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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格審慎評估觀察員

發布時間:2024-02-02 04:31:49

『壹』 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有什麼特點

(1)期限多樣、收益可觀的債券選擇

5000多隻存續的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了寬譜系的產品期限結構,投資人可以選擇剩餘期限在1至360天以下的短期限產品進行現金管理,亦可購買1年以上的中長期品種或無到期期限的永續債券匹配資產配置需求。相對同等期限的其他產品,債務融資工具在提供高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同時在收益上較為可觀。

交易平台為投資人提供互聯網等便利接入方式,同時在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等均達到人民銀行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標准,能夠有效保證系統安全和穩定運行。

(5)便利的入市服務和交易操作

北金所在為企業提供入市咨詢、代理備案、交易等賬戶開設等「一站式」專業化入市服務。

企業通過互聯網進入交易系統既可在發行時申購新券,亦可在流通時交易債券。在交易環節,企業僅需點擊債券最優報價,經系統確認後即成交,並自動進入T+1結算流程,省卻結算操作管理。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是什麼

審慎經營是指以審慎會計原則為基礎,真實、客觀、全面地反映金融機構的資產價值和資產風險,負債價值和負債成本、財務盈虧和資產凈值以及資本充足率等情況,真實、客觀、全面地判斷和評估金融機構的實際風險,及時監測、預警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從而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經營模式。

審慎經營原則主要包括:

1、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資本充足程度。資本作為一種風險緩沖劑,具有承擔風險、吸收損失、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意外沖擊的作用,是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資本充足程度直接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最終清償能力和抵禦各類風險的能力。

2、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的全過程。

3、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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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經營的其他原則:

1、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體現在流動性方面,而流動性則以效益性為物質基礎。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有效地在三者之問尋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獨立自主經營的原則。這是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的具體體現,也是市場經濟機制運行的必然要求。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處理其一切經營管理事務,自主參與民事活動,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保護存款人利益原則。存款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存款人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客戶。商業銀行作為債務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嚴格履行自己的債務,切實承擔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責任,直接關繫到銀行自身的經營。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護,他們就選擇其他銀行導致該銀行退出市場。


『叄』 浙江加強房貸審慎管理:全面自查開發貸、按揭、經營貸等涉房貸款

房住不炒要求下,涉房貸款嚴監管仍在繼續。繼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之後,浙江省也發文嚴查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消費類和經營類貸款以及「凍資」等涉房貸款業務。

3月22日,記者獨家獲悉,人民銀行杭州中支、浙江銀保監局、浙江省住建廳2月末已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信貸審慎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浙江各金融機構對2020年以來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消費類和經營類貸款以及「凍資」等業務進行全面自查,並於3月15日前向當地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報送自查和整改報告。

目前,浙江已出台一系列樓市調控政策。3月3日,杭州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嚴格防範經營貸、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法拍房也被納入限購范圍。3月15日,嘉興市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一份第三方統計,2月杭州樓市一改春節淡季常態,成交量突破萬套且創歷史新高。3月初,據媒體報道,住建部官員帶隊赴浙江省杭州市、江蘇省無錫市調研,會商督導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落實情況。此前1月下旬,住建部亦赴上海、深圳等地調研督導房地產市場情況。

房貸佔比提升異常將予以重點關注

《通知》稱,將各金融機構房地產信貸政策執行情況作為宏觀審慎評估(簡稱MPA)、金融機構綜合評價、監管評級的重要內容,與貨幣政策工具運用、金融市場准入、國庫現金管理等政策掛鉤,對房地產貸款增速過快、佔比過高的金融機構強化政策約束。對於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企業,各級人民銀行、銀保監、房地產主管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予以公開通報。

各金融機構應認真落實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各項要求。超出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金融機構應穩步有序落實調整方案,逐步向管理目標收斂。符合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金融機構,應穩健開展房地產貸款業務,保持房地產貸款佔比、個人住房貸款佔比基本穩定。對於佔比提升異常的金融機構,金融管理部門將予以重點關注,並採取相應措施。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各金融機構要在堅決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的同時,優先滿足居民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合理的信貸需求。嚴格執行審貸標准,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禁止開展任何形式的「轉按揭」「加按揭」業務。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金融管理部門將相關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列為現場檢查重點,並加大處罰力度。

