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是什麼意思,,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託起源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託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託概念,並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Ⅱ 信託的概念和性質
信託的概念和性質,主要就是委託業務的辦理情況。
Ⅲ 信託公司的概念是什麼
中國大陸地區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託公司在業務側重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中國大陸地區的信託公司業務偏重將信託作為一種集合性投資工具,通過向公眾發行信託計劃為投資項目募集資金,同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業務存在重疊和競爭關系。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託公司主要以提供家庭信託安排為主,業務目標是對財產保障、繼承以及稅務有需求的高資產人士,其業務性質屬於非銀行(Non Banking)金融業務。
Ⅳ 信託含義是什麼
家族信託是一種長期理財方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專以實現財富長期規劃屬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Ⅳ 什麼是信託信託的概念是什麼
信託的定義,依照中國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而言之,信託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
因此,信託定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義:
1、委託人信任受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基礎。
2、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沒有特定的信託財產,信託就無法成立。所以,委託人在信託受託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
3、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需要藉助於委託人、受益人的名義,這是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正是因為受託人受到委託人的信任,一旦受託人接受信託,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託事務,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即所謂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對於違背這種信任的受託人,信託法規定了嚴格的責任。
Ⅵ 什麼是信託信託是什麼意思
家族信託是一來種長期自理財方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現財富長期規劃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Ⅶ 信託是什麼概念
信託理財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內容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具體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2010年信託市場發行規模為3萬億,增長率每年大於30%。信託產品是由信託機構發行的產品,通過銀行、證券公司、專業獨立理財公司進行進行銷售。信託類理財產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動的。目前市場主流產品還是以固定收益率為主,每年9-13%的收益,收益較高、穩定性好是信託理財產品的最大賣點。信託計劃產品一般都是資質優異、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類信託計劃,並且大多有第三方銀行擔保,在安全性方面比單純的信託投資項目要略微高一些。同時在投資過程中,銀行會不斷監控、跟蹤貸款的動向,從而可以最大程度上規避信託項目的投資風險。在市場上有影響力以信託產品為主營業務的有高搜易理財、諾亞財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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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託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託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並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
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法律依據:
《信託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