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慶航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重慶航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航發司)是2003年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重慶市交通委員會出資組建的國有獨資企業。作為重慶市水運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融資平台,公司的主要職能是代表政府投資建設全市水運公益性建設項目。公司組建以來,以打造重慶長江上游航運中心為己任,按照「以航為主、航電結合、以電促航、滾動開發」的工作思路,積極推進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公司承擔的在建擬建項目有12個,其中在建項目有嘉陵江草街航電樞紐、涪江富金壩航電樞紐、巫山龍門旅遊客運碼頭、奉節寶塔坪旅遊客運碼頭、萬州紅花地碼頭、涪陵黃旗集裝箱和滾裝碼頭一期工程、主城區佛耳岩碼頭、烏江十一梯級開發銀盤水電站(參股)。
法定代表人:劉大川
成立時間:2003-04-15
注冊資本:39576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0000000000890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重慶市北部新區高新園星光大道76號
Ⅱ 重慶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重金所來是重慶市專門從事源信貸資產登記、交易,企業應收賬款流轉等業務的綜合性金融平台。以「政府推進、市場運行、制度先行、嚴控風險」的思路運作,鎖定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這一主題,通過金融產品和金融組織方式創新,探索利用小貸收益權、應收賬款收益權、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等模式,直接服務中小微企業或服務中小微企業專營信貸機構,成為與銀行間市場、機構間市場兼容的直接債務融資市場和專業市場,以及多層次的貨幣市場。
法定代表人:李仁傑
成立時間:2010-12-27
注冊資本:10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0010300010299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五一路99號一單元38層、39層
Ⅲ 重慶開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公司前身為重慶康城投資有限公司,系根據開縣人民政府《開縣人民政府關於開縣國有資產投融資平台建設實施方案的批復》(開縣府[2009]11號),由開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出資,於2009年4月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4月7日,公司更名為重慶開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定明
成立時間:2009-04-20
注冊資本:103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00234000007942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公司地址:重慶市開州區雲楓街道平橋社區開州大道西488號
Ⅳ 重慶有什麼好的融資平台呢知道融道網的麻煩介紹下
現在的辦理創業貸款不太好辦理,去銀行辦理個人創業無抵押貸款挺麻煩的,手續也多。不過我知道一種高效率的貸款方式,就是通過融道網來辦理貸款,方便快捷,我有個朋友去年創業的時候都申請了個人創業無抵押貸款,辦了好久都沒下來,後來知道了融道網,通過他們很快就辦理下來了,而且不收中介費,朋友的事業現在也是蒸蒸日上了你有興趣的話可以去咨詢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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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的具體步驟、申請條件、利率、申請額度等針對每個人或者企業的情況各不一樣。一般具體的貸款利率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如申請人的個人或企業的資質、抵質押物等擔保情況、資金機構的性質等。
不同的申請人和貸款類型所需提供的申請資料是不一樣的。常見的個人資料如:身份證明、工作證明、居住證明等;企業申請資料如:營業執照、財務報表、貸款卡等;抵押貸款如房產、汽車等財力證明;信用貸款如收入證明、銀行卡對帳單等。
Ⅳ 重慶八大投具體是哪些公司
重慶八大投:
重慶市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
重慶市高等級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建設投資公司。
重慶市水利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水務集團。
重慶市地產集團。
Ⅵ 城投公司待遇怎麼樣那個單位好嗎
不錯。
城投公司的發展前景主要在於幾個方面:
一、其所屬地方政府的級別,目前的城投公司從省級副省級到地市級、縣級再到區級都有,地方政府層級不同,對城投公司的資產注入、業務開展的影響是很大的,一般來開,地市級以上的城投公司的資產質量相對不多,人員也較為穩定(這個可能與待遇有關)。
