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p2p保理和供應鏈abs的區別
區別:
1、兩者涉及的行業領域不同。
2、p2p保理主要是針對供應鏈的上游供應商對核心企業的應收賬款轉讓,p2p提供資金,或者對接保理公司。
3、供應鏈ABS是資產證券化,把應收賬款轉化成證券。
企業應收賬款的數據往往能直接反映企業的生產銷售規模、企業效益、財務狀況等等信息,與企業的發展和存亡息息相關。
而近年來,全國各行業應收賬款居高不下,嚴重影響企業的資金周轉,使處於債務鏈中的企業無法正常經營、舉步維艱,甚至走向破產倒閉。
所以,做好應收賬款的管理已經成為企業經營活動中非常重要的問題。
(1)p2p類資產證券化擴展閱讀
P2P網貸平台隨著自身規模的擴張,現有資金流已不足以支撐平台在技術研發、增持金融牌照、網貸系統升級等各項費用支撐,因此紛紛選擇上市融資。在選擇上市渠道上,頭部P2P平台往往選擇香港或海外上市,而沒有在A股上市,主要考慮國內上市的企業盈利要求、凈利潤水平與排隊等待時間等因素。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有四家中國P2P網貸平台在美國上市:宜人貸2015年12月在紐交所上市,信而富、和信貸和拍拍貸2017年先後登陸美國交易所市場。
此外,P2P網貸平台桔子理財母公司樂信於12月31日在納斯達克掛牌。零壹財經判斷,隨著中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環境的不斷成熟,未來將有更多的網貸平台選擇上市融資。
『貳』 P2P的類資產證券化是個什麼
將資產打包,進行額度,期限,費率的錯配,形成標準的債券投資產品
『叄』 p2p在中國目前有資產證券化嗎
暫時還沒有,正常進程中
『肆』 分期購物平台與p2p結合是不是就是類資產證券化
不是,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採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它包括以下四類:
1、實體資產證券化:即實體資產向證券資產的轉換,是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並上市的過程。
2、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將一組流動性較差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使這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收益比較穩定並且預計今後仍將穩定,再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在此基礎上把這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進行發行的過程。
3、證券資產證券化:即證券資產的再證券化過程,就是將證券或證券組合作為基礎資產,再以其產生的現金流或與現金流相關的變數為基礎發行證券。
4、現金資產證券化:是指現金的持有者通過投資將現金轉化成證券的過程。
望採納,謝謝!
『伍』 債權轉讓模式的P2P網路借貸實際上可以看成信貸資產證券化下的網路銷售平台
不可以,國家對於網貸平台現在管理的很嚴格,而且一直在打擊套路貸,沒有合法手續是不可以的。
『陸』 p2p平台為什麼不能做類資產證券化
當前,P2P平台「類資產證券化」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小貸公司將資產打包成一個資產包,將其交給第三方金融服務平台進行相關交易所進行登記託管,再由擔保機構、保理公司等進行摘牌,再以低折扣轉讓給P2P平台,P2P平台發布標的進行融資,到期後由小貸公司進行回購。第二種是小貸公司將資產進行打包,但進行轉讓時只轉讓其中的資產收益權,然後進行回購。簡單來說,P2P類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是,P2P平台或者小貸公司將較長期的債權進行證券化轉讓給投資人,最終投資人獲得了收益,而平台或小貸公司則獲得了資金。
標準的資產證券化的簡要程序主要有如下幾步:一、發起人把可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進行剝離,合成一個資產池。二、 SPV(特殊目的實體)接收資產池,對資產池的現金流進行重新安排,裝入不同期限、利率、優先順序的證券中,從而對資產進行分層,發行不同等級的證券,供消費者選購。三、SPV委託承銷商以公開或者私募的方式發行證券。四、證券發行成功後,由專業的貸款服務機構來負責資產池存續期間的管理與結算。
我國的SPV一般是由信託公司來擔任,而P2P類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並沒有一個真正的SPV,而是由P2P網貸平台的母公司或者平台本身充當了類SPV的職責,對這些小貸資產進行打包,並通過在各地的金融交易所登記掛牌,進行增信,最後由有關聯的公司(如第三方保理公司)摘牌買回資產,將資產或者收益權轉讓給平台進行發售。在這整個過程的主體中,除了初始債務人和最終債權人,其他各個主體基本上都是與平台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的,因而中間的操作過程便很容易出現平台變相直接操作的現象,資產證券化過程的增信也難以實現。
而在P2P網貸平台類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權屬關系中,投資者仍然和發起人有債務關系,最後需通過小貸公司的資產回購來獲得本息收入,資產只是暫時抵押給了投資人,並且由小貸公司、小貸公司的股東、擔保公司,乃至P2P平台的風險准備金來承諾兜底。因而,P2P平台的資產並未能實現「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這兩個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特徵。
另外,《暫行辦法》明確網貸機構的地位是信息中介機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許網貸機構吸收存款,防止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進行非法集資,而P2P的類資產證券化確實與這一條基本條規相違背的,為了更好的執行《暫行辦法》,禁止P2P類資產證券化是短期內的必然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