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關系: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
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金融租賃
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二者區別: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
關系描述:
當前似乎有一種趨勢,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強調自己的金融屬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攏。金融租賃公司怕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的不規范經營,影響到社會對自己的不正確看法,總想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異,讓兩類租賃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
資料來源:http://www.cnnsr.com.cn/jtym/swk/20140804/2014080405514399372.shtml
⑵ 你好 我想問問一下 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到底在哪些業務范圍上有區別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
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金融租賃
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二者區別: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
⑶ 金融租賃公司是否能吸收存款
嚴格說是,金融租賃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
⑷ 融資性租賃公司可以吸收外界投資嗎
一般融資公司的融資方式主要是跟銀行 或者融資機構做抵押貸款,保理等業務
至於吸引外界投資 可以上市,不過要求很高 目前我知道的 就只有 渤海租賃已經上市了
⑸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1、定義不同
融資租賃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金融租賃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2、監管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3、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參照資料來源:網路-金融租賃
參照資料來源:網路-融資租賃
⑹ 融資租賃公司能向社會個人吸收存款嗎
不可以向客戶收取存款,沒有相關資質只是可以
融資租賃的主要經營范圍
1、融資租賃業務;
2、租賃業務;
3、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4、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5、融資租賃交易相關的咨詢和擔保;
6、兼營與融資租賃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7、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⑺ 融資租賃給銀行帶來什麼好處
銀行通過融資租賃亂投資也和租賃公司犯類似的錯誤,把從租賃上得到的好處全部喪失。 由於國家對銀行監管相對較嚴,80年代末發現問題後,就不允許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了。盡管有外部經濟環境惡化的原因,但租賃公司和銀行都缺乏對融資租賃功能的研究,在定位上存在巨大的偏差:租賃公司把自己當作放貸銀行(因為融資租賃里有融資),銀行把自己當成貿易公司(融資租賃里有貿易)導致經營失敗。也是租賃公司放棄主業,銀行談租色變的重要原因。但是這些失敗並不是融資租賃的錯,更多的是因為制度轉軌過程的原因。 進入新世紀,融資租賃的外部環境逐漸成熟,租賃公司和銀行的關系又發生了變化,銀行本身也在呼籲開放融資租賃的混業經營。他們由談租色變到青睞融資租賃這里有幾個原因: 1、我國的經濟改革逐步朝市場化轉軌,市場機制已超過政府幹預,金融領域市場化也有長足的發展。央行貨幣和監管分離使金融機構徹底砸掉大鍋飯碗,金融機構必須從市場找飯碗; 2、政策法規趨於完善,特別是有利於融資租賃發展的四大支柱:法律、會計准則、監管、稅收都有相關政策出台,且還在不斷充實和完善之中,再開展融資租賃在法律上已經得到保障; 3、中國的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傳統的經營模式已經不適應經濟的持續發展,行業創新迫使金融機構把眼光轉移到融資租賃這種金融與貿易結合的模式上來,嘗試從這里找到突破口。 4、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與金融體系不健全產生矛盾,一方面企業發展急需資金,另一方面銀行有大量的存差資金,由於沒有好的融資工具和手段卻處於「惜貸」狀態,銀行有大批的資金需要尋找出路; 5、融資租賃的理論基本建立,租賃公司從簡單的融資向技術服務轉換,租賃的功能逐步被開發,租賃控制的風險的能力逐步顯現。租賃已從簡單的融資拓展到理財和資產管理。租賃公司的定位也從轉貸銀行變成服務貿易。租賃公司的利潤來源不再依靠利差,更多的是服務性收非,因此和銀行擺脫競爭關系,轉變為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 6、媒體的頻繁報道也使人們開始注重融資租賃,希望融資租賃能為本行(企)業帶來新的商機。 1、幫助銀行發放設備貸款 銀行設備貸款的競爭是比較激烈的,好的項目搶不著,次的項目又不願意做。在篩選項目中一定有這樣的項目就是如果做有一定的風險,如果不做放棄又太可惜。此時通過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做就可以降低風險,增加收益。原因:一是融資租賃提供給承租企業的是設備,不是資金,因此企業不會挪用貸款和亂消費;二是通過租賃使用的利率是市場利率,不受央行利率限制,風險和收益成正比;三是一旦承租企業破產租賃資產不參與清算,同時還保留債權;四是通過租賃公司的封閉運行,可以將租賃公司和承租企業的帳戶轉移到提供資金的銀行進行統一控制,即減少風險,又給銀行帶來更多的現金流量。 