嚴防經營貸、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市

對於按揭貸款首付資金,《通知》要求,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各金融機構要強化首付款資金真實性審核,嚴格審查購房首付資金來源。嚴格執行收入認定標准和月供收入比要求,多渠道核實借款人真實收入水平,審慎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加強對借款人全口徑償債能力的審查及跟蹤,防止通過假流水、假證明等造假行為虛增償債能力。各金融機構應配合房地產開發企業做好購房人「凍資」資格審查和賬戶對賬,完善內控機制,審慎合規開展相關業務,確保「凍資」賬戶為購房家庭成員名下賬戶,切實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對提供不規范「凍資」業務、弄虛作假的金融機構及相關業務人員,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對於房地產開發貸款,《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核房地產開發項目合規性,落實房地產開發貸款資金封閉管理要求,根據項目工程進度放款,杜絕超規模超期限放款,防止貸款資金挪用。嚴禁向四證不全、資本金比例不到位的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發現開發貸迴流至借款企業或劃轉至股東等問題,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在審慎經營原則下,嚴格規范房企表外短期融資業務。

對於經營貸、消費貸,《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嚴禁發放用於購房首付款或償還首付款借貸資金的個人經營性貸款和消費貸款,嚴禁資金通過流動資金貸款、物業經營性貸款、項目貸款和影子銀行業務等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要加強客戶資質和信用狀況審核,關注客戶獲得經營性貸款借款人資格的時間,審慎發放僅以企業實際控制人身份申請的個人經營性貸款。關注第一還款來源,必要時要求借款人提供納稅信息,不得簡單以抵押物估值代替借款人收入審查。審慎向近期申請過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或購買住房的客戶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審慎開展第三方合作貸款業務,如審核發現為借款人違規獲得經營性貸款提供「過橋」資金、以「空殼公司」包裝借款人資質等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立即終止業務合作,並及時上報相關線索。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或採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變相墊付首付款,不得通過任何平台和機構為購房人提供首付融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購房人通過其他機構融資支付首付款,不得組織「眾籌」購房,不得協助購房人弄虛作假。

今年以來,多地發布房地產調控政策。僅3月以來,上海市多個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的通知》,標志著上海正式進入個人購房限售城市行列。無錫發布了《關於規范我市二手房交易秩序的通知》,提出要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整頓工作。

