家會量刑嗎

會的、這個主要是你犯罪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管你退不退錢都要判刑、退贓不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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