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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交易所權力

發布時間:2021-05-28 07:23:29

A. 證券交易所的地位,性質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再報國務院進行批准。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性質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5)制定交易規則。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公平的交易規則才能達成公平的交易結果。交易規則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區別關鍵在於交易規則的差異,同一交易所也可能採用多種交易規則,從而形成細分市場,如納斯達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條件細分為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
6)維護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規則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並且交易規則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監管各種違反公平原則及交易規則的行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進行。
7)提供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負有督促和適當審查的責任,對交易行情負即時公布的義務。
8)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股票的流動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經濟組織或者有組織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者之間就必須相互接觸以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完成證券交易。這樣的交易方式由於需要尋找交易對象,並且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違約等因素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場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增強交易信用,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特徵
通常情況下,證券交易所組織有下列特徵:
1.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干會員自願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社會法人團體。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
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准。
3.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基本方針;理事會是由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的協議機構,制訂為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方針所必需的具體方法,制訂各種規章制度。
4.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有理事長及常任理事。理事長總理業務。

B. 中國大陸目前有幾個證券交易所

目前,大陸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1990年12月設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專和1991年7月設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在我國屬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後一種。


(2)中國證券交易所權力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開業,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歸屬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八字方針,上海證券交易所致力於創造透明、開放、安全、高效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

其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C. 證券交易所是干什麼的為什麼中國只有兩個證券交易所

一、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二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1、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再報國務院進行批准。

2、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3、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二、中國股市為什麼要分兩個交易所:

因為1990年和1991年時股市交易不像現在這么方便,以前沒有電話季托,也沒有網上交易,買賣股票都要在證券交易所,而深圳和上海又是當時飛速發展的主要城市,這樣開設兩個交易所也就方便了當時的管理。

上海是老金融中心,深圳是新興的經濟特區,金融就是融金,有錢才有發展,上海和深圳都是中央的心尖子,最後就平起平坐的一邊一家交易所,

上海主要是老國企+央企還有規模比較大的製造企業等,是和上海的實際情況相契合的,而深圳是中小企業的天堂,所以深圳的上市公司多為中小企業和私企。

(3)中國證券交易所權力擴展閱讀: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D. 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什麼

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

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基本方針;理事會是由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的協議機構,制訂為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方針所必需的具體方法,制訂各種規章制度。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六條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證監會批准。

(4)中國證券交易所權力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占會員總數1/3以上的會員請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結束後10日內,證券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及有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E. 中國證券交易所是公司制的嗎是由政府主管嗎

會員制 ,,有政府監管

F. 證券交易所有哪些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所主要職能: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6)中國證券交易所權力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後一種。

目前,大陸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1990 年11 月26日成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在我國有四個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功能: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

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5、制定交易規則。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公平的交易規則才能達成公平的交易結果。交易規則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區別關鍵在於交易規則的差異,同一交易所也可能採用多種交易規則,從而形成細分市場,如納斯達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條件細分為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

6、維護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規則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並且交易規則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監管各種違反公平原則及交易規則的行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進行。

7、提供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負有督促和適當審查的責任,對交易行情負即時公布的義務。

8、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股票的流動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經濟組織或者有組織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者之間就必須相互接觸以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完成證券交易。

這樣的交易方式由於需要尋找交易對象,並且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違約等因素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場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增強交易信用,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G. 證監會 證券業協會 證券交易所 區別

證監會、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有3點不同:

一、三者的組織性質不同:

1、證監會的組織性質:屬於監管機構。

2、證券業協會的組織性質:屬於自律性組織。

3、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性質:屬於自律性組織。

二、三者的概述不同:

1、證監會的概述: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2、證券業協會的概述: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3、證券交易所的概述: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三、三者的主要職責不同:

1、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2、證券業協會的主要職責:

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H.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什麼區別呢,如何理解呢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以下區別:

一、級別

1、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2、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

二、數量

1、中國證監會只有一家。

2、中國證券交易所有四家: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三、功能

1、中國證監會更加偏向: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證券交易所更加偏向: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8)中國證券交易所權力擴展閱讀: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成立時間:

一、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

二、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正式營業。截至2009年年底,上證所擁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證券數1351個,股票市價總值184655.23億元。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2月1日,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四、香港的證券交易歷史悠久,早於19世紀香港開埠初期已出現,香港最早的證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經紀協會於1891年成立。

五、台灣證券交易所位於台灣台北市信義區的台北101大樓之內。也是台灣唯一之證券交易所。1961年10月23日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式被批准成立,1962年2月9日起正式對外營業。

I. 論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08-11-29

(1)「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地道的行政機關。為了淡化行政機構的不斷膨脹的事實,相當一部分以履行政府職能為目的、本來應當作為機關設立的機構統統納入了事業單位。這些機構行使行政權力,官員不納入國家公務員編制,經費部分來自國家財政、部分來自機構向管轄行業徵收的費用。中國證監會、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國家商標局、國家專利局、新華社等等機構都是「事業單位」。每一次「精簡機構」都會有一部分政府機關變成「事業單位」。

(2)「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強制執法機關,如「勞動教養所」、「勞動教養農場」。

(3)「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控股公司,例如:大學、科研機構可以是若干商業公司的股東。