2、與銀行的理財業務進行合作 銀行為了解決存款資金過大,解決風險高收益低的問題,朝著帶客理財的方向發展。一方面不承擔風險,另一方面增加收入。理財需要有好的項目。銀行通過租賃公司可以找到相當一批即安全,又有收益的租賃項目(這要看租賃公司的經營能力和項目的自身風險),通過理財吸收民間資金,再通過委託租賃的方式將資金投入到好的項目中去(一般是政府鼓勵和支持的,或者現金流比較穩定的)。 還有一種比較通行的做法就是保理業務。其做法是租賃公司通過整合社會資源,對項目進行策劃包裝,做成一個風險小收益高的租賃項目。銀行如果有興趣可以買斷租賃公司的收租權,租賃公司提前結束這個項目去開發新的項目,銀行可以不化力氣找到抗風險能力強的項目。由於項目的篩選、策劃、整合需要一個過程,租賃公司的待銷售的項目出現供不應求的局面。 當然銀行和租賃公司在理財方面還有更多的合作空間需要開發。本文的建議是目前銀行與租賃公司合作成功的基礎上總結出來的。實際上第一個例子是租賃公司通過銀行得到低成本資金,第二個例子接近於租賃合同的證券化。他們的作用都是通過租賃促進民間投資。 3、幫助銀行解決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過大的問題。 前幾年因為投資失控,銀行的投資比例過大,銀監會加強監管後限制銀行固定資產投資不能超過自有資產的30%。面對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金融領域的服務在硬體方面有很大的發展。如果銀行不藉助這些先進設備增加自己的競爭能力,必然遭到淘汰。然而要投資又受到監管指標的限制,因此成為發展中的一個障礙。如果銀行將自己的固定資產通過回租或者用經營租賃的方式租賃設備,既可以改善投資比例,增加設備使用,又不影響監管部門的指標限制。 1、租賃公司需要銀行廣泛的資金來源 2、通過合作得到低成本的資金。 盡管租賃公司需要大量的資金,但是如果資金成本過高,這種需求就會驟降。因為企業通過租賃公司融資本身成本就高,如果資金來源成本太高將失去市場。但是銀行也不會無緣無故地給租賃公司低息貸款(當前政策上也不允許)。只有通過前面提到的理財等方式才能降低融資成本,因此要使用低成本資金前提是合作。租賃公司需要了解銀行更多的服務品種,以便研究出更廣泛的合作方式。 3、藉助銀行的網路加強對承租人現金流動的控制 租賃公司的資金大部分是從銀行貸來的,但是當承租企業出現問題是,銀行出於自己眼前利益,在租賃公司通過法律手段到銀行封帳或了解企業銀行帳號時,銀行卻以保密的理由幫助企業隱瞞帳號或轉移資金。租賃公司因此收不回錢也償還不了銀行貸款。怎樣走出這個怪圈還得從銀行與租賃公司合作下手。銀行都豐富的網路資源,這些網路是否能為租賃項目提供收取租金的服務不僅對租賃公司,對銀行也是很重要的。這些網路一方面承擔現金流水的渠道作用,另一方面負責監控承租企業的信用。一旦出現問題銀行從自己的角度也要幫助租賃公司防止企業惡意賴帳。為了解決法律和管理上的問題,租賃公司在簽定租賃合同時應當獲得銀行的服務承諾以及承租人的認可。 4、需要共享信用平台 中國金融機構已經建立起貸款企業信用網路。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可以享用,但是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就不能進入這個系統,因此在給一個企業評估項目時對企業真正的負債狀況和償債能力很難掌握,此時需要銀行的幫助。 自從金融租賃公司經過增資擴股,資產重組以來,改變了脫離主業的局面開始經營融資租賃以來,和銀行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一方面他們都屬於金融機構,另一方面通過租賃降低了設備貸款的風險,解決了貸款個體規模和銀行投資規模等政策問題,拓寬了放款渠道。對於經營好的租賃公司甚至出現銀行排隊買項目的現象。80年代中期國外銀行追著租賃公司給貸款,目前國內銀行又出現這個苗頭,但是它們之間的性質有很大區別。前者以為有國家信用擔保盲目給租賃公司貸款,解決游資過剩問題。後者是在市場環境的基礎上,解決放款難和開拓銀行業務創新。從現在的情況看,凡是創新能力強的租賃公司和銀行的合作緊密,反之銀行見到租賃公司依然是談租色變。 首先是政策方面的障礙。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不許把資金貸給非銀行金融機構,因此從法律上,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不能從銀行貸款。而銀監會並沒有給金融租賃公司應有的金融業務(主要是解決資金來源的業務: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接受法人或機構委託租賃資金;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外匯借款;同業拆借業務;)因此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反而不如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更容易與銀行合作。 其次是銀行混業經營的問題。看到融資租賃的好處,許多銀行都在呼籲開放融資租賃業務。在國外發達國家的銀行一般都有融資租賃業務,但是只限定於簡單融資租賃。這是什麼原因?從我國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失敗經驗可以看出:銀行的主業是金融,融資租賃是金融與貿易結合的產業。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必然要擴大到貿易領域。然而金融和貿易是相互制約的產業。試想如果一個有充足資金的企業做貿易,其結果不是壟斷就是搞亂市場。因此銀行不能做貿易,商業企業不能搞銀行就是這個道理。也是這個原因,我國從允許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到禁止只有2、3年的時間,並且到現在依然沒有解禁。什麼時候開放這要看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開放進度表,就算開放了估計也只能經營設備方面的簡單融資租賃業務。這就給銀行和租賃公司合作提供一個分工合作的契機。租賃公司要大力開展創新租賃業務,通過技術創新降低融資過程中的信用風險,給銀行提供更多的資金出路。銀行也藉助金融工具的優勢給租賃公司提供控制風險的便利。雙方的合作將會促進我國投融資領域的金融業務健康發展。
⑻ 金融租賃公司屬於什麼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版行金融機構。
權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