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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合約必須在交易所進行

發布時間:2021-05-28 11:31:26

A. 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

1、數量和單位條款

每種商品的期貨合約規定了統一的、標准化的數量和數量單位,統稱「交易單位」。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小麥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5000蒲式耳(每蒲式耳小麥約為27.24公斤),每張小麥期貨合約都是如此。

如果交易者在該交易所買進一張(也稱一手)小麥期貨合約,就意味著在合約到期日需買進5000蒲式耳小麥。

2、質量和等級條款

商品期貨合約規定了統一的、標准化的質量等級,一般採用被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商品質量等級標准。例如,由於我國黃豆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例比較大,所以在日本名古屋穀物交易所就以我國產黃豆為該交易所黃豆質量等級的標准品。

3、交易時間條款

期貨合約的交易時間是固定的。每個交易所對交易時間都有嚴格規定。一般每周營業5天,周六、周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一般每個交易日分為兩盤,即上午盤和下午盤,上午盤為9:00-11:30,下午盤為1:30-3:00。

4、報價單位條款

報價單位是指在公開競價過程中對期貨合約報價所使用的單位,即每計量單位的貨幣價格。國內陰極銅、白糖、大豆等期貨合約的報價單位以元(人民幣)/噸表示。

5、合約名稱條款

合約名稱需註明該合約的品種名稱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稱。以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合約為例,合約名稱為「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貨合約」,合約名稱應簡潔明了,同時要避免混淆。

6、交割地點條款

期貨合約為期貨交易的實物交割指定了標准化的、統一的實物商品的交割倉庫,以保證實物交割的正常進行。

7、交割期條款

商品期貨合約對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規定,一般規定幾個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選擇。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為小麥期貨合約規定的交割月份就有7月、9月 、12月,以及下一年的3月和5月,交易者可自行選擇交易月份進行交易。

如果交易者買進7月份的合約,要麼7月前平倉了結交易,要麼7月份進行實物交割。

8、最小變動價位條款

指期貨交易時買賣雙方報價所允許的最小變動幅度,每次報價時價格的變動必須是這個最小變動價位的整數倍。

9、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限制條款

指交易日期貨合約的成交價格不能高於或低於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一定幅度。達到該幅度則暫停該合約的交易。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小麥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為每蒲式耳不高於或不低於上一交易日結算價20美分(每張合約為1000美元)。

10、最後交易日條款

指期貨合約停止買賣的最後截止日期。每種期貨合約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約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約的買賣,准備進行實物交割。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玉米,大豆、豆粕,豆油、小麥期貨的最後交易日為交割月最後營業日往回數的第七個營業日。

(1)期貨合約必須在交易所進行擴展閱讀:

特點

1、期貨合約的商品品種、數量、質量、等級、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條款都是既定的,是標准化的,唯一的變數是價格。期貨合約的標准通常由期貨交易所設計,經國家監管機構審批上市。

2、期貨合約是在期貨交易所組織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期貨價格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廳里通過公開競價方式產生的。國外大多採用公開喊價方式,而我國均採用電腦交易。

3、期貨合約的履行由交易所擔保,不允許私下交易。

4、期貨合約可通過交收現貨或進行對沖交易履行或解除合約義務。

種類

商品

農產品期貨: 1848年CBOT(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誕生後最先出現的期貨品種。主要包括小麥、大豆、玉米等穀物;棉花、咖啡、可可等經濟作物和木材、天膠等林產品。

金屬期貨:最早出現的是倫敦金屬交易所(LME)的銅,已發展成以銅、鋁、鉛、鋅、鎳為代表的有色金屬和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兩類。

能源期貨:20世紀70年代發生的石油危機直接導致了石油等能源期貨的產生。市場上主要的能源品種有原油、汽油、取暖油、丙烷等。

金融

金融期貨合約:以金融工具作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

外匯期貨: 20世紀7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後,浮動匯率制引發的外匯市場劇烈波動促使人們尋找規避風險的工具。1972年5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率先推出外匯期貨合約。在國際 外匯市場上,交易量最大的貨幣有 7種,美圓,德國馬克,日圓,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圓和法國法郎。

利率期貨:1975年10月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上市國民抵押協會債券期貨合約。利率期貨主要有兩類——短期利率期貨合約和長期利率期貨合約,其中後者的交易量更大。

股指期貨:隨著證券市場的起落,投資者迫切需要一種能規避風險實現保值的工具,在此背景下1982年2月24日,美國堪薩斯期貨交易所推出價值線綜合指數期貨。現在全世界交易規模最大的股指合約是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的 S&P500指數合約。