二、城投公司資產質量也決定了其發展前景,目前,大部分城投公司的收入是比較多元的,但是盈利仍然集中在土地轉讓,其他的資產例如公園、公交公司、自來水業務等資產,盈利性很差的。所以,未來的發展,不是很好說,因為土地轉讓收入還能不能繼續發展,發展到什麼程度仍不確定;
三、城投公司的人員安排,如果城投公司的人員安排仿照事業單位編制的話,還是有可能向其他單位調用的,這個都不好說。整體看,城投公司的待遇還不錯,隊伍也都比較穩定,工作強度不大。
一年10萬(到手現金),加五險一金有12萬以上,這只是普通員工的。
看城投業務分散還是集中,拿重慶、上海、杭州的城投舉個例子:重慶「八大投」分散設立專業化的投融資公司,城市建設運營各大業務由不同的專業公司開展。
(6)重慶市政府融資平台擴展閱讀:
城投公司要實現從融資型企業向經營型企業轉變,從行政化管理向公司化管理轉變,應明確以產業、市場、價值為導向的轉型策略,抓住新時代給予的各種機遇,積極響應國家與省市的各項政策,盡快採取轉型措施,並勇於嘗試新領域以便能夠盡快適應市場需求,實現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的目標。
2014年國辦發43號文發布及新預演算法的實施,宣告以地方政府信用支持、以政府投融資平台作為主要城建融資渠道的傳統城建投融資體制的終結。43號文中明確提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賦予地方政府適度舉債許可權,剝離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政府融資職能。
Ⅶ 重慶八大投具體是哪些公司
重慶八大投:
重慶市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
重慶市高等級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建設投資公司。
重慶市水利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水務集團。
重慶市地產集團。
「八大投」是重慶的一張名片。在操作模式上,重慶向「八大投」注入土地資產,讓其從銀行處可獲得抵押貸款,使得重慶的投資突飛猛進。
「重慶大大小小『基建』項目的融資,全靠『八大投』支撐」。一位城投公司相關人士證實,「八大投」在各大銀行授信額度共2000億元。
數據顯示,重慶在2003年時的國有資產總額1700億元,5年後3200億元,8年後的2011年更是飆升至1.46萬億元。
(7)重慶市政府融資平台擴展閱讀:
2002年,對經濟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和豐富的國有資產管理經驗的黃奇帆借鑒「上海模式」,牽頭整合各類分散的政府資源,在此基礎上組建了重慶「八大投」,即重慶城投公司、高發公司、高投公司、地產集團、建投公司、開投公司、水務控股和水投公司。
這「八大投」由重慶政府擁有、授權經營,目前已經成為重慶基礎設施、城市建設等公共領域重大項目重要的投融資平台,截至2009年初,重慶「八大投」資產總額達三千三百億元人民幣。
Ⅷ 如何加強政府融資平台類客戶評級授信管理
2012年底,國家有關部委連續發布了《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和《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政策和具體要求,有利於規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促進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合規經營及銀行貸款風險防控。新規規定:一是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及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有效規范了地方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注資行為,有助於真實反映和提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資產實力和擔保能力。二是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各級土地儲備機構成為土地儲備唯一合規主體,強化了土地儲備行為的統一管理,有效防控了同一地域多方辦理土地儲備的風險。
從影響方面看,一是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規定,必然要提高政府注入土地的難度、注入成本,進而使得融資平台公司現金流覆蓋的難度劇增。二是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承貸、項目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還款來源的項目,形成了准入禁止。今後注入土地的轉讓收入作為還款來源的項目,必須要考慮土地取得的合規性、土地轉讓限制條件、土地增值稅上繳等因素,除了取得的成本增加外,由一級市場變為二級、三級市場,市場風險把控的難度更大。三是注入土地為抵押品的,確定土地抵押擔保值時必須要考慮補交土地出讓收入的因素,無疑將會增大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提高抵押品的難度,同時也會增加相應的融資成本。如何處理好新規貫徹執行與信貸風險防控,筆者認為應密切關注政府融資6個方面的問題。
一、承貸主體問題