(4)「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公司,如:出版社、服務公司。

(5)「事業單位」還可以是提供專業服務的私立機構,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總之,把證交所說成事業單位並沒有提供任何有助於說明它的真實屬性的信息。

2.3 上交所的政府管制

在交易所成立之初,法律文件總是以一種靈活方式表述交易所的管制許可權,從而既能包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雙重管轄,而又不至於引起許可權爭議。按照上海市政府1990年11月頒布的行政規章,上交所依據市政府的行政規章而取得法人資格,但是,該行政規章又承認設立證券交易所的權力屬於「國家證券主管機關」。[xix]與此同時,上交所章程也聲稱自己受「國家證券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和有關部門的監督」。[xx]

在上交所成立之初,地方政府掌握著管制權,同時,上交所和其他被歸入「金融機構」的組織一樣,它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上海市分行監管。1992年底,國務院重新劃分證券市場的管轄許可權,人民銀行將管制證券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權力移交給新設立的證券委員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歸口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xxi]可見,在1990 - 96年間,地方政府在管理交易所的過程中擔當主要角色。

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最初都是地方性「股份制試點」的產物,隨著「股份制試點」全面推開,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轉變為全國性的證券交易中心,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制模式也發生了變化。90年代中期之後,圍繞交易所管制的主要趨勢是恢復中央集權:中國證監會的管制權不斷擴張,地方政府的管制權日漸退縮。[xxii]90年代中期之後,證券交易所實際上成為中國證監會直接控制之下的「市場一線」監管機構,地方政府只是在相當有限的范圍內具有影響力。交易所的管理許可權從一個側面展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權力邊界在90年代中期之後發生了變化,與保險、工商、海關、國有資產管理等領域一樣,證券市場管理體制一直循著中央集權的軌跡攀升,至少法律表述清楚地顯示了這樣的軌跡。

如果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我們無法拒絕這樣的結論:上交所不是一個民法意義上的「法人」,更不是一個會員制社團,而是政府創設、政府管理之下的一個承擔證券市場組織、營運職能的公權力機構。法律文本將「會員制」作為交易所的一個主要特徵,反映了思維和表達的路徑依賴——一種試圖「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慣性。在這里,有一種先入為主的邏輯在主導思維和表達:「外國交易所主要是會員制,中國交易所要和國際慣例接軌,因此,中國交易所也須是會員制。」然而,這種依樣畫葫蘆的「接軌」忽略了一些前提性問題:中國經濟轉型時期的證券交易所有沒有必要、有沒有可能採用會員制? 中國現實存在的交易所是不是真的採用了會員制? 如果不是,為什麼一定要把它說成是會員制? 我們不難想像:如果有一天真的按照《證券法》而將上交所的「積累」分配給「會員」,那將是一個無法糾正的歷

史誤會。

2.4 什麼是會員制? 以NYSE為個案的回答

2.4.1 會員制交易所和行會的獨占傳統

會員制交易所來自西方的行會傳統。行會的發展軌跡是以自律為起點,以行業獨占為最終目標。

NYSE建立自律規則,吸引信譽良好的證券商加盟,組成了一個精英俱樂部,進而不斷擴展市場份額,最終形成了獨占優勢。NYSE常規會員的數目和交易大廳內的席位相等。常規會員為「席位持有人( seatholders) 」。常規會員必須是自然人,但是,公司或其他機構可以是「會員關系」的信託受益人。取得會員資格的前提是:申請人必須從現有會員那裡受讓、租賃交易席位或會員資格。常規會員擁有如同公司股東的權利,諸如:選舉董事、在公司解散時參與剩餘資產分配;常規會員得在場內佔有席位,使用交易所的設備,無須通過經紀人而直接進行場內交易。

傳統的NYSE會員制有四個不同的層面,每一個層面的背後都是會員的獨占利益:其一,限定會員人數和交易席位,非會員不得入場交易,故場內交易是會員獨占的市場;其二,在1979年之前,NYSE一直禁止會員從事任何場外交易,從而保證NYSE自身獨占上市股票的交易市場;其三,在1971年之前,NYSE實施最低傭金規則——會員接受非會員券商的委託收取傭金不得低於NYSE規定的最低限額。

最低傭金規則使非會員券商執行委託買賣指令的成本註定超過會員券商,從而無法就執行委託買賣的指令與會員競爭;其四,在1968年之前,NYSE一直推行統一傭金標准,以一百股整數交易的價格作為傭金的計價基數,禁止會員向大宗交易客戶提供傭金折扣。統一傭金標准實質上是禁止會員之間相互競爭而動搖獨占基礎。[xxiii]會員制交易所背後有一個表面上很有道理的邏輯:公平、高效的交易需要集中競價,集中競價需要交易大廳,交易大廳里的場內交易只能容納為數不多的市場參與者,那些有資格參與場內交易的人應當組成一個自律社團。然而,這一邏輯的事實基礎如今已經不復存在:電子技術給中國帶來了更為高效、更為經濟、更為公正的集中競價交易——這種交易不需要有形的交易大廳,買賣雙方甚至可以不必經過經紀商,自行通過電腦終端向交易主機輸送買賣報價。光纖通訊、寬頻網路和大容量硬碟接納市場參與者的能力幾乎是無限的,制度創新的惟一限制是我們自身的想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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