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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作為融資擔保公司股東

發布時間:2021-09-19 01:44:38

❶ 企業的資本金可以是股東借款嗎從信託公司的融資可以算嗎

1、公司的資本金股東不得借用,如果超過規定的期限不還,要按抽逃注冊資金處罰,數額大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從別的渠道得到的融資款是公司的資產,任何股東也不得隨意借用或佔用,如果發生臨時借用的,要按銀行利率計算,借期不得超過一個年檢周期,否則被工商查處要罰款;

❷ 大股東把股票質押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能不能用

不能 信託公司只能持有 不能買賣。除非大股東逾期不還

❸ 信託公司成為實體企業大股東意味著什麼 公司要融資還是變賣

信託公司大部分都是依靠實體企業做為背景,並說明不了什麼問題,相互依靠,信託有了實體更靠譜,而且信託全國也就68家,都是正規金融機構,實體企業也因此受益,如有幫助請採納

❹ 信託公司要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為什麼不行

信託來公司的資金分為兩類,一類是自自有資金,一類是信託資金,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持股的公司如果上市是允許的,與一般法人股東沒有區別,但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持股的公司是不允許上市的。

信託資金屬於信託公司「吸儲」資金,但照比銀行,這筆資金的針對性更強,即吸收資金的時候,參與信託的投資者就已經知道資金用於何處,屬於專項資金。那麼信託資金持股,其實就是把各種股東合在一起,成為一個冠冕堂皇的法人股股東。這種行為,在證監會眼中,屬於故意規避《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限制的行為,股東超過200人,根據《證券法》就視為公開發行,公司開發行要取得證監會同意。

現實中,我們國家因為在上世紀90年代曾經進行過大規模的國有企業改造情況,股東人數超過200名的情況也算是遍布華夏了,曾經一度,很多公司通過信託手段規避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定,在證監會很容易地發現之後,遂出台其內部規定,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持股的,與工會持股、委託代持視同一致,不允許上市!

除此之外,信託資金如果以自有資金持股,股東就是信託公司自身,那麼就沒有限制。

❺ 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

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如下:

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單個境外機構向信託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

❻ 請問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問題,質押股票在誰的名下在信託公司還是信託計劃上

樓主你好!上市公司大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為大股東的財產版,如果大股東向信託公司權融資,則大股東為債務人,信託公司為債權人。作為該項債權的擔保,大股東可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給信託公司,此時,大股東為出質人,信託公司為質權人。
另外,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只需要辦理質押登記,不需要過戶,質權人是信託公司不是信託產品。

❼ 請各位前輩指點一下,公司要成為一家信託公司股東,國家對此有什麼限制、規定。包括公司資質、業務約束等

第一,目前沒有明抄文規定特別的條件;

第二,貴公司是否能夠順利入股,關鍵在於銀監會是否批准.

第三,依據是<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年)>第十五條,信託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10%的除外.參見: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9&ClassID=14&SpecialID=

第四,提示一下,原屬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權已轉由銀監會行使.

第五,建議提醒你們老總,多注意研究和運用「潛規則」吧,畢竟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靈活性極強.

第六,祝貴公司好運!

❽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如何界定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回的融資性答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法律規定的是公司不得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的擔保,但沒有禁止股東提供融資性的擔保。公司擔保和股東擔保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股東擔保是可以的,但是法人股東的擔保要經過法人所在股東的同意才行。

❾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為自己股東作擔保嗎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融資性擔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第三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恪盡職守,審慎經營,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以任何手段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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