依據162號文件土地儲備貸款借款人須納入國土部門的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借款人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含本年度收儲已在本年度供應的儲備土地),原則上應控制在市、縣本級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之內;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核准後,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據了解,2012年底前國土部已下發第一批名錄,重慶市共4家,很多區縣未列其中。建議政府迅速重新組建該縣土地儲備中心「進圈入圍」。同時新增土地儲備規模控制和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的相關具體制度正在制定中,建議區縣政府不等不靠,及時啟動相關項目論證並確定主辦銀行先行開展評估以搶佔先機。鑒於463號文件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公司承貸項目建設內容中不得包含土地儲備建設內容(即征地拆遷補償、土地報批等與土地收儲相關投資),項目還款來源不得為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的兩個限制條件,其過去「包羅萬象」的職能及還款來源渠道不復存在。建議政府盡快調整思路,將融資平台公司由「全能型」向「術業有專攻型」轉變,以農民集中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農村土地整治(主要為儲備土地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將地方政府的逐年回購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的公路項目為重點授權1-2家融資平台公司實施,突出重點,確保影響全局的重大項目的平穩有序推進。
二、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問題
新規之前,存有將政府辦公樓等及未按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的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以壯大「資產實力」及未繳土地款等問題。以某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為例,某年某月末總資產175207萬元,其中:貨幣資金307萬元,應收賬款128萬元,其他應收款5937萬元,存貨139650萬元,系國資劃撥作為出資和資本公積的土地500餘畝,固定資產29185萬元,總負債4760萬元。按表面資產負債率僅為2.7%,但若剔除未繳任何費用注入的土地500餘畝價值139650萬元及固定資產中的行政審批大樓等23幢政府辦公樓價值29165萬元外,實際資產僅為6392萬元,資產負債率高達74.5%,明顯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建議政府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資產進行全面清理規范並整合,本著合法合規、合情合理、實事求是、不打擦邊球等原則,真正做大盤強1-2家政府融資平台公司。
三、區域准入控制問題
根據銀監會和相關銀行的要求,實行「三率一額度」區域准入控制,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理解不同計算結果不一致等問題,具體表現為:在計算政府負債時,有的以財政表列負債數據(存在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未納入或部分納入),有的又將財政報表未列入負債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全額或部分納入政府負債等,導致各類監管部門的質疑。建議各級政府,特別是財政部門及各家金融機構建立起統一的計算標准並由上一級定期公布制度,即財政部與各家銀行聯合公布各省的「三率一額度」;省分行或直轄市分行聯合財政部門公布各區縣的「三率一額度」,防止人為操作或信息不對稱而將應進入負債的不列入,導致過度授信。
四、分年還款計劃落實的問題
以某縣為例,據統計,以2012年為基點,未來3年需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含信託)分別為91464萬元、126676萬元、109580萬元,尚未考慮利息及新增債務支付。按本級財政收入15%的速度增長,未來3年需償還債務分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31.8%、38.3%和28.8%。即該縣要將1/3的本級財政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償債壓力較大。建議政銀企三方,提前一個年度對下一年應償還的債務做到統籌安排,在政府的主持下,簽訂《四方協議》(政府、財政、銀行、企業),落實還款來源,明確時間和金額,共同履行各自職責,確保貸款本息按期收回。
五、自身造血功能不足的問題
仍以某縣為例,2012年全口徑財政收入61.8億元,上級轉移支付收入就占近60%,稅收收入6.4億元僅占財政支出53.9億元的1.2%,當地對上級補助收入依賴較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本級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讓收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53.2%,說明「土地財政」的基本面未得以根本改變。而上級轉移支付收入多以「專款專用,不被挪用」為前提,縣級調控餘地較小,無法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受政府委託作為承貸主體實施的相關項目有效對接、直補到位,不僅使政府減少了組織歸還銀行本息的固定來源渠道,一定程度上也造成資金閑置。建議上級政府按專項資金與專項項目相銜接,適度賦予區縣政府的調節餘地,允許捆綁綜合運用,既可用作項目資本金,也可作為歸還貸款本息使用。同時,土地資源終究是有限的,努力增強自身造血功能,全力提高稅收收入比重才是根本出路。