『肆』 銀行審慎原則的內容

金融業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從它誕生第一天起就與風險相伴隨。銀行業務風險,幾乎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目前全國金融業的不良貸款問題,對我國現階段已構成了潛在的威脅,甚至制約了我國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現就如何運用會計准則中的「謹慎原則」,增強金融業自身風險免疫功能,促進金融形勢穩定的問題,提一些看法和建議。 「謹慎原則」是國際會計准則(以下簡稱《准則》)中很重要的准則之一。《准則》對此所下的定義是:「謹慎是指在有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作出所要求的預計時,在所需用的判斷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謹慎,以便不抬高資產或收益,也不壓低負債或費用」。用句通俗的話來解釋:謹慎原則的要點是「不預計未實現的利益,但估計所有可能發生的損失,不高估資產的價值,不低估負債的發生;對各種可能獲得的收益非有充分證明不予入賬,但對各種可能產生的費用和非常損失,只要有相當理由即在本核算期內予以確認列賬」。 根據這個原則,對照我國現行會計准則和有關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可以看出有些規定對《國際會計准則》的「謹慎原則」的理解似不夠深入,並與國際銀行的作法也有一定的差距。下面分四個方面加以探討: 一、關於應收應付利息的計提與謹慎原則的關系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第十六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為體現這條原則,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以下簡稱財務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分別作了如下具體規定:企業放款應「按國家規定的適應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利息,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適應利率分檔次提取應付利息。同時在第四十一條又進一步規定:「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但未歸還的放款,作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後)未滿2年的,企業應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 並納入當期損益。逾期2年及超過2年仍未歸還的放款,作為呆滯放款,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由金融保險企業設置科目專項反映,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會計核算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其作用在於均衡企業各個時期收入和支出,有利於正確反映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銀行以經營存放款為主要業務,其存放款約占資產(負債)總額的50%-80%以上,因此應收應付利息數額巨大,如果不分期計算應收應付利息將不利於銀行合理安排資金運用和正確反映各期財務狀況。但必須注意的是計算應收應付利息是二者對等的關系,是權和責的對立矛盾統一體,其前提條件是建築在存、放款銀行必須按規定期限支付存款利息和足額收回貸款利息基礎上的權責發生制。毫無疑問,銀行對存款利息必須無條件支付。同理,我們理解第三十六條規定所指的計提應收利息,應該是在銀行收息日,能按期足額收回貸款利息的前提條件下所計算的應收利息,如果借款人發生問題而使銀行在收息日未能按期足額收回貸款利息, 則達不到採用權責發生制所要求的正確反映銀行當期財務狀況的目的。 但《財務制度》規定貸款逾期二年以內仍應計算應收利息,作為利息收入列入當期損益。這顯然違背了採用權責發生制的本意。明知有的借款企業經營不善,瀕臨倒閉,限於貸款逾期不滿二年的規定銀行仍要按期計算利息收入,結果大大膨脹了銀行各期收益,從而不得不照繳營業稅、 附加稅、所得稅、上繳利潤及分配股息、紅利、獎金等,給銀行的財務狀況帶來了一系列巨大沖擊。由於銀行收益中包含了實際已成為壞賬或將成為壞賬的無「現金流入」的利息收入,多則可能幾十億,少則近億上萬,使銀行年終賬面的凈益金額嚴重失實,很難排除「虛盈實虧」泡沫利潤現象。當前不少企業實在無力支付借款本息,使銀行逾期放款、呆賬率和壞賬率普遍較高,實際上這些稅款和分配的利潤是由銀行無償墊付的。這種虛收實支的潛在問題始終困擾著銀行經營者,似已到了必須解決的時候了。 香港金融管理局從動態的風險性監督出發對貸款分為五級:正常貸款,特別注意貸款(Special Mention)不合格貸款(Substandard)、可疑貸款(Doubtful)和呆滯貸款 (Loss)。除正常貸款級外,其餘四級貸款的應計利息再按有無擔保分類作如下處理(見表1) 表1 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的貸款分類及應計利息的處理標准類型本金已計利息未計利息 逾期 時 間三個月以內三個至六個月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二十個月以上等級利息等級利息等級利息等級利息/DcDc4FUUSMaSSbDcDc5PUUSM/SaSSbD/LcD/Lc6UUUSaSS/DcD/LcLc F=全額擔保 P=部分擔保 U=沒有擔任 a=可繼續正常計息 b=已計未收利息轉入催收科目 c=停止計息 SM=特別注意貸款(special mention) SS=不合格貸款(substandard) D=可疑貸款(doubtful) L=呆滯貸款(loss) 美國銀行監管局規定凡貸款按期計算的應收利息,如果連續三個月不能收取時,則按規定可將原提的應收利息全額沖回,並從沖回之日起貸款停止計息。 