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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境外股權信託代持

發布時間:2021-09-24 09:39:22

❶ 自然人通過代持外資企業股份 會受到處罰嗎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可判定此類股份代持無效。比如以股分代持形式實施權力交易、外資以股份代持規避市場准入、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均可被認定無效。
所以不是以上認定為無效的的情況的不會受到處罰。

❷ 股權代持信託有哪些形式

您好!股權代持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形式主要是有限合夥形式的股權信託。

❸ 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代持或其他非實益擁有

當然有,委託持股那是代持。現在很多公司的股權其實代持這種形式很多。
信託持股那更多,尤其是現在上市公司,很多對員工的激勵計劃,股份的代持幾乎都是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一個信託計劃代持或者資管公司代持的。

❹ 請問信託持股,代持和股權激勵平台的優劣分析

信託代持股還有很多實際操作上的問題,實務中多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代持股或作為員工股權激勵平台。

❺ 境內居民代持境外人股份要交稅嗎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法律體系相關規定
對於股權代持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已明確支持,從案例(2015)鄂前刑初字第11號看,法院也只追究實際股東的責任,未追究代持人員責任。(陳XX轉讓其持有公司股權90.91%,以及其讓朋友陳X掛代持的9.09%,法院最終追究陳XX的責任,未提及追究代持人陳X掛的責任)
解除自然人股權代持的個稅處理
對於自然人代持股權,未出台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實際股東收回代持股權,只是形式變更,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代持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稅務機關通常按照形式進行判斷,對解除代持合同,也按股權轉讓處理,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為降低稅務成本,建議選擇以下方式操作:
1.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按業務實質處理,不征個稅。企業嘗試憑實際股東出資的支付憑證、實際股東參與公司決策文件、利潤分配等能夠證明代持實質的資料,與稅務機關溝通,實際股東解除股權代持只是形式變化,不存在股權轉讓行為,代持股東不需要繳納個稅。由於上述做法沒有政策支持,稅務機關通常不配合;
2.代持股東將股權平價轉讓給實際股東,無需繳納個稅,但涉及股權轉讓印花稅。擬定平價轉讓股權協議,由代持人轉給實際股東,股權轉讓沒有增值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實際股東收回代持股權,實質並未轉讓,類似於自己轉給自己,平價轉讓有合理的理由,稅務機關應可以接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新三板掛牌企業,也有類似的參考案例,如東莞安爾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說明書披露,解除代持股權的方法是按出資額收回。
轉讓說明書節選如下,供參考:
五、公司存在的股權代持及清理情況
(一)股權代持的形成、變動及解除情況
1、股權代持的形成
2006年12月23日,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東世維電子將其31萬元出資轉讓給鄧金花,2007年1月16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變更登記事項。
2007年9月5日,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東鄧新文將其41萬元出資轉讓給鄧金花,2007年9月20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變更登記事項。
2008年5月20日,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東吳建輝、王庚平、譚治兵、荊輝、張建平、李芳和龔成亮將其出資全部轉讓給鄧金花,2008年6月13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變更登記事項。
上述鄧金花持有的出資額系代鄧新文持有,鄧新文與鄧金花為兄妹關系。
2、股權代持的解除
2011年3月26日,鄧金花與鄧新文通過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方式將其持有安爾發全部出資額轉讓給鄧新文,並在工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從而解除了代持關系。鄧新文成為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實際出資人,股權代持關系清理完畢。

❻ 個人代持股什麼意思

代持股是一種委託,類似資金信託。

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

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託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

三、「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

四、由信託機構代位持股。

(6)個人境外股權信託代持擴展閱讀:

個人代持股風險:

1、代持委託方雖然通過別人持股免去了事前的風險,但代持後的風險卻隨之而來,而且,這種風險有越來越大的可能。

2、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事情發生了變化,變得「說不清楚」,比如,有些人會突然「犯起糊塗來」,會和委託人討論誰是真正的出資人。

3、當代持股人出現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查封上述股權用來還債。這時候,真正的出資人打掉牙往肚子里吞,被逼無奈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

4、關鍵是,許多代持人之間並沒有簽署合法合規的代持協議,這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伏筆。還有,天有不測風雲,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

❼ 如何看待魯南制葯海外信託股權被[金杜律師事務所]侵吞

魯南制葯案件並不是信託制度有問題,而是設立人當時為了享受中外合資的稅收優惠,選擇讓他人代持股權,導致信託財產的歸屬產生爭議,沒有代持就沒有爭議。

限於法律的滯後和不完善,目前在我國境內設立家族信託主要是現金作為信託財產,諸如股票、地產等,可操作性不強。而在境外設立信託,又面臨著信託財產的管理困難、出境障礙、及信託糾紛的法律適用和管轄等難題。


需要注意整體稅法層面的影響:

關於家族信託的運用,《報告》也有提示:考慮到現階段中國沒有針對家族信託專門的稅務法規,因此需要注意整體稅法層面的影響。

不過,新《民法典》中明確了可以通過遺囑設立信託,這對於信託的發展也是利好。其次,對於委託人來說,具有一定規模優勢的機構是比較好的選擇。另外,家族信託並不是唯一和萬能的工具,在解決不同問題時可能涉及多種工具。

❽ 股權投資協議與代持的法律性質分別是怎樣的

一、股權投資協議甲方:乙方:現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協議書,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 同意乙方向甲方所屬的境外母公司注資(以下所提到的境外母公司均指要在境外上市的該公司)。(二)、乙方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資(即股權投資):1、注資方式:乙方將以現金的方式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資,注資額為rmb ,所佔該境外母公司股權為 %。2、注資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額注資或者分批註資,如若分批註資則須符合下列規定:每月注入即 %, 注資 期限共 個月,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次月 號起算。乙方須在該規定的期限內注入所有資金。3、手續變更:甲方可以採取增資或者股權轉讓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資金,且甲方須在乙方注入所有資金rmb後 個工作日內完成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4、股權的排他性和無瑕疵:甲方保證對其擬增發或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沒有工商、稅務問題,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5、費用承擔:在本次股權投資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如見證、審計、工商變更等),由甲方承擔。6、違約責任: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投資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如甲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股權投資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7、退出機制:如若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最終沒有在境外成功上市,乙方須向甲方按乙方的實際注資額轉讓所佔該境外母公司的股權。(三)、甲方的其他責任:1、甲方 應指定專人 及時、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咨詢服務過程中所必須的證件和法律文件資料。2、甲方 對 其 提供的 一切 證件和法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責任。(四)、乙方的 其他 責任:1、乙方 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照規定從事企業 信息咨詢服務 工作。2、乙方 對 甲方 提供的證件和資料負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責任, 乙方 不得將證件和資料提供給與 本次咨詢服務 無關的其他第三者。(五)、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寫材料,甲方確認無誤後簽名蓋章,意味著甲方認可乙方撰寫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如果因為材料不真實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六)、由於 不可抗力 因素,如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或者、措施、政府政策變更等原因而影響本 協議 的執行,雙方不負違約責任,根據事故影響的時間可將 協議 履行時間相應延長,並由甲乙雙方協商補救措施。(七)、甲乙雙方 在執行協議中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八)、協議的生效及其它:1、本協議簽字蓋章 和授權代表簽字後 即時生效。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地址: 地址:授權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表人(簽字):協議書簽訂地點:協議書簽訂時間: 年 月 日代持是指找機構或者個人代為持有股權、債券等簽訂協議的行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性質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股權信託在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多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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