Ⅸ 政府融資平台可以作為信貸主體嗎
2012年底,國家有關部委連續發布了《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和《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政策和具體要求,有利於規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促進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合規經營及銀行貸款風險防控。新規規定:一是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及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有效規范了地方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注資行為,有助於真實反映和提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資產實力和擔保能力。二是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各級土地儲備機構成為土地儲備唯一合規主體,強化了土地儲備行為的統一管理,有效防控了同一地域多方辦理土地儲備的風險。
從影響方面看,一是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規定,必然要提高政府注入土地的難度、注入成本,進而使得融資平台公司現金流覆蓋的難度劇增。二是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承貸、項目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還款來源的項目,形成了准入禁止。今後注入土地的轉讓收入作為還款來源的項目,必須要考慮土地取得的合規性、土地轉讓限制條件、土地增值稅上繳等因素,除了取得的成本增加外,由一級市場變為二級、三級市場,市場風險把控的難度更大。三是注入土地為抵押品的,確定土地抵押擔保值時必須要考慮補交土地出讓收入的因素,無疑將會增大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提高抵押品的難度,同時也會增加相應的融資成本。如何處理好新規貫徹執行與信貸風險防控,筆者認為應密切關注政府融資6個方面的問題。
一、承貸主體問題
依據162號文件土地儲備貸款借款人須納入國土部門的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借款人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含本年度收儲已在本年度供應的儲備土地),原則上應控制在市、縣本級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之內;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核准後,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據了解,2012年底前國土部已下發第一批名錄,重慶市共4家,很多區縣未列其中。建議政府迅速重新組建該縣土地儲備中心「進圈入圍」。同時新增土地儲備規模控制和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的相關具體制度正在制定中,建議區縣政府不等不靠,及時啟動相關項目論證並確定主辦銀行先行開展評估以搶佔先機。鑒於463號文件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公司承貸項目建設內容中不得包含土地儲備建設內容(即征地拆遷補償、土地報批等與土地收儲相關投資),項目還款來源不得為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的兩個限制條件,其過去「包羅萬象」的職能及還款來源渠道不復存在。建議政府盡快調整思路,將融資平台公司由「全能型」向「術業有專攻型」轉變,以農民集中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農村土地整治(主要為儲備土地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將地方政府的逐年回購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的公路項目為重點授權1-2家融資平台公司實施,突出重點,確保影響全局的重大項目的平穩有序推進。
二、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問題
新規之前,存有將政府辦公樓等及未按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的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以壯大「資產實力」及未繳土地款等問題。以某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為例,某年某月末總資產175207萬元,其中:貨幣資金307萬元,應收賬款128萬元,其他應收款5937萬元,存貨139650萬元,系國資劃撥作為出資和資本公積的土地500餘畝,固定資產29185萬元,總負債4760萬元。按表面資產負債率僅為2.7%,但若剔除未繳任何費用注入的土地500餘畝價值139650萬元及固定資產中的行政審批大樓等23幢政府辦公樓價值29165萬元外,實際資產僅為6392萬元,資產負債率高達74.5%,明顯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建議政府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資產進行全面清理規范並整合,本著合法合規、合情合理、實事求是、不打擦邊球等原則,真正做大盤強1-2家政府融資平台公司。