韓國《會計實務》則規定「應計利息除貸給國家或政府投資的公司、基金的利息收入外,對一般企業貸款應收利息不經收到不予確認」。上述辦法我們似可借鑒。 二、關於呆賬准備的提取與謹慎原則的關系 貸款呆賬准備是銀行為了抵禦和減少事先難以預防的、潛在的貸款風險,保證信貸資產良性循環而提取的用於補償銀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貸款而造成損失的准備金。 我國《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第五十八條(十)1項規定, 「呆賬准備金自1993年起按企業年初放款余額的6‰全額提取, 從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歷年結轉的呆賬准備金余額達到年初放款余額的1%為止。從達到1%的年度起,呆賬准備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額的1%實行差額提取」。這項規定對核銷銀行不良資產,核實銀行當期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目前社會經濟大環境並不十分理想,市場風險較大,企業效益特別是大中型企業效益普遍較差的情況下,按上述規定標准提取呆賬准備金的遠遠不能滿足銀行當前打銷呆賬的要求,為此極有必要在現有標準的基礎上提高呆賬准備金率,同時在提取和使用呆賬准備金的方法上,是否也可借鑒西方國家銀行的做法加以改進。 各國銀行對信貸資產都提存呆賬准備金,這一點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在提存准備金的比例和方法以及使用准備金的條件上,各國銀行都有自己的制度,而且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國際銀行間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國際慣例可資遵循。但是,對各國商業銀行所規定的呆賬准備金制度進行考察和比較,可發現有許多地方值得我們作進一步探討和借鑒。 1.提取不同種類和不同比例的呆賬准備金。國際商業銀行一般提取兩種形式的貸款呆賬准備金。首先是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其次是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提取特別呆賬准備金。例如: 香港金融管理局按照貸款不同風險級別提取不同比例的呆賬准備金,如表2: 表2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呆壞賬准備金水平貸款種類准備金種類准備金水平正常貸款一般准備1%特別注意貸款一般准備2%不合格貸款特別准備無擔保部分的25%可疑貸款特別准備無擔保部分的75%呆滯貸款特別准備無擔保部分的100% 美國聯邦監理部門將銀行貸款也分為與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相同的五種類別:即正常貸款、需特別關注類貸款(Other Assets Especial Mentioned-OAEM)、次級貸款(Sub-Standard)、可疑類貸款(Doubtful)、損失類貸款(Loss)。各商業銀行對所有貸款除按1.5%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備金外,還對後四類有問題貸款計提呆賬准備金為:損失貸款的呆賬准備金為100%,可疑類貸款為50-75%,次級類貸款為20%-35%,特別關注類貸款為50%-70%,次級類貸款為20%-35%,特別關注類貸款為5%-10%,需計提呆賬准備金的貸款也包括抵押貸款在內。 日本銀行會計准則規定:凡明確證明為可疑貸款的,應設立特別貸款准備,其准備金至少可計提稅務認可的全部金額,必要時計提金額可超過稅務所規定的限額。 此外還規定:貸款按照國家和政府風險分類設立海外貸款呆賬准備,根據對此類國家未到期貸款余額提取1%-15%的准備金。
韓國《會計實務》(6)項規定, 「貸款呆賬准備,必須按貸款總額的2%限度內足額提取」,並規定「每年按貸款余額所增總額的2%和呆滯貸款10%提取。 銀行監管局將引導每家銀行將其貸款准備金維持在其貸款總額的2%或以上」。 2.銀行對貸款呆賬准備金提留和呆賬核銷有相對自主權。一般國際銀行監督部門認為銀行核銷呆賬損失是銀行經營管理層的責任和義務,是否核銷呆賬,核銷金額多少,應由銀行自身確定。呆賬核銷也由銀行自身確定。如美國銀行可以借款人的財務及經營管理狀況以及貸款逾期時間等由銀行自身確定核銷呆賬的金額。日本銀行監督當局對商業銀行所提呆賬准備金的核銷並不幹預,銀行有權自行核銷。 3.各國政府稅收部門對商業銀行計提的呆賬准備金都不同程度地給予減免稅的優惠。如挪威稅收當局允許每家銀行提取總額不超過其貸款總額5%的免稅呆賬損失准備金。日本稅法規定一般貸款呆賬准備金允許稅前金額列支,對按照國家和政府規定的有問題國家未到期貸款計提的特定海外貸款准備金的一部分可以稅前列支。 4.不少國家金融監管當局對銀行呆賬准備金政策行使較嚴格的監督權。監督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證提取准備金的方式是在充分考慮謹慎經營和真實評價貸款質量的前提下進行的。如果認為准備金的提留不符合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則勸告該銀行加以改進。如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審計部在對商業銀行進行不定期檢查時,要求被審計銀行提供計提呆賬准備金的標准,必要時甚至抽查貸款檔案,以確認所提准備金是否合乎規定標准,發現提留不足,則要求予以補提。