B. 個人能不能進行期貨交割還是必須是企業才可以進行期貨交割

個人不能。
期貨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末平倉合約的過程。交割方式有現金交割、實物交割兩類:現金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日,核算交易雙方買賣價格與到期日結算價格相比的差價盈虧,把盈虧部分分別結算到相應交易方,期間不涉及標的實物交割;實物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日,賣方將相應貨物按質按量交入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買方向交易所交付相應貨款,履行期貨合約。一般金融證券類期貨合約以現金交易為主,商品期貨合約以實物交割方式為主。
目前我國只有企業才可以期貨交割。

C. 當一份期貨合約在交易所交易時,會使得未平倉合約總數增加一份。這個說法是對是錯,並說明理由

說法不完整,是錯的。分四種情況:
1.雙開:即多方開1手買單,空方開1手賣單,雙方撮合成交,合約總數增加1手;
2雙平:即多方賣出平倉1手多單,空方買入平倉1手空單,雙方撮合成交,合約總數減少1手;
3:多換:即原有多方需要賣出平倉1手原有多單,接手的是新進來的多頭,買入1手多單,雙方撮合成交,合約總數不變。
4:空換:即原有空方需要買入平倉1手原有空單,接手的是新進來的空頭方,賣出1手空單,雙方撮合成交,合約總數不變。
任何成交的時候,都有一個對手盤對應。

D. 期貨是在交易所買賣的合約對嗎

是的,國內有四大期貨交易所,期貨投資可以網上開戶。

E. 投資者委託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是直接在交易所掛單嗎

據我所知,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是直接在交易所掛單,應該是這樣的。

F. 證券交易:1。證券交易能不能以期貨方式進行2。股票交易是不是只能在證券交易所進行3。證券公司能

問:證券交易:1。證券交易能不能以期貨方式進行?2。股票交易是不是只能在證券交易所進行?3。證券公司能不能向客戶融資進行證券交易?證券交易:1。證券交易能不能以期貨方式進行?2。股票交易是不是只能在證券交易所進行?3。證券公司能不能向客戶融資進行證券交易?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結合證券交易稅有效性的分析,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改革過程中不能僅考慮稅收收入問題,還要考慮到征稅的效率。
一、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效率看,證券交易稅收的改革應該側重於宏觀調控功能
自1990年深圳開征股票交易稅以來,我國證券稅收的聚財功能得到充分體現。但在世界范圍,宏觀調控是徵收證券交易稅的首要目標。20世紀80年代初,歐美國家證券稅制改革的目標是穩定證券市場,在稅種搭配、稅率設計方面充分體現了既有利於宏觀調控,又有利於長期投資和抑制短期投資的特點。因此,長遠來看,證券交易稅收的改革還應該側重於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
1.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稅收收入將缺乏繼續增長的可能。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體稅種,曾是我國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從今後發展看,證券交易稅並不能一直保持強勁增長的態勢。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成本非常高,僅次於丹麥,居世界第二;同時,由於受市場走弱的影響,2001年前5個月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僅為136.7億元,比去年同期累計減收78.2億元,減少了36.4%;2002年1~9月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完成92億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2.3%,減收152億元.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證券法規的完善,以及證券稅收體系的不斷健全,證券交易稅的收入功能必將大打折扣。
2.證券交易稅的宏觀調控職能越來越重要。以我國台灣為例,1990年證券交易稅稅率上調至6‰,幾天之內股票指數從12000多點下跌到2500點;1993年下調證券交易稅稅率至3‰後,股市連續4天上揚,反應十分迅速。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也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證券交易印花稅最早於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開征,當時試行「對賣方徵收0.6%」的稅率,此後經過3‰—6‰—3‰—5‰—4‰幾次稅率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在不同的階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鑒於我國證券市場處於初期發展階段,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改革方向應該是有利於宏觀調控,有利於證券市場高效、平穩和有序運行。
二、從征稅效率的角度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改革應致力於稅種的設計
首先,在引入證券交易稅後,有兩點應引起重視:;
其次,對不同的金融工具征稅所取得的稅收收入是不同的。在1%的交易稅下,對股票征稅的稅收收入大約是從與該股票有同樣收益的投資組合所得稅收收入的10倍,可見對股票征稅更有效率。

G. 期貨合同交易必須在交易所進行對不對

現在的期貨交易都是通過期貨軟體實行網上交易,期貨合同在軟體里默認確認有效了,不再需要在交易所里完成,而期貨公司已經可以代你完成這些合同的工作,你有需要只需要下單就可以了。
如果答案對你有用,請給採納一下,謝謝。

H. 金融期貨交易是在場內進行的還是場外進行的

國內現在是在場內交易的,正規的金融交易所只有一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簡稱中金所,交易的金融期貨合約有股指和國債。望採納

I. 為什麼股指期貨必須在合法的交易所交易

對於未得到國家批准而變相從事金融期貨交易的場所,投資者如果參與其中進行交易,一旦權益受到侵害,則得不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所以,為了保護自身利益,投資者必須在經國家批準的合法場所從事金融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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