三、區域准入控制問題
根據銀監會和相關銀行的要求,實行「三率一額度」區域准入控制,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理解不同計算結果不一致等問題,具體表現為:在計算政府負債時,有的以財政表列負債數據(存在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未納入或部分納入),有的又將財政報表未列入負債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全額或部分納入政府負債等,導致各類監管部門的質疑。建議各級政府,特別是財政部門及各家金融機構建立起統一的計算標准並由上一級定期公布制度,即財政部與各家銀行聯合公布各省的「三率一額度」;省分行或直轄市分行聯合財政部門公布各區縣的「三率一額度」,防止人為操作或信息不對稱而將應進入負債的不列入,導致過度授信。
四、分年還款計劃落實的問題
以某縣為例,據統計,以2012年為基點,未來3年需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含信託)分別為91464萬元、126676萬元、109580萬元,尚未考慮利息及新增債務支付。按本級財政收入15%的速度增長,未來3年需償還債務分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31.8%、38.3%和28.8%。即該縣要將1/3的本級財政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償債壓力較大。建議政銀企三方,提前一個年度對下一年應償還的債務做到統籌安排,在政府的主持下,簽訂《四方協議》(政府、財政、銀行、企業),落實還款來源,明確時間和金額,共同履行各自職責,確保貸款本息按期收回。
五、自身造血功能不足的問題
仍以某縣為例,2012年全口徑財政收入61.8億元,上級轉移支付收入就占近60%,稅收收入6.4億元僅占財政支出53.9億元的1.2%,當地對上級補助收入依賴較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本級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讓收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53.2%,說明「土地財政」的基本面未得以根本改變。而上級轉移支付收入多以「專款專用,不被挪用」為前提,縣級調控餘地較小,無法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受政府委託作為承貸主體實施的相關項目有效對接、直補到位,不僅使政府減少了組織歸還銀行本息的固定來源渠道,一定程度上也造成資金閑置。建議上級政府按專項資金與專項項目相銜接,適度賦予區縣政府的調節餘地,允許捆綁綜合運用,既可用作項目資本金,也可作為歸還貸款本息使用。同時,土地資源終究是有限的,努力增強自身造血功能,全力提高稅收收入比重才是根本出路。
六、土地收入實現問題
新規出台之前,因各家銀行大多項目均是以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還本付息來源。新規出台之後,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這樣至少帶來兩個問題:一是原以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項目還本付息來源如何處理;二是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注入的土地在未來轉(出)讓時市場因素(由原來的一級變為二級市場)影響現金流計算的難度相對增大,銀行將更加嚴格和審慎。同時,目前財政採取收支兩條線管理,儲備土地擬出讓時一般由政府社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而非政府規范性融資平台公司所能掌控,出讓金繳納進入社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指定賬戶進入國庫後再予以返還。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一是因信息不對稱,土地何時出讓、是否出讓、出讓金額銀行難以及時掌握;二是土地出讓收入返還不及時或被挪作他用,銀行完全處於被動境地;三是土地不能按原計劃實現出(轉)讓,影響第一還款來源的有效性。
對此,筆者建議。一是實行「新老劃斷」,對原政府融資平台公司以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還本付息來源項目及授予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土地儲備職能由政府出面對相關銀行予以明確。原公司具備土地儲備職能,其儲備的土地仍然合法有效;原項目融資還款來源為公司項目土地整治後(配套)可供出讓的畝土地出讓收入返還,將全額歸集到公司在你行開立的結算賬戶上,若出讓計劃未實現,政府將籌措其他資金用於償還你行本項目貸款本息仍然執行。同時,按照「盯住土地,賣地還款」的要求,政府、財政、銀行、企業四方要對其土地出讓收入返還方式、土地出讓收入返還時限、金額等進行明確,防止不及時返還土地出讓收入給企業或挪作他用而造成銀行貸款本息不能按時收回。二是面對新規的推行,既不能「視而不見」,違規操作,也不能「畏手畏腳」,一變卡死,要本著「務實、規范、有為、有效」的原則,在政策范圍內,採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專業土地儲備機構的1+1合作模式,籌集更多的建設資金,實現政府資源和信貸資源的有機結合,良性互動,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