在加拿大,檢查總署要對各家銀行的准備金水平及其評價、測量和控制方法進行經營性的檢查,以確保每家銀行都有健全的准備金制度,從而可以對一些潛在的貸款風險進行及時的控制。 根據我國銀行實際情況,建議採取以下辦法: (1)比照上述香港或美國銀行的做法,除提取一般呆賬准備金外,按貸款呆滯程度提取特別准備金。 (2)規定呆賬准備金免稅基礎。 (3)按上述(1)項提取的准備金金額超過(2)項免稅基礎的照章繳稅。 三、關於有價證券的評價與謹慎原則的關系 關於有價證券年終如何評價問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對此並無規定。我們認為,自從金融機構被規定分業管理後,規定銀行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業務,但是銀行持有長期證券作為資金餘缺調劑的一種金融工具還是允許的,因此年終對此類有價證券如何進行評價,似有必要加以規范,以使銀行在「謹慎原則」指導下進行評估,防止其採用有處於自身利益的方法任意高估或低估評價損益,使之有所遵循。故建議在《財務制度》中加以補充。 為使此類業務處理辦法與國際慣例接軌起見,特介紹一些國際上的做法或規定如下: 1.根據《國際會計准則》25投資會計16段,對短期投資(證券)的賬面金額應如何恰當地確定一點,提出如下意見:「短期投資都有市價,所以投資賬面金額應按照成本或市價孰低法確定……這樣能得出審慎的資產負債表金額,不會造成在收益中確認未實現的收益」。 韓國《會計實務》(3)項規定 「以臨時目的而持有的短期有價證券應按加權平均或移動平均法確定的成本計價。然而,當短期市場證券的市場價值降至其成本以下時則按市場價值計價」。 2.投資長期有價證券的計價方法,在國際會計界基本上已達成共識,按國際慣例投資有價證券一般採用成本為基礎的計價方法,期末不必進行估價調整。例如《國際會計准則》25投資會計第19段提出:「長期投資通常按成本列賬」。英國銀行家協會和愛爾蘭銀行家聯合會發布的《有價證券會計實務推薦報告書》「對投資證券的計價」第25 段中作如下表述:「對於那些持有相當長時間,通常打算一直持有到期滿日為止的證券,……採用成本為基礎的計價方法」。 韓國《會計實務》(4) 項規定「股票和其他證券的長期投資必須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計算的購置成本計價。當投資的市場價值降至其賬面價值時,必須以市場價值計價」。 《日本銀行會計准則》對投資有價證券的評價規定:「上市債券除可轉換債券外,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其他上市證券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非上市證券以成本計價,如其價值持久下跌的可予調整」。 為確切反映資產負債的真實性,並避免虛增年終利潤,建議採用日本評價方法。 四、關於外匯買賣的年終評價損益與謹慎原則的關系 根據《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第七十七條規定,企業外匯買賣、外幣兌換等外匯業務的期末外幣余額,摺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賬面記賬本位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我們認為,外匯買賣年終評價損益並不是當年已經實現了的損益,如果上述規定必須計入當年損益,並不能反映當年實際盈虧情況,特別是在目前國際外匯市場均採取浮動匯率制的情況下,匯率上下往往一日數變,按決算當日匯率計算發生的盈益,很可能在次年開業日按匯率計算則為虧損。這種只按年末外匯頭寸余額以當時一瞬間的匯率來計算外匯買賣評價損益納入本期損益的做法,是極不合理的。 據了解,有些國家規定當期末外匯買賣評價損益不計入當年損益,而以「外匯買賣損益准備金」科目處理,理由是此項損益並無現金流,不是當年實際損益。美國則規定由銀行自行規定是否計入當年損益,如計入損益的,在計稅時則將此項損益進行調整,益不計稅, 損則加入本期利潤後計稅。 為符合謹慎和真實性原則,銀行外匯買賣業務的期末實際外幣頭寸建議不予評價;如認為必須反映期末當日外幣摺合本幣的資產負債實際情況則建議將外幣評價差額以「外匯買賣損益准備金」科目處理。 五、結論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金融業是否採用「謹慎原則」來指導本企業的經營行為,小則事關金融業自身的利害得失,大則事關整個金融業的安危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經濟規律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日本泡沫經濟的苦果始於金融,泰國、韓國的金融風暴已經波及到亞洲一些國家給我們上了生動的一課,需要時刻提高警惕。 權責發生制和謹慎原則都是國際會計界所公認的普遍適用的《國際會計准則》體系中的兩項重要准則,也是我國《企業會計准則》 體系中的兩項重要准則。 通常《國際會計准則》對這兩項准則只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由各國根據本國國情在其原則規定的基礎上,自行制定執行准則的具體辦法,我國也不例外。我們認為一項具體辦法的制定,不論從理論上或實際中,除了規范企業在處理資產、負債、損益方面的行為外,還必須有利於國家、企業和所有者三者的利益,也就是說制定出的具體辦法必須順乎情,合乎理。權責發生制和謹慎原則兩者應同時兼顧,偏於任何一方而忽視另一方都是不適合的。而在我國具體辦法的制定中,則存在著重前者,輕後者的偏向,給金融業的穩健經營帶來潛在問題,從而不利